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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护士理事会2021年《护士处方权指南》解读

2022-08-24李明子韩世范李湘萍朱瑞芳王秀娟张月星

护理研究 2022年16期
关键词:处方指南护士

张 倩,李明子,韩世范,李湘萍,朱瑞芳,王秀娟,张月星

1.山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山西 030001;2.山西白求恩医院(山西医学科学院 同济山西医院) 山西医科大学第三医院;3.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4.北京大学护理学院;5.山西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 健需求显著增加,而全球医疗资源严重短缺。20 世纪60 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通过授予护士不同范畴的处方权拓宽护士的执业范畴,成为解决医生短缺问题的有效路径。实践表明,护士执业范畴的扩展不仅可以为病人提供更加便利、及时的医疗服务[1],改善病人临床结局[2],而且可以更好地利用护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护士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3],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2001 年,在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护理问题区域咨询小组第5 次会议上,东地中海区域办事处代表报告的《高级实践护理和护士处方:对东地中海法规、护理教育和实践的影响》中呼吁全球各国授权护士适当的处方权,以提高卫生服务的供给[4]。但是,由于医疗服务需求及护理学科发展水平不同,世界各国关于护士处方权培训、认证水平以及实施模式也各不相同[5]。2021 年9 月22 日国际护士理事会制定了全球第一部《护士处方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6],强调面对全球护士处方权实践的多样化其监管需要遵循的共同原则和最佳实践,提出了全球相关行动倡议、管理策略和实施框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医疗资源不足与病人健康需求激增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一些地区尝试探索护士的处方权以增加卫生服务供给。2022 年6 月23 日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首次对深圳的专科护士处方权做出一些规定。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的统一法规,对于如何推广和实施护士处方权还需要借鉴国外经验进行更多的本土研究和论证。现对《指南》中的2020 年全球护士处方权监管现状、护士处方模式、发展护士处方权的实施框架及促进策略进行重点解读和分析,为推进我国护士处方权实施提供参考。

1 术语及定义

处方:由合格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向病人开具和管理药物/治疗/护理的指示或说明[6]。处方权:医疗专业人员可以合法开具处方(药物或治疗方案)的权威或程度[6]。高级实践护士(advanced practice nurse,APN):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认证,具有深厚专业知识、复杂的决策及扩展临床实务等高级执业能力的注册护士。国际上APN 常包括护理助产师、护理麻醉师、临床护理专家和高级执业护师4 种角色[7]。基础教育文凭:是指完成了基础教育的注册护士所具备的教育水平,包括专科教育或者大学本科教育。

2 全球护士处方权立法监管现状

1971 年美国爱达荷州率先赋予护士处方权[8],1978 年南非授予护士紧急用药处方权,此后英国、博茨瓦纳、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纳米比亚、乌干达、爱尔兰等国家相继赋予护士一定限制的处方权。为进一步解决医疗工作者短缺的需求、减轻国家医疗保健系统的财政负担,进入21 世纪,新西兰、巴西、丹麦、挪威逐步开放护士处方,其中欧洲8 个国家及地区(芬兰、荷兰、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波兰、西班牙、法国和瑞士的沃州地区)在2010 年之后相继立法护士处方[9]。近年来,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还进一步赋予护士更多的处方权限。指南指出,赋予护士处方权这一趋势不仅在高收入国家扩大,非洲11 个中低收入国家相继扩大立法护士处方。《指南》报告,全球已有44 个国家或地区制定正式的法律法规授予护士处方权。由于国家的需求和政策背景的不同,各国对护士处方的立法监管、权限范围、护士资格要求有所不同[10],根据《指南》整理如下,见表1。

表1 全球护士处方立法情况及处方权限规定

(续表)

在表1 列出的44 个国家或地区中,31 个国家对处方护士的最低要求是取得基础教育文凭;13 个国家(地区)只允许APN 开具处方;12 个国家允许获得基础教育文凭和APN 资格的护士开具处方,因为同一国家的不同州或省(地区)的法规存在差异,对处方护士资格的要求也不同。如2002 年加拿大新斯科舍省政府允许高级执业护师从药物列表中开具有限的药物,2019 年阿尔伯塔省和安大略省立法规定允许具有基础文凭的注册护士开具基本处方。根据世界银行2019 年的标准,44 个国家或地区中21 个为高收入经济体,23 个为中、低收入经济体。两组经济体的处方护士基础教育文凭之间的差异不大,高级实践护士水平有较大的差异,间接表明中、低收入国家对高级实践护士的培养或硕士学位教育方面还需更广泛的支持和发展。目前,我国对高级实践护士的培养处在专科在职培训和硕士教育的交接阶段[11],由于各家培训认证机构自成体系,尚未开展统一认证[12];2005 年起山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韩世范教授牵头成立护士处方权专项课题组,探索并构建了基于药物处方权的高级实践护士培养方案,2017 年北京大学护理学院开展慢性病管理方向的高级执业护师硕士学位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在职三轨合一的培养。目前,我国各高校对于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以高级护理实践人才为目标的定位已逐渐达成共识,但是对于其培养方向、教育模式以及课程设置等问题尚在不断探索中。

3 护士处方权模式

尽管全球各国、各地区的护士处方模式存在多样性,但有些核心要素是各个模式所具备的共同组成部分,《指南》借鉴澳大利亚Nissen 博士开发的非医疗处方模型分类方法,汇总目前的国际护士处方开具形式,对护士处方权的限制程度从低到高依次为独立处方、补充处方、结构化处方、紧急给药处方。

3.1 独立处方 独立处方也称初始、自主或开放处方,允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处方者独立对病人进行临床评估,建立诊断并决定药物或医疗器具的使用[5,13]。一般来说,具有独立处方权的护士是高度自主的,甚至在某些国家他们和医生对处方拥有平等和完全的管辖权。他们被允许在没有医生直接参与的情况下开处方和进行诊断[14]。

3.2 补充处方 补充处方也称为依赖、合作、协议或半自主处方。通常与独立处方开具者存在自愿伙伴关系或转诊关系。补充处方开具者在独立处方开具者指导下或在合作框架下,从开放或有限的处方集或管理计划中协商或者独立开具处方[13,15]。这种模式于2003年引入英国,旨在彻底改革医疗保健服务,并为多个医疗保健专业提供处方权,包括护士、药剂师、物理治疗师、放射技师和验光师等补充处方开具者[16]。补充处方开具者根据不同国家的监管要求执行模式不同。在英国,补充处方涉及补充处方开具者、独立处方开具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三方协作[14]。补充处方开具者和医师共同为每例病人制订临床管理计划,补充处方开具者按照规定的药品种类、剂量等为病人开具处方。在新加坡,处方护士与医生的合作处方框架中标明具体的可自主开具的处方药物,处方护士对这些药物拥有完全独立开具处方的能力,由此可以被允许在没有医生直接参与的情况下独立进行诊断、制定治疗管理计划并开具处方。

3.3 结构化处方 通常由医生、药剂师和护士等多学科团队,根据相关法规、国家委员会及司法管辖区的要求或卫生服务政策,专门为具有特定疾病的特定病人群体拟定,在预先规定的指南、方案、有限的处方集规定下形成结构化处方。护士或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只允许在预定方案的严格条款内提供和管理药物,相比补充处方,对处方者的权限限制程度要高[5,13,17],可以认为是补充处方的一个特殊类型,如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病人群组方案处方。

3.4 紧急给药处方 护士处方开具者可根据预先批准的协议和紧急药物管理条件开具处方[18]。

3.4.1 疫苗接种处方 面对流行病的暴发,特别是在艾滋病流行率高的地区,由于医生短缺,疫苗接种困难持续加剧,完全依靠医生提供免疫接种的模式并不可行[19]。对此,WHO 向各国提出任务转移的战略,即采用从医生到护士的接种管理转变,重新分配医疗保健任务,并实施免疫订单计划,以增加疫苗接种服务的覆盖[20]。研究表明,护士在免疫接种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如非洲地区由护士发起的抗反转录病毒治疗,通过提高接种率不仅消除了疾病隐患,还改善了病人预后,并减少了病人的医疗费用[21]。目前,澳大利亚、爱尔兰、西班牙、尼日利亚等许多国家,已开放授予护士疫苗接种一定程度的处方权。

3.4.2 急救药物处方 护士在临床治疗中是与病人接触最多的医务人员,往往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病人的病情变化。例如心力衰竭、变态反应、呼吸窘迫等危及生命的情况。故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授予特定护士开具低危药物和急救药品的权限,有助于病人在出现以上紧急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22]。我国虽然暂未制定护士处方权相关法律,但《护士条例》中规定,护士在紧急情况下有义务对病人进行紧急用药。由此可见,授予护士一定处方权是未来护理行业的发展趋势[2]。

3.5 其他处方 除了以上4 种处方模式外,文献中有提到“时间、剂量处方”,如加拿大的调整处方[23](当病人存在特殊需求或无法联系原始处方医师时,非医疗处方开具者可临时调整剂量、剂型),丹麦的延续处方(注册护士在医生首次开具处方后,根据当地的处方框架和委托方案开具后续处方)。由于这种处方模式只允许处方开具者改变原有处方药物的时间或剂量,指南尚未将其认定为是护士处方的一种通用模式[9]。

由于国情不同,各国选择了不同的护士处方形式。英国、美国、波兰、荷兰、西班牙等国家主要采用独立处方与补充处方两种形式;加拿大、瑞典、爱尔兰、新西兰、挪威等国家主要采用独立处方的形式;以色列、新加坡护士采用补充(协议)处方形式。基于我国护理学科发展起步晚,在高级护理实践人才培养加速发展的背景下,山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韩世范教授团队借鉴国外的护士处方模式,经过国内权威专家的论证达成共识,设计了我国护士未来开具处方模式[24]。见表2。

表2 我国专家共识提出的护士处方类型

4 发展护士处方权的实施框架

处方的开具是个复杂的过程,要求处方开具者必须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病人进行全面评估,给出最佳的治疗方案。《指南》为护理专业提供了发展护士处方权的实施框架[6],包括5 个核心内容(见图1),建议各国在寻求发展或扩大护士处方权时参考该框架,帮助护士开具安全且合格的处方,并可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或将该框架作为考核处方护士胜任力的标准。

图1 发展护士处方权的实施框架[6]

4.1 完成国家认可的处方教育计划 为确保处方开具者具备其专业领域中所需的处方开具能力,处方权申请者须在被授予处方权之前完成由国家一级护理委员会或认证机构委员会的教育课程和认证项目。由于地区、文化等差异导致各个国家护士处方相关教育课程各有其特点。一些国家在学位课程中包含了处方权相关知识,而一些国家则是针对处方权申请者进行额外的处方培训。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等国家在护理研究生课程中纳入了护士处方培训课程;芬兰和西班牙等国家在本科生课程中添加了处方课程;英国、瑞典、爱尔兰、新加坡等国家则是由机构或学院提供独立的处方教育课程[25]。对于课程的具体内容安排,《指南》指出除了考虑各国需求和处方模式的情况,建议课程同时涵盖理论和实践教育两种形式,针对以病人为中心的管理、基于循证的决策、沟通与协作、药理学知识储备、药物不良反应的动态监测以及职业精神与道德领域素养[26]6 个领域的核心胜任力进行培养。从国际经验可知,长期、系统的学历教育是处方,护士的稳定、可靠来源。目前,我国的护理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专科护士培养方案中并未涉及处方权的相关课程[27]。山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韩世范教授团队在参考国外护士药物处方权教育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护理教育背景,构建了面向我国护理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及临床专科护士的药物处方课程培训大纲和实践培训方案[28-30],建议护理本科教育增加处方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护理干预2 门课程,药理学增加药物剂量计算、药物滥用问题等6 项内容;建议护理硕士处方课程涵盖课程导论、诊断学、药理与药物治疗学、相关法律法规、诊疗伦理与药物管理、考核6 个板块课程(共116 学时);建议具有处方资质的临床护士(三级医院工作、具有护理本科学历、获得主管护师资格后有5 年专科临床工作经验)接受40 个学时处方理论课程学习;建议所有处方申请者在理论培训后须经过不少于15 个月的临床实践培训等。与国外护士处方教育相比,在我国高等护理教育和专科护士培养起步较晚的背景下,该培训方案更具有通识性和本土实用性,可为我国处方护士的人才储备和培养提供科学依据。

4.2 通过相应的处方监管机构的认证 处方监管机构指国家药物管理委员会,是国家公共卫生保健系统的一部分,在护士处方的建立、角色的扩展以及处方的监管审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处方护士的能力标准,并对符合要求的处方开具者进行认证[31]。只有接受过相关培训的合格护士才能通过监管机构的认证并进行处方实践,确保护士开具处方的专业能力水平和安全。

4.3 处方权的授予 处方权通常由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医疗部门的相关规定来统一授权,这些书面形式的规定也包括授权护士开具的处方模式、药物种类。虽然在不同国家中授予护士处方权的先决条件存在差异,但大多数国家都有强制注册要求,即通过国家卫生部门审查认证后才能获得处方权[32]。严格有效的处方权法律法规将有效地保护护士执业的职责和病人的安全。

4.4 处方实践范围的确定 全球对护士执业实践范围的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其执业范围的规定受教育程度、知识水平、经验、能力等个人因素和执业环境、处方服务对象、相关部门法规等组织因素影响。因此,各国规定的护士开处方的范畴不同。《指南》总结了现有的护士处方范畴包括药物(在某些国家也包括疫苗、血制品)、治疗、检查、医疗设备、器械和一些敷料、特定的治疗饮食等。随着护士处方权带来的好处日益被人们认可,APN 角色的不断发展,护士的执业范围也在持续更新、扩大[33]。自2022 年4 月11 日起,美国25 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采用全面实践授权立法,规定高级执业护师能够在他们的专业领域内行使所有诊疗权限[34]。

我国关于护理工作的执业实践范围在法律、法规上没有具体界定,甚至很少涉及。护理人员没有权利参与真正的决策和决定,实践中体现不出护理专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也是高学历、高年资护理人才流失的重要因素[35]。实施护士决策是医学进步的需要,是人们健康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护理学发展的关键。因此,界定我国护士的执业范围及工作内容就显得尤为重要。韩世范教授团队通过专家论证,得出我国临床护理工作中护士可独立决策的工作16 项,医护共同决策的工作内容11 项,并确定了糖尿病、肿瘤、急诊、社区、助产专科护士的特定处方范畴,同样涵盖了药物、检查、器械、敷料、饮食等内容[24],与《指南》中界定的处方范畴有相似之处。

4.5 继续职业教育 研究表明,处方权限的增加可能会引起护士自身的焦虑并影响其处方实践的胜任力。继续职业教育有助于处方护士在获得临床技能的同时获得开具处方的信心[36]。因此,《指南》建议各国处方护士可以通过网络课程、专业期刊、医学论坛、临床实践等多种继续教育途径巩固和更新知识技能,以保证与时俱进的处方开具能力和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一些国家监管机构也将继续职业教育纳入更新开具处方执照的基本要求。

5 促进护士处方权发展的支持策略

5.1 全方位的系统支持 护士处方的安全实践不仅依赖于处方者个人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能力,还需要有系统的全方位支持,包括计算机化的临床决策支持系统、临床管理制度和流程、同行的支持及与跨专业团队的关系。

5.1.1 临床决策支持系统 临床决策支持系统通过带有计算机化的“咨询程序”评估及监测病人健康信息,为处方开具者提供相关数据,有助于处方开具者做出恰当的医疗决策,从而减少不恰当的处方。临床决策支持系统提供的功能范围很大,包括诊断病情、报警提示、疾病管理、药物控制等。研究表明,临床决策支持系统在辅助处方开具者做出各种决策以及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过程中增加了很多便利性,可以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护理,降低成本,增强医师、护士之间的沟通[22]。

5.1.2 临床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方的安全实践需要有系统的临床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的流程来支持护士更安全地进行处方实践。标准的管理制度应涵盖实践范围、权限界定、监管审查、反馈机制、资金筹措、继续教育等一系列要素[37]。目前,允许护士开处方的国家日益增多,但关于护士处方的国际审查很少,也缺乏系统和理论的方法。《指南》建议各国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从政府政策到各地方临床、部门及企业制度的制定保持一致,并与处方利益相关者协商,以达成共识。

5.1.3 同行支持及与跨学科团队的关系

5.1.3.1 医生的支持 许多国家发展或扩大护士处方权的主要障碍源于医生对自己处方主导地位的担忧,导致护士开具处方长久以来缺乏医学界的支持[13]。但有研究表明,护士在开具处方药物剂量、种类方面已被证明与医生的处方实践相当,并且病人对护士开具处方的满意度与医生相似或者更满意[5]。随着时间的推移,一部分医生对护士处方的良好实践已经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他们认为护士处方权是护士角色扩展的自然进程,有益于提高护理连续性,减轻其他处方开具人员的工作压力[38]。与此同时,证据也表明,医生时常对护士开具处方的范畴感到困惑,导致护士开具处方缺乏医生的支持。所以足够的护士处方官方宣传和沟通会提高医生对护士处方的了解,将增加医学界的支持[13]。

5.1.3.2 良好的跨学科团队关系 来自跨学科团队中其他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支持也很关键,团队成员包括药剂师、心理学家、健康咨询顾问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药剂师,他们拥有药理学知识,可为处方的准确性起到质量控制作用。在处方实践中,跨学科团队可以通过分享确定的治疗计划避免分歧和争议的出现[39]。发展良好的跨学科团队合作关系能够帮助护士有效地整合信息,提高护士对病人全面评估、促进临床决策和文件编制方面的能力[40-42],从而提高处方的准确性。

5.2 处方的书面管理方案 2018 年,WHO 制定了《全球病人安全挑战战略框架》[21],强调提高药物处方的安全和质量不仅需增强处方者的责任感,还需要额外的处方管理方案。考虑到病人安全与处方护士的资质,《指南》建议各国政府及相关医疗机构出台护士处方管理的书面方案,包括处方临床实践指南、药物处方集、处方合作协议等,明确处方护士的胜任能力和处方实践范围,确保护士合法、安全和有效地开具处方。

5.2.1 处方临床实践指南 国际护士理事会2017 年制定的《高级护理实践的战略规划》[43]指出,只有在专业的标准下实践,才可确保护士合法、安全、高效的工作。尽管目前一些国家的护士一直积极在开具处方,但尚缺乏国家正式的授权或监管。因此,《指南》建议各国或地区应制定与处方开具护士专业标准和实践范围一致的临床实践指南,可从以下10 个方面进行构建:①政府机构的授权/认证/注册;②非政府机构(如护理专业委员会)制定的专业标准和指导;③护士处方范畴的界定,包括药物(疫苗)、治疗方法、医疗用品、器械和敷料、特定的治疗饮食、电解液(血液、血制品);④处方权限规定下的处方决策;⑤健康评估(包括用药史);⑥知情和沟通;⑦准确完整的处方记录;⑧循证处方;⑨处方继续教育;⑩处方的持续监测和随访管理。

5.2.2 药物处方集 药物处方集包括临床药物的药理学摘要和药品监管信息。对于支持和发展护士处方的国家来说,药物处方集可以指导护士处方开具者通过循证做出最适选择,有助于处方开具者直接使用最有效、最安全且具有低成本效益的疗法。目前,许多国家的卫生系统都设立了委员会,以监督药物处方集的制定,并将其用于评估、教学和指导处方等过程[13]。基于国家背景和需求不同,加上护士的专业地位与护士处方监管机构、立法程序之间的差异导致护士用药目录的全球差异。爱尔兰、荷兰、英国等国家的护士处方权涵盖了护理专业范围内的几乎所有药品,英国的独立处方护士可以从整个国家医疗领域独立开具包括未经许可的受控药物,而在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护士仅允许在有限的实践领域内开具限制性处方。国外已有的护士药物处方集并不适用于我国。韩世范教授团队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的护理模式,根据《临床药物手册》中药物系统方向,以临床专科方向为单位,论证并形成了我国护士未来可开具处方的特定情况,如糖尿病、肿瘤、急诊、社区、助产专科护士的特定处方,以及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等11 个系统58 类、348 种处方药物的护士可开具的药物处方集,以期保障护士处方更安全地实践[7,24]。

5.2.3 处方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是护士在独立处方开具者(多指医生)监督下基于双方信任和尊重进行处方实践的书面描述,协议解释了护士可以执行委托处方的范围[44]。随着护士处方权的发展,一些合作协议已被不断更新的循证指南所取代,有的国家由于合作协议批准时间长且程序复杂提出取消合作协议的建议并实施。因此,《指南》建议应尽可能完善协议的编写,以保证护士开具处方的安全。如新加坡卫生部于2018 年立法授予APN 有限的处方权和转诊权[45],发布了《处方合作协议工作指南》[46]并持续完善更新[47],制定了合作处方开具者的能力框架和临床管理指南,以促进卫生保健机构的监督和评价。

6 未来发展护士处方权的建议

护士处方权的实施是国家层面的需求,也是护士自身角色扩展的自然进展。在护士处方发展过程中要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是护士处方的引入给护士带来的益处,如专业自主权的提升、护理地位的提高、薪资的上涨以及工作满意度的增加;另一个是授予护士处方权带来的工作量增加、更大的法律责任、心理压力,从而对发展护士处方持消极态度。此外,公众的不信任、缺乏同行与组织的支持,也进一步影响护士对处方权的信心[26]。因此,对于寻求发展护士处方的国家,在推行护士处方权时应考虑到以上两个方面,以便调动护士寻求护士处方的积极性,明确护士处方的实质意义,从而更好地推进护士处方权的实施。

7 指南的局限性

作为全球第一部关于护士处方的指南,该《指南》旨在支持护士处方在全球的实施和持续发展,根据美国医学科学院的定义,指南是基于系统评价的证据,平衡了不同干预措施的利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能够为病人提供最佳保健服务的推荐意见[48]。《世界卫生组织指南制订手册》[49]也明确说明,指南中的推荐意见需基于当前可得的最佳证据。所有相关证据应经过确认、综合并且以全面且无偏倚的方式呈现。因此,参考当前国际规范,本《指南》报告的制定方法及流程未予说明,证据质量/推荐强度没有分级,尚不能算是规范的指南。此外,指南给予的实施框架和促进策略多为指导原则,内容较为宽泛,且由于不同国家文化的差异,国际护士处方的管理模式有可借鉴之处,但未必完全适用于我国医疗体系和文化背景,还需进行本土化探索和论证。

8 小结

《指南》详细描述了全球护士处方发展现状、处方模式,安全且合格处方框架的制定以及支持护士处方所需的策略及建议,这些关键内容也正是中国未来发展护士处方权过程中需要借鉴和采纳的。对比一些已经开放护士处方权的国家和地区,护士处方权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施和推广,也尚未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护士理事会Ball 教授[50]指出,当前各国发展护士处方权的关键不是讨论护士是否能开处方,而是要明确给什么样的护士处方权、给护士哪些处方权、以什么方式给予处方权,这些是实现护士拥有处方权的瓶颈。为解决这一瓶颈问题,山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韩世范教授团队牵头,经过国内外607 位专家多次论证,形成了《新时代护士处方权内容专家共识》[24]及《新时代我国高级实践护士药物处方范围专家共识(续)》两份专家共识[7],界定了我国护士在临床护理工作的决策范畴、护士处方范畴、处方模式以及面向护理本科生、研究生以及临床护士的处方培训大纲,发表论文近60 篇,该团队的系列研究成果支撑了李思进[51]等全国政协委员及人大委员的多次提案以及我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专项回复。为此,建议我国今后可借鉴部分国际经验,从教育培养、实践管理及法律政策等方面入手,结合我国护理队伍实际发展情况,建立具有我国本土特色的护士处方教育评审、注册认证、实践管理方案,促进我国护士处方权政策的落地和推广,满足我国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缓解医患矛盾,为健康中国战略的实现和护理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致谢:感谢国际护士理事会高级执业护士研究小组联合主席、参与国际护士理事会《护士处方权指南》审核的新加坡国立大学李陈爱里护理学中心周文涛教授在本篇解读中给予的精心指导和帮助!感谢国际护士理事会高级实践护士/开业护士教育委员会共同主席、北京大学护理学院李明子教授团队给予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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