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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不可为了“涨粉”罔顾法律红线

2022-08-16马百奇

青春期健康 2022年15期
关键词:处罚法治安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马百奇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行业快速发展,依托于各种各样的社交平台发声,诉说身边的大事小情,分享喜怒哀乐……在这种模式的刺激下,高流量的自媒体“网红”应运而生,他们凭借自身的高关注度成为焦点,同时也获得大量经济利益。但“网红”基于其“阶段性生命周期”的特征,极易过气,有一些“网红”为了保持热度,会作出有违道德底线的疯狂举动、发布有悖法律底线的低俗内容。近日,山东省聊城临清市公安局通报了一起案件,一名17岁男“网红”为吸引人气,在某中学放学时录制不当视频并上传个人账号。此案件警示青少年,自媒体绝不是法外之地,个人媒体发声要三思而后行,不能触碰法律法规红线和道德底线。

基本案情

张某某是某平台的网红,账号粉丝数高达35.1万。2022年5月,张某某为吸引人气获得更多的粉丝,决定到当地中学门口搭讪女学生,录制成视频后再配以低俗的言语,上传到平台分享。该系列视频的浏览量非常高,“粉丝”量也有了显著上涨,张某继续拍摄并发布视频。

2022年5月19日,临清公安局的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了张某某在该市某中学门前拍摄的不当视频,传唤讯问,张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临清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违法的张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20日许,相关平台也对张某某的账号进行了永久封禁处理。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均说明了其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由于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对象是未成年女学生,加之其上传到社交平台进行传播,造成的恶劣影响较大,因此符合“情节较重”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张某某在校门口故意拦截、骚扰未成年人,搭讪、言语低俗的行为,罔顾法纪,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但因张某某年仅17岁,对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且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主观恶性不大,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没有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张某某未经他人同意并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搭讪视频并上传,赚取了经济利益,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被侵权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遵纪守法与自我保护

很多青少年误以为只有视频平台才叫自媒体,殊不知,就连微信朋友圈、QQ空间,甚至是超过一定人数的微信群都算得上是自媒体平台。以微信朋友圈为例,它能让我们及时了解朋友的近况,或接收国家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规定及通知,可以说极大地方便并丰富了我们的工作、生活。但事物皆有两面性,如果有人在朋友圈发布一些不实信息引起恐慌,或是对这种不实信息不加甄别而盲目转发,都可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从而承担法律责任。

青少年在对自媒体上分享和发布的内容加以注意的同时,更要注重对自身的保护。如本文介绍的张某某案,若是被骚扰拦截,应赶快离开,不做过多逗留,以免其做出更加疯狂的举动。但如果被某些人盯上,不停地纠缠骚扰,一定要和同学结伴而行,并及时告诉老师和家长,对于情节恶劣的甚至可以报警。必要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安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这不是空话。个人发布自媒体内容的同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免受他人侵害。以自媒体为窗口,向公众分享优秀的、令人喜闻乐见的高质量作品,传递正能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既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又能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发展。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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