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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单元调整思路探讨

2022-08-17邓颂平武建飞李治君赵越

自然资源信息化 2022年3期
关键词:探矿权采矿权储量

邓颂平,武建飞,李治君,赵越

(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北京 100036)

0 背景

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是一项日常性地矿管理工作,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是掌控矿产资源家底的唯一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管理单元是矿区,以矿区编号作为唯一标识,矿区编号由省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编写。2019 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 号),提出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取消储量登记事项、调整储量评审范围等内容[1]。为落实7 号文件的要求,2020 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 号),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中去掉原储量登记书中下级管理部门意见环节[2],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审批流程的约定,评审机构填写评审备案信息表[3]。按照新的管理制度要求,目前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单元存在下列问题。

(1)在自然资源部进行评审备案,部评审中心填写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存在矿区编号由谁编写和如何编写的问题。从目前已完成的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看,大多数矿区编号为空。如部评审中心填写矿区编号,其编号与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编写的矿区编号可能存在重复的问题。如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编写矿区编号,部评审中心与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存在沟通衔接的问题。

(2)在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评审备案,省级评审机构填写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也存在矿区编号由谁编写和如何编写的问题。从目前已上传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在线服务系统的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看,大多数矿区编号也为空。省级评审机构与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存在沟通衔接的问题。同时,部分省份在管理制度上存在将储量评审备案下放到市、县的情况,如果市、县级评审机构编写矿区编号,其编号与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编写的矿区编号可能存在重复的问题。如省级管理部门编写矿区编号,市、县级评审机构与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存在沟通衔接的问题。

(3)对于新立采矿权,过去要办理占用登记,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占用登记书上确定该采矿权归属的矿区,给定矿区编号和所属矿山编号。采矿权人通过占用登记书获知矿区编号和所属矿山编号。取消登记后,新立采矿权不再进行储量评审备案,采矿权人在年底依据矿山储量年报填写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统计表时,并不知道本采矿权归属的矿区,存在矿区编号和所属矿山编号无法填写的问题。

(4)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需填写矿产资源统计信息表,由于不存在评审备案,面临矿区编号无法填写的问题。

针对以上储量管理改革面临的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解决方案。(1)继续沿用原来按矿区/矿山管理的方法,矿区编号和登记分类编号为关键数据项,调整矿区编号的编写规则。(2)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管理单元调整为按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许可证号为关键数据项。由于储量数据库是一个历史数据库,部分矿区或矿山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确实没有许可证号,需要制定没有许可证号的处理方法,同时针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新立、变更、延续制定相对应的储量管理规则。

1 按矿区/矿山管理的方法

按矿区/矿山管理的方法是目前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管理方法,其管理单元是矿区[1],以矿区编号为唯一标识,采用9 位数字编码,前6 位为行政区代码,后3 位为顺序号,矿区编号由省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编写。矿区下辖矿区未利用、占用、残留和压覆四种状态,如图1 所示,以登记分类编号为标识,采用4 位数字编码,首位为1、2、3、4,分别代表矿区未利用、占用、残留、压覆四种状态。矿区/矿山通过许可证号与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关联。

图1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单元结构关系

(1)按照新的管理制度,两种途径可以形成新的矿区。一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探转采”形成的新矿区,按照26 号和966 号文件要求,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二是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需要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首次填表时矿区编号可以为空,后续由管理部门给定,形成新的矿区。

(2)对于新立采矿权,不进行储量评审备案,可形成新的占用矿山。年度储量统计时,按要求填写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统计表[4]。一是该表中的矿区编号、登记分类编号如何填写的问题仍然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二是针对“探转采”设立的采矿权人,其填写的资源储量与“探转采”的储量评审备案数据是否一致需要得到验证。三是针对非“探转采”设立的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如何填写储量统计基础表的资源储量数据和矿区编号、登记分类编号仍然是问题。初步的想法是采矿权人不填写矿区编号、登记分类编号,后续由管理部门给定。管理部门给定矿区编号、登记分类编号可解决采矿权与矿区之间的归属关系问题,也可完成矿区资源储量的扣减。

(3)对于老的采矿权,如果矿业权的内容没有变化,则依据《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 号)和储量年报填写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统计表。如果矿业权的内容发生变化(矿产、范围和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则需要进行储量评审,依据158 号文件、储量评审备案结果、储量年报填写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统计表。系统根据评审备案信息表的内容更新储量数据库。

(4)对于老的采矿权,如果矿业权注销或关闭,当地的市、县级管理部门依据最新的储量年报内容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4],系统根据信息表的内容在储量数据库中将占用矿山自动调整为残留矿山。

(5)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后,系统可依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自动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新增压覆节点或调整已有压覆节点的资源储量,调整被压覆矿区/矿山的资源储量。

为适应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需要,矿区编号的编写规则做出如下调整。

(1)矿区编号由省级管理部门编写调整为部、省、市、县四级储量评审机构均可编写,在储量评审备案审批时给定。

(2)为避免部、省、市、县管理部门编写的矿区编号重复,矿区编号由9 位调整为10 位,前6 位为行政区代码,第7 位为管理部门代码,其中,1 代表部、2 代表省、3 代表市、4 代表县,后3位为顺序号。

(3)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的原矿区编号缺省为省级管理部门编写,自动升级为10 位,第7位缺省为“2”。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审批系统实行带图审批,为评审机构编写矿区编号提供信息化支撑。根据图形的实际情况,确定新的矿区编号或老的矿区编号。

2 按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的方法

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管理单元调整为按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许可证号为关键数据项。为确保数据的延续性,首先,需要制定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数据迁移方案,并对历年数据进行数据迁移;其次,针对矿业权管理的新立、变更、延续制定相应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对应单元的管理规则。

2.1 数据迁移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的矿区/矿山对应探矿权/采矿权。如果矿区/矿山存在探矿/采矿许可证号,则将探矿/采矿许可证号作为关键字。如果矿区/矿山没有探矿/采矿许可证号,则将“矿区编号”+“-”+“登记分类编号”作为关键字。表1 列出数据迁移前后的对比情况,矿 区(123456789)是一个已利用矿区,存在许可证号(T1234567890123456789012),下辖3 个矿山,矿山(2001)为占用矿山,拥有采矿许可证号,存在压覆;矿山(3002)为残留矿山,拥有许可证号;矿山(2003)为占用矿山,没有许可证号,有2 个建设项目压覆该矿山。矿区“123456781”是一个未利用矿区,没有许可证号。

目前,在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矿区编号+ 登记分类编号”在数据库中是唯一的,对于没有许可证号的矿区/矿山,“矿区编号”+“-” +“登记分类编号”作为关键字是可行的,不会出现重复的问题。此外,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存在许可证号错误、不唯一以及采矿权许可证号被填到矿区、探矿许可证号被填到矿山的情况,需要对2020 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许可证号的数据现状进行分析,并与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的许可证号进行数据核实。经核实,3500 多个采矿权许可证号在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中不存在, 数据迁移前应部署专项修正工作。

表1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数据迁移前后管理单元对应关系

2.2 探矿权管理单元

以探矿许可证号为唯一标识。按查明矿产资源和压覆矿产资源进行区分,1 个探矿权可被多个建设项目压覆。采用登记分类编号进行标识,1000 代表探矿权的查明资源,4XXX 代表探矿权被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XXX 代表建设项目的顺序号,从001 开始编码,1 个探矿权最多被999 个建设项目压覆,如图2(a)所示。

探矿权管理包括探矿权的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5],其中探矿权变更包括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探矿权等。如果探矿权许可证号为18位,需按照新的配号规则将许可证号调整为23 位[6]。

图2 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单元

(1)新立探矿权。如新立探矿权B 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探矿权A 重叠,如图3(a)所示,探矿权A(或矿区)在数据库中继续保留,按照158 号文件的要求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在扣减资源储量部分填写重叠区域的资源储量,但仍需要通过其他手段调整探矿权A(或矿区)的范围。如新立探矿权包含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的探矿权,如图3(b)所示,新立探矿权T12345678901234567 包含数据库中的探矿权A,则数据库将不再保留探矿权A。

(2)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探矿权等。如年度没有查明的资源储量,不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需要提供探矿权信息同步更新功能,根据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3)探矿权扩大勘查区范围。探矿权范围扩大不涉及其他探矿权。如存在查明的矿产资源,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依据“与原储量数据库中的关系”对储量数据库进行更新。如因探矿权合并引起的探矿权扩大勘查区范围,如图 4(a)所示,需修改158 号文件中的矿产资源统计信息表,允许填写被合并的探矿权许可证号,在储量数据库中不保留被合并的探矿权节点。填写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被更新到储量数据库。

图3 新立探矿权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探矿权 的关系

(4)探矿权缩小勘查区范围。一是由探矿权分立所引起的缩小范围,如图4(b)所示,探矿权A 分立为探矿权A 和探矿权B,年底填写2 个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更新储量数据库。二是单纯的缩小范围,如果存在查明的矿产资源,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依据“与原储量数据库中的关系”对储量数据库进行更新。如被舍弃的范围存在资源储量,既然探矿权放弃这部分资源储量,就不应再归属于探矿权,则应单独编号,如图5所示。

图4 探矿权合并与分立

(5)探矿权延续和探矿权保留。本年度如没有查明的矿产资源,不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如存在查明的矿产资源,不再进行储量评审备案,则按照158 号文件的要求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对于探矿权注销,如存在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则应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该探矿权后续年度不再填表。

图5 探矿权缩小勘查区范围

(6)老的探矿权。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本年度再次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依 据“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区的关系”对储量数据库进行更新。按照26 号和966 号文件要求,对压覆矿产资源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填写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后,依据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对储量数据库进行数据更新。原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不区分建设项目,本次调整建议按建设项目进行区分,1 个建设项目1 个节点,如表1 中的4001 和4002。

2.3 采矿权管理单元

以采矿许可证号为唯一标识,可对应原储量数据库中的矿山。按占用矿产资源和压覆矿产资源进行区分,1 个采矿权可被多个建设项目压覆。采用登记分类编号标识,1000 代表采矿权的占用部分,4XXX 代表采矿权被压覆的矿产资源,XXX 代表建设项目的顺序号,从001 开始编码,1 个采矿权最多被999 个建设项目压覆,如图2(b)所示。按生产状态对采矿权状态进行管理,分为筹建、生产、停产、残留等状态。

根据矿业权管理办法,采矿权管理包括采矿权的新立、变更、延续和注销[7],其中采矿权变更包括扩大矿区范围、缩小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产、变更开发方式、变更采矿权人名称、采矿权转让等。

(1)新立采矿权。一是来源于探矿权,储量评审备案需要建立采矿权与探矿权的关系。二是来源于国家出资查明的矿产地,即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的原矿区(数据迁移已参照探矿权管理),也需要建立采矿权与矿区的关系。图6(a)表示新立采矿权来源于部分探矿权,图6(b)表示采矿权来源于全部探矿权。

图6 新立采矿权

需要检查采矿权的空间范围与探矿权之间的关系,调整158 号文件中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内容,增加采矿权状态(新立、延续、变更)。“新立”应允许录入探矿许可证号,需将采矿权填写的资源储量与储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分析,需制定原探矿权在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继续保留的管理规则。

表2 和表3 举例说明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变化过程,表2 说明继续保留探矿权,表3 说明不再保留探矿权。

表2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变化过程(探矿权节点继续存在)

表3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变化过程(探矿权节点不再存在)

(2)采矿权变更开发方式、变更采矿权人名称、采矿权转让等。不需要经过储量评审备案,部分信息可通过采矿权人年底填写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统计表进行更新。需要提供采矿权信息同步更新功能,根据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进行信息更新。

(3)采矿权延续。不改变范围,不进行储量评审备案,不改变许可证号。年度储量统计时,按照158 号文件的要求填写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统计表。

(4)采矿权调整范围。如采矿权外围扩大、开采深部扩大或缩小范围,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不改变许可证号,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数据项与储量数据库的关系,确定评审备案信息表内容追加还是覆盖原数据库中该采矿权的数据。如追加,可能需要手动调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1)如采矿权扩大范围涉及探矿权,则需通过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实现探矿权资源储量的扣减。如采矿权完全包含了探矿权,需要提供探矿权节点的保留规则。

2)如采矿权缩小范围,则需通过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确定采矿权的资源储量、被采矿权丢失范围的管理方式和资源储量。

3)采矿权整合如图7 所示,相当于采矿权范围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储量评审备案,全部删除被整合的采矿权节点信息。对压覆节点的登记分类编号进行重新编写,依据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调整整合后的采矿权范围。年度统计时按整合后的采矿权填写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统计表。需要修改966 号文件的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说明采矿权获得方式是“采矿权整合”;建立采矿权整合清单,列出被整合的许可证号清单;采矿权的空间范围发生变化。依据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调整报告信息、资源储量、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等内容。年底采矿权填写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统计表,再次更新资源储量数据。表4 举例说明采矿权C1234567890123456789012 被采矿权C1234567890123456789013 整合的过程。

图7 采矿权整合

表4 采矿权整合(合并)的变化过程

(5)采矿权变更矿产。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不改变许可证号,依据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更新报告信息、资源储量数据。如采矿权存在压覆节点,则不改变压覆节点的内容。依据158号文件和储量年报填写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系统根据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再次更新储量数据库。

(6)老的采矿权。如矿业权的内容没有变化,则依据158 号文件和储量年报填写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系统根据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更新储量数据库。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进行储量评审备案,填写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根据“与储量数据库中的矿山关系”进行数据更新。年底按照158 号文件的要求需填写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统计表。通过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的数据更新功能再次进行数据更新。

(7)采矿权注销。按照158 号文件的要求,由当地的市、县级管理部门依据最新的储量年报内容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通过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表的数据更新功能进行数据更新,在数据库中将生产状态设为残留,后续年度不再填表。

(8)采矿权停产。统计年度周期内停产,停产前进行生产,需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同时上传停产证明材料。

(9)压覆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后,系统可依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新增压覆节点或调整已有压覆节点的资源储量,调整被压覆采矿权的资源储量。

3 结语

针对矿产资源储量改革面临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单元不适应问题,本文给出了两种不同管理单元下的对策。按矿区/矿山管理单元的优点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具有自已专属的管理单元和定义,单元的划分依据一定的地质成矿规律背景,管理单元不受矿业权注销的影响,各级管理部门对矿区/矿山的管理较为熟悉,缺点是矿区编号的编写很难一次到位,仍是一个难点问题。按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单元的优点是可不考虑矿区编号的编写问题,与目前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结合紧密,缺点是一些本属于同一成矿规律的单元被探矿权分割为多个单元,存在矿业权注销后的单元越来越多问题。

综合对比两种方法,矿区/矿山的相关数据包含了许可证号,建议在矿区/矿山管理单元基础上,增加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单元的表达。虽然个别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深入分析研究,但本文思路对于指导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具有现实意义[8],同时也为管理部门修订相关制度提供了具体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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