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吹风
2022-08-09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方向,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给予参与劳务协作企业开发性金融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并撬动更多市场资源支持劳务协作。劳务协作贷款支持对象是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劳务协作对口地区指与输入地签署劳务协作协议的输出地,重点包括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以及民族地区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每月2100 元(每日97元);第二档,每月1970 元(每日91 元);第三档,每月1870元(每日86 元)。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每小时22 元;第二档,每小时21 元;第三档,每小时20 元。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四川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服务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4+6”现代服务业体系十大重点产业之一,对于切实强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人力资源要素支撑,更好促进就业优先、人才强省、创新驱动和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加快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格局,推动“中国成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扩容升级、提档增效,全力创建“中国川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中国(绵阳)科技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省级产业园,大力发展“线上园”“云上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