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英能源供给结构变革与制度演进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22-08-02胡德胜
胡德胜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工业革命以来,能源相关碳排放量占人类碳排放总量的85%以上[1]。实现向低碳经济转型的不可或缺路径是能源供给结构从化石能源为主到以可再生能源为导向的巨大变革性转型[2]。能源问题历经演变,当代的两个核心议题是多元能源供应安全和节能减排[3]。实现能源供给革命,必须围绕多元能源供应安全和节能减排调整能源供给结构。能源供给结构是否多元、多元化的程度以及低碳清洁能源在能源供给结构中的比例,是判断一国能源革命是否在迈向成功以及成功与否的关键衡量标准。能源革命不可能一蹴而就,实现气候政治主导的当代能源革命并非易事,转型现状提醒人们当代能源革命的路途仍然艰辛。
相对于中国而言,德法英三国因为工业发展历史较长,较早着手以低碳清洁为目标的当代能源转型,所以在能源供给结构变革的演变方面较为完整。德国和法国一直是欧盟成员国,英国在2020年2月前是欧盟成员国。传统上,欧盟是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转型的引领者。欧盟2014年提出的《2030年气候和能源一揽子方案》要求其成员国在2030年之前减碳40%(一般以1990年水平为基准,如无特别说明或相反意思,下同),保证新能源在能源结构中至少占比27%。在英国脱欧前,德、法、英分别是欧盟前三大经济体,是欧盟拥有最大电力部门的成员国,2014年占欧盟发电量的比例分别高达19.2%、17.7%和11%[4]。德法英都是能源净进口国,德国和法国的能源供应更是严重依赖进口。三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碳减排和电力部门去碳化的宏伟目标和政策,并不断通过立法予以推动落实和提供保障。总结三国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并吸取有关教训,有利于中国在实现能源供给革命的过程中少走弯路,早日处于世界前列,让能源领域成为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和外交思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领先领域。
一、德国的能源供给革命与制度演进
(一)德国的能源供给革命历程
与法国和英国不同,德国政治版图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变化较大,考察其能源转型及其能源供给的历史宜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德国是欧洲当代能源转型的先驱,而且关于能源转型的讨论在现今的政策议程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早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开始讨论能源和气候政策时,德国已经使用“能源转型”(energiewende)一词。是年,德国生态研究所(Oko-Institut)出版了Krause等所著的《能源转型:没有石油和铀的增长和繁荣》一书。这时的能源转型主要讨论核能地位和替代能源,聚焦于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此后,能源转型目标数次调整。由于气候变化列入德国能源和环境政策议程,德国出现了第一次关于碳减排的能源转型讨论;能源转型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是指改变能源系统的结构以减碳和弃用核电,向提高能源效率和增加可再生能源比例转型。其结果是德国政府在1990年6月13日确定了以1987年水平为基准、在2005年实现25%的减碳目标。1990年两德统一后,关闭了原东德境内的核电站,并于同年11月7日调整为25%~35%的减碳目标。20世纪90年代,随着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和(对德国的)生效,德国政府和社会很快就中期减碳目标以及能源效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达成共识,即以1990年水平为基准在2005年实现21%的减碳目标,不过对于核电政策仍然存在争议。1998年,德国政府在气候政策方案中第一次提出了2020年目标,但该目标并不全面,仅涉及可再生能源、能源和资源效率。
2020年,德国实现了40%的减碳目标,然而2021年下降了1.3个百分点,仅实现了38.7%的减碳目标[5]。德国政府目前将其能源转型的宏观目标界定为“安全的、清洁的和价格上负担得起的能源供应”,具体目标是:2022年本国现有核电站全部关闭;2025年本国可再生能源生产电力在电力消费中占比40%~45%;2030年实现55%的减碳目标;2050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2008年减少50%(1)需要注意的是,其中2030年的减碳目标远低于2021年《气候变化法》规定的65%这一减碳目标。引自Federal Ministry for Economic Affairs and Climate Action.Our energy transition for an energy supply that is secure,clean,and affordable[EB/OL].[2022-03-03].https://www.bmwi.de/Redaktion/EN/Dossier/energy-transition.html.。1990—2020年德国能源供应总量结构变化(2)IEA.Country file:Germany #overview[EB/OL].[2022-03-03].https://www.iea.org/countries/germany.如图1所示。2018年其一次能源供应总量的近2/3来自进口,但是能源供应安全基本有保障[6]。
图1 1990—2020年德国能源供应总量结构
从电力部门来看,核电先增长后因政治决策而从2000年开始下降。可再生能源发电自20世纪90年代早期以来呈现政策驱动下的快速增长。自2012年起,光伏发电和风电生产成本下降,直到2014年《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标志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转型为稳定发展阶段。煤电生产长期受到严格监管,1973年起生活用煤强制使用硬煤,且补贴较高,直至2018年取消补贴。天然气发电除了受有关热电联产政策法律支持外,从未受到电力部门政策法律的关注[4]。
(二)德国当代能源供给革命的制度演进
虽然执政党或者执政党联盟时有变化,为了实现能源政策目标,德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律并不时进行调整或修改。1990年12月,德国制定《电力上网法》(Stromeinspeisungsgesetz)。该法规定:(1)电力供应商有义务按照政府规定的固定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并允许其就增加的供电成本向消费者收费;(2)电力供应商不得从中获利;(3)固定价格分为三类,即按每类供应给终端消费者的平均价格购买至少75%(水电、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燃气发电)、90%(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和65%(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所发电量。为了落实去核电政策,1994年修改后的《原子能法》(Atomgesetz)(3)德国《原子能法》制定于1959年12月23日,历经多次修改。其最近修改版本请见德国司法部网站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atg/index.html.禁止建设新的核电站。2000年,德国政府与经营核电的电力经营者达成关于核电站最高服役期限为32年等内容的协议,于次年转化为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德国到2025年将不再有核电站运行。
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最重要的是2000年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ErneubareEnergienGesetz)。它针对煤炭和核能是德国主要能源的状况,率先明确了从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转型的方向和目标,规定了相关措施。2007年,德国政府提出了《一体化能源和气候计划》这份一揽子综合性能源和气候政策。这是第一次整合诸多关键性能源和气候政策工具的计划,包括14个工具,展现了德国对2020年实现40%减碳目标的坚定承诺,尽管欧盟设定的减碳目标是30%。
2009年开始,德国政府着手针对存在分歧观点的核电,修改关闭核电站的法律,并在《2010年能源概念》这份更广泛的综合能源和气候政策一揽子方案中得到了体现。根据该文件,旧核电站服役期限延长8年、新核电站延长12年;2020年的减碳目标是40%,2030年是55%,2050年是80%~95%。这一新的能源和气候政策框架基于到2050年实现经济完全去碳化的减碳目标以及能源供应几乎全部来自可再生能源。2011年3月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德国于同年6月30日对《原子能法》进行修改,推翻了2010年关于延长核电站服役期限的规定,并且小幅缩短了此前法律规定的核电站服役期限,从而德国关闭最后一座核电站的时间在法律上是2022年底。
受德国整体转向支持气候行动的社会和政治氛围驱动,德国议会2019年12月12日制定《气候变化法》(BundesKlimaschutzgesetz)(4)该法的英文参考译文请见德国司法部网站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englisch_ksg/englisch_ksg.html.,规定“到2030年碳排放比1990年减少55%,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而且目标只能提高,不能降低”。根据联邦宪法法院2021年4月29日的一份判决以及着眼于欧盟新的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同年8月18日修改后的《气候变化法》更为激进:不仅规定到2030年碳排放比1990年至少减少65%,到2040年至少减少88%,到2045年实现碳中和,2050年之后净排放为负数(第三条),还规定了不同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年度目标(第四条和第五条)。然而,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年度目标并没有实现[5]。国际地缘政治导致的俄乌冲突以及德国屈从于美国打压俄罗斯立场的站队,导致实现年度目标的前景更不容乐观。虽然该法并没有关于能源供应事项的直接规定,但是它所设定的碳减排和碳中和目标倒逼能源供给结构向低碳清洁能源转型的变革。
对碳减排或能源转型产生重大影响的明确的气候和能源政策法律体系的形成,在德国经历了25年。需要强调的是,德国能源和气候政策法律受目标驱动,并与欧盟相互影响,特别是受2008年欧盟能源和气候方案的影响。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德国能源和气候政策法律还受欧盟其他方面政策法律的影响。(1)电力和天然气市场自由化改革方面,例如发电、输电和配电拆分,建立能源市场监管制度。(2)政府补贴等财政支持方面,例如2014年《可再生能源法》做出了给予市场主体较高财政支持的规定,德国政府后来不得不根据欧盟的要求降低财政支持力度。(3)国际政治方面,例如2014年以来特别是2022年俄乌冲突后对俄罗斯的非法单边经济制裁。
从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0年制定,历经2004年、2009年、2012年、2014年、2017年和2020年等多次较大修改或修订的情况,可以窥视德国当代能源供给革命制度演进的脉络。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设定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发电燃料比例35%的转型目标(该目标在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调整为30%),并主要围绕它做出规定。它主要规定并落实下列原则。(1)促进并保护可再生能源投资的原则。基于发展各类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经济条件,建立长期的、相对固定的上网电价机制以及强制电网优先接入、收购和输电制度,保障可再生能源投资者的利益。(2)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成本均摊的原则。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并网等的成本高于化石燃料发电的成本,规定因固定电价机制和并网等产生或者增加的成本由消费者承担。(3)激励不断创新的原则。对各类可再生能源设定不同的周期,以某一比例对其上网电价进行周期性下调,从而对产业链利益相关方产生明确、持续的成本压力,以经济杠杆激励技术创新。它还对1990年《电力上网法》关于上网价格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改革,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上网电费以一种更为特定技术的方式予以确定,二是允许电力供应商根据上网价格方案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电力。
2004年《可再生能源法》通过运用更多的技术措施将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机制具体化,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商提供更为优惠的政策。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的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通过对特殊上网电价和法律分类进行一系列调整,完善了优先购买、电价退坡、电价成本分摊、特殊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使用配额、信息披露以及对新技术的特殊激励措施等,从而让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框架渐趋完备。(2)结构上的变化之一是,输电系统运营商有义务在电力交易所出售可再生能源所生产电力,以体现电力价值和国家方案成本的更大透明度(5)在此之前,可再生能源所生产电力的销售价值与向运营商支付费用之和,与市场价值之间差额成本的计算由电网运营商负责,而运营商在方案成本中加入了系统服务费和其他附加费。这些做法引起了大量投诉。。(3)结构上的变化之二是,光伏发电的上网电价转换的一个动态方法,即电价的降低取决于过去12个月内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的增加。然而,2009—2012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表明,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存在一项重大缺陷。光伏发电成本的下降速度大大超过了上网电价下降及其动态机制的预期,导致光伏发电装机的巨大热潮,加上电力批发市场价格的崩溃(主要是二氧化碳和能源市场价格的大幅下降),针对非特权用户的国家方案成本大幅增加。例如,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费在2003年仅为0.42欧分/千瓦时,2008年、2009年、2011年和2012年分别增加到了0.88欧分/千瓦时、1.31欧分/千瓦时、2.05欧分/千瓦时和3.53欧分/千瓦时。
鉴于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的缺陷,2012年《可再生能源法》的新内容主要包括:(1)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目标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2)通过修改光伏发电监管框架、以月度电价降幅取代次年1月的季度电价降幅,从而进一步完善固定电价、电价补贴等举措;(3)建立投资5 000万欧元的光伏电力储存方案研发项目,并自2013年起实施。
然而,2012年的修改未能阻止《可再生能源法》大幅增加国家方案成本的这一失败,并引起了欧盟的干预。欧盟认为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德国政府过度的补贴等财政支持,要求德国通过修改法律中关于上网电价的规定而予以降低。2014年《可再生能源法》在结构上进行了一系列修改,新内容主要包括6个方面。(1)几乎所有的新增装机容量都必须直接销售其电力,从而获得一个动态溢价的上网电价,其计算方法是基于特定技术的执行价格与批发市场平均价格之差。(2)为可再生能源设置了推广指标(风电每年2 400~2 600 MW、光伏发电每年2 400~2 600 MW,生物质能发电每年100 MW);如果新增装机容量不在这些指标范围内,将对基于特定技术的执行价格进行调整。(3)对生物质能发电的指标设定非常严格,几乎终止了生物质能发电的扩容。(4)对于可变溢价模式执行价格的招标在2017年之前分阶段推出。将招标制度试行于光伏发电,为2017年起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全面实行招标制度提供实验支撑,从而使之登上了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舞台,对于德国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5)对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费义务的整个工业特权模式进行了重新组织,取消对能源密集型消费者和“专业消费者”的若干补贴和豁免,使其在结构上符合欧盟关于国家财政支持的新准则。这并没有导致2014年《可再生能源法》项下的工业豁免水平大幅降低。(6)规定自用发电也要缴纳一定份额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义务,从而大大降低电网平价驱动的自用发电和间接转让的激励。
2017年《可再生能源法》的新内容主要包括:(1)扩大招标制度的适用范围,涵盖几乎所有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正式以招标电价取代固定电价,但是对于不超过150 kW的生物质能装机容量以及不超过750 kW的其他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豁免招标并像以前一样获得政策法律上的优惠。(2)光伏发电方面,扩大地面光伏电站招标方案的适用范围,一是扩大至屋顶和其他结构上的光伏电站,二是扩大至商业和工业地产,三是扩大至位于计划批准决定的区域或者(能够满足进一步条件的)能源贫困区域的项目。(3)风电方面,陆上风电在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别招标2 800 MW装机容量,2020年起每年2 900 MW装机容量;海上风电到2030年实现装机容量1 500 MW,并采取“中央丹麦目标模式”(6)“中央丹麦目标模式”(central Danish target model)是指政府提前审查风电场的招标地点,从而确保与电网连接的最佳对接,并避免必须建立电网连接的库存以及导致大量的额外费用。。这些新内容让德国可再生能源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然而,由于2017年《可再生能源法》大幅度取消可再生能源电力补贴,加之可再生能源电力成本的下降幅度没有达到预期,导致投资者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意愿降低,可再生能源发展出现一定程度的迟滞。
2020年《可再生能源法》主要内容包括:(1)恢复了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对取消可再生能源电力补贴的做法进行了纠偏;(2)重新确立了到2030年前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即8.4 GW生物质能发电、20 GW海上风电、71 GW陆上风电和100 GW光伏发电的装机容量,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总量中的占比达到65%[7]。至此,德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长期目标确定为到2025年占比40%~45%,到2035年占比55%~60%,到2050年占比80%。
二、法国的能源供给革命与制度演进
(一)法国的能源供给革命历程
法国的能源早期以水电、煤炭和石油为主。1973年国际石油危机促使法国的能源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受第一次石油危机的冲击,为了减少对进口化石能源的依赖,法国时任总理梅斯默于1974年宣布了一项大型核电发展计划,其中包括建设13座1 000 MW的核电站。10年后,法国核电发电量(40 GW)占总发电量(63 GW)的63.49%。这不仅彻底改变了法国的电力行业,而且使法国成为核电和相关技术的重要力量。1970—2013年法国人口增长27%,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一倍多,但因采取多种措施将能源强度(energy intensity)降低50%,能源消费总量仅增长了25%[4]。同期,法国经历显著的电气化,用电量增长250%,石油消费量占比大幅下降。1990—2019年法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的变化如图2所示[4]。到2013年,法国能源消费总量中石油、天然气、煤炭、核能、水电和可再生能源的占比分别是32.33%、15.54%、4.91%、38.61%、6.24%和2.37%[8]。与德国和英国相比,法国能源结构上的电气化特征显著,而且电力来源结构非常低碳;其电力生产结构中,水电、核电、热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的比例在2013年分别为13%、74%、9%、2.8%和0.8%,而且电力的碳强度不足德国和英国的1/10。
图2 1990—2019年法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
法国向彻底低碳清洁能源转型的轨迹始于2012年11月。法国时任总统奥朗德启动了“能源转型全国大讨论”,产业、工会、民众、政治团体和专家等所有重要利益相关者开展面向低碳经济的法国能源模式的讨论,以求能够获得民众认可的一种最适当的路径,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可承受、社会上可接受地实现能源转型。讨论聚焦三个关键问题:发展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能源效率以及核能。讨论于次年7月结束,其核心结果转化为2014年10月由国民议会通过、2015年8月参议院通过的《为绿色增长的能源转型法》(LoiRelativeàlaTransitionÉnergétiquePourlaCroissanceVert,以下称《能源转型法》)(7)关于该法的介绍,请见法国政府网站Energy transition,https://www.gouvernement.fr/en/energy-transition.。从出台时机来看,该法是给当年在巴黎召开的气候变化大会的献礼。从内容上看,该法揭开了包括能源供给革命在内的法国当代能源革命的序幕。
2019年,法国能源供应总量的近50%来自进口,但是其能源供应指标安全值很高(约144%);国内生产能源主要是核能(79%,占本国能源供应总量的约43%)、生物质能(13%)和其他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水电,共占比3.7%)[9]。根据英国石油公司统计,2020年,在法国能源消费总量中,石油、天然气、煤炭、核能、水电和可再生能源的占比分别是30.84%、16.80%、2.19%、36.13%、6.21%和7.83%。如果将天然气视为低碳清洁能源,低碳清洁能源占比高达66.97%[8]。人均碳排放量在2013—2019年也大幅下降,从7.6吨/人下降到了6.8吨/人(8)Eurostat.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per capita[EB/OL].[2022-03-03].https://ec.europa.eu/eurostat/web/products-datasets/-/t2020_rd300.。1990—2020年法国能源供应总量结构变化如图3所示(9)IEA.Country file:France #overview[EB/OL].[2022-03-03].https://www.iea.org/countries/france.。目前,法国的石油和天然气全部依赖进口,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以及基础设施正在适应低碳燃料和电气化。法国计划到2035年将核电在其电力结构中的比例从70%降至50%,并在2022年前关闭所有煤电。由于许多核反应堆的服役期限即将届满,需要对那些能够在安全条件下继续长期运行的核反应堆进行现代化改造。在减少核电份额的同时,保持电力系统的安全和低碳足迹,需要在效率提高、可再生能源以及加强灵活的电力系统运行方面进行投资。
图3 1990—2020年法国能源供应总量结构
(二)法国当代能源供给革命的制度演进
法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一份政策文件是200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计划》(ProgrammeNationaldeLuttecontreleChangementClimatique),它所规定的许多措施为能源、财政、农业、城市规划等领域的法律和附属法规所确认。单行能源法的缺位,不符合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政治和欧盟政治情景。经过讨论,法国于2005年7月13日制定了《能源政策法》(LOIdeProgrammeFixantlesOrientationsdelaPolitiqueÉnergétique)(10)该法法文原文请见法国政府立法网站https://www.legifr-ance.gouv.fr/jorf/id/JORFTEXT000000813253,英文译文请见Global-Regulation网站https://www.global-regulation.com/translation/france/1704782/act-no.-2005-781-of-13-july-2005-programme-laying-down-the-guidelines-for-energy-policy.htm.。该法确定了法国能源政策的下列目标(第一条):(1)促进法国能源独立和确保法国能源供应安全;(2)确保具有竞争性的能源价格;(3)(特别是通过防止温室效应加剧)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4)通过确保所有人有权获得能源,保证社会和国内的凝聚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该法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理能源需求、实现能源供应来源的多元化、发展能源领域的研究以及确保运输和储存能源的手段适应需求(第二条)。它规定应对气候变化是法国能源政策的优先事项。该法规定了增加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国家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实现能源来源的多样化和提高能源效率的具体目标。该法建立了能源高级委员会,由其负责管理能源部门的所有方面(包括鼓励提高能源效率的白色证书计划)。关于管理能源需求,它规定2005—2015年期间每年降低2%的能源强度,此后至2030年每年降低2.5%。关于碳排放,它规定2050年前每年减少3%,总共减少75%。法国制定了《2004年气候计划》,并根据2005年《能源政策法》关于每2年制定一次气候计划的要求,制定了2006年、2009年、2011年、2013年气候计划。
关于能源结构多元化,2005年《能源政策法》第四条规定:(1)到2010年,法国能源需求的10%由可再生能源满足,用电总量的21%来自可再生能源,来自可再生能源的供热量增加50%,此后根据发展情况确定2020年的目标。(2)为了保障能源供应、能源独立、国家竞争力以及应对气候变化,2020年之前继续发展核电,在2015年前将新一代核反应堆投入使用,从而维持核电在电力生产中的比例。(3)保障石油、天然气和煤炭领域的供应安全,特别是为了满足峰值用电,保持水电和热电、供热的潜能。(4)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支持生物燃料的发展,鼓励提高有关部门的竞争力,在2005年底前将生物燃料和其他可再生燃料在全国市场上销售的运输用汽油和柴油总量中的能源含量提高到2%,在2010年底前提高到5.75%。(5)国家确保化石燃料占主导地位部门的能源供应安全,特别是通过促进用于相同能源的供应来源的多元化和可持续性,通过使用长期合同以及供应终端消费设备所用能源的多样化。
2007年,法国政府就可持续发展问题发起一场全国性大讨论,名称为“Le Grenelle de l’environnement”(意为“环保大讨论”)(11)在法语中,“grenelle”(格勒内尔)原意是指关于一项计划或者决策咨询的超级大讨论;当政府将某一问题推出来进行这种讨论的时候,意味着它认为该问题是一个需要认真和严肃对待的问题。,核心是关于私营部门在这一领域的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和对社会负责的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为此,法国政府成立了6个工作小组,聚集了来自政府以及企业、工会、环保和消费者的非政府组织、学术界等非政府方面的人士,讨论如何重新定义法国的环境政策并提出了相关建议。这些建议设定了法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经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了一系列建议,并在2008年初提交给议会。法国议会在此基础上制定了2009年《格勒内尔法(一)》(LaloiGrenelleI)和2010年《格勒内尔法(二)》(LaloiGrenelleII)两部法律。它们规定所有在法国开展活动的大公司都必须编制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事项的年度报告。前者的规定主要是原则性和框架性的,后者规定了一个更详细的实施框架。这两部法律关于能源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到2050年将碳排放量降低到2009年的1/4,二是实现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占比达到23%,三是运用财政手段(如税收和上网电价)支持实现《支持可再生能源国家行动计划》中的目标(12)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The French legislation on extra-financial reporting:built on consensus[EB/OL].[2022-03-03].https://www.diplomatie.gouv.fr/IMG/pdf/Mandatory_reporting_built_on_con-sensus_in_France.pdf.。
作为标志着法国向彻底低碳清洁能源转型的第一部法律,《能源转型法》分为8编(第一编“目标”、第二编“建筑用能改造”、第三编“发展清洁交通”、第四编“反对浪费,发展循环经济”、第五编“发展可再生能源”、第六编“加强核安全和信息透明度”、第七编“精简可再生能源审批程序”、第八编“促进公众参与”),共计215条(13)国内不少文献称该法分为8章,这是错误的,因为该法在结构上实际上分为编(titre)、章(chapitre)、条(article),且第一、二、四、六和八编并没有分章。。第一编标题的全称是“为了实现能源转型、加强法国的能源独立和经济竞争力、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确定共同目标”,包括2条内容。第一条明确提出了法国能源生产和消费的中长期六大目标:碳减排(为实现2030年前欧盟减排量40%的目标作出贡献)、降低化石能源消费占比、降低核电占比、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2050年前能源终端消费总量减半(与2012年相比)以及2050年前垃圾填埋总量减半[4]。
降低化石能源消费占比、降低核电占比和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这三个目标直接事关能源供给结构变革。降低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目标方面,2030年前将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占比相对2012年减少30%,并且根据每种化石能源的碳排放系数对该目标进行调整。降低核电占比方面,2025年前将核电的发电总量占比降至50%。2017年7月,法国能源和环境部长胡洛特宣布在2025年前关闭17座核反应堆的计划,从而实现该法规定的降低核电占比目标。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方面,到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在最终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占比提高至23%,至2030年提高至32%;相应地,可再生能源在2030年占电力生产的40%,占最终热能消费的38%,占最终燃料消费的15%和占燃气消费的10%。第五编标题全称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让法国能源多样化和开发法国领土内资源”,分为“共同条款”“水电特许权”和“补充性技术措施”3章,共计19条。它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措施包括:(1)实施“多项许可合一”改革。在全国使用一张许可证涵盖“使用风电机组、铺设天然气管道、安装水利设施”等许可事项,从而简化可再生能源审批手续,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门槛。(2)加强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在该法实施后2年内,法国建设、安装了1 500条天然气管道,助力更好地从农业废弃物中提取生物质能源;安装了更多的光伏发电设施;进一步加强了水利设施的现代化管理水平。(3)实施激励政策。鼓励积极开发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促进电力系统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动员公众积极投资小规模的可再生能源项目。
2019年11月8日,法国制定《能源与气候法》(LOIrelativeàl’énergieetauclimat)。该法为法国能源和气候政策确立了框架和目标,规定了一些重要措施,侧重4个主要领域:逐步弃用化石燃料,发展可再生能源;促进改造非节能建筑;引入指导、管理和评估气候政策的新工具;加强对电力和天然气部门的监管。能源供给结构变革方面,该法的主要内容是:(1)关于到2030年应当减少的化石燃料消费量(相比2012年),从此前的30%提高至40%。其中包括到2022年弃用煤电,对现有化石燃料发电设施的碳排放规定上限(0.55 TCDE/MWh)。(2)关于发展可再生能源,要求到203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占比33%;要求在建筑面积1 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仓库和商业建筑上安装可再生能源发电装置;允许可再生能源社区生产、消费、储存和销售可再生能源(包括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购买协议),在社区内分享由社区发电装置所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直接或通过聚合器进入所有相关能源市场。(3)支持发展氢能产业,鼓励低碳和可再生氢气部门,2030年产量达到工业氢气总消费量的20%~40%,并实施良性氢气的支持和可追溯系统。(4)减少对核电的依赖。其中包括在2035年将核电在电力结构中的占比降至50%,在2020年夏季之前关闭核电站的两座反应堆,追求电力组合的多样化(14)IEA.Country file:France #overview[EB/OL].[2022-03-03].https://www.iea.org/countries/france.。
此外,需要辩证地认识法国《能源法典》(Codedel’énergie)。作为法典化运动的一部分,法国2005年决定制定《能源法典》。由于编纂过程中存在大量争议和分歧观点,直到2011年5月9日,第2011-504号法令才颁布了《能源法典——立法部分》(Codedel’énergie-Partielégislative)并于次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直到2015年12月30日,第2015-1823号法令才颁布了《能源法典——监管部分》(Codedel’énergie-Partierégle-mentaire)并于次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但《能源法典》是汇编性质的,而且大量内容已经被后来制定的单行法所修改,特别是《能源转型法》和《能源与气候法》修改了它的许多内容。
三、英国的能源供给革命与制度演进
(一)英国的能源供给革命历程
就第一次工业革命而言,英国是第一个大规模实现产业化的国家,其能源支撑是工业领域从薪材时代向煤炭时代在较短时间内的成功转型。到20世纪40年代末,煤炭在英国能源生产和供给中都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并具有长期影响。特别是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英国生产的全部能源几乎都是煤炭,虽然水电项目生产了很少的一次电力,但是所有其他燃料或是进口(如石油),或用煤炭生产(如城镇煤气和电力)[10]。
在英国从煤炭时代向油气时代的转型决策过程中,实现军事战略决策和解决煤炭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问题是两个关键的催化剂。时任海军大臣,后来任首相的丘吉尔在英国海军20世纪初的3次大规模扩军中,要求新建军舰都以石油为燃料,并提出“石油的安全与确定性存在于品种多样性”[11]。煤炭在成功支撑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同时,其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也严重危害民众生命健康和损害财产,解决方案主要是促进清洁用煤以及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英国进入油气时代的能源革命始于19世纪70年代,基于60年代北海石油发现的油气生产。随着北海油气生产能力的不断提高,石油和天然气在英国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例迅速上升,而煤炭则呈下降趋势。1978年,英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中,煤炭占比已经从1968年的92.17%下降到41.90%,原油从0.17%上升到32.30%,天然气则从1.64%上升到20.09%。此后,原油和天然气产量持续增长,占比保持在50%~80%之间[10]。
英国第一次提出减碳目标是在1990年,承诺经过碳达峰后,在2005年降回到1990年水平。随着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订立和生效,英国积极采取措施,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向低碳清洁转型的能源革命。到1998年,英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中,煤炭占比已经从1988年的25.53%下降到8.96%,原油维持在50%左右,天然气则从16.98%上升到31.34%;到2008年,煤炭占比已经下降到6.45%,原油下降到44.48%左右,天然气上升到39.45%,而可再生和废弃物能源占比从1988年的几乎为0上升到2.26%[10]。到2008年末,英国的碳排放水平比1990年下降了21%,是其《京都议定书》项下承诺的近2倍;就电力生产而言,自引入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以来,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加了3倍;在GDP没有下降的情况下,随着石油和天然气需求的下降,英国的油气产量和进口量均呈下降趋势[12]。
在2000年其北海油气产量达到峰值后,英国石油和天然气产量下降很快,并在2004、2005和2006年先后成为天然气、原油和石油产品的净进口国,进而成为能源净进口国[13]。根据英国石油公司统计,在英国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中,煤炭、原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核能和水电的占比分别是2.7%、34.6%、37.8%、17.4%、6.5%和0.9%。如果将天然气视为清洁低碳能源的话,低碳清洁能源占比高达62.7%;电力生产能源来源方面,可再生能源、天然气、核能、水能、煤炭、石油和其他发电量的占比分别是40.87%、36.49%、16.09%、2.08%、1.73%、0.29%和2.46%;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中,风能、太阳能和其他(地热、生物质、生物燃料等)所占比例分别为59.15%、10.02%和30.83%[8]。人均碳排放量在2000—2019年期间也有大幅下降,从12.5吨/人下降到了7.3吨/人(15)IEA.Country file:France #overview[EB/OL].[2022-03-03].https://www.iea.org/countries/france.。1990—2020年英国能源供应总量结构变化如图4所示(16)IEA.Country file:United Kingdom #overview[EB/OL].[2022-03-03].https://www.iea.org/countries/united-kingdom.。
图4 1990—2020年英国能源供应总量结构
(二)英国当代能源供给革命的制度演进
进入21世纪后,在国际和欧盟的气候政治增强以及北海油气产量下降的背景下,英国从制度上采取并在实践中落实更为积极的能源转型措施,推动本国的能源供给革命。首先是制定并实施增加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供应的制度。2002年英国《公用事业法》(UtilitiesAct),规定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从2002年开始实施可再生能源义务(renewable obligation)制度。该法明确规定电力供应商是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的责任主体,并规定了大型可再生能源电量在供应商总电量中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同阶段的具体比例:2003年达到3%,其后逐年递增,到2010年达到10.4%,到2015年达到15.4%。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实施以后,英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发电量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2%。2005年,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的范围扩大到了北爱尔兰地区。英国电力监管机构天然气电力市场办公室(OFGEM)的电力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renewables obligation certificate,ROC,又称“绿证”)的签发以及ROC交易体系的运行和监管。
2003年2月,英国政府发表能源白皮书《我们的能源未来:创造一个低碳经济》(OurEnergyFuture:CreatingaLowCarbonEconomy),确立了四个方面的能源目标[14]。(1)推动英国走上减排之路。实现到2050年二氧化碳减排大约60%的目标,并在2020年取得实质性进步,从而成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贡献者。(2)维持能源供应的可靠性。(3)促进英国和其他地区的竞争性市场,从而支撑经济的持续增长速度和生产力的提高。(4)确保英国每一个家庭能够获得充足和价格上负担得起的供暖。它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构建低碳经济的国家。为了从法律上确立该白皮书所提出的能源政策目标和措施,2003年英国制定《可持续能源法》(SustainableEnergyAct),就可持续能源政策的制定和促进,就相应修改2000年《公用事业法》相关条款等事宜,做出了规定。它们正式开启了英国以低碳清洁转型为核心的能源法律政策转向。
此后,英国不断制定并完善关于气候变化和低碳清洁或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和法律,促进能源供应向低碳清洁转型。例如,1976年英国颁布第一部《能源法》,并先后制定了1983年《能源法》、2004年《能源法》、2008年《能源法》、2010年《能源法》、2011年《能源法》、2013年《能源法》和2016年《能源法》。2004年《能源法》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管理和鼓励使用在内的事项做出了规定。自此,每部《能源法》都事关应对气候变化或者促进低碳清洁或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等领域。
2006年6月,英国制定《气候变化和可持续能源法》(ClimateChangeandSustainableEnergyAct)以提升其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贡献。该法对减少碳排放、减轻燃料贫困、促进微型发电和使用可再生能源资源产生的热量、遵从与碳排放和燃料及电力使用有关的建筑法规、与发电和供电有关的可再生能源义务,调整电力传输费用以及有关机构的职责等事宜做出了规定。
2008年11月,英国制定2008年《气候变化法》(ClimateChangeAct)和2008年《能源法》这两部单行法。其中,前者使英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制定气候变化单行法的国家。2008年《气候变化法》主要就下列事项做出了规定:(1)落实减碳目标,设立了到2050年实现减排80%的碳排放目标;(2)规定实行碳预算制度,落实减碳目标;(3)建立气候变化委员会;(4)授权建立以限制碳排放、鼓励减少排放或从大气中清除碳的活动为目的的交易方案;(5)适应气候变化;(6)授权就减少家庭废物的产生和更多回收所产生的废物提供经济激励事宜,制定方案;(7)家庭废物的收集;(8)授权就一次性手提袋的收费做出规定;(9)修订2004年《能源法》中关于可再生运输燃料义务的条款。2008年《能源法》主要就下列事项做出了规定:(1)燃气进口和储存;(2)可再生能源发电;(3)电力传输;(4)向小型低碳发电商付款;(5)能源设施和油井的退役;(6)核设施运行期间产生的废物的管理和处置;(7)石油许可证;(8)第三方进入石油和天然气基础设施以及管道改造;(9)与能源事务有关的报告;(10)天然气和电力市场管理局的职责;(11)可再生能源供热的付款;(12)天然气表和电表以及电力安全;(13)与核事务有关的设备、软件和信息的安全。
2009年7月,英国政府发布白皮书《英国低碳转型计划:气候和能源国家战略》(TheUKLowCarbonTran-sitionPlan:NationalStrategyforClimateandEnergy)。这一计划提出了一套全面改革的政策和路径,通过彻底改变英国的能源体系,落实2008年《气候变化法》所确定的2050年碳排放量降至1990年水平的80%以及系列性五年目标。其中,到2020年,在2008年水平的基础上,减排18%;40%的电力来自低碳能源,其中30%来自可再生能源;资助4个煤电站碳捕获和封存示范项目;建设新的核电站。
2010年《能源法》主要就事关应对气候变化或者促进低碳清洁或可再生能源的下列事项做出了规定:碳捕集与封存技术的示范、评估和使用;关于发电脱碳以及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开发和使用的报告;天然气或电力供应许可证持有人提供利益;天然气和电力市场管理局(Gas and Electricity Markets Authority)的职能;国务大臣在天然气和电力市场方面的一般职责;发电许可证;获准供应天然气或电力的经营者。
2011年《能源法》主要就事关应对气候变化或者促进低碳清洁或可再生能源的下列事项做出了规定:房屋业主和住户提高能源效率的安排和融资;私人出租房屋的能源效率;能源公司促进减少碳排放和家庭供暖费用;能源消耗、效率和关税的信息;提高能源供应安全;上游石油基础设施和下游天然气加工设施的市场准入;针对能源供应公司的特别行政管理制度;与海上输电和配电有关的许可证修改;核建设工地安全;核工地和海上基础设施的退役;关于使用管道进行碳捕集和封存;关于减碳目标贡献的年度报告;与英格兰住宅能源效率有关的行动;可再生能源资源发电;北爱尔兰可再生供暖激励;煤炭管理局职权;2004年《能源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修改。
2013年《能源法》主要就事关应对气候变化或者促进低碳清洁或可再生能源的下列事项做出了规定:脱碳目标范围的确定以及与之相关的职责;鼓励低碳发电或确保供应安全目的的改革电力市场或与之相关的事宜;核事监管办公室(Office for Nuclear Regulation)的设立和职能;政府管道和储存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可行使的权利;战略和政策声明的谋划,国内天然气和电力供应;需要能源许可证的活动类别的扩大;发布命令要求受监管者向天然气或电力消费者提供补偿;在调试期间的海上输电;国务大臣设定与产生的某些成本有关的费用;烟雾和一氧化碳警报器。该法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为了保障燃煤发电站退出电力供应系统后的能源供应,规定建设核电的便利化举措;二是将2008年《气候变化法》设定的去碳化目标进一步推迟。它开启了英国新的电力市场改革,而主要目标是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重新进行制度设计,通过上网电价与差价合约的形式,逐渐取消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
2016年《能源法》主要就事关应对气候变化或者促进低碳清洁或可再生能源的下列事项做出了规定:将“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有限公司”(Oil and Gas Authority Ltd.)更名为“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Oil and Gas Authority),并重新规定其作为英国油气开发管理和监管机构的职能;上游油气基础设施的使用权;近海设施、海底管道和上游油气基础设施的废弃;为履行条约目的的信息披露;与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和管道有关活动的收费;自2016年5月12日(即该法通过之日)不再签发新的陆上风电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即未获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的陆上风电站所发电力不能用以履行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但是规定了8种可以作为例外的日期。
四、德法英能源供给结构变革与制度演进的启示
能源的生活之要和生产之基属性,决定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稳定能源供应的支撑;能源活动(特别是能源消费活动)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尤其是气候变化),催生了国际社会能源转型的“政治正确”导向。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德国和法国以及曾经的主要成员国英国在气候变化国际政治上的引领决策和活动,是其向低碳清洁能源转型、进行能源供给结构变革的驱动力。德法英都在追求面向低碳清洁的能源供给结构变革,人均碳排放量(见图5)(17)Eurostat.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per capita[EB/OL].[2022-03-03].https://ec.europa.eu/eurostat/web/products-datasets/-/t2020_rd300.和能源强度(见图6)[15]都呈现下降趋势。
图6 2000—2019年德国、法国和英国能源强度趋势
中国自2014年以来开始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重大能源安全战略,顺应国际气候政治的趋势,提出“双碳”目标,然而,要进行能源供给结构深刻变革以完成能源供给革命面临着诸多复杂而艰巨的挑战。考察德法英能源供给结构变革和制度演进,可以发现在驱动因素的耦合性、曲折道路的多因性、当代变革的气候政治决定性、尊重市场规律的应然性、科技及其运用的必然性、理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六个方面对中国具有启示,有助于中国在能源革命过程中通过健全推动能源供给结构变革制度实现能源供给革命,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并保障其成果。
第一,每一次能源供给结构变革都与产业化、科技进步或者政治决策密不可分,驱动因素具有耦合性。例如,第一次工业革命背景下能源供给结构从薪材时代向煤炭时代的转型,主要是在自由市场条件下产业化和科技进步相互促进、不断发展而催生、推动和完成的。进入21世纪后,中国能源消费总量急剧增加,成为世界上石油(产品)、天然气和能源总量的最大进口国以及碳排放总量最大的国家。以多元能源供应安全和节能减排为两个核心议题的当代能源问题,事关中国整体安全。这要求中国从产业化、科技进步和政治决策的耦合性方面,就能源供给结构变革做出决策,制定充分考虑耦合性的政策、法律和制度。
第二,每一次能源供给结构变革都经历或者需要经历一个曲折的过程,而其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的、科技的、政治的、政府(管理)能力的、国际的等。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制度从1990年《电力上网法》的简单粗暴规定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法》的成熟体系的形成,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在其2021年能源政策评述中,国际能源署建议法国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根据其构成实行动态零售电价,推动能源供应结构转型[9]。中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着手进行面向市场化的能源改革,但是在有些“硬骨头”领域收效不大,于“双碳”目标下和互联网科技时代更显改革任务艰巨,以致有人信心不足或丧失信心,应付差事。因此,必须认识到中国的能源供给结构变革进程的曲折性,坚信通过克服种种困难,前途是光明的。
第三,在德法英的当代能源供给结构变革进程和制度演进中,国际、欧盟和它们国内的气候政治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气候政治是当代的一种“政治正确”的政治,它意味着反对应对气候变化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特别是德国国内气候政治的影响更为突出。然而,非理性的、过度的“政治正确”会催生不切实际的或者非常难以实现的制度性目标,特别是在气候政治的“政治正确”与更优先种类的“政治正确”(如国际政治的“政治正确”)发生冲突的情形下,可以2022年俄乌冲突背景下的欧盟及其成员国追随美国的“政治正确”为例。英国1990年做出的在2005年将碳排放降回到1990年水平的承诺,德国2021年对《气候变化法》的修改,都是明显事例。2021年修改的德国《气候变化法》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碳中和以及年度目标的规定,就是非理性的、过度的“政治正确”的表现。中国顺应气候政治,在国际和国内层面采取包括进行能源供给变革在内的诸多措施,体现了大国担当。但是也应该看到,2018和2019年不少地方不顾客观实际和蛮干的煤改气政策和措施,就是追求过度的气候政治的“政治正确”的表现。中国应该吸取他国和本国的教训,根据中国实际,尊重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基于并发展科技,量力而行,稳步变革,不追求过度的“政治正确”。
第四,虽然气候政治和制度(特别是气候政治)在包括能源供给结构变革的当代能源转型推进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但是应当尊重市场规律、科学而合理地运用国家财政政策予以推进,而且转型后长期的、稳定的、公平的、透明的低碳清洁能源结构和秩序需要基于市场机制予以维护。2009和2012年修改后的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就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对发电商的财政支持规定所引起的政府财政成本上升、光伏发电过度且低水平发展、严重扭曲市场就是明显的教训事例。为此,国际能源署在其2020年能源政策评述中强调:德国需要促进具有成本—效益的市场化路径来支持预期的多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增长;能源转型的成本和效益需要以公平和透明的方式在所有部门和终端用户之间进行分配[6]。对于法国运用财政手段支持实现其《支持可再生能源国家行动计划》中的目标,国际能源署在其2020年能源政策评述中建议法国立足一体化,减少工具及其功能的重叠,废除鼓励浪费化石燃料消费的例外规定[9]。中国是一个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的国家,有时仍然受到直接干预(或管控的计划)烙印的很大影响。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所采取的一些国家财政经济补贴等激励措施方面,例如对电动汽车的先“车补”、后“电补”且缺乏合理衔接,就是缺乏基于尊重市场规律的一体化考量的表现。一方面,中国需要吸取德国和法国的教训,结合国际能源署能源政策评述中的有关合理建议,完善可再生能源招标电价等制度和机制[16],激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商通过不断的科技和管理创新来降低发电成本,而不是以固定电价让它们依靠财政补贴政策生存并催生腐败;另一方面,需要借鉴德国关于电力消费者(特别是特殊行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比例、电网和电力供应商既接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但不得赢利的做法,并以此助力实现“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电力体制改革目标。
第五,基于科技的能源结构变革本身以及运用科技的能源变革管理,对于能源供给结构变革制度都具有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积极或者消极影响,需要在总结自己和他人经验并且吸取教训的基础上不断改进,这样才能少走弯路,避免过多的或者不必要的“摸着石头过河”。在德国,无论是2009年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还是2021年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它们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确定方式和方法的规定,由于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工具以及新科技(计算)方法,出现严重的政府失灵以及过度扭曲国内和欧盟市场,以致欧盟介入。当代互联网科技条件下,多学科、多技术、多手段深度融合,政府各种管理和干预措施的漏洞往往会无处遁形。如果政府不对拟用措施进行事先实验、运用和评估并查漏补缺,市场主体往往会利用措施的漏洞来获取暴利或者攫取非法利益,不仅扭曲市场、出现政府失灵,而且浪费国家财政等经济资源。对于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确定方式和方法的失败教训必须牢记,而且对中国而言还必须纠正目前仍然存在的类似问题,并制定科学的决策程序,避免重复出现类似的问题。
第六,能源结构变革的可持续性及其结果的稳定性,需要理性政策措施和法律制度的支撑、推进和保障,而且政府在支撑和推进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能源供给结构变革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对制度建立、机制确立以及政策落实做出规定,从而推进能源供给结构变革,保障变革成果。在其2019年能源政策评述中,国际能源署就建议英国不断将能源政策和战略转化为法律或者附属法规,并据之对发展有关能源(特别是可再生能源)给予财政支持[13]。理性的法律制度不仅要求立法和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更重要的是政策和法律制度在实质内容上遵循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理论,否则就会造成法律实际上难以得到实施的结果。例如,《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由于缺乏对电这一能源产品具有实时平衡性特质(18)实时平衡性是指电力从发电厂生产到用户消费(包括实际消费和存储)必须同时完成,如果生产出来的电力不能即时消费,就不得不弃掉。的科学认知,缺乏基于经济学理论对新建和扩建电网需要投资、对电网企业是市场主体这两方面的科学认知,以致在出现法律纠纷和诉讼时难以得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果。求偿金额超过17亿元的2018年自然之友诉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一案(19)该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2)支付2015年1月1日起弃风电、光电对应燃煤(发电)所排放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参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2018)甘民终679号民事裁定书。至今无果,就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