财务委托代理服务 助推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发展
2022-08-26□刘轶
□ 刘 轶
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水平,最基础、最核心的就是要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合作社一切经济活动开展的基础,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关乎合作社的发展和稳定。近年来,安徽省阜阳市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财务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委托代理服务试点工作,为实现阜阳市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对标对表细查不足
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规范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配备财务会计人员或进行财务委托代理。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运营管理规范化,建立农民合作社发展动态监测机制。农民合作社要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依法为农民合作社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按照《意见》要求,阜阳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状况开展了调研。通过调研分析发现,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一系列扶持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数量快速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实力不断增强,但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意识不强、水平参差不齐。相当比例的农民合作社尚不能做到财务规范化管理,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违反会计制度,自行增设会计科目;工程建设没有预决算,白条入账多;非示范社大多没有建立成员账户,二次返还虚设;有的示范社盈余分配不到位,或为达到分配标准而实行假分配;有的示范社经营收支很少,涉嫌“包装”,示范带动功能弱。特别是合作社成员账户的建立和盈余返还制度的落实仍存在很大差距,一些发展较快的家庭农场也亟待规范管理,加强成本核算。
二、积极开展财务委托代理服务试点工作
早在2015年,阜阳市财政、农业两部门就联合出台了实施意见,积极引导代理记账机构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记账服务,代理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市场化运作,代理记账费用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2017—2018年,市财政局连续两年单独列入预算在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开展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试点工作,主要包括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代理记账、纳税申报、信息公示、财务咨询等。
2019年以来,安徽省通过省级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连续三年支持阜阳市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委托代理服务试点工作,试点面由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扩大到阜南县、临泉县、颍上县,以服务经营主体为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试点功能,强化对经营主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促进其健康、稳步发展。
随着试点范围不断扩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影响力进一步增强,直接受益经营主体累计达到800多家(次),间接带动全市45%左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觉做到制度健全、财务规范。阜南县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省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合作社财务委托代理试点项目工作方案》,成立了试点工作组织,认真筛选服务对象,公开招标服务机构。中标服务方多次对服务主体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累计受训180多人次,发放政策宣传材料300余份。
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阜阳市规定,参加财务委托代理服务的经营主体必须做到有财务委托代理需求且自愿,真实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委托代理服务公司保证做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所服务的经营主体提供票据、准确地做好会计核算、凭证装订、会计报表编制等工作,如实反映经营主体的财务状况;监督、指导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活动,并向其提供合理化建议;委托代理服务公司所聘用的财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务软件符合合作社财务制度要求。
通过近年来尤其是2019年以来开展的试点工作,阜阳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合作社、家庭农场“当家人”的普遍认同,得到了农民群众的普遍好评。阜阳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委托代理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转变了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的思想认识。通过委托代理工作的宣传和开展,参与委托代理的经营主体财务规范意识明显增强,过去那种“请代理记账就是帮着税务申报,不需要建账、记账、成本核算”的片面认识已经被普遍扭转过来,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质量大大提升。
二是建立了规范的会计账目。参与试点的经营主体已全面完成了建账、记账、税务申报、信息公示等既定工作目标,购买使用的合作社财务软件运行顺畅,合作社财务一目了然。
三是助力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为经营主体做好年报信息公示、信息直报、项目申报、信用评级、金融扶持等服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助推产业发展。
三、对进一步加强财务委托代理服务试点工作的建议
据调查,目前阜阳市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然存在重经营轻管理,尤其是对财务管理认识不足的问题。一些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不注重提供和索取相关票据,对相关财税知识缺乏了解,错误认为把真实收入记账会增加纳税负担。还有一些经营主体仅仅只有营业执照,存在缺少办理对公业务账户、税务登记,无法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等问题。全市财务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面还比较窄,县级基本没有把试点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只是被动落实省市指导意见,思考不多、方法不多。
针对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各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的要求,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主开展财务规范管理,逐步扩大试点规模,将试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合理配备财务会计人员或进行财务委托代理。
二是注重规范管理成果运用。把财务管理规范化作为各级扶持项目申报的前置条件和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等评定的重要衡量指标,把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指导、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依据,完善项目申报程序,做好各项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估等工作,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觉加强财务管理,让广大农民成员真正受益。
三是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信息平台。推动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和运营的管理规范化,要以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为基准,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精神,及时做好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以此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乡村振兴注入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