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功能 利于保护他们健康成长
2022-08-16远见
文/远见
日前,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网站平台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
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有百弊
中央文明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意见》,从制度层面通过大力度的规范整治夯实各方责任,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切实规范直播秩序,坚决遏制不良倾向、行业乱象,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同时,也为未成年人远离无原则逐利乱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起了一道坚实的法律防护屏障,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在推动行业发展、丰富文化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平台主体责任缺失、主播良莠不齐、打赏行为失范等问题多发频发,导致未成年人沉溺直播、参与打赏。这一现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引起人们的强烈不满。
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有诸多不利。
首先,直播间的主播鱼龙混杂、良莠并存;网络直播中主播行为失规、打赏行为失范、平台责任失位等乱象频发。而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自控能力不足,对于由巨额打赏滋生的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等观念,极易产生跟风心理、攀比心态,心灵受到侵蚀和毒害。虽然,大部分主播遵纪守法,守护文明秩序,坚持传播积极、阳光、向上和温暖人心的内容,但是仍存在一些主播为了逐利不择手段,公然违背公序良俗。比如,有的用语粗俗、举止放浪;有的衣着暴露,言语挑逗;有的利欲熏心,赤裸裸向观众索要礼物,一旦讨要不到就翻脸甚至对观众嘲讽、侮辱等。此类直播无疑是对社会文明秩序的扰乱,对未成年人来说也是巨大的精神毒瘤,使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其次,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起初是效仿他人向主播赠送小礼物,而后会在主播的撺掇、怂恿与直播间氛围的引诱下,不自觉地忘情于打赏之中,打赏频率越来越高,额度越来越大,最后变成只要进入直播室,打赏就会成为一种行为习惯,产生不向主播打赏就没面子的错觉。未成年人尚未经济独立,向网络主播打赏无疑会给家庭增加经济负担。因此,不能任由未成年人将家长辛苦的劳动积蓄白白“打水漂儿”。一些未成年人沉溺网络、参与打赏,与父母监管缺失、家庭情感缺失密不可分。因此,家长既有责任,也有义务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引导,以避免其误入歧途。
最后,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的行为最严重的可导致学业荒废。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事物,带来无数的新鲜体验,产生巨大的诱惑。未成年人的“三观”尚在发展塑造之中,对纷繁复杂的现象缺乏正确识别能力与理性评判意识,很有可能扭曲“三观”。这样一来,在学习方面,未成年人读书学习的时间和精力必然被挤占,影响了学业;在精神方面,从参与直播打赏到迷恋其中,会越陷越深,导致分不清网上虚拟事物与现实存在,最终无法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中来。
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是要有乱必治。直播必须合法依规、符合公序良俗,达到大众娱乐和情操陶冶并举的效果,否则就应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除恶务尽。某些无良直播之所以有很大的诱惑性,或许是因为平台与主播费尽心思设置了“温柔陷阱”。在这样的诱惑面前,成年人尚且不能理性把控自己,何况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只有远离了直播打赏,未成年人的学习与生活才能免受无谓的干扰,才能肩负起社会与国家未来的希望。
网络监管力度加大
此次《意见》可以说是利剑出鞘、重拳出击,对网络直播中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采取了从严从重的监管措施。治理网络直播打赏乱象既要靠“堵”,也要靠“疏”。2022年5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情况报告》称,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网络纠纷中充值打赏类占75%。报告显示,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76件。从纠纷类型来看,包括网络服务合同纠纷60件,占比79.0%;网络侵权纠纷8件,占比10.5%,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8件,占比10.5%,纠纷类型集中度较高。从主体看,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67件,未成年人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为9件。
报告提出,从年龄分布看,当事人为8岁以下的案件有3件,占比4.0%,年龄最小的受侵害者仅为5岁;8岁至16岁的有66件,占比86.8%;16岁以上的为7件,占比9.2%。从纠纷内容看,主要集中于充值打赏、网购、人格权侵权等类纠纷。其中,游戏充值案件20件,直播打赏案件22件,其他充值类案件15件,充值打赏类案件占比达到75%。在充值打赏类案件中,原告多主张未成年人充值行为不发生效力并要求返还充值款。在网购案件中,未成年原告多主张销售方存在违约、欺诈等情形而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在人格权侵权案件中,多为未成年人在社交媒体中的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他人侵权,也有未成年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被侵害引发的纠纷。涉未成年人案件涉案金额从1000余元至60余万元不等,金额最高的案件为某游戏充值案件,涉案金额高达61万元。总体来看,游戏充值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84647元,直播打赏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69712元,网购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34758元。人格权案件中,当事人诉讼请求多为赔礼道歉及精神性赔偿。
另外,未成年人作为被告的案件多为涉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等侵害人格权的案件,主要发生在社交平台,起因多为校园纠纷、日常琐事纠纷、听信网络谣言等。从受理案件情况来看,纠纷主要集中于消费娱乐、社交等领域,网络新型娱乐方式对未成年人影响显著。涉案平台包括短视频直播平台、游戏平台、网购平台、社交平台,案件数分别为26件、10件、15件、8件,占涉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77.6%。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通报案情审理情况时表示,案件反映出,在网络娱乐消费领域,特别是网络游戏、网络直播领域,未成年人易沉迷其中。涉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案件中,未成年人多从简单接触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开始,进而通过充值、打赏获得了更好的娱乐体验,后发展为大额充值打赏,个别未成年人甚至为其游戏账号购买了代练级服务。此外,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例如:有的未成年人以网课学习、正常娱乐为由欺骗家长购买电子设备,有的未成年人偷用家长的设备进行娱乐消费。未成年人绕过监管及认证措施,导致其使用网络娱乐消费时间远超国家规定的未成年人合理用网时间,引发网络沉迷。
全面加强各方主体责任意识
《意见》强调,各部门各平台要从“塑造什么样的未来人”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网络直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姜颖介绍:“我们制定出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多方位提出发展规划,全面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水平。”
其实,直播打赏和游戏充值产生的问题只是未成年人不理性消费行为的一个方面。让人遗憾的是,在追究此类事件责任的时候,家长往往作为“受害者”被当作“弱势”的一方,而忽视其责任。这种现象值得商榷。无论是防范未成年人不理性地进行直播打赏和游戏充值,还是防范未成年人其他大额网络消费,家长才是第一道防线。如果这个防线出现漏洞,相关部门又疏于监管,很容易让部分家长产生一种错觉,觉得一切责任都是平台的,出了事也有法律法规兜底,自己不会有什么实际损失,从而疏忽对孩子的管教,导致类似事件频频发生。
保证未成年人的网络健康行为需要家长积极履行监护人的职责,需要家长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否则,此类问题仍会层出不穷。姜颖建议:智能终端设备的制造者、销售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积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优化身份核验机制,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对于危害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和网络欺凌等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更行之有效的措施。同时,家长应提升自身网络素养,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管理好个人电子设备及支付账户,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
为此,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多方齐心合力,以《意见》出台为契机,携手合作,共同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出努力。学校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和行为准则、网络法治观念和行为规范、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家长要对子女加强教育、引导和监护,让未成年人自觉远离直播打赏。直播平台和主播须加强自律,为营造网络世界的朗朗乾坤作出应有贡献。有关部门要加大巡查与惩戒力度,依法将那些以身试法的直播平台或者主播绳之以法,以儆效尤,还未成年人一个清朗、干净、文明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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