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态与伦理:社会组织研究视角转换的可能
2022-08-26纪莺莺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
文|纪莺莺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
一、导言
对当代社会组织的讨论一直放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之中,较早期的社会组织研究主要把社会组织视为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进而讨论社会组织在革新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的意义。随着近十几年政策框架日益清晰、基层实践日益丰富、社会组织加速发展,具体经验研究提供了诸多十分重要的新理解,亦不断寻求对二分框架的反思、调整和超越。但与此同时,从经验与理论两方面来说仍然存在一些未解问题。
从经验事实来看,仍然有一些普遍而重要的现象尚未得到充分解释。例如,在具体经验层面,如何理解党员或单位制成员在社会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现象?这样的关键现象往往很难仅仅还原到国家与社会的框架中加以理解。例如,社会组织的运行为什么受到特定组织负责人影响,为何负责人更替经常带来社会组织运行风格和组织能力的重要变化?又例如,社会组织发展对于基层社会日常生活本身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从理论意义来看,社会组织往往呈现为一个虚实兼有的充满“悖论”意义的分析单位。一方面,就社会组织可以被行政、经济、派系等力量洞穿的意义上来看,它似乎是“虚”的。这也正是具体经验研究所观察到的,社会组织既可能变成行政制度的映射或派生,也可能被特殊利益集团所捕获。但另一方面,从社会组织可以整合、搅动与再造社区力量来看,甚至实际上能赋予个体生活以实在意义来看,它又具有“实”的力量,近期一些具体研究提供了案例。
本文的最终分析目标是,针对社会组织这一经验现象,在理解上实现从“社会组织”到“组织社会”的转变,从而改变从“概念”或者“预设”入手去理解经验事实的进路,反思既有分支社会学的底层假定,进而尝试从新的角度讨论中国社会组成方式的本来面貌。
二、近期社会组织研究的底层假设
有关当代中国社会组织研究的文献综述十分丰富,本文则侧重梳理最近十几年的研究。根据研究所援引理论视角和问题意识的归属,依次可区分出三条研究脉络。
第一条脉络实际上处在政治社会学的问题意识之内。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持续,体制外社会要素的增加使社会结构出现复杂分化,社会群体利益出现分化与聚合,出现了新的组织化形态。在此脉络中,研究者更注重挖掘由社会或市场发展出来的自发动力,关心社会组织及行动者在特定治理体系和机会结构约束之下的行为策略。
这一类视角的社会学研究在近十几年中的积累与更新相对其他路向来说比较少。研究者在田野中往往观察到实践经验与西方理论范式之间的分歧,外生于地方社会的社会组织由于悬浮于地方政治文化网络之上而陷入“生产社会”的困境,抑或是公共空间中并不存在规范意义上的“公众”。这些案例本身从不同侧面触及当代社会的实际逻辑。总体来说,正是因为中国社会组织在实践意义上与西方政治社会学理论讨论距离甚远,特别是往往并不具备理论意义上的抗争性、自治性或商榷性,研究者才转向更为中性的组织社会学或制度主义视角来理解社会组织。
第二条脉络则抱持新制度主义的基本观点,更强调总体性体制的动员作用或持续效应,而不仅仅是技术治理环境的制度性变化。“总体性社会”曾构建出一套全新的社会组织化格局,这在城市表现为单位和街居制,在农村表现为人民公社。而市场化改革以来,伴随着经济协调方式的变化,在社会组织形态上出现了从单位向市场的渐进式转变,在治理形态上则表现为科层政府治理术的技术化进程。这些条件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和契机,也塑造了后者发展的特征。
就此而言,近几十年中国社会组织形态与特征的变化,是在总体性社会组织格局和制度架构的基础之上进行调整和重构的过程。这样一个渐进式的变迁过程,充分利用了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中组织、要素和文化资源,表现出高度“路径依赖”的特点。“路径依赖”的基本视角,使得采用这一视角的研究者更注重分析体制架构、单位制组织资源和群众动员的传统,在当前社会组织现象中的持续影响。
第三条脉络实际上是作为对前两条研究脉络的更新而发展起来的。这一类研究认识到随着科层政府技术化进程自身的展开,当下的治理体制作为制度环境日趋重要,从而着重于探讨政府组织如何在治理架构与机制的意义上提供给社会组织更精细与复杂的制度环境。研究者的基本立足点在于拆解科层政府技术治理体系的运行逻辑,诸如项目制、政府购买服务、行政发包制、多层级多部门等“制度特征”,进而讨论它们对于社会组织形态的塑造作用。此类研究的问题意识往往生发于组织社会学的脉络之内,提供了诸多关于“国家”的极为精细与复杂的分析,从而深刻揭示了在前两类研究中往往只作为单一且模糊整体被认知的“国家”,与其丰富而复杂的支配机制。
上述三类研究各有特点,但在理论结论方面也存在相似之处。研究结论常常回到与“国家与社会”框架的对话之中,但是更主张放弃对立二分的立场,转向强调国家和社会之间互相渗透与交织、融合与互动、支配与抵抗的多重关系。就此而言,当前社会组织研究极大地呈现了转型时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与丰富性。但除此之外,本文希望进一步提出的论点是,从根本认识方式的角度来说,上述研究还共享了一些底层假设。在中层研究的视野中,无论是政治社会学还是组织社会学,都把“组织”自身作为分析的对象,在分析视角上体现出“组织中心”的特点。
在本文看来,关键的问题是符合上述理论假设的社会组织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中国社会的实在组成部分呢?换句话说,如果在中国社会组织的本体原本并不完全是一个个具有独立逻辑和清晰边界的实体,又或是,如果使社会组织得以生发的实在动力并不完全是组织所处的制度环境,而是个体行动者自身的精神世界,那么前述底层假设就是需要反思的。要回答这样的问题,要求研究者讨论社会组织发展得更为持续或深层的基础,这正是被一些既有研究者称为“社会基体”或者说“社会底蕴”的部分。“基体”这一概念来源于沟口雄三分析中国的“基体展开论”,沟口雄三认为即使在外部冲击之下,中国仍然是以基体自身的内因为契机的辩证法式的展开。“所谓‘社会底蕴’,主要是指在历史的变迁过程中,国家力量进入民间社会时,那些在‘难变’的层面上体现为‘恒常’,却往往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被习惯性忽视的东西。它可以表现为意识层面的结构性观念,也可以表现为一些非正式的制度(风俗习惯),或者是与道德伦理相联系的行为规范”,正是习焉不察但又恒常的“社会底蕴”,构成了理解中国社会的起点。
三、在“关系”和“组织”之间
有两项重要的经典讨论都认为,西方式的组织单体并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单元。费孝通所提出的“差序格局”与“团体格局”的中西差别,即是在谈中西社会在本体意义上的形态差异。西方社会“由若干人组成一个个的团体。团体是有一定界限的,谁是团体里的人,谁是团体外的人,不能模糊,一定分得清楚。在团体里的人是一伙,对于团体的关系是相同的,如果同一团体中有组别或等级的分别,那也是先规定的”。而中国社会则是以关系组合起来的关系体:“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都在同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了。我们儒家最考究的人伦,伦是什么呢?我的解释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序差”。费老这两段著名的论述提供了一个中西社会结构差异的直接比较。
梁漱溟则提出“集团生活与伦理本位”的中西对照,某种意义上对费老的比较方式构成进一步的补充。西方社会中团体组织历来占据支配性地位,因此团体与个人之间的张力往往构成社会进步的动力。与此相反的是,中国传统社会实际组织原则却是以伦理关系为主轴展开的,伦理本位重在伦理关系本身,消融了个人与团体这两端,而造成了另外一幅社会组织化的图景。“每一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同时,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之人,亦各对他负有义务。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连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种组织。”紧接着梁漱溟又特别指出,这正是说中国人就家庭关系推广发挥以伦理组织社会的实际含义。但是依照梁漱溟的意思,“以伦理组织社会”的伦理基础虽然根源于血缘生发于家庭,但绝不只意味着“以家庭组织社会”。人并不是只在自己的家族中过生活,越出家庭“出来到社会上,于教学有师徒;于经济则有合伙;于政治则有君臣官民;平素多往返,遇事相扶持,则有乡邻朋友。随着一个人年龄和生活之展开,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是关系,皆是伦理;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因此又并不能说中国是“家族本位”的,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也不能说就是家庭生活的副产品。
上述论点联合展示出一种不同的分析视野,符合分支社会学预期的组织形态也许并不是构造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单位。相反,传统社会更像是一种在形态上由关系所连锁,在实质上由伦理所充实的广阔领域。那么,在这样的图景中,团体组织的位置在哪里呢?正是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以看到,诸多研究提供了一幅关系网络与组织团体互相交织、互相依赖,甚至互相角力的图景。
在传统中国社会,团体组织与关系网络形成了互相渗透与互相交织的局面。
四、中间团体的伦理精神
中间团体的萌生,一方面植根于更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但另一方面它自身只有在构造出某种不同于关系网络的原则时才真正具有了新意义,又并不完全仅仅是社会关系网络的叠加。中间团体的实际意义,在于它是否能够通过丰富和包容的方式,将既有的社会关系和伦理价值整合并更新,而在社会生活中构造出新的活力。
作为中间团体的社会组织所蕴含的实质伦理内容,也是中西方社会产生根本差异的地方。西方社会理论视角对中间团体意义的判断,建立在西方社会史自身的基础之上。尽管在东西方文明中都能看到中间团体这类组织要素,但是它们在各自文明与社会形态中的意义却并不相同,而是各自社会形态中文明精神的实际承载。
与个人主义构成美国结社组织的历史基础不同,学者通常认为在传统中国血缘或家族关系是首要的社会组成原则。在中国历史上,除却宗族之外,文人结社和商人团体无疑是两个非常重要的组织现象,论述众多。沟口雄三对明清“乡治/乡里空间”的讨论,则提供了一种完全脱离西方市民社会理论限制来理解中国的中间团体组织的方法。总的来说,乡治空间的实质是相互扶助和相互保险的社会组织、生活伦理以及政治观念系统,在其中组织与网络、伦理与政治是合一的。社会组织深深嵌入于更广泛的社会系统中,并且充当着特定伦理意义的载体。
五、结论
从现代社会发展与治理体系完善的意义上说,社会组织是基于新社会条件发展起来的组织形态,亦构成现代化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因此组织和制度始终是理解社会组织的重要路径。本文则尝试拓展与丰富可运用于分析当代社会组织的理论视野和问题意识。从社会结构的意义上说,社会组织可以理解为对社会关系的再造与凝结。从伦理实践的意义上说,社会组织本身是具有观念和价值追求的,具有活力的社会组织因此在伦理层面势必具有实在的生成效果。基于此,本文提出关系构造和伦理实践这两个理解中国社会组织的新视角。从组织生成的动态意义上来看,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的形态结构,并不必然独立于其他社会组成原则,在中国的情境中特别可能是关系原则与组织原则交错与结合的结果。这一路径在分析上提出的任务是讨论组织实体与关系网络之间具体的交错形式。社会组织实践的伦理意义则在于,它能够创造出新的社会意义和伦理状态,能够与行动者的人格形态、生命精神和生活运营产生实质联系,构成制度与民情耦合的组织载体。上述对研究视角的拓展,或有益于丰富与推进对当代社会组织多样性和重要性的理解,并在这种理解中包容进中国本土政治与文化的主体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