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施有关问题研究
——以水利事业单位为例
2022-08-17郭文康吴生志项新锋肖行健
□ 郭文康 吴生志 项新锋 肖行健
一、研究背景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存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别是转化为经济增量的关键环节,是国家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各行各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多次强调,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更是必须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科技成果只有完成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的三级跳,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2015 年以来,国家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1-3]统称“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部署具体任务3个层面整体考虑、系统部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4]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各有关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体系涵盖了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要素和利益相关方。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5]实现了三部委政策的衔接与协同,内容具体明确,为保障和激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权益、加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转型发展的联系、加速职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激发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热情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水利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对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支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升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优化配置、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等方面的能力发挥着重大作用。为指导水利事业单位科学规范地落实现金奖励政策,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推动职务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通知》印发实施后,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班,对水利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实施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二、现金奖励实施现状
据调研统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水利部所属事业单位中已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工作的共有9家,其中科研事业单位4家、专业技术支撑类事业单位5家,2019—2020年度水利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实施情况见表1。
表1 水利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实施情况统计(2019—2020年度)
从表1统计数据可知,2019—2020年度“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认定通过技术合同数(项)”和认定“技术性合同收入金额”两项主要统计指标,科研事业单位均占绝大多数,是水利行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力军;专业技术支撑类事业单位也取得了一些职务科技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承担管理和服务保障职能的其他事业单位鲜有科技成果转化。
从事业单位“发放现金奖励总额占技术性收入总额比例”指标来看,不同单位之间差异较大,科研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支撑类事业单位的差异更为明显。究其原因是,水利事业单位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为主,不同单位承担的技术合同类别不同,职务科技成果研发、中试、转化和推广成本也千差万别,有的项目还会预留部分技术性合同收入作为后续研究、转化工作经费等。
从事业单位现金奖励内部分配关系来看,水利事业单位均已严格执行《水利部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国科〔2018〕30号)要求,实施现金奖励的事业单位也都实现了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在此基础上,本研究进一步对全年所有项目的整体发放情况进行统计。表1数据显示,科研人员获得现金奖励的年度总额占比在68%~83%,各单位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现金奖励分配向科研人员的倾斜。
倾斜程度究竟如何,还要结合科研人员在单位内部的人数占比来判断。每个单位都需要配备管理及辅助人员,因单位规模和职能的不同,科研人员人数占比在50%~75%。如果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奖励总额占比超过了人数占比,则个人的平均水平就会超过管理及辅助人员。总体来看,科研人员获得奖励总额的平均值高于管理及辅助人员;具体到个人,也有部分科研人员由于直接参与转化工作较少,获得现金奖励的数额也相对较少。
三、现金奖励政策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于上述现状,水利部开展研究,系统分析了水利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现金奖励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制度体系有待健全
《通知》明确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相关规定应在本单位公开。[5]据调研,目前已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工作的9家部属事业单位中,有4家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制度办法,个别单位制度办法中对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相关流程和公示要求不够明确,系统性不足,现金奖励制度、内部分配关系、参与分配的人员信息等方面的公开透明性不足,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
(二)执行政策的单位范围有待明确
《通知》规定,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单位范围为事业单位。水利事业单位中又大致可分为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支撑类事业单位、综合管理服务类事业单位,且不同类别单位承担职责任务差别很大,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条件也各不相同。部分专业技术支撑类事业单位也具备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条件,但因涉及工资发放纪律问题,对于实施现金奖励十分谨慎,希望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明确可执行政策的单位范围。
(三)享受现金奖励政策的人员范围有待清晰
“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等法律和政策文件规定的享受现金奖励人员范围为“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通知》规定的人员范围为“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
据调研,个别水利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对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提出异议,认为从事行政办公、党群、纪检、审计、离退休、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的人员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无直接关联,不应领取现金奖励。同时,也有很多科研人员表示,上述支撑保障类人员为维持单位正常运行、营造良好的科研及成果转化工作环境作出了贡献,可以分享现金奖励。另外,在与其他行业的沟通中了解到,有的单位规定现金奖励只能由直接贡献人员领取,许多项目负责人就在自己的项目中为某些单位管理人员“挂名”,以答谢其间接贡献。这种“合情但不合理”的行为,多由科研人员自主发起,较难判定和处理。因此,为实现精准奖励、便于操作、适当共享发展成果,有必要对享受现金奖励政策的人员范围进行符合实际的界定。
(四)现金奖励分配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力度不足
据调研,个别科研单位反映现金奖励内部分配不合理,向科研人员倾斜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职能管理及服务保障部门人员的现金奖励年度发放总水平相对过高,部分科研一线人员产生了不平衡感受,未充分体现现金奖励向科研一线部门和人员倾斜和发挥激励作用。
如前文所述,每一个项目的分配,主要贡献人员都获得了50%以上的份额。根据统计数据,各单位总体上已经实现了向科研人员倾斜。为何还会出现上述反映?分析发现,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奖励来自自己参与的项目,虽然份额较大,但涉及项目数量较少;职能管理及服务保障部门的人员虽然在每一个项目中统筹获得的份额很小,但涉及的项目数量较多,全年获得现金奖励的总额是有可能超过科研人员的。现行规定主要是从单个项目的角度来考虑内部分配关系。实际上,工作人员对收入水平的主观感受,受全年收入总额的影响更大。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度创新,引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现金奖励内部分配进一步向科研一线人员倾斜。
(五)个别事业单位过度追求现金奖励的市场化痕迹较重
调研发现,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科研人员通过承担横向应用性技术项目相对容易实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取现金奖励收益,从而提高自身工资总收入。因此,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个别单位鼓励科研一线人员大力承担冲业绩、搞创收的横向项目,并通过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提高收入,导致内部收入差距较大、科技工作市场化痕迹较重,出现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科研人员“无法安心做科研”的现象。
四、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水利部组织专班进行研究,在安排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并向部属事业单位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后,从执行现金奖励政策的单位范围、人员范围、提取比例及内部分配比例、领导人员发放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对策,为水利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了依据,也为其他行业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及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科研人员现金奖励提供参考。
(一)合理确定执行政策的单位范围
从前文分析可知,“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等法律和政策文件明确的单位范围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科研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通知》则将范围扩大为事业单位。调研结果显示,水利事业单位中科研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支撑类事业单位是取得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阵地,综合管理服务类事业单位因其主责主业定位为管理和服务职能,很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因此,为积极鼓励引导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水利科技创新,对科研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支撑类事业单位,应积极鼓励其及时执行现金奖励政策。同时,对主要承担管理和服务保障职能的其他事业单位,应引导其更好地履行主责主业,避免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对确有科技成果转化并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亦可执行。
(二)准确界定享受现金奖励的人员范围
“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等法律和政策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为“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通知》规定的“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并明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在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听取学校科技人员的意见,兼顾学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利益。”[6]
由此可知,享受现金奖励的人员范围主要为在研究开发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此外,为切实落实国家政策,体现发展成果共享,不断促进其他相关人员更好地服务和支撑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事业单位对现金奖励的分配也要兼顾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利益,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统筹分配给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具体人员范围应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确定,确未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不得参与分配。
单位统筹分配后,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得到适当份额的现金奖励,项目负责人不再有将管理人员“挂名”在项目中的理由,项目参与者对“挂名”现象也不再具有容忍度,可从源头上遏制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占科研人员权益的现象。
(三)合理调节现金奖励的内部分配关系
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现金奖励的内部分配,“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等法律和政策文件规定,对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农业农村部、教育部等主管部门也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不低于50%;上海市、山西省、河北省、湖北省、山东省等多省则将该比例提升到不低于70%。[7-8]因此,具体内部分配比例国家政策仅规定了不低于50%的下限,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为进一步体现现金奖励分配向科研人员倾斜的导向,合理调节参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及转化的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水利事业单位对实际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的份额设置为不低于该项目现金奖励总额的60%。为避免辅助支撑人员从多个项目统筹获得的现金奖励总额过高,有必要进一步规定,对科研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的年度总额不低于本单位当年现金奖励总额的80%,并强调对辅助支撑人员等其他人员统筹分配比例不高于20%。
(四)严格规范领导人员的现金奖励
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领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等法律和政策文件规定,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中央有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文件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分配的管理,合理确定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水平。因此,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有关主管部门也有责任加强对领导人员获取现金奖励的规范管理。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水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现金奖励的发放管理,避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引导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含同职级非领导班子成员)抓好主责主业。对于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同时明确现金奖励的具体数额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纳入本人绩效工资统一管理,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切实加强规范后管理。
(五)建立健全现金奖励分配内部管理制度
《通知》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当前水利事业单位的现金奖励内部分配管理制度建设也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水利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现金奖励分配内部管理制度,对具体分配办法、相关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性合同登记信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范围应当覆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五、结语
规范合理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是激发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促进职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保障。当前,在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支撑的背景下,各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主管单位应不断加强政策研究与指导、精心组织现金奖励政策实施,切实将国家有关政策落实、落细,充分激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进一步促进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