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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研发投资与企业绿色技术进步

2022-08-03成力为肖彩霞

当代经济科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开发性门槛研究性

成力为,肖彩霞

大连理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付出了较高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环境污染问题正在侵蚀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所取得的经济成果。对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陆续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但收效甚微。环境问题究其根源,是近年来科学技术大爆发、滥用技术的后果,因此,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在于改善技术,促进绿色技术进步。政府将绿色发展作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十九届五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再次强调创新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性。在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是资源利用以及污染排放的主要群体,同时也是绿色技术创新的关键群体。在应对环境规制时,企业内部通过异质性研发投资选择确定技术进步的方向,是推进绿色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研发投资的差异性选择也决定了绿色技术进步的效率,但以往研究对此缺乏关注。可以看到,关于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发展的相关文献,更多聚焦于减碳政策强度、政企合谋与企业议价能力,但在中国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绿色技术进步偏向的变化、不同的环境规制强度如何影响这种结构性变化的特征与机理没有体现。现有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进步的影响研究,虽然抓住了绿色经济转型的核心因素——绿色技术进步,但主要在产业层面和区域层面进行,尚未深入到企业层面,缺乏针对不同规制细分的企业应对决策及随规制强度变化的效应分析。

本文抓住中国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特点,边际贡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弥补了以往研究中无法利用面板数据进行动态分析的局限性,将超效率SBM-Malmquist指数模型与传统三阶段DEA模型结合测度了企业层面的绿色技术进步,为企业绿色发展的研究提供了方向性指标;第二,与将研发投资作为整体纳入回归模型的研究不同,打开了企业内部研发投资的黑箱,进一步细分为研究性投资和试验开发性投资两种差异性的研发投资选择,作为企业应对环境规制时做出的不同反应,以此表征技术偏向转型的绿色结构效应;第三,进一步将企业按东、中、西部三个地区进行分组,探究不同区域内环境规制作用的差异性。上述研究的政策含义在于强调规制组合的重要性,经济转型期不同地区的市场与技术条件不同,企业适用的最优规制组合也不同。

一、理论分析

环境技术进步方向理论认为,政策规制往往并非无偏中性,通常会非对称地改变技术创新的方向和强度,进而影响绿色技术进步。目前较为常见的环境规制有法规命令类、市场导向类和公众参与类,三种环境规制内含的技术进步方向对企业异质性研发投资的影响不同。

(一)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

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是以“命令—控制”为主的法律范式,通过对具体行动人(企业)的技术和绩效规制标准来控制污染排放。此类环境规制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技术标准规制明确,其制定、执行和督察均需要严格的法律确认,对企业等经济主体具有平等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同一环境空间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第二,遵循明确的绩效标准规制、结果导向、操作简便。一旦企业无法达到政策规定的环境标准,环境规制部门通过罚款、限产、临时停产、勒令退出等方式直接作用于企业。第三,政府主导,强制性强。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并要求地方政府依法执行,政府在规制体系中居于绝对中心地位。同时,为了抑制企业“宁交罚金也不整改”的机会主义行为,采取“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的严厉措施。然而,该规制需要政府编织出庞大而细密的封闭式规范结构,依赖行政手段予以保障,成本高昂。

在一个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各地区的资源禀赋、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条件下,地区之间对中央政府经济发展顶层设计目标变化的适应也存在显著差异。一方面,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对政策转向敏感,而且自身也有转型的内在需求与经济条件,基于高质量发展或政治晋升动机,他们倾向于采用“逐顶竞争”策略,进而竞相提升环境规制水平。这种外部压力会“倒逼”发达地区的先进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尽管按规制标准控制污染排放会增加这些企业的额外成本,但他们处于技术前沿面,将环境问题纳入战略决策时,更需要的是产品、技术的飞跃和突破性创新,而不完全被动地适应规制。规制强度的提高,将激励这些企业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活动中,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前端的研究性活动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促进中国绿色经济发展的转型。这也是一些文献认识到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对中国绿色创新作用明显、诱发效应对创新含量更高的发明专利更强的原因。但这也导致了发达地区的落后企业逃离,选择较低环境规制的地区。低生产率企业退出抬高了规制对发达地区企业研发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作用门槛。另一方面,落后地区对政策转向敏感性低或自身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具备转型的条件,为了确保经济增长与就业,也会加大为获取低水平流动性要素(发达地区转移的污染企业)、争相降低自身环境规制的“逐底竞赛”。例如,中国水污染密集型产业呈“逆流而上”,其污染物“顺流而下”的局面。因此,落后地区绝大多数企业研究性投资对技术进步的作用不明显,他们将更多的资金用在末端环境污染治理的试验开发投资,但很难将研发活动前置、通过研究性投资提高绿色技术进步。其结果是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促进了发达地区先进企业的研究性投资,提高了绿色技术进步,推动了中国高质量绿色经济发展转型,但以地区间最优环境规制强度差距拉大、企业在研究性投资促进绿色技术进步上差距扩大为代价。

(二)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

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通过环境税费和环境权交易手段来追求特定区域内的绝对减排目标或相对减排目标,将环境保护的社会成本内化到企业生产经营中,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改变企业的污染减排决策。其有以下特点:第一,采用利益诱导模式,成本低。以最为典型的环境税费为例,其作用机制就是通过税收或费用手段来增加污染排放的经济成本来达到降低污染减排的目的。通常,规制者会将税率制定为污染的边际成本,从而实现成本最低的目的。第二,规制具有“灵活性”。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没有将特定增加环境负荷行为认定为违法并果断加以禁止,而只是通过金钱诱导人们从事减轻环境负荷的行为。第三,规制具有较强的一贯性和连续性。以环境保护税为例,其征收标准、细分领域、征管措施都有严格的规定,其变更需要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不会因为地方政府主政者的环境政策偏好改变。然而,规制发挥效力存在一定时滞和不确定性。例如,Dowlatahadi等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在1974年以前能源价格下降的阶段,通过促进偏向型技术进步使得能源效率降低了1.6%,而在随后的能源价格上升阶段则使能源效率提高了1%。此外,规制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市场条件。例如,尽管许可证发放数量和初始分配方式可由规制者设定,但市场机制不完善下环境产权缺乏清晰界定,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不确定,行政部门信息共享和密切协作机制不健全,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其规制的实施效果。

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通过价格信号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提升效率。尽管企业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但由于开拓绿色产品市场风险高、收益不确定且周期长,其激励手段主要是利益诱导,不同的企业会根据自身的条件,在被罚与创新减轻环境负荷的成本上权衡。在技术进步方向上需基于短期遵循成本的“价格效应”(注重治理污染强化试验开发投资)与获取长期竞争力的“市场效应”(加强新产品开发研究性投资)的权衡。无论是在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东部地区及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的中部地区,还是在市场规制发育迟缓的西部地区,大多数企业都会遵循利益优先原则且见机行事,在技术进步方向上表现出倒U型趋势。当规制强度较低时,其处罚力度小、付出的成本低,研究性投资与试验开发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作用为负。随着规制的强度增加,其影响显著为正,但规制强度超过一定临界值后,企业可能通过其他“投机”行为,如购买排放许可等方式,造成对绿色技术进步的作用减弱或为负。因此,企业的“趋利性”造就了在中国落入市场导向类环境最优规制区间的企业数最多的现状,但由于不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不同,规制强度对东、中、西部企业研发投资影响技术进步的效率不同,全国一般水平与各地区水平仍存在差异。

(三)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

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是指通过政府引导或出于自身的环保意识,企业、公众自愿进行环境保护从而形成的对企业污染排放的约束,包括自愿环境协议、信息公开和公众绿色消费等。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的孕育和发展具有良好契机:第一,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权利及利益的实现,由于环境资源容量是有限的,即使企业合法排污,仍难免损害周边居民环境权利和健康利益。周边居民的相邻权、生活安宁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寻求一种妥协机制,来调和企业与周边居民的多元诉求,便成为必然的规制选择。第二,环境保护从根本上是通过技术来控制技术滥用带来的环境后果,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和高新技术的不断革新,环境保护技术也朝着高精尖方向纵深化发展。行政机构不可能逐一深入地对企业技术复杂性进行了解,由此引导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规制成为一种择优选择。第三,响应国家绿色发展的号召,在资源能源保护的同时也要提质增效,提升绿色经济效益,这要求企业在法定要求之上进一步提升环境表现,同时提升自身竞争力。只有当企业将环境责任融入到自我环境管理机制中,谋求更高环境表现时,才能超越对短期“价格效应”的关注,重视具有长期竞争力的“市场效应”,在现有规制之外寻求环保问题的最优解。

作为在实践中生成并不断完善的第三代环境规制,有别于前两种环境规制,公众类规制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环境行为,而是在法律自我限制的基础上,由非政府组织、第三方机构及民众自发性产生的环保意愿,系统化地促使企业内部形成自觉提升环境表现的自我管理和反思结果。尽管这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但规制形成的门槛较高。一方面依赖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度,因中国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区域间的公众环保意识差别较大;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在“命令—控制”规制的基础上,将环境责任融入到自我环境管理机制,对企业自身的环保自觉性、技术创新与管理水平要求较高。这种自我环境管理机制一旦形成,企业会将环境保护纳入长久战略中,根本性的绿色创新以及抢占市场制高点的意愿将会由“被迫”变为“主动”,有利于发挥研究性投资的正向作用效果。目前,东中部等地区公众的环保诉求以及企业的自觉性相对高一些,企业内部的自我环境管理机制正在初步形成,在规制的作用下他们更愿意进行根本性创新以带动企业抢占先进市场和拉动总体经济进步,研究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作用为正。而西部地区企业信息透明度低、公众的诉求以及环保意识不强,公众类规制尚不能够激励企业进行研究投资和试验开发性投资,从而难以提高绿色技术进步。

二、数据选取与变量设计

(一)绿色技术进步数据选取及测算

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已从诸多方面系统阐释了技术进步的重要性,但在考虑污染因素以及剔除外部环境因素的情况下,测度企业微观层面的真实绿色技术进步方面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本文选用改进后的三阶段DEA-Malmquist指数模型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进行测算,后根据Malmquist-DEA指数结构将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变化指数()分解为绿色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率()、纯技术效率()的乘积,即=××,剔除了规模效应(×)以外的绿色技术进步就是研发创新能够为企业带来的技术进步贡献,也就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变量。

1.绿色技术进步的测算

本文选用改进后的三阶段DEA-Malmquist指数模型测度企业层面的绿色技术进步,将超效率SBM-Malmquist指数模型与传统三阶段DEA模型结合,弥补了传统测度中无法考虑非期望产出,以及无法利用面板数据进行动态分析方面的局限性。由此提出改进的三阶段DEA-Malmquist指数模型:第一阶段使用超效率SBM-Malmquist指数模型,引入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非期望产出,测算企业的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及松弛变量;第二阶段要剔除环境因素、随机误差对松弛变量的影响,将第一阶段各决策单元的冗余值作为被解释变量,外部环境因素作为解释变量,经过SFA回归分析和调整后,使得决策单元处于相同的外部环境;第三阶段重复第一阶段的步骤,得到真实的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变化指数,具体过程可参见黄宪等的研究。鉴于传统三阶段模型已经成熟,本文不对三个阶段进行过多阐述,仅对超效率SBM模型及Malmquist指数进行简略说明。

假设存在个决策单元,每个决策单元对应个投入,个期望产出和个非期望产出。向量表示过度的投入,表示过度的非期望产出,表示期望产出不足。那么对于每一个决策单元,本文所采用的超效率SBM模型构建如下:

(1)

(2)

(3)

2.数据选取

将超效率SBM-Malmquist指数模型纳入传统三阶段DEA模型构造拓展后的三阶段DEA-Malmquist指数模型,能够在剔除外界环境干扰的情况下测度动态真实的企业绿色技术进步,弥补现有文献以单一产出变量或静态技术效率值为衡量指标的缺陷。该指标的测算变量选取包含投入、期望产出、非期望产出和环境变量四个方面。本文将时间观测窗口设置为2013—2017年,在剔除了异常值、数据严重缺失以及ST类样本后,最终确定了本研究的1 324家制造业企业上市公司的数据。其中,投入、期望产出及非期望产出的变量选取,由于绿色效率指数变化的测度需要考虑能源投入和“坏”的产出,无法直接获取企业层级的能源投入和非期望产出,故借鉴崔兴华等的计算方法,选用城市能源投入和排放数据进行加权处理。(1)投入要素,选取劳动力、能源、资本存量。以企业员工数作为劳动力的代理变量;能源方面,以上市公司所在城市工业企业用电量近似反映能源投入状况,并采用加权处理后作为能源的代理变量;资本存量选用平减处理后的固定资产净额作为代理指标。(2)期望产出,选取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代理变量,并以2013年为基期进行平减处理。(3)非期望产出,选用加权处理后的工业三废,并通过熵值法拟合为综合指数作为企业非期望产出的代理变量。(4)外部环境的变量,考虑到外界环境对企业研发创新及企业绿色技术进步的影响,借鉴以往研究经验,选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政府科技支持、地区基础设施水平、利用外资水平四个环境变量。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的公司研究系列、公司年报、《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和《中国环境统计年鉴》。

(二)模型设计及数据来源

1.门槛回归模型

门槛面板模型是将某一门槛值比作为一个未知变量纳入到回归模型中,构建分段函数,并且实证检验和估计相应的门槛值以及“门槛效应”。单一门槛模型构建如下:

(4)

其中,(·)是指标函数,当括号内不等式成立时取值1,不成立取值0;为门槛值,分别为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为一组影响被解释变量的控制变量;是相应的系数向量;是设定的门槛变量;反映个体效应;为随机干扰项。

本文采用Hansen提出的门槛面板回归模型分析以环境规制为面板变量,考查异质性研发投入对企业绿色技术进步是否产生影响及其显著性,分别设定如下单一门槛模型和双重门槛模型如式:

=++(≤)+(>)+

(5)

=++(≤)+(>)+

(6)

=++(≤)+(<≤)+(>)+

(7)

=++(≤)+(<≤)+(>)+

(8)

其中,表示企业绿色技术进步,分别代表研究性投资和试验开发性投资,表示环境规制门槛变量,为一系列的控制变量,为随机干扰项。

2.门槛变量的选取

环境规制的准确度量较难,且已有文献对环境规制的度量指标相对单一。本文参考赵玉民等对环境规制的定义,细分为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和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借鉴王红梅的方法,选用各地区环境法案处理数、环保投资额以及地方性法律、规章总数来表示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力度,刻画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由于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指数是通过市场信号来影响企业的排污决定,本文参考李小平等的做法,采用排污收费额和资源税收来反映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力度;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指标()的选取,采用人大建议数、政协提案数和公众环境关心指数进行指标计算。由于不同类型环境规制测算指标存在量纲差异,不可直接相加,由此,参考傅京燕等的做法计算出各类型环境规制强度综合指数。其中,环境法案处理数通过各地区政府环保类网站每年发布的环境状况年报手工收取,公众环境关心指数来自于百度指数网,利用Python爬虫获取“环境污染”这一关键词的百度搜索量得到,其他数据来自《中国宏观经济数据库》《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等。

3.异质性研发投资

按企业研发投资阶段,本文参考郭园园等的做法,把研发投资分为“基础与应用研究”与“开发阶段投资”两种异质性投资。依据会计核算准则中对研发投入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处理方式,区分了研究性投资()和试验开发性投资()。其中,由于国泰安数据库中数据的缺失值比较多,为保证样本容量,利用Python爬虫获取巨潮资讯网的上市公司年报,通过对公司年报进行“财务报表”“开发支出”“支出”等关键词的检索,手动搜集并补全数据库,其他数据均来自于国泰安的公司研究系列。

4.控制变量

不同环境规制下,企业异质性研发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作用效果发挥应考虑企业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包括企业年龄()、企业规模()、盈利能力()和资产负债()。外部因素则考虑了企业所处行业和城市的控制变量。具体指标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结果

三、实证分析

(一)总体门槛模型效果分析

法规命令类()、市场导向类()、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作为门槛变量,研究性投资()和试验开发性投资()对企业绿色技术进步的作用效果见表2和表3。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及其规制区间的确能够带来异质性研发投资对企业绿色技术进步的不同作用效果,同时,环境规制的作用存在最优强度区间,异质性研发投资的作用发挥也存在差异。

表2 不同环境规制下GTP的门槛效应检验

表3 门槛区间内企业数统计

2.()内为企业数占总样本的比例。

(1)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因其严格,主要通过激励企业研究性投资促进绿色技术进步提升,并随规制强度增加而增加。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下的研究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作用在门槛区间内不显著,当跨越了第一道门槛值后进入正向作用区间,随着法规类规制强度的不断增强,研究性投资的正向作用呈“阶梯型”向上,在跨越了第二道门槛区间后,进入最优作用区间。法规类规制下的试验开发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作用也呈“阶梯向上”,第一个门槛区间内作用效果为负,第二个门槛区间内作用为正但不显著,仅在第三门槛区间内发挥正向作用,但只有少部分企业跨越了第二道门槛值,进入规制最优作用区间。对比相同规制约束下研究性投资和试验开发性投资的作用效果,试验开发性投资不仅跨入最优规制的门槛高,且最优环境规制区间内的企业数量、正向作用区间内企业数(812个)明显低于研究性投资正向作用区间内企业数(3 289个)。

(2)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因其相对灵活、普适性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成本和收益之间权衡,落入最优区间的企业最多,通过激励企业试验开发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影响呈倒U型。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下的研究性投资对技术进步的作用呈“线性向上”,在第一个门槛区间内表现为负,但跨越了第一道门槛值后,即进入最优作用区间,正向作用持续利好。市场类规制下的试验开发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作用呈倒U型,在第一个门槛区间内不显著,在跨越了第一道门槛值后,处于最优作用区间内。但随着规制的增强,跨越了第二道门槛值后,作用效果显著为负。与法规类规制下研究性投资和试验开发性投资的差异类似,研究性投资发挥利好作用的门槛更低,且研究性投资的最优作用区间内的企业数更是远远超过试验开发性投资最优作用区间内企业数。

(3)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的发展需要企业具有较高的自觉性和较强的民众环保意识,形成的条件要求较高,目前仅对研究性投资发挥作用起到了正向促进作用。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下的研究性投资对技术进步的正向作用呈倒U型,在第一个门槛区间内表现为负向显著,在第二个门槛区间内显著为正,样本内已有半数以上的企业跨越了第一道门槛值处于最优环境规制区间内,但跨越了第二道门槛值后,作用效果表现为负但不显著。公众类规制下的试验开发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仅表现出负向作用,但在负向作用区间内,仍呈现出“正向阶梯向上”的作用效果,随着规制的不断加强,试验开发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负向作用逐渐减弱,在第一个门槛区间内表现为负,跨越第一道门槛值时,在第二个门槛区间内作用效果不显著,第三个门槛区间内仍表现为负,但负向作用减弱。试验开发性投资在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下很难发挥其正向作用,可能的原因是公众类环境规制体系建设不完善,尚达不到刺激试验开发性投资发挥正向作用效果的程度。研究性投资有3 940个企业样本在正向最优规制区间内,但试验开发性投资尚未表现出正向作用。

总的来讲,较为严格的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适度的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以及成熟的公众导向类环境规制都能起到良好的刺激效果。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作为最严格的规制,激励企业研究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作用最强,且“阶梯向上”特征明显;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下的企业应对措施相对灵活,激励企业研究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作用具有普适性,落入正向最优规制区间内企业最多;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门槛较高,只有越过一定门槛通过研究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才起正向作用。三种环境规制均主要通过研究性投资对企业绿色技术进步产生作用,反映了中上收入阶段经济转型期,企业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活动中,绿色技术进步需要从试验开发投入为主的模仿性创新模式向研究性投资为主的自主创新的模式转换。

(二)不同区域门槛模型效果分析

表4 分地区的不同环境规制下GTP的门槛效应检验

表5 分地区的门槛区间内企业数统计

(1)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下,东部发达地区要刺激企业研发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发挥利好作用的门槛较高,西部地区环境规制的门槛较低,反映了二者不同的竞争策略。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下:首先,东部地区的研究性投资和试验开发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影响均呈现单门槛效应,在第一个门槛区间内表现为负向显著,在跨过了第一道门槛值后持续为正;其次,中部地区的研究性投资和试验开发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影响均呈现“阶梯”型向上的双门槛,区别在于研究性投资在第一个门槛区间内即为正向,而试验开发性投资在跨越第二道门槛值后,表现为正;最后,西部地区的研究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影响无显著的门槛效应,试验开发性投资与绿色技术进步之间呈现为单门槛效应,无正向作用区间,在第一个门槛区间内显著为负,第二个门槛区间内不显著。由此可见:第一,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主要通过研究性投资促进绿色技术进步提高,因其规制明确、对不同企业具有平等性,对发达东部地区先进企业(前沿面企业)的作用更大。严格的法规规制不仅形成强大的外部规制压力倒逼这些企业进行根本性创新,而且也通过严格的执法效率挤走低生产率企业,使之迁移到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进一步抬高发达地区规制强度的作用门槛。第二,无论研究性投资还是试验开发投资,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进步作用门槛,东部地区显著高于中、西部地区,反映了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政府主导、强制性的特征。

(2)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下,无论是哪个地区的企业,都存在着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在东、中、西部地区都有较好的表现,其普适性较强,政策强度刺激研发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倒U型特征明显。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下:首先,东部地区企业的研究性投资和试验开发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影响均呈现倒U型的双门槛,也都在第二门槛区间内(0.11~0.26之间)表现为正向最优作用。区别在于第一个门槛区间内,研究性投资作用不显著,但试验开发性投资则表现为负;其次,中部地区的研究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也呈现出倒U型的双门槛,与东部地区不同的是,跨过最优区间后,研究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正向作用减弱,但仍表现为正,即正向作用区间内共817个企业样本,约占中部企业的66.15%。而试验开发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影响则呈“阶梯”型向上的双门槛,第一门槛区间内表现为负,跨过第一道门槛值后,开始表现为正,随着规制的提升,在跨过第二道门槛值后进入正向最优作用区间,即正向作用区间为第二、三门槛区间(共817个企业样本,约占中部企业总数的66.15%);最后,西部地区的研究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表现为线性单门槛,在第一个门槛区间内不显著,在第二个门槛区间内显著为正。试验开发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影响呈“阶梯”型向上的双门槛,在第一个门槛区间内表现为负,在第二个门槛区间内不显著,跨过了第二道门槛区间进入正向作用区间。由此可见:第一,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通过利益诱导模式,成本低,不同地区的企业都会根据自身的条件计算成本与收益,尤其在东、中部地区接近半数或半数以上的企业均处于正向作用区间内,是普适性最强的环境规制。第二,市场类规制的灵活性可以允许企业在其规制作用下,结合自身现阶段的发展状态灵活应对,企业在规制作用下的选择权较大。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都会根据本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自身的技术水平进行两种异质性研发投资的成本与收益权衡,其对企业绿色技术进步表现出较好的作用效果,而且选择研究性投资与试验开发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影响基本接近。第三,与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作用门槛在东、中、西部逐步降低相反,市场类规制作用门槛在东、中、西部逐步上升。东部地区企业在较低的市场类规制强度下便可发挥作用,中部地区需要稍加严格的规制强度,而西部地区则需要更加严苛的规制强度才能发挥正向作用。这反映了不同地区的市场化条件不同,发达地区的市场更成熟,企业对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敏感、决策速度快,较低的门槛就能够发挥对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而欠发达企业对规制反映慢,发挥作用的门槛较高。

(3)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目前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规制效果虽然普遍达不到理想预期,但在东、中部地区还是可以通过研究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产生正向影响。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下:首先,东部地区的研究性投资和试验开发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影响均呈现线性单门槛作用,区别在于研究性投资在第一个门槛区间内表现为负,在跨过了第一道门槛值后,作用持续表现为正,且由于门槛值极低,企业很容易跨过第一道门槛值进而实现研究性投资的正向作用,但试验开发性投资在跨过第一道门槛值后作用不显著。其次,中部地区的研究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影响呈现倒U型的双门槛,虽在第一个门槛区间内表现为正,但作用效果微弱,当跨越了第一道门槛区间,进入第二个门槛区间时,才进入为正向最优作用区间,在第三个门槛区间内不显著。试验开发性投资与绿色技术进步同样表现为双门槛,但仅在第二个门槛区间内(1.07~1.26)表现为正向显著。最后,西部地区的研究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无显著的门槛效应。试验开发性投资与绿色技术进步表现为单门槛效应,也无正向作用区间。由此可见,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主要在东部地区发挥作用,主要原因是企业抢占市场的诉求高,且民众的环保意识比较强,第三方环保机构发展稍加成熟,该规制能够刺激研究性投资发挥其正向利好作用,在中部地区仅有寥寥几个企业落入最优环境规制区间内,而对于西部落后地区该规制还不能够发挥对绿色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

总的来讲,东、中、西部地区的企业所适合的最优规制区间的确存在差异。首先,较为严苛的法规类规制主要通过研究性投资促进绿色技术进步的提高,但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看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规则,可能激励发达地区的“逐顶竞争”与欠发达地区的“逐底竞赛”,在推动了中国高质量绿色经济发展转型过程中,可能以地区间最优环境规制强度差距拉大、企业在研究性投资促进绿色技术进步上差距扩大为代价。其次,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在激励研究性投资与试验开发性投资促进技术进步提升上在东、中、西部三个地区均有普适性,但在推动研发投资前移注重基础性研发活动、促进中国高质量绿色经济发展转型上不如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另外,由于不同地区的市场条件不同,规制发生作用的门槛存在较大差异。最后,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普遍达不到理想预期,目前只在东部地区企业中通过研究性投资表现出较好的作用效果且门槛值低,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需要企业具有较高的自觉性以及当地民众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模型估计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

表6 门槛模型稳健性检验回归系数估计结果

(2)为进一步验证门槛效应的存在性,本文借鉴双重差分的思想对门槛值进行进一步的稳健性检验。基于前文中得出的门槛值,设置门槛效应的0—1变量,即若门槛变量环境规制()小于门槛值,则为0,若大于门槛值,则为1。将异质性研发投资与环境规制门槛变量()的交乘项纳入回归模型中,通过观察交乘项系数的显著性判断研发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影响在门槛处是否发现变化,若显著,表明本文所得到的门槛值稳健,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仅有两个回归系数不显著,说明门槛模型总体稳健,由此进一步验证了本文门槛模型的稳健性。

表7 门槛值稳健性检验结果

四、结论与启示

基于改进后的三阶段DEA-Malmquist指数模型,测算并分解得到了企业绿色技术进步作为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本文进一步计算了法规命令类、市场导向类和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的综合指数作为门槛变量,并选用企业应对环境规制时的方式——研究性投资和试验开发性投资作为解释变量。在此基础上,进行环境规制作用下异质性研发投资对企业绿色技术进步作用的门槛检验,得到企业绿色技术进步的提高主要依靠研究性投资推动,反映了企业绿色技术进步正在从试验开发投入为主的模仿性创新模式向研究性投资为主的自主创新模式转换:(1)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作为最严格的规制,激励企业研究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作用最强,且“阶梯向上”特征明显;(2)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下的企业应对措施相对灵活,激励企业研究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的作用具有普适性,落入正向最优规制区间内企业最多;(3)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门槛较高,只有越过一定门槛通过研究性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才起正向作用。进一步将企业按东、中、西部地区划分,分别进行不同地区的门槛回归检验得到:(1)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主要通过研究性投资促进绿色技术进步提高,对发达东部地区先进企业(前沿面企业)的作用更大,但可能激励发达地区的“逐顶竞争”与欠发达地区的“逐底竞赛”;(2)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在激励研究性投资与试验开发性投资促进技术进步提升上在东、中、西部三个地区均有普适性,但在推动研发投资前移注重基础性研发活动、促进中国高质量绿色经济发展转型上不如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3)公众参与类环境规制,要求企业具有较高的自觉性以及民众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目前只显示在东部地区企业中通过研究性投资表现出较好的作用。

因此,在中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绿色经济增长的转型、绿色技术进步的提高需要不同的规制组合。东部地区在充分发挥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通过研究性投资引领中国绿色技术进步转型的同时要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促进政府引导、民众自愿的公众类环境规制发展成熟。政府需要引导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规制建设,搭建有效的绿色经济发展信息反馈平台,积极探索运行机制和问题解决渠道。引导民众提升环保意识,提出合理环保诉求,在购买产品时有意识地选择环保产品,以此倒逼企业进行绿色创新。二是在“高门槛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效应”与“低门槛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效应”下,既需要顶层制定一套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竞争行为的体制,规避由地方政府竞争引致的非期望环境后果,也需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从而降低企业面临的制度成本。中部地区在充分发挥市场型环境规则对企业研究性投资与试验开发投资对绿色技术进步普遍作用的基础上,要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完善产权的清晰界定与企业边际减排成本的确定,通过行政部门信息共享和密切协作,扩展市场型环境规制的实施种类和作用范围,引导企业在技术进步方向上逐步由基于遵循成本的短期“价格效应”向获取竞争力的长期“抢占未来市场效应”转变。二是加强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对环境恶化风险的监控,发挥其通过研究性投资促进绿色技术进步提升的作用。西部地区面临绿色技术进步的“低门槛法规命令类环境规制效应”与“高市场导向类环境规制效应”,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与中部地区一样,扩大市场规则对企业的作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奖惩机制,鼓励企业以研发创新的姿态去面对市场规制,减少企业“投机”行为,杜绝恶性“逐底竞赛”;二是适当降低经济发展指标中经济增长的占比,加大对这些区域的环境或生态保护等的转移支付投入,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鼓励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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