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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被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会计处理

2022-08-23安世强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2年8期
关键词:行权所得税对象

| 安世强

股份支付已经成为上市企业激励员工的一种重要手段。从北京证监局课题组的调研情况来看,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在科创版IPO的企业中,有超过60%的企业披露了股份支付事项,选择在其他版块上市的企业也普遍存在着股份支付计划,表明探讨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问题具有一定重要意义。企业为了强化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授予的股份数量往往较多,进而使企业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在金额上具有重要性。股份支付作为企业的一项成本费用,它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这与常规的货币性支付相比具有特殊性,并且股份支付费用在最终行权后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由此而产生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增加了会计处理的难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有关问题的探讨目前主要集中在股份价值公允性的认定、企业提前终止股份支付计划是否按照加速行权处理、员工辞职股份被大股东回购是否应认定为对大股东股份支付等问题上,但对被激励对象主动放弃行权的会计处理探讨较少。本文以甲公司股份支付被激励对象放弃行权为案例,对被激励对象主动放弃行权情况下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望完善相关会计核算规定。

一、被激励对象放弃行权案例介绍

甲公司拟在创业板进行IPO,申报期间提交的财务报表确定为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至6月,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为了稳定高层管理人员,激发员工的创业积极性,甲公司于2017年底制定了股份支付计划,并最终通过董事会批准,股份支付授予日定为2018年1月1日,股份支付主要条款如下:

1.被激励对象的确定。本股份支付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具体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各位副总经理、研发总监、财务总监以及市场营销总监,合计共十人。

2.股份激励计划股份来源及数量。本股份激励计划的股份来源于向被激励对象增发新股。对被激励对象每人授予不超过1万股股份,合计总数不超过十万股。

3.限售期安排。本股份激励计划所授予的股份适用三年的限售期,被激励对象需在本公司工作不少于三年,如果提前离职则丧失股份激励资格,离职之时由公司按照被激励对象投资入股成本价回购股份并注销。

4.授予价。本股份激励计划的股份授予价为3元/股,专业机构对公司股份的估值为6元/股,并且在2017年年底有外部投资机构按照此价格对公司实施了增资,股份授予价为公司股份公允价值的50%。

授予日,甲公司高管团队对公司前景较有信心,并全部足额认购了对其授予的股份数量,股份支付计划已经执行至第三年,前两年分摊的股份激励费用公司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要求计入了相应年份的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并就税法和会计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20年,在新冠疫情及经济下行压力增加的影响下,甲公司经营业绩不及预期,被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发展缺乏信心,在最终行权之时,高层管理人员全部选择放弃行权,股份由甲公司回购并注销。由此形成了会计处理难题。

二、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1.股份支付计划的特点。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股份支付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日股份价值公允性的认定;向员工进行了股份支付是否足额确认了股份激励费用;员工离职退出企业,大股东回购离职员工股份是否认为构成对大股东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计划涉及一次授予分期行权情况的会计处理;公司提前终止股份激励计划是否按照加速行权来考虑等问题。这些问题讨论的是企业主动终止股份支付计划或者员工未达到股份支付计划约定的条件而被动的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况,本案例是被激励对象在可以行权的条件下主动放弃行权。这一情况通常在企业经营业绩不及预期或企业经营不确定性上升时出现。当股份授予时的价格较高,股价增长空间缩小,股份支付达不到预期价值增值目标时,被激励对象选择放弃行权也在情理之中。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公司治理层以及辅导企业上市的券商等中介机构一般不建议员工低股价增资入股,希望企业员工按照接近外部投资机构的投资价入股,或者以外部投资机构入股价格直接购买大股东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通过从公开市场回购的方式获得股份之后转让给被激励对象。这样操作一方面不存在公允价值计价差异,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幅度减少企业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但在本案例中,在授予日被激励对象是按照股份公允价值的50%增资入股,当时的股份价格对被激励对象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被激励对象最终放弃行权是基于其对企业后续发展的新预期。由于被激励对象人数较少,被激励对象采取直接持有甲公司股份,而不是通过设立持股平台等方式间接持有甲公司股份,这就提出了对本案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2.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份支付是企业为了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所提供的服务而向员工授予的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的负债的交易。对员工的股份支付费用与货币性工资一样,同样是构成企业职工薪酬的一部分,需要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股份支付分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后者虽然不是企业向被激励对象支付权益工具,但其支付的现金或其他替代资产金额的确定仍是基于权益工具价值,也被称为现金股票,通过模拟的股份价格变动实现向被激励对象支付现金金额的变动,以实现员工激励的目的,否则便成为固定的现金支付,无法将员工待遇与企业经营业绩联系起来,激励的效果会降低。本案例甲公司向被激励对象授予的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根据被激励对象在授予日是否存在等待期和是否可立即行权而分为两类:可以立即行权的股份支付,这种情况需要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账务处理;不可立即行权的股份支付,这种情况需要等待满足股份支付计划设定的可行权条件后方可行权,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对于存在等待期的情况,根据行权条件分为附服务年限的股份支付和附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后者要求被激励对象在服务期间内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

本案例的行权条件是规定了服务期间,被激励对象需满足三年的服务年限方可行权。甲公司基于对自身情况和外部环境的考虑,其尚处于IPO阶段,对员工的吸引力和待遇一般不会高过同行业上市公司,所以未设置其他的业绩条件,只考虑服务年限,应当基于授予日股份公允价值和所授予的股份数量按照各年度占比逐年确认股份支付成本费用以及资本公积;甲公司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最新估计的可行权数量与初始公允价值计算累计确认成本费用,并扣除前期已经确认的成本费用,增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3.具体会计处理。本案例股份支付授予日为2018年1月1日,在授予日不可立即行权,所以甲公司不需要在授予日进行会计处理。在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两个资产负债表日,该公司高管团队稳定,两年内无人离职,在两个资产负债表日需要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其他资本公积。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较高的企业需按照月度确认股权激励费用,并按照归属对象将成本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销售费用等不同的科目,为节省篇幅本案例会计处理按照年度确认股权激励费用并计入管理费用。

2020年底,股份估值为4元,员工放弃行权,前期已经确认的管理费用、资本公积不可以冲销。本案例中高管已经提供了第三年的服务,只是由于股份价格在三年后的增值幅度低于当时的预期,被激励对象对后续股份价格的增长缺乏信心,放弃行权,但股份支付计划已经满足了员工服务期限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2020年12月31日还需要继续确认剩余的股份支付费用:10(人)×1(万股)×3(元)×(3年/3年)-20(万元)=10(万元)。

股权激励费会产生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于股份支付的费用在行权之前并没有实际支出,计入会计报表的股份激励费用减少了会计利润,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计提股份支付费用之时税法并不认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纳税调整,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甲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在规范核算的前提下,股份激励费用的所得税前扣税规则可以参照适用本政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按照预计可以税前扣除为前提确认的,2018年年底,股价估值为7元/股。

2018年12月31日,企业需要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人)×1(万股)×(7元-3元)×(1年/3年)×25%=3.33(万元)。

2020年末,由于被激励对象放弃行权,前两年计入管理费用的股权激励费以后也不得在所得税前抵扣,形成永久性差异,已经不满足资产的定义。在不确认2020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前提下,还需要将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冲减。即在本案例中,到2020年底,虽然被激励对象放弃行权,仍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但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020年12月31日,冲减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5.案例延伸分析。本案例是IPO企业的股份支付计划,其只设定了服务期间条件,假如是上市企业,或者其他IPO企业,则可能会设定业绩条件,为了增加案例的适用性和指导性,有必要延伸探讨设定业绩条件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业绩条件分为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指南的定义是: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才可行权的规定。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等待期长度确定后,业绩条件为非市场条件的,如果后续信息表明需要调整等待期长度,应对前期确定的等待期长度进行修改;业绩条件为市场条件的,不应因此改变等待期长度。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在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指南对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及其对会计处理影响的表述理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可以理解为:市场条件是权益工具自身的市场价格表现,非市场情况是采用排除法定义的,除了市场条件以外的情况都是非市场条件,授予日后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不受市场条件影响。非市场条件主要属于企业财务报表的层面,利润和收入等的实现与被激励方对企业的贡献息息相关,如果未实现非市场条件,可以认为被激励对象工作绩效低,不应该向其支付超过其贡献的薪资(包括股份支付的部分),而市场条件是与权益工具价格相关,虽然从理论上讲股份市值是未来无限期股利的现值之和,而股利支付取决于收入和利润等非市场条件,但实际权益工具价格的波动不是简单按照这个理论可以解释的,其影响因素较多。

在本案例,如果甲公司在制定股份支付计划之时,约定了业绩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比如对企业三年累计收入有要求。前两年都预测三年的合计收入能够满足业绩要求,并在前两年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但第三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收入大幅度下滑,业绩不达标,前期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要进行冲销。

但如果在年度终了之前,甲公司预判全年业绩难以实现,而主动提前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目前存在两种观点,分别是按照股份支付计划作废和取消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是作废则相当于业绩不达标,可冲销以前确认的股权激励费;如果是取消则按照加速行权处理,需继续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另外,对于取消股份支付计划的情况,在未取消股份支付计划的假定之下,根据是否考虑未来能够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权益工具数量区分为不考虑和考虑两种。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会计准则层面并无取消和作废股份支付计划而适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区分;二是如果取消股份支付计划可以对前期计提期权费用进行冲销,可能会出现较多的会计操纵。本文认为对企业主动取消股份支付应该按照加速行权来考虑,并考虑对于取消股份支付计划的情况,要根据假定不取消时,未来能够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权益工具数量进行会计处理。

三、对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相关问题的建议

1.有效发挥股份支付的激励作用。企业需要合理使用股份支付工具,使用不当,不但起不到激励作用,还会造成企业确认大量股份支付费用,对利润造成较大不利影响,还会对资本市场运作造成不利影响。企业需要设计合理的股份支付计划,包括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股份激励数量的确定,授予价格的确定等,在员工激励与企业利润之间取得平衡,不顾此失彼,有效建立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

2.监管机构应颁布股份支付解释性文件。由于股份支付会计核算相对复杂,容易出错,但股份支付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导的规范较为简单,对相关企业的会计处理的指导作用明显不足。针对本案例情况,监管机构需要适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指引修订,通过更新股份支付解释、颁布应用案例等形式,帮助相关企业准确的理解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保证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3.强化股份支付会计核算的规范性。股份支付具有涉及金额大、会计处理难度大、税会差异大特点,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对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准则有较深的学习和把握,遵守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和税务上的相关要求,正确处理股份支付及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提和冲减,以满足会计处理的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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