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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共进逻辑

2022-08-18李潇翔刘爱莲

理论导刊 2022年8期
关键词:特色制度

李潇翔,刘爱莲

(1.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江苏行政学院],南京 210009;2.河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南京 211100)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前者规定了后者的根本方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官网明确指出:“制度是治理的依据,治理是制度的实践。”学术界对两者关系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丰子义、李忠杰等学者认为社会治理和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有机统一、相互依存”。丰子义教授明确提出:“‘制’与‘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何谓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就是指立足于中国实践,以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核心,以人民为中心为根本立场,以基层民生问题为治理重心,以共建共治共享为目标的实践活动。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经验能够经过实践检验,升华为具有科学性、一般规律性的理论,进而指导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何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根本制度就是指宪法及其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制度就是指建立在根本制度基础上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指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制度。重要制度就是指基本制度的具体化,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的领导等多方面的体制和机制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行政体系、监督体系、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等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提供依据和保障。比如,人大代表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与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通过协商民主制度商讨社会治理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中的法治提供制度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逻辑”除了具有“社会治理和制度之间的逻辑”的“有机统一、相互依存”的“共性”,还具有自己的“个性”。具体来讲:其一,鲜明的中国底色。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植于中国历史、中国文化和中国国情的科学实践,二者有共同的社会主义本质,即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的政治立场,即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共同的价值追求,即为人民谋幸福和为民族谋复兴。其二,鲜明的实践特色。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落脚点,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始终坚持实践第一,重视实效,尊重人民实践,鼓励在实践中创新。鉴于此,本文立足于“中国底色”和“实践特色”,从应然、实然和必然角度解析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共进发展,深入探讨二者之间共进发展的内在逻辑关系,着重分析影响二者共进发展的难点问题,进而剖析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思路。

二、应然: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共进发展的内在逻辑

国之兴衰,赖其制度。习近平指出,“把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与国家治理是属种关系。基于此,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存在逻辑关系。从理论和实践上讲,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存在转换关系、映射关系和耦合关系。

(一)转化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能够转换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效能

习近平强调指出,要“把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这说明我国社会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存在转换关系。习近平还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新时代,党和政府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将经过实践检验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经验升华为具有科学性、一般规律性的理论,进而指导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恩格斯认为:“转化是运动着的物质天然具有的。”也就是说,物质从一种状态转换为另一种状态,是合规律的。社会治理经验升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也是合规律性的。“转换”作为“一条由此达彼的桥梁”和“事物的本来的辩证法”,是促进社会主要矛盾得以转变的依据,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稳定性,呈现出静态的存在性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会随着经济基础的动态变化而调整,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呈现出动态的发展性特征。尤其是在当代中国,这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能够在动态的社会治理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强化,进而转换为社会治理效能。

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社会治理效能的转换,它不仅突显社会主要矛盾的“静态”存在与“动态”发展的平衡属性,更契合静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动态的社会治理之间的转换属性。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转换是经验与规律、优势与效能的深度转换,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和实践底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实践的科学制度。这种“转换”绝不是搬来的“飞来峰”,也不是照抄书本里的“教科书”,更不是脱离中国现实的“空中花园”,而是立足中国历史、中国文化和中国国情的科学实践,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现代化规律和制度发展规律的科学省思,因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实践底色。

(二)映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工作和活动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

映射关系主要指两个元素之间元素相互对应和呼应的关系。习近平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这种“展开”实际上就是指我国国家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存在映射关系。那么,我国社会治理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存在映射关系。需要指出的是,“社会治理和制度之间的逻辑”是从总体性角度理解“社会治理”和“制度”,并未具体点明社会治理和制度的分层性及其映射关系。社会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逻辑却存在明显的“分层而治”的映射关系,它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不同层面,而不同层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映射不同层面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目标,包括根本层面、基本层面和重要层面。恰如杨光斌教授所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精准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治理指标,因而分层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取得社会治理实效的基本特性。”

其中,根本层面指宪法及其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正义。基本层面指建立在根本制度基础上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基本制度规定着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指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基本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重要层面指基本制度的具体化,体制和机制是其主要形式,重要制度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是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平安中国,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治理领域的各项机制体制。不同层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它们各司其职、相互配套,精准满足当今中国人民不同层次的社会治理诉求。由此可知,这种“映射”集中体现了中国底色和实践特色,它既落实了社会治理目标的分层对接,又规制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顶层设计,更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始终以人民为中心,是能够精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社会治理诉求的科学制度。

(三)耦合关系: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耦合关系主要指两个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习近平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这说明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耦合关系。这种耦合关系是从具体层面解析社会治理的主体、对象、机制、能力、理念、方向、方式、工作布局等范畴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环境、体系、韧性、设计、执行、属性等范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而社会治理和制度的“有机统一、相互依存”却侧重于从抽象的宏观层面强调“治”“制”不离,并没有明确具体到社会治理和制度的子范畴及其内在关系。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要。现今中国,多元社会治理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主要力量,社会治理对象是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环境的重要因素。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形塑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中,社会治理能力内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韧性之中。社会治理理念彰显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的构思,社会治理方式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执行的水平。社会治理方向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属性所决定,社会治理工作布局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意识所引导。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之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治理领域取得显著成效,其秘钥就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当前,要想有效应对社会治理危机和风险,规范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运行的过程,协调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关系,谋略社会治理工作布局的创新,划定社会治理复杂对象的范围,引领社会治理理念的变革,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韧性,指引社会治理的前进方向,都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耦合”显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与实践底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内嵌于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中,不仅能够在发展与稳定之间保持恰当平衡,扩大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覆盖面,也能够提高社会治理制度体系的自洽性和衔接性,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稳定性和创新性的统一,更能够通过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成就取得,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例如,从中国脱贫攻坚成果来看,脱贫率是体现社会治理成效和制度优势的重要指标。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累积减贫超过8239万人,农村贫困发生率从2012年的10.2%减少至2020年的0.6%,截至2021年,全国脱贫人口务工规模更是达到了3145万。

三、实然: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共进发展的难点问题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理想状态下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共进发展是畅通无阻的。但在实践中,转换失活、映射失准、耦合失调易梗阻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共进发展。

(一)转换的灵活性问题

从理论上看,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互相转化,存在转换关系,从而能够共进发展。但在实践过程中,一旦转换失活,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经验便难以灵活地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也难以灵活地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效能,从而梗阻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共进发展。因此,转换灵活性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共进发展需克服的难点问题之一。这种“转换灵活性”既依赖于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实践,强调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经验要想灵活地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果,离不开社会治理思维的作用,也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特点,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灵活地转换为社会治理效能的过程,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焕发活力的过程。

立足中国实际,僵化的社会治理思维和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活力的因素是影响转换灵活性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僵化的社会治理思维仍然存在。中国的社会治理是一个开放演化的网络系统,呈现出动态的开放性特征。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经验要想灵活地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果,必须转变过去僵化的治理思维,以适应新时代中国社会结构、社会生态和社会风险等治理形势的动态变化。尤其是如今中国日益分化和多元化的社会阶层,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日益蜕化和多样的职业结构、社区结构和家庭结构,都在倒逼中国社会治理主体及时转变僵化思维,以应对社会结构的动态变化。若继续沿用过去僵化的治理思维,不能适应中国社会治理形势的动态变化,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主体不仅无法在动态变化中有效地总结治理经验,也难以将这些治理经验灵活地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果。另一方面,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活力的因素尚未消解。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向社会治理效能的转换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焕发生机和活力的过程,它折射出作为上层建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于立足于经济基础的社会治理的能动调适,其转换的灵活性深刻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力强弱。但由于当前中国特色社会治理领域的制度壁垒依然存在、制度惰性仍未完全消除、制度执行仍然存在问题,不仅削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力,难以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也影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最大化地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目前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实践中的制度惰性主要表现为:社会成员自发性的制度创新实现较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制定的参与者“搭便车”的权力寻租行为并未彻底根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供给滞后于治理需求的现象依然存在等。目前,在中国特色社会治理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运行层面程序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力、执行成本高于不执行成本等。

(二)映射的精准性问题

从理论上看,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互映射,存在映射关系,从而能够共进发展。但在实践中,一旦映射失准,目标对接错位,容易误入歧途,白费努力。因此,映射的精准性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共进发展需面对的难点问题之一。这种“映射精准性”具有“中国特色”和“实践底色”。这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分别映射着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基本目标和重要目标。这种映射是依据具体的实践需要,选择合适的社会治理手段。在中国语境下,不同层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映射不同的社会治理目标,不同的社会治理目标对接社会治理手段的不同选择。

立足中国实际,提升映射精准性离不开社会治理手段的发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潜力的开发。一方面,提升映射精准性,离不开社会治理手段的发力。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目标决定手段的选择,手段则为目标服务。社会治理手段是影响映射精准性的重要因素。现今中国,社会治理复杂化程度日益加深,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标日益细化,亟须更加高效灵活的社会治理手段的应用。在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路径的精准摸排,离不开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的助力。当然,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手段的精准化应用不应局限于“微观的民生问题”,更要聚焦“超越社会范围的宏观难题”。另一方面,提升映射精准度,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潜力的开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映射过程,也是以不同层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精准解决不同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进而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过程。如果某一层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能彻底根治所属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那就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开发。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潜力是影响映射精准性的重要因素。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实践中,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和制度供给的不精准,致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潜力无法得到充分开发。例如,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细节规范不够明确、不易操作、流于形式。

(三)耦合的协调性问题

一般而言,耦合协调性分三个层级:低水平耦合、中水平耦合(磨合)和高水平耦合。其中,高水平耦合就是指耦合的各要素之间能够相互作用、共同发展。因此,耦合的协调性是衡量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共进发展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一旦耦合失调,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实践就会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种耦合协调性具有“中国特色”和“实践底色”,它是多元治理主体围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深度合作与广泛融合,是一种高水平耦合。

从耦合的关键性评判指标——“作用”角度出发,可以发现:多元治理主体作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合力作用是影响耦合协调性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多元治理主体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耦合的依靠力量与社会治理主体是统一的,而多元治理主体作用就是影响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高水平耦合的重要因素。现阶段,社会治理已从“单一主体”走向“多元主体”。但由于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仍存在权责不清、主观性强、联动迟缓等问题,难以充分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某些地方党委和政府仍存在大包大揽、管的过宽、部门打架等权责不清的现象,以至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作用发挥空间不大;部分社会大众参与社会治理易掺杂主观意志,其主体作用发挥受个人能力和素质的影响。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合力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治理的耦合,也是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融会贯通,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合力的过程。也就是说,耦合的结果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合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合力则是影响社会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高水平耦合的重要因素。

四、必然:在创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逻辑关系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共进理路,即在创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关键在于找寻社会治理实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结合点,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新时代,党和政府在社会治理实践中通过树立治理新思维、善用治理手段、壮大治理新力量等方式,释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力,挖掘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潜力,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力,充分发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一)树立社会治理新思维,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力

当前,传统僵化的社会治理思维成为束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活力的消极因素,破解之道在于树立社会治理新思维,从而释放制度活力。而这种思路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和“实践特色”,是因为它将“整体性”“创新性”“全局性”“辩证性”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思维贯穿到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和制度建设的各领域。

一是树立整体思维。习近平指出,“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是当前重大的历史任务。为此,要从整体上构建好“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从整体上协调好社会治理的“事前+事后”“城市+农村”和“线上+线下”,从整体上发挥好政治、德治、人治、智治和法治的协调作用,从整体上整合好多元治理层级的责任分工、利益关系和功能保障,努力实现社会治理全覆盖。二是树立创新思维。以创新思维为指引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遵循“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的深层逻辑,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改革创新”的显著优势,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力。为此,要树立创新思维,将其落实到建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创新上,落实到坚持党的领导与以人民为中心相统一的理念创新上,落实到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的方法创新上。三是树立辩证思维。要以辩证思维指导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刚柔相济、内外联动、点面共进,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使社会始终充满生机活力”的显著优势,释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力。

(二)善用社会治理新手段,挖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潜力

当前,传统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道德手段等社会治理手段面临跨区域、跨群体、跨行业的新挑战。随着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等新科技逐渐应用于社会治理领域,在提高社会治理精准性的同时,也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潜力。第三次工业革命期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正是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社会治理领域,调整社会生产关系,才缓和了社会基本矛盾,也因此释放了制度潜力,一定程度上延缓了资本主义消亡的步伐。正如张鸿雁教授所言:“当社会发生转型和变迁,任何既定的制度形态都必须注入新的治理思想和治理手段,从而进一步释放制度潜力,以适应社会治理领域的新要求和新挑战。”通过善用社会治理新手段、挖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潜力,不仅践行了新发展理念,也体现出“为人民谋幸福”的定位,进一步推进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

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潜力。现阶段,新的科技手段已经成为促进社会治理智能化、推动社会高质量发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创造性力量,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具有“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显著优势。如区块链技术,不仅提供了社会治理所需的新型基础设施,还能最大限度打破社会治理的时空边界,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共享社会治理数据,实现社会治理价值最大化。二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潜力。现阶段,新的科技手段能够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具有“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属性规定了科技“为人民谋幸福”的定位,迥异于西方的“为资本增殖服务”的取向。如智慧社区让百姓少跑腿,为百姓谋幸福;智慧交通实时播报路况信息,缓解交通拥堵;智慧教育,充分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实现“线上+线下”“短程+远程”和“科技+传统”的有机结合。三是促进全过程民主的潜力。现阶段,新的科技手段已在不知不觉中推进了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推动了民主化的进程,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具有“发展人民民主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中国民主不是西方以“投票”为标志的“一次性”民主,而是一种全过程民主。当前,新的科技手段为有效构建一整套科学有效的共建共治共享制度提供了重要基础,提高了民主质量,营造了民主氛围,也为信息化时代创造更好的民主提供技术支撑。如人民政府政务APP、新浪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广泛收集民情民意、拓宽了参政议政渠道,有利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

(三)壮大社会治理新力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力

社会是由不同的社会力量组合而成,不同的社会力量代表不同的利益关系。新时代,整合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中国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以及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分工形式呈现出多样性,衍生了社会治理新力量。新的社会力量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具有“切实保障人民权力”的显著优势,二者同频共振、同声相应。这种思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实践底色”,是因为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组织、团结、动员和汇集社会治理的各方力量,出实招、做实事、求实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合力。

一是壮大社会治理新力量,需转变角色,这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合力的前提条件。历史上,新的社会力量更多地被视作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对象。如今,党和国家及时转变思路,把新的社会力量视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主体、视为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帮手、视为群众自治的载体。现阶段,要推动社会治理新力量转换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尤其是在网络时代需要发挥青年群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治理新力量的积极性。二是壮大社会治理新力量,需凝聚共识,这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合力的思想基础。社会共识是重要的执政资源,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根基。习近平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重点在于“共”,这必然要求社会治理新力量集众智、汇众能,同向发力,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促进全体人民紧紧团结在一起”的显著优势,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合力。三是壮大社会治理新力量,需下沉重心,这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合力的关键所在。推动社会治理新力量重心下沉,能够更好地出实招、做实事、得实效,为人民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显著优势,更好地破解基层治理难题,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力。如下沉重心到乡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新力量的新乡贤,是改善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下沉重心到企业,肯定社会治理新力量在企业中的地位,发挥他们在提供公共产品、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作用。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共进发展,既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之所以能够行稳致远,落脚点在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生长点在于创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更折射出党和政府“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的顶层设计逻辑。为了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中国之治”的总体目标,规划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长远发展和社会治理的现时成效相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顶层机制体制配套要与社会治理的基层人民发展需求相对接,推动社会治理与扶贫开发、生态保护、经济发展、乡村振兴等领域协调共进,从而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自信、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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