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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研究

2022-08-23顾辰欣

开发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货币交易犯罪

顾辰欣

(中国人民银行 兰州中心支行,兰州 730000)

一、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信息科技高速发展,全球市场交易体量庞大。国际虚拟货币交易持续动荡,影响国际货币市场稳定;同时,全球性流动的虚拟货币与犯罪行为联系日益紧密,尤涉洗钱、毒品、恐怖活动等危害较大、难于监管的跨国经济犯罪,防控风险加剧。洗钱犯罪具有聚合性,涉及毒品、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危害性大、涉及面广,往往牵涉各类暗网市场违法犯罪交易,对社会稳定、国家稳定乃至国际稳定影响甚广。而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与传统洗钱犯罪有所区别,更难于监管、难于防控,对公众财产安全、国家经济稳定产生威胁。研究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衍生的过程与特征,明晰风险防控难点与对策,有利于提高犯罪防控能力,助力打击虚拟货币交易行为,降低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风险,维护国家稳定与公民财产,提升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治理与防控能力。

从研究背景来看,国际层面在2019年10月经二十国集团会议提出由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以下简称FATF)研究虚拟货币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控制问题①。由此,这一问题获得了更多来自国际层面的关注,形成以FATF为组织依托,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相应风险防控措施的局面。2014年6月,FATF发布《虚拟货币:主要定义和潜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初步评估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多层面介绍了各种虚拟货币种类、特性以及控制和使用的方法。2015年6月,FATF制定了《风险为本的虚拟货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针对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及服务提出监管建议,认为应当对虚拟货币这类金融手段的创新保持认可的态度,但同时也要规避虚拟货币带来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2019年2月,FATF制定了更详细的实施要求,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纳入监管范围。同年6月,FATF通过并发布重新修订的第十五条建议的解释性说明,进一步阐明与国家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相关的约束性措施。此外,该说明还要求各国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实施全方位的风险防控措施,与其他实体一样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具体行为。伴随虚拟货币市场的快速发展,FATF认为应对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继续加强监控。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FinCEN)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交换媒介,其使用和流转是具有合法性的,可类似货币进行流通,但不具备货币属性②。而在日本,已明确虚拟货币支付的合法性,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支付手段,是具有价值的数字资产[1]。由此可见,各国对涉及虚拟货币洗钱风险有不同程度的关注与防控措施,这与跨境跨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发展现状及对虚拟货币的接纳程度等因素有紧密关联,各国间监管措施的差异为此类风险在国际层面的有效管控带来了挑战。立足国内层面,涉及虚拟货币洗钱风险显现,受到来自经济金融、监管执法等层面的高度关注。2017年9月4日,多家中央部委及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年5月,3家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③。多个文件从国家层面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使我国相关政策文件明令禁止,仍有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规避监管,通过设立境外联络点、点对点等方式继续提供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场外交易,并与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渠道,这其中包含大量为洗钱犯罪提供的通道。由此可见,涉及虚拟货币的洗钱对经济金融影响甚广,交易风险相应增加,同时也冲击法定货币国际流通,对金融稳定及社会稳定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国内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研究是近几年新兴的重要研究领域,这与国家层面数字人民币的逐步推行及国际层面虚拟货币市场交易波动有所关联。

从研究现状来看,国际领域研究多呈现区域性特征,并且常以监管措施的兼容性为入手点。学者VANDEZANDE N在《欧盟反洗钱法背景下的虚拟货币》一文中提到,欧盟委员会已提议修订反洗钱法律框架规则,这将有效地使虚拟货币交换平台和托管钱包提供商受到反洗钱监管措施的约束[2]。学者CHOO K K R在《加密货币和虚拟货币:腐败和洗钱以及恐怖主义融资风险》一文中提到,一般的风险因素以及相关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异常行为可以使用世界银行为移动支付及虚拟货币开发的风险分类方法进行总结[3]。由此可见,对于涉及虚拟货币、数字支付方式等洗钱风险的监测研究已在国际层面有所实践。学者CAMPBELL-VERDUYN M在《比特币、加密币和全球反洗钱治理》一文中提到,谈及加密币目前对全球反洗钱局面的影响,与其说是其作为虚拟货币被非法使用而产生的威胁,不如说是来自其底层区块链技术带来的机遇,因而寻求技术层面的革新或将成为替代虚拟货币在数字经济时代作用的有力抓手[4]。观诸国内,相关研究涉及多个学科领域,亦与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风险固有特征有关,呈现以经济金融及法律法规为主要研究学科的现状。截至2022年3月,以“虚拟货币”为关键词检索中国知网获得研究成果3 000余篇,约410篇以虚拟货币为主题,其中90余篇涉及虚拟货币与洗钱风险。相关文章数量自2007年起增幅明显,呈现波动式增长的趋势(见图1)。由此可见,涉及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防范是该领域重要的研究内容之一。同时,文献类型以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为主,资讯及综述类文章占比较小;研究作者来源以各类财经大学、金融机构及政法大学为主。翟继光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重要的洗钱中介,即使用非法所得大量买入虚拟货币,再公开出售虚拟货币,从而将非法所得“洗白”[5]。吴云、朱玮认为,目前我国监管当局并未正面审批或注册通过任何一种虚拟货币作为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某种程度而言,国内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实践存在空白,但其风险已伴随数字经济的发展而显现。我国在虚拟货币活动领域的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历史治理选择,也是一种监管观望[6]。冯怡认为,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交易快速便捷、国际化等特点,逐渐被洗钱犯罪分子所青睐[7]。很多洗钱案件涉及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已经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工具。国内诸多学者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问题展开了不同角度的研究,多涉及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监管与法律规制、风险行为监测手段、跨境跨区域间监管措施比较等研究方向,研究成果显著,涉及范围较为广泛,但同时该研究尚属新兴领域,缺乏体系性以及实践性功能。

图1 虚拟货币知网关键词检索发文量统计图

综合来看,虚拟货币具有与传统货币截然不同的特征,数字便捷性、隐蔽性强、难于监管等特点使其在国际市场上的流通阻碍较小,这些特征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新的手段,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所得购入虚拟货币,再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转换资金,完成洗钱流程。虚拟货币交易为国际反洗钱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虽然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明令禁止,但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在国际范畴内日益显现,加强对我国反洗钱形势的分析,形成与国际社会和监管部门的协作机制、遏制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风险是当前数字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的重要课题。

二、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

(一)虚拟货币概念界定

虚拟货币具有与传统实物货币所不同的数字化特征,按照发行方式的不同分为虚拟代币和虚拟货币,二者最显著的不同在于是否去中心化④。虚拟货币是去中心化后的数字化产物。所谓的去中心化,是指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以计算机编程为运行基础,通过工作量证明或权益证明机制由网络节点自动生成虚拟货币奖励,而没有统一的发行机构。这意味着虚拟货币不受市场限制,在任何一台可连接局域网或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都可以通过“挖矿”这一形式获得虚拟货币奖励[8]。

虚拟货币在市场语境中的指向可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概念的虚拟货币可以认为是实物货币的数字形态。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推行的数字人民币。而根据我国相关部门文件所显示的概念,虚拟货币在我国语境中的指向是狭义的,是一种不具有物理形态而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特殊虚拟商品,不具备货币最基本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等职能,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亦不可充当法币在市场中流通[9]。本文所讨论的虚拟货币即为后者,是被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流通的非货币概念,故逐渐出现将其定义为“虚拟资产”以便划分概念的讨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和欧洲银行在现阶段将虚拟货币定义为属于数字货币的子集[6]。美国监管机构拟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定义为大宗商品。可见,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搭建的国际层面虚拟货币反洗钱法律监管之下,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界定与监管仍然存在较大差异。

(二)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特征

1.增加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出现与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欧美主要经济体货币宽松政策的出台相伴而生,是全球资本追逐资产保值增值和避险需求的副产品[10]。在现有全球交易现状下,不同国家及区域间对虚拟货币的市场界定与反应程度不尽相同,一些国家支持虚拟货币的兑换和交易,更多的国家则对此持有保留态度,例如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虚拟货币监管标准,而英国、泰国、俄罗斯等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采取部分或全面禁止。区域间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能力与监管程度不同,反洗钱治理能力亦存在差异。这一源头问题使得虚拟货币跨境流通存在较大风险,不法分子利用不同国家及地区间的政策差异实现虚拟货币与不同法定货币之间的非法交易,规避了常规金融监管与各国外汇管理,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增加,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交易成为跨境洗钱的新方式。

2.加大资金流动监测分析难度

在洗钱犯罪中,虚拟货币的隐秘性特征被犯罪者利用,成为跨国跨境洗钱交易的重要工具。虚拟货币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特征,对其交易行为的监测不仅面临着指数级的信息运行,更面临着技术壁垒带来的监测难度的提升。技术的升级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完成洗钱交易提供了便利,涉及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资金经过多轮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其流向难以监测,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特征使其形式不具有唯一性,涉案资金监测分析难度远高于各国传统法定货币的流通。与此同时,虚拟货币与实物货币的价值兑换伴随全球经济形势而波动,虚拟平台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洗钱犯罪的成本。洗钱风险人员通过虚拟货币价格的大幅波动获得额外的利益,还可以免去传统金融服务的费用,大幅度地降低了其洗钱犯罪的成本[11]。

3.拓宽上游犯罪资金转移途径

洗钱相关的上游犯罪常涉及毒品犯罪、贪污腐败犯罪、走私、恐怖活动融资以及电信诈骗等,其共同特征在于多涉及跨国跨境的资金流动。这类犯罪不仅危害货币流通交易市场的平稳发展,更对社会公众利益、社会环境稳定乃至国家安全产生重要影响。虚拟货币在上游犯罪的资金链条中常扮演着重要角色,其隐蔽性和流通性强等特征与上游犯罪对跨境资金的交易流动、隐秘需求及在深网、暗网中的交易提供了较高的适配性,从而为上游犯罪资金转移拓宽了不同的渠道,使得涉及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相关资金更加难以监管,隐蔽于传统货币市场的交易行为中,将对经济形势的稳定产生风险。

三、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防控难点

(一)隐蔽性强难于监测

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隐蔽性比传统跨国跨境洗钱犯罪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准确监测。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国家间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真空”,隐匿于交易网络中,通过不断更换交易主体和交易渠道,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进行多轮兑换,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在多轮置换中几经易手,确认难度较大。同时,虚拟货币的服务系统常见于国外,交易信息及相关记录分属不同国家和地区隐蔽的虚拟交易网络,实际交易人也因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等技术特征而难以甄别[12]。综合来看,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与迷惑性,在数字经济的背后,涉嫌犯罪的实际交易人员难以确认,资金交易用途难以明确,资金去向更是难以监测,此类案件的防控难度伴随虚拟货币对货币市场的影响而增加。

(二)流通性强难于管控

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持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例,去中心化的特征使得其没有银行等第三方机构作为交易媒介进行监管,在跨境流转时通过匿名转账和对冲洗钱等方式进行违法犯罪。同时,其可以无限制地进行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这也造成国家外汇管理失效。据调查,全球范围内有200家赌博网站支持虚拟货币赌资支付的形式。犯罪者利用此类网站开设账号,将资金转入账户中进行赌博活动,在一些网站甚至不用进行赌博操作,即可将虚拟货币提现至新的IP地址,一次利用虚拟货币开展的网络洗钱活动随即完成[13]。虚拟货币仅依靠数字经济时代便捷的信息技术即可实现短时间内大量资金的流通,流通能力高于传统货币,为洗钱犯罪行为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时空便捷性,管控难度增大。

(三)法律界限模糊易于规避

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我国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包括作为支付方式、代币等,均不具有货币的价值与功能,是国家层面禁止的行为。三协会公告对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具有反洗钱义务的社会成员机构提出了明确的反洗钱义务要求⑤。该公告全面禁止虚拟货币范畴内的交易行为,当然性地包含利用虚拟货币开展洗钱活动,对经济形势稳定造成巨大风险的行为。《反洗钱法》第3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和相关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⑥。针对虚拟货币交易问题,我国已通过相应的规范与制度形式明确予以禁止,一旦交易双方或者经营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将受到主管部门的查处和法律的制裁[5]。由于国内外管控措施的差异,一定时期内,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仍将存在,对类似的风险制定明确的防控措施及法律法规实有必要。

但是在国际层面,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程度不一、范围不同,对虚拟货币在洗钱活动中的影响与不利作用缺乏一定程度上的共识。美国在《银行保密法》中要求虚拟货币供应商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完善组织架构、做好培训、限定注册时间等反洗钱义务[1]。日本将虚拟货币相关者分为国内和国外两类:国内虚拟货币相关者包括虚拟货币交易商、虚拟货币代理商和虚拟货币供应商;国外虚拟货币相关者也分上述3类,但在审查时更严格,要求必须有1名日本公民为法定代表人,并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1]。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处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模糊的监管空间为跨国境洗钱活动提供了空隙。

由此可见,国际层面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各有不同,对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风险则主要由FATF参与研究;国内层面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否定态度是十分明确的,并已通过相关部门政策规章的形式予以规范。虚拟货币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当是其基本的技术属性,而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辨析其真正侵犯的法益何在[14]。在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监管问题中仍须注意:一是尚缺乏国家层面对虚拟货币相关定义、交易形式或金融角色明确的法律界定,多以实务中国际形势下虚拟货币交易情况为主要参考,这使得在相关联犯罪治理、国际合作层面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学界对此也缺乏统一定论;二是有关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这一犯罪形态缺乏针对性的规定,如虚拟货币的价值交换、虚拟货币在洗钱犯罪中的作用等,需要更进一步明确以为实务案件的侦查取证提供基准。

(四)证据形式多样难于查处

虚拟货币具有较强的匿名性、隐蔽性,相关机关在调查涉虚拟货币洗钱罪时面临电子数据的流动性等特征,交易账户地址及密钥可随时更换,交易人员采用匿名形式,这使得案件查处时的证据固定难度增大,区别于传统的交易形式,交易背后的现实涉案人难以确定,证据链条的互为印证也存在现实与电子信息领域层面的技术壁垒。同时,在隐蔽的虚拟货币交易环节中,跨国跨境侦查防控面临证据调取、侦查协作以及不同法律规制间的平衡等实践挑战,对证据链形成、洗钱犯罪成立及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数字经济时代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防控对策

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具有隐蔽性强难于监测、流通性强难于管控、监管界限模糊易于规避及证据形式多样难于查处等防控难点。虚拟货币具有较高的自发性,在无监管平台介入的情况下已形成全球范围内万亿美元的金融规模,其对金融交易的影响应当受到重视,尤其在涉及损害各国利益的违法犯罪层面更应采取防控措施。针对数字经济时代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防控,从该类犯罪问题的防控难点着手,应从以下方面开展犯罪防控治理工作。

(一)加强风险监测预警

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资金流量大、空间跨度大、交易模型复杂,相关犯罪风险监测预警的方式亟待更迭,有效完成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事前、事中、事后的流程管控与预警,为此类犯罪的侦查提供有力的保障。其中,事前风险点的挖掘与犯罪风险的预警是治理此类犯罪最重要的环节,只有科学监测洗钱风险,做出即时迅速的预警反应,才能将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对公私财产、金融稳定及社会稳定的危害降到最低,为洗钱上游犯罪的打击保驾护航。

对于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风险监测,可试图采用专家咨询意见下的层此分析方法(AHP)构建监测指标权重模型,将涉及此类犯罪的重要指标进行合理的权重划分,通过权重划分对一个异常行为进行风险指标的测算,主要包括客户身份特征的识别与确认、账户交易特征的识别与风险控制及交易行为特征的风险控制3个一级指标,下设关联度最为密切的二级指标,合理测算各个指标在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风险监测中的重要程度,通过专家咨询意见分层次两两比较,最终形成各个指标的权重数值,将据此测算出的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风险监测指标结果通过“z-score”标准化方法将其无量纲化处理⑦,将处理后的指数设定为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紧急指数(emergency index of involved in virtual currency money laundering,简称EVL),通过对该项指数进行监测,识别风险行为,完成涉虚拟货币洗钱活动的前期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完善犯罪预防与风险防控机制。风险防控是犯罪预防的最好方式,能够在时间节点上获取主动权,最大限度降低犯罪危害,对风险较高的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行为形成合理的指标预警系统,在紧急指数EVL达到一定阈值时进行风险提示,最大限度将风险防控前置,规避此类活动对经济活动的不利影响。而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预警前置是在跨国境、跨交易系统的虚拟货币交易风险下的,亟待明确并应用于实践的重要风险监测环节。

(二)拓宽国际合作渠道

加强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所在国家及地区间的国际合作是防控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重要环节,而有效的全球虚拟货币治理对策则需要FATF与所涉国家及地区政府之间建立合作机制。构建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是打击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关键,所涉及国家及地区需要在数据交换、信息共享、跨地区管辖权利与义务、犯罪调查与起诉、证据查处和固定、涉案人员控制等方面拓宽国际合作的渠道。

通过与相关国家,尤其是在针对法律法规中明确了虚拟货币可供交易的合法地位的国家,必须在跨国跨境的情况下对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治理达成共识,签署合作备忘录以共同防范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与不抵制我国数字货币的国家签订国际司法互助协议,在情报分析、证据提供上获得最大支持[15]。由于虚拟货币交易数据和信息证据具有数字化特征,需要特定的存储介质和定位技术予以固定,针对数据信息领域的跨国协作亟待畅通,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及地区间数据保护和隐私规则等兼容性。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合作:一是建立可疑人员及风险行为数据共享库。充分利用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对可疑人员及可疑交易行为进行事前评估预测,并建立相应数据信息的共享库,实现线上数据共享,提升跨境跨区域洗钱风险识别的效率。二是积极推动国家间官方数字货币的流通与数字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与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相融合,一定程度上替代虚拟货币隐蔽便捷的流通特性。三是加强监管措施与经济策略的沟通协作,在充分考虑法律政策差异的前提下在监管界限、风险预警形式、管辖调查权限等重要问题上达成一致,并与有意向的国家与地区更新反洗钱协议中有关虚拟货币及数字支付的条款。

(三)促进金融科技革新

金融科技(fintech)的高速发展推进了金融服务形式的变革,跨境支付、数字支付等新业态的发展大幅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成本,提升了金融服务的便捷度,助力经济平稳增长,但科技的发展始终具有双面性,高度信息化的支付手段、交易方式等也带来新的风险。数字经济所衍生的各类空间成本变化及其内生性特征会极大地重塑经济活动空间区位选择及地区间经济联系的作用机制[16]。传统反洗钱活动中的客户识别、交易记录收集、面谈咨询等方式在数字经济时代虚拟货币交易的背景下有效性大幅减弱,具有针对性的金融科技技术革新势在必行。区块链技术通过在每一个网络参与节点完整备份数据,确保信息安全不可篡改[17]。运用虚拟货币交易所依赖的去中心化方式,同样可以服务于搭建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涉虚拟货币反洗钱信息交互平台,实现风险信息的高度交互。

金融科技在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防控中的运用可从以下方面重点切入:一是横纵向实现高速广泛的信息共享,利用金融科技实现信息数据网络化处理的可能性,在面对跨国跨境的空间难题、区块链技术下隐蔽性较强的虚拟货币交易网等问题时,打通数据交流的壁垒。在个人信息的采集中,尤其要注意对监管界限的把握,保证信息收集合理、有限、使用规范。鼓励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操作者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数据库的搭建,实现最大限度沟通共享,提升信息收集的准确度、广泛性与高效性,有效提升对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防控能力。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不仅涉及反洗钱系统的共享,还具有整合性特征。在对应的“挖矿”网站数据、虚拟货币与实体货币交易兑换数据、资金流向、上游犯罪侦控等问题上显现出高度的黏合性,单个的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点可能在不同领域数据系统中都会留下蛛丝马迹。面对如此庞大的信息体量,构建完整互联的数据共享机制是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二是形成依托信息科技的监测渠道,前置风险防控程序。通过大数据分析手段,构建数据碰撞模型,开展数据深度挖掘,将交易场景、交易用户、交易特征等重要指数包含其中,结合客户身份识别、物联网、数据信息流等与交易无直接关联但至关重要的信息,利用相关算法进行数据化分析,对可疑交易行为实施风险前置预测,实现对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行为的前置筛查,在阈值范围内实现预警。应当认识到,尽管数字经济通过数字化技术帮助能源转型,但其自身的高能耗问题不可忽视,例如诸多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和数字货币的“挖矿”都属于高能耗经济活动[18]。在应用金融科技对涉虚拟货币风险进行监测的同时,也要注重绿色金融理念的实践。

当前,涉及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已经显现,是不法交易市场对信息技术运用的有力印证。国内外金融业界已经开始对客户文件要素智能提取、名单模糊匹配、可疑交易智能监测、可疑交易智能分析等反洗钱技术应用进行探索[19]。全球范围内的金融科技在反洗钱领域的应用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利用虚拟货币跨国跨境交易的洗钱活动监管难度较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产生较大冲击,但即便如此,对金融科技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应用仍须持谨慎、科学的态度。

注 释:

①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是西方七国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截至2005年2月,该组织已拥有33个成员以及20多名观察员。

②2020年12月,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简称FinCEN)制定了虚拟货币或具有法币地位的数字资产特定交易反洗钱监管规则。

③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活动,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的犯罪活动。2021年5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进一步强调,“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将整治虚拟货币行为上升到国家层面。

④虚拟代币是由某一公司或机构发行且能无限发行的、其信任来自这些公司或机构背书的虚拟币,仅限于在一定生态环境下流通,脱离该环境则不具有价值作用;虚拟货币则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经过数字加密、去中心化而产生的。

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对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社会成员单位提出了明确的反洗钱义务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

⑥根据《反洗钱法》第3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⑦“z-score”标准化方法是基于原始数据的均值(mean)和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进行数据的标准化。无量纲化处理是综合评价步骤中的一个环节,用以保证不同单位的数据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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