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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惩罚措施研究
——以F 省Q 市Y 县TC 镇为例

2022-08-12涂镇鸿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21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名誉惩罚

涂镇鸿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南京 210023)

一、村规民约惩罚措施制定现状与类型

(一)村规民约惩罚措施制定现状

Y 县,F 省Q 市下辖县级行政区,Y 县辖18 镇、4乡,其中TC 镇地处县城,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辖下14 个社区,8 个村,现有户籍人口6.9 万,常住人口8.3 万。因Y 县辖下大多为农村社区,农村人口众多,且Y 县积极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不断推动村规民约的完善落实,因此作为Y 县中心的TC 镇村规民约种类丰富,形式多样,而惩罚措施更是涵盖了名誉罚、财产罚、资格罚等多种处罚类型,因此TC 镇的村规民约成为美丽乡村当中一道别样的风景线。

TC 镇丰富的村规民约惩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居民的自觉性,提高了居民的归属感。但是由于TC 镇缺乏规范与监管,导致目前村规民约罚则缺乏有效的约束力且难以统一,这点在村与村之间的流动人口中尤为显著。同时,部分村规民约惩罚过重,导致村规民约流于形式。综上所述,TC 镇的村规民约罚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村规民约惩罚措施类型

TC 镇村规民约惩罚措施丰富,其中13 个村(社区)无惩罚罚则,罚则有名誉惩罚的有3 个村(社区),有财产惩罚的有5 个村(社区),有资格惩罚的有3 个村(社区),其他惩罚有1 个村(社区)。目前村规民约罚则是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统一制定实施,并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具体的罚则。通过总结,共有两种类型。我们将以这两种类型展开对TC 镇的村规民约罚则研究。

1.单一惩罚。单一惩罚就是指在一部村规民约中,只规定一种罚则,DP 村、JL 村、YS 村、TD 社区、WL 社区、TX 社区、TD 社区属于该种惩罚措施类型。该类惩罚性制度安排包括四种类型:一是名誉惩罚,如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训诫等形式;二是财产惩罚,如罚款、补偿、补种等;三是资格惩罚,如限制、剥夺参加评比或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等。

2.复合惩罚。复合惩罚制度一般根据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LY 村、WQ 村、HS 社区属于该种惩罚措施类型。在这些村规民约中会出现多种罚则,也会出现同一罚则运用多种惩罚制度。比如“到违规村民家中吃一顿饭”,该惩罚措施当中既有名誉惩罚,即被惩罚人当面向村民赔礼道歉。同时也有财产惩罚,需要被惩罚人请全村村民吃一顿饭,其实质是一种复合的惩罚形式。

二、村规民约惩罚措施的作用

村规民约作为其国家法律的补充,其建立的目的是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全面实现法治社会,因而其在农村基层最为主要的功能便是法治功能。本文将其法治功能分为三类,规诫惩治功能,即村规民约通过制定规则来监督村民是否遵守,并通过实施奖惩措施来影响其未来行为的功能;预期导向功能,即村规民约通过现行价值观和行为标准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以指导农村群众的行为能够贴合该价值观与行为标准,同时预期及评价自身和他人行为的功能;化解纠纷功能,即村规民约以一定的惩罚措施,规范农村群众之间的人际关系,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的功能。本文将以这个三个功能为基础,以此来探究其与有无惩罚措施,以及单一惩罚、复合惩罚之间的联系。

本文通过发放网络问卷的形式,选取F 省Q 市Y县TC 镇发放调查问卷,本次调查问卷共计发放1 200份,回收问卷1 150 份,去除无效问卷38 份,剩余有效问卷为1 122 份。

表1 抽样社区及其村规民约惩罚措施概况

?

(一)有无惩罚措施与法治功能之间的联系

以有无惩罚措施为自变量,以村规民约的法治功能为因变量进行独立样本t 检验,得到表2 数据。由表2 可知,p(总有效性)=0.030<0.05,t=2.177,说明村规民约的法治功能的总有效性在有无惩罚措施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有惩罚措施的村规民约总有效性(均值为4.4074)大于无惩罚措施的(均值为4.3303)。p(规制惩戒有效性)=0.000<0.05,t=-3.861,表明村规民约的法治功能的规制惩戒有效性在有无惩罚措施的村规民约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无惩罚措施的规制惩戒有效性大于有惩罚措施的。这一现象的原因,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得知原因在于惩罚措施形式化。p(预期导向有效性)=0.000<0.05,t=6.002,表明村规民约的法治功能的预期导向有效性在有无惩罚措施的村规民约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有惩罚措施的预期导向有效性大于无惩罚措施的。p(化解纠纷有效性)=0.001<0.05,t=3.426,表明村规民约的法治功能的化解纠纷有效性在有无惩罚措施的村规民约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有惩罚措施的化解纠纷有效性大于无惩罚措施的。

表2 有无惩罚措施与村规民约法治功能有效性的独立样本t 检验

?

(二)单一惩罚和复合惩罚与法治功能之间的联系

为了细化研究结果,本文将单一惩罚分为名誉惩罚、资格惩罚、财产惩罚三类,进而研究这三者与复合惩罚的村规民约有效性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对两者进行非参数检验分析(因变量不服从正态分布且不具有等方差性)。由相关数据可知,p(总有效性)=0.001<0.05,χ=17.497,表明不同惩罚措施的村规民约总有效性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名誉惩罚的有效性(均值为267.56)最高,财产惩罚的有效性(均值为235.30)第二高,资格惩罚的有效性(均值为222.68)第三高,复合惩罚的有效性(均值为194.18)则最低。同时p(规制惩戒有效性)=0.000<0.05,χ=24.771,表明不同惩罚措施的规制惩戒有效性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名誉惩罚的有效性最高,资格惩罚第二,财产惩罚第三,复合惩罚的有效性则最低。p(预期导向有效性)=0.002<0.05,χ=14.334,表明不同惩罚措施的预期导向有效性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名誉惩罚的有效性最高,财产惩罚第二,资格惩罚第三,复合惩罚的有效性则最低。p(化解纠纷有效性)=0.001<0.05,χ=15.722,表明不同惩罚措施的化解纠纷有效性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名誉惩罚的有效性最高,财产惩罚及复合惩罚次之,资格惩罚的有效性则最低。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可得,因为惩罚措施主要是以相应的规则制度来规范群众的行为,因此规制惩戒有效性的χ值最高,化解纠纷有效性及预期导向有效性的χ值相对较低。这表明,村规民约的不同惩罚措施在规制惩戒功能上的有效性差异最显著,村规民约惩罚措施违规成本越高,其有效性越高,而在化解纠纷和预期导向功能上的差异相对较小。

三、村规民约惩罚措施制定的政策建议

经过以上研究能够得出,拥有惩罚措施的村规民约比起无惩罚措施的村规民约更为有效,在有惩罚措施的村规民约当中,单一惩罚相比符合惩罚更为有效,且惩罚措施的违规成本越高,越能发挥出村规民约的作用。这表明在实际的村规民约制定当中,应当要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此来规整村民行为,化解农村群众之间的纠纷,引导村民养成正确的价值观。

在具体的村规民约罚则制定过程当中,我们应注意以下三点:首先,要明确村规民约罚则界限。村规民约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应当与国家法律现行价值观念相匹配,同时村规民约惩罚措施的制定也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与国家法律重叠,更不能超越国家法律,否则便失去了村规民约的应有之义。其次,要确保村规民约罚则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由于单一惩罚措施的法治功能有效性大于复合惩罚措施,对于每项村规民约应当有单一的惩罚措施与之相对应,同时由于基层事务较为细琐、繁杂,因此不必过于追求制度的弹性,更加清晰明了、一一对应的村规民约罚则才能确保农村群众更好地了解村规民约。最后,要确保村规民约罚则能够严格落实。一项制度如果得到真正落实,那么这项制度也就成了一纸空谈。因此,作为村规民约建设的主体,村(居)委会在完善惩罚措施的过程当中,也要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惩罚措施,保证惩罚措施的公开透明,以此确保村规民约罚则能够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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