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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抑或天理
——《论语》“礼之用,和为贵”章的汉、宋阐释研究

2022-08-01皮迷迷

现代哲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和为贵朱子礼乐

皮迷迷

汉、宋学术转型乃儒学史上一重大问题,其所牵涉的政治、社会、历史转变极为复杂,所包含的思想、学术、观念差异纷繁杂多,若仅以寥寥数语做概括,未免失于表浅,若欲细究其中条理,则又千头万绪,枝节众多。就此而言,《论语》一经因记载事迹多端,广涉万理,遍及为学、为政、德性、礼乐等多个方面,是为考察汉、宋思想之别的绝佳文本。《学而》篇的“礼之用,和为贵”章,看似寻常,细究之下,实为汉、宋儒者对礼乐内涵不同理解的关键所在。(1)前人研究多关注章中“小大由之”句的上属和下属的读法,亦有研究注意到此章的异代歧解,然未能揭示异代阐释差异背后更为根本和深刻的思想学术差异。此章内容如下:

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

从字面上看,此章是孔门弟子有若对“礼”与“和”之关系的阐述。其中有待解释的问题包括:一,为什么礼之用以“和”为贵?二,“和”当作何理解?三,“小大由之”的“之”所指为何?四,“小大由之”当上属还是下属?五,为什么“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是“不可行”的?历史上,汉唐儒者与宋儒对此章的解释产生了极大差异。不同的解读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思想与观念背景,这种差异缘何产生?均是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一、汉学解读:作为政教之法的“礼”与“乐”

汉儒对此章的解释,今可见者唯有马融对“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一句的注解:“人知礼贵和,而每事从和,不以礼为节,亦不可行。”(2)[魏]何晏集解、[唐]陆德明音义、[宋]邢昺疏:《论语注疏》(宋蜀刻本),桂林:广西师大出版社,2019年,第34页。虽然简略,但可以明确的是,马融将“礼”与“和”看成是相辅相须的两个部分,“和”不必然与“礼”关联在一起,亦可以独立于“礼”存在,而只有以“礼”节制的“和”才是值得推崇的。

宋人邢昺的《论语注疏》发挥其义云:

正义曰:“此章言礼乐为用相须乃美。“礼之用,和为贵”者,和,谓乐也。乐主和同,故谓乐为和。夫礼胜则离,谓所居不和也,故礼贵用和,使不至于离也。“先王之道,斯为美”者,斯,此也。言先王治民之道,以此礼贵和美,礼节民心,乐和民声。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是先王之美道也。“小大由之,有所不行”者,由,用也。言每事小大皆用礼,而不以乐和之,则其政有所不行也。“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者,言人知礼贵和,而每事从和,不以礼为节,亦不可行也。(3)[魏]何晏集解、[唐]陆德明音义、[宋}邢昺疏:《论语注疏》(宋蜀刻本),第34页。

根据邢《疏》,此章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前一个部分是“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主在提出“礼之用,和为贵”的观点。在此,“和”被理解为“乐”的代称,则此章表面论“礼”“和”关系,实则论“礼”“乐”关系。对于为何以“乐”解“和”,邢昺给出的理由是“乐主和同”,显系沿用《礼记·乐记》之说:“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4)[汉]郑玄注、[唐]孔颖达正义、吕友仁整理:《礼记正义》中册卷47,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470页,第1470页。根据邢昺之说,“礼”和“乐”各有所主,亦各有所偏。“礼胜则离”亦是称引《乐记》之言“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对于“离”字,邢昺以“居不和”解之,乃援引郑玄对《乐记》“礼胜则离”的注文:“离谓析居不和”(5)[汉]郑玄注、[唐]孔颖达正义、吕友仁整理:《礼记正义》中册卷47,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470页,第1470页。,意为礼本为定尊卑名分,过胜则易导致生活共同体的分裂离析,是为失和。因此,“礼之用,和为贵”的意思是,因为主于分别差异的“礼”存在着导致析居不和的可能,施用者才要在施用之时,辅以和同人民的“乐”,“先王之道斯为美”谓先王正是了解“礼”“乐”各自的特性和关系,才以礼乐相须之道治民。后一个部分是“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在邢昺看来,“小大由之,有所不行”与“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是并列结构,是顺承前文礼乐相辅方可为治的思路,从礼胜而少乐和乐胜而少礼两个方面,阐述礼乐不相须带来的偏弊。

邢昺之疏虽成于宋代,但其所本乃南朝皇侃所撰《论语义疏》(6)四库馆臣论邢《疏》云:“晁公武《读书志》称其亦因皇侃所采诸儒之说,刊定而成。今观其书,大抵翦皇氏之枝蔓,而稍传以义理。”(参见[清]纪昀总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第1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919页。),其述此章章旨云:

此以下明人君行化,必礼乐相须。用乐和民心,以礼检民迹。迹检心和,故风化乃美。故云“礼之用,和为贵”。和即乐也。变乐言和,见乐功也。乐既言和,则礼宜言敬。但乐用在内为隐,故言其功也。(7)[梁]皇侃撰、高尚榘校点:《论语义疏》,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7页。

显而易见,邢《疏》对此章旨义的把握,对于“和”的理解,以及对章内各段逻辑结构的划分,皆深受皇《疏》影响。和邢《疏》有所不同的是,在解释为何人君行化必礼乐相须时,皇《疏》对礼、乐进行了内、外的区分,以礼主“检民迹”,即对民的外在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定,以乐主“和民心”,对民的内心情感进行调适。在皇《疏》看来,正因礼、乐有内、外之分,有子才没有说“礼之用乐为贵”,而是变“乐”言“和”,以彰“乐”呈现于外的功用。

虽然皇《疏》成于玄风炽盛的六朝,解经不可避免地带有玄学色彩,但其书广揽自东汉至南朝众家经说,学者称其“博极群籍,囊括古义”(8)参见简博贤:《今存南北朝经学遗籍考》,台北: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75年,第241页。。 汉代对礼乐问题的基本认识,在皇《疏》中被继承了下来。在先秦两汉的思想文本中,礼与乐是一组常被并举的概念,且与政治教化紧密关联。《论语》中,孔子云:“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9)[魏]何晏集解、[唐]陆德明音义、[宋]邢昺疏:《论语注疏》卷17,第477页。《孝经》云:“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10)[唐]李隆基注、[宋]邢昺疏、金良年整理:《孝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62页。《礼记·经解》云:“广博易良,《乐》教也……恭俭庄敬,《礼》教也。”(11)[汉]郑玄注、[唐]孔颖达正义、吕友仁整理:《礼记正义》下册卷58,第1903页。可以说,礼乐是政治教化的重要开展方式。而在政教的具体开展中,礼与乐所承担的功能各有不同,这与礼、乐各自的特性有关。

对于礼、乐的特性及其表现在政教中的具体功能差异,《礼记·乐记》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分疏:其说云:“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12)[汉]郑玄注、[唐]孔颖达正义、吕友仁整理:《礼记正义》中册卷47,第1455-1456页,第1456-1457页,第1472页,第1470页,第1477页,第1470页,第1477页。在《乐记》的理解中,音声起于人心对于外物的感受,是人的内在情感对外部世界的一种反应,这种感受并不是个人的、差异化的,而是普遍存在于人群之中,不因人的地位、才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的。那么,乐作为一种演奏出来的音声,就自然能够与人心相感通,对人内在的情绪感受产生影响。这种“内”的特性,使乐在政教中具备了“和”的功用:“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13)[汉]郑玄注、[唐]孔颖达正义、吕友仁整理:《礼记正义》中册卷47,第1455-1456页,第1456-1457页,第1472页,第1470页,第1477页,第1470页,第1477页。正因为乐能够普遍作用于人心,内在地影响和塑造人的情绪、感受,才能够将千千万万存在智性、德性差异的心灵,在情感体验上统合在一起。相较而言,礼的属性与功用都甚为不同:“乐由中出,礼自外作”(14)[汉]郑玄注、[唐]孔颖达正义、吕友仁整理:《礼记正义》中册卷47,第1455-1456页,第1456-1457页,第1472页,第1470页,第1477页,第1470页,第1477页。,“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15)[汉]郑玄注、[唐]孔颖达正义、吕友仁整理:《礼记正义》中册卷47,第1455-1456页,第1456-1457页,第1472页,第1470页,第1477页,第1470页,第1477页。,“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16)[汉]郑玄注、[唐]孔颖达正义、吕友仁整理:《礼记正义》中册卷47,第1455-1456页,第1456-1457页,第1472页,第1470页,第1477页,第1470页,第1477页。。就内而言,人的情感体验虽然可以相通,但就外而言,人与人之间显然存在着年龄、性别、样貌、才智、出身、境遇的诸种差异,而礼正是基于这种形于外的差异和分别所建立的秩序。简言之,乐是内在的、温和的、潜移默化的政教方式,礼是外在的、庄敬的、秩序井然的政教方式。二者各有所长,就意味着各有偏弊。《乐记》云“乐胜则流,礼胜则离”(17)[汉]郑玄注、[唐]孔颖达正义、吕友仁整理:《礼记正义》中册卷47,第1455-1456页,第1456-1457页,第1472页,第1470页,第1477页,第1470页,第1477页。,“乐由天作,礼以地制。过制则乱,过作则暴”(18)[汉]郑玄注、[唐]孔颖达正义、吕友仁整理:《礼记正义》中册卷47,第1455-1456页,第1456-1457页,第1472页,第1470页,第1477页,第1470页,第1477页。。乐之弊在于流荡无节,以至于恣肆,礼之弊在于严苛过甚,以至于怨离,因此,好的政教模式必须礼乐相互配合,正可互救偏弊。

汉朝礼乐相配的政教模式可以上溯至五帝三王之时。汉武帝策问云:“盖闻五帝三王之道,改制作乐而天下洽和,百王同之。”(19)[汉]班固撰、颜师古注释:《董仲舒传》,《汉书》第8册卷56,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496页。推崇儒术的汉代政治亦重礼乐之功。自汉初起,就不断有儒者在讨论汉应当如何在承秦大乱之后,继周之业,开展政教。一种看法认为当“定制度,兴礼乐,然后诸侯轨道,百姓素朴,狱讼衰息”(20)[汉]班固撰、颜师古注释:《礼乐志》,《汉书》第4册卷22,第1030页。,进行汉代的礼乐创制;另一种看法认为,应该先据先王之礼乐行教化于民,达到太平之后方能治礼作乐(21)《白虎通·礼乐》云:“太平乃制礼作乐何?夫礼乐所以防奢淫。天下人民饥寒,何乐之乎?功成作乐,治定制礼。”又董仲舒云:“王者未作乐之时,乃用先王之乐宜于世者,而以深入教化于民。教化之情不得,雅颂之乐不成,故王者功成作乐。”(参见[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98页;[汉]班固撰、颜师古注释:《董仲舒传》,《汉书》第8册卷56,第2499页。)。可见,礼乐在两汉政治中确实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西汉武帝行封禅、郊祀,东汉光武立明堂、辟雍,河间献王“聘求幽隐,修兴雅乐以助化”(22)[汉]班固撰、颜师古注释:《礼乐志》,《汉书》第4册卷22,第1071页。等等。

本于先秦两汉对于礼乐政教问题的基本认识,皇、邢二《疏》在解释先王能够通过“礼之用,和为贵”达至美政时,自然会想到变“乐”言“和”。一方面,以“和”解“乐”,符合先秦以来对“乐”的政教功能的认识;另一方面,五帝三王以来的理想政治皆是通过以礼乐为主的政教模式实现的,正因礼、乐各有所主、各有所偏,在举政教之法时往往礼乐并称。因此,在汉学的视野中,有子此言是在古典政教的语境之中,称赞先王礼乐相须的美政,并强调二者在政教中的互补关系。

二、宋学视角:作为天理之节文的礼乐

前儒对于“礼之用,和为贵”章的解释,到了宋代,尤其是到了朱子处,发生了重大的转变。首先,朱子对“礼”做出了新的定义,“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23)[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卷1,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1页,第51页。;其次,朱子对“和”也有不同解释,“和者,从容不迫之意”(24)[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卷1,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1页,第51页。,将“和”描绘成一种呈现于行礼之人身上的状态、气象,只字不提“和”与“乐”的关系。一旦放弃了以“乐”解“和”,朱子就必须重新解释为什么“礼之用,和为贵”,毕竟在前儒的理解中,“乐”与“和”的关系才是更为密切的,而主于分别和秩序的“礼”是庄敬、严明的,很难与“和”关联起来。

朱子云:“盖礼之为体虽严,而皆出于自然之理,故其为用,必从容而不迫,乃为可贵。”(25)[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卷1,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1页,第52页,第52页。朱子抓住“礼之用”的“用”字,转以体、用关系解释礼、和关系。此一思路盖出于范祖禹、谢良佐诸儒,《四书章句集注》云:“范氏曰:‘凡礼之体主于敬,而其用则以和为贵。’”(26)[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卷1,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1页,第52页,第52页。范氏以礼为体、以和为用,但是仍未跳出以“乐”解“和”的传统:“敬者,礼之所以立也;和者,乐之所由生也。”(27)[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卷1,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1页,第52页,第52页。上蔡亦说:“礼乐之道,异用而同体。”(28)[宋]朱熹撰:《朱子语类》卷22,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765页。范、谢二氏之所以仍然将“乐”纳入到解释之中,大抵是因为对礼、和关系尚未能妥善处理。而朱子以“从容不迫”解“和”,实际上悄然转变了“礼之用,和为贵”的发生场景——从一个施展政教的场景转向了个人德性修养的场景。于是,“礼”就变成了个人修养过程中用以约束、规范自己的“体”,“和”则是自然呈现于外的一种宽缓舒泰的气质。

如此一来,前人对此章的结构安排就不得不做出调整。原本“小大由之,有所不行”与“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是分别在描述礼胜与乐胜的偏弊,如果礼与和并不是二事,就不存在相辅相须的问题,因为礼本身就已经是“先王之道,斯为美”的全部内容,那么“小大由之,有所不行”就无法讲通。因此,宋儒改变了原有的章句结构,将“小大由之”句上属(29)《四书章句集注》引程子云:“程子曰:‘礼胜则离,故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以斯为美,而小大由之。’”可知程子即是将“小大由之”上属。(参见[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卷1,第52页。),新的结构变成两个部分,前半部分是“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意思是先王之道以礼为治,礼之发用于人之身能够从容不迫,故而为美,正因如此,无论事之大小,皆须由礼而行;后半部分是“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在此,朱子贯彻了不以“乐”解“和”的原则:“承上文而言,如此而复有所不行者,以其徒知和之为贵而一于和,不复以礼节之,则亦非复理之本然矣,所以流荡忘反,而亦不可行也。”(30)[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卷1,第51-52页,第51页,第52页。“和”作为一种显露于外的精神状态、行为表现,只有以礼为节,或者说以礼为其内在之质,发见于外才是恰当、中节的。显然,经过朱子的解释,整章的重点落在了“礼”的一端,相较于发用的“和”,作为本体的“礼”显然是更为根本和紧要的。《朱子语类》云:“有礼而不和,则尚是存得那本之体在。若只管和,则并本都忘了。就这两意说,又自有轻重。”(31)[宋]朱熹撰:《朱子语类》卷22,《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4册,第763页,第759页。并且,礼与和不为两事,而是合为一体,此“和”是“礼中之和”。

然而,为什么朱子以“从容不迫”来解“和”?这是一种怎样的“和”?主于严敬的“礼”如何能够发用成为“和”?在《语类》中,朱子与弟子们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在《集注》中,朱子对于“礼”与“和”的一贯性做了如下解释:“盖礼之为体虽严,而皆出于自然之理,故其为用,必从容而不迫。”(32)[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卷1,第51-52页,第51页,第52页。又云:“愚谓严而泰,和而节,此理之自然,礼之全体也。”(33)[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卷1,第51-52页,第51页,第52页。无论是“自然之理”还是“理之自然”,所强调的都是“礼”合于自然的属性,《语类》载:

先生问学者:“今人行礼,多只是严,如何得他和?”答者皆不契。曰:“只是要知得礼合如此,所以行之则和缓而不迫。盖圣人制礼,无一节是强人,皆是合如此。且如孔子与上大夫言时,自然誾誾;与下大夫言时,自然侃侃。在学者须知道与上大夫言合用誾誾,与下大夫言合用侃侃,便自然和……黄有开因举先生旧说云:“且如父坐子立,君尊臣卑,多少是严!若见得父合坐,子合立,君合尊,臣合卑,则无不安矣。曰:“然”。(34)[宋]朱熹撰:《朱子语类》卷22,《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4册,第763页,第759页。

朱子指出,礼之行虽看似严格,与“和”无涉,但追根溯源,礼在本质上是圣人顺应自然所制。父坐子立,君尊臣卑,形式上是严格的仪节,但从“礼”是“天理节文之自然”的角度来看,这些仪节的设置,皆是合于人心,并非自外强迫人去遵守。因此,以“从容不迫”解“和”,重在“不迫”,因礼于人不迫不违,才能有从容之态,而非是在行礼时故意做出从容不迫的样子。

在朱子看来,“和”不仅与“礼”有着内在的贯通性,二者更是不可分割的一体。因此,前儒以乐主和、礼主敬的分别,是他着力要摒除的。《语类》载有弟子问“礼之用,和为贵”句云:“今观《内则》一篇,则子事父母之礼亦严矣。然下气怡色,则和可知也。观《玉藻》《乡党》所载,则臣之事君,礼亦严矣。然一爵而言言,二爵而油油,君在与与,则和可知也”(35)[宋]朱熹撰:《朱子语类》卷22,《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4册,第759-760页,第760页,第760页,第767页,第762-763页,第763页。,弟子认为《礼记》《论语》诸篇所载之礼,有严有和,心疑为什么“礼之用”当以“和”为贵。朱子答曰:“如此,则和与礼成二物矣。须是见得礼便是和,乃可。如‘入公门,鞠躬如也,如不容’,可谓至严矣!然而自肯甘心为之,而无厌倦之意者,乃所以为和也。”(36)[宋]朱熹撰:《朱子语类》卷22,《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4册,第759-760页,第760页,第760页,第767页,第762-763页,第763页。朱子反对从仪节表面的严、和来看待礼,如此是将严、和区别对待,未能识得“礼”的本质。无论具体的仪节规定是严格还是和缓,就礼本是合于人心之自然而言,人心甘情愿去行之,因此是和的。

然而,朱子如此解“和”,与一般人对礼的直观感受终究有所差异。因此,朱子所谓的“和”显然不是表浅的感受,而是需要经过一番认知的工夫才能领会。朱子答弟子如何能做“和”的工夫时云:“且如今人被些子灯花落手,便说痛;到灼艾时,因甚不以为痛?只缘知道自家病合当灼艾,出于情愿,自不以为痛也。”(37)[宋]朱熹撰:《朱子语类》卷22,《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4册,第759-760页,第760页,第760页,第767页,第762-763页,第763页。朱子以灯花烫手与灼艾二事为喻,无论是灯花落手还是艾灸,都会让人产生灼痛感,但只因人在理性上能够认知艾灸的功效,才心甘情愿灼艾而不生畏。因此,如果没有一番穷理工夫,寻常人自然是无法认知和体验此种深层之“和”。

对于朱子不沿袭前儒之说,以“乐”解“和”,弟子们亦存困惑。有弟子问:“诸先生以和为乐,未知是否?”朱子答:“和似未可便说乐,然亦有乐底意思”(38)[宋]朱熹撰:《朱子语类》卷22,《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4册,第759-760页,第760页,第760页,第767页,第762-763页,第763页。。又有弟子问: “和便是乐否?”朱子曰:“也是礼中之乐,未便是乐。乐中亦有礼,如天子八佾,诸侯六,大夫四,士二,又是乐中之礼。”(39)[宋]朱熹撰:《朱子语类》卷22,《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4册,第759-760页,第760页,第760页,第767页,第762-763页,第763页。对于是否能够以“乐”解“和”,朱子的态度多少显得有些暧昧。一方面,他并未明确否定“乐”与“和”存在着关联,但另一方面,他却反对仅是以“乐”解“和”,因为相较于“乐”,“礼”才是朱子更加重视的对象。在先秦两汉文本中各有所主、各有所职的礼与乐,到了朱子处,“乐”被统入了更加广义的“礼”之中。事实上,已经有弟子意识到“乐”的尴尬处境。有弟子问:“礼以全体言,何故用和?”朱子曰:“如此,则不消得乐。”(40)[宋]朱熹撰:《朱子语类》卷22,《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4册,第759-760页,第760页,第760页,第767页,第762-763页,第763页。虽然朱子在此并不赞同对乐的消解,但显然乐教在宋时已无实践的可能。朱子云:

此等礼,古人目熟耳闻,凡其周旋曲折,升降揖逊,无人不晓。后世尽不得见其详,却只有个说礼处,云“大礼与天地同节”云云。又如乐尽亡了,而今却只空留得许多说乐处,云“流而不息,合同而化”云云。(41)[宋]朱熹撰:《朱子语类》卷74,《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7册,第 2974页,第 2877页。

古乐亦难遽复,且于今乐中去其噍杀、促数之音,并考其律吕,令得其正;更令掌词命之官制撰乐章,其间略述教化训戒及宾主相与之情,及如人主待臣下恩意之类,令人歌之,亦足以养人心之和平。(42)[宋]朱熹撰:《朱子语类》卷74,《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7册,第 2974页,第 2877页。

礼教包括礼文与礼容,即便礼容不全,礼文亦足为参考。乐教不然,若无音律与演奏之法,则其教无从施展,乐之理只能附入礼的理论中加以认识和讨论。纵然朱子提出了几种关于恢复乐教的可能方式,也仅仅是对行礼过程的配合,对人心略施感染而已。

三、从汉、宋之别看礼乐内涵的转变

汉唐儒者与宋儒对于此章解释的巨大差异,源自汉、宋儒学的转向,尤其是对礼乐问题所产生的认识转变。

汉唐儒学对“礼”之内涵的理解、研习《礼》经的方式以及对“礼”在政治与社会生活层面的实践模式,至宋代发生了深刻转变。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宋代在政治模式、社会结构、经济形态等各个方面的重大转变。(43)自内藤湖南以降,日本学者多以宋代为中国近世的开端,并从政治史、法制史、科举史、都市史、宗祖史、农业史、商业史等多个侧面细致研究了宋代相较于此前时代的深刻变化。基于科举制度建立起的天子-文官行政体系,打破了旧有的门阀贵族政治,加快了社会阶层的流动,商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与教育的普及推动了市民社会的兴起,也带来了更复杂的社会身份组成。这种种变化,让据说是对上古三代治世之法的记载的《礼》经中的很多内容,变得难以施用。(44)因时势移易而导致礼乐为虚名、难以继续发挥政教功能的问题,在唐代已经显露出来。(参见冯茜:《唐宋之际礼学思想的转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20年。)朱子以古今庙祭的变化为例云:“古者各有始祖庙,以藏祧主。如適士二庙,各有门、堂、寝,各三间,是十八间屋。今士人如何要行得!”(45)[宋]朱熹撰:《朱子语类》卷74,《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7册,第3036-3037页,第3037页。“唐大臣长安立庙,后世子孙,必其官至大臣,乃得祭其庙,此其法不善也。”(46)[宋]朱熹撰:《朱子语类》卷74,《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7册,第3036-3037页,第3037页。古今之变,让经书中所记载的庙祭变得难以施行。一方面,宋之士人无法像古之士人般立十八间屋的二庙,另一方面,唐代的庙制改革则让普通之士无法立庙。

其次,当经典所载具体名物度数难切世用,对经典的解释目标与方法也会随之发生改变。礼为圣人所制,此一信念为整个儒学传统所遵奉,但圣人所制之礼要如何理解与应用,在历史中却有着不同的看法。汉代去古未远,尚能以经书敷治,以礼乐行政教,皮锡瑞《经学历史》云:“惟汉人知孔子维世立教之义,故谓孔子为汉定道,为汉制作。当时儒者尊信六经之学可以治世,孔子之道可为弘亮洪业、赞扬迪哲之用。朝廷议礼、议政无不引经;公卿大夫士吏,无不通一艺以上。”(47)[清]皮锡瑞撰、周予同注释:《经学历史》,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6页。然而,自东汉末天下大乱,经书的权威性开始动摇。一个显著的转变是,六朝儒生开始不满足于只是解释六经文字,而是尝试透过六经文字去认识隐藏在六经背后的制作者——圣人本体,于是出现了诸如“六籍是圣人之筌蹄,亦无关于鱼兔矣”(48)[梁]皇侃撰、高尚榘校点:《论语义疏》,第110页。的说法,经典解释开始转向玄理化与抽象化。但《礼》经作为六经中最具体、最有规定性的文本,极难被义理化和抽象化,赵翼称“六朝人最重三《礼》之学,唐初犹然”(49)[清]赵翼撰、王树民校正:《廿二史札记校正》,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440页。,《礼》经之学在六朝仍为显学,直到宋代才发生根本性转变。

经典解释方式的转变也带来了对教化问题的全新认识。汉人对教化的理解,遵循经书中所载的始于三代的礼乐政教模式,圣人所设的礼乐制度为不同阶层、不同身份之人安排了相应的的行为规范和德性要求,伴随着礼乐开展,实现化民成俗。因此,人所能学和所当遵者,不过圣人所制之法而已。职是之故,汉儒的人性理论以圣凡之性悬绝(50)如董仲舒之“性三品”说,即以圣凡悬绝,“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参见董仲舒撰、苏舆义证:《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11-312页。),而宋儒在圣凡同禀天命之性的层面上,将遥不可及、深不可识的圣人降至人间,对“圣人之心”的讨论也日益深入。程子云:“读书者,当观圣人所以作经之意,与圣人所以用心,与圣人所以至圣人,而吾之所以未至者,所以未得者,句句而求之,昼诵而味之,中夜而思之,平其心,易其气,阙其疑,则圣人之意见矣。”(51)[宋]程颢、程颐撰,王孝鱼点校:《伊川先生语十一》,《河南程氏遗书》卷25,《二程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322页。在程子看来,比六经文字更重要的是圣人所以作经之意与圣人用心,而这些皆是凡人可以企及的。朱子问弟子《尚书》当如何看,弟子答:“须要考历代之变。”朱子曰:“世变难看。唐、虞、三代事浩大阔远,何处测度?不若求圣人之心。如尧则考其所以治民,舜则考其所以事君。且如《汤誓》,汤曰:‘予畏上帝,不敢不正。’熟读岂不见汤之心?”(52)[宋]朱熹撰:《朱子语类》卷74,《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6册,第2632页。在宋儒看来,世变万千而制法不一,所不变者,乃圣人所以为法之本,把握此本,即是把握圣人之心,圣人虽远,若能体贴圣人之心以应世变,则无虑世变。因此,凡人所学,不再是六经文字、圣人制法,而是直接学做圣人。

与这些转变相应,宋儒发展出了一套处理礼乐问题的新思路,朱子云:“圣人有作,古礼未必尽用。须别有个措置,视许多琐细制度皆若具文,且是要理会大本大原。”(53)[宋]朱熹撰:《朱子语类》卷84,《朱子全书》(修订本)第17册,第2878页。即突破具体的礼文科条,转而探寻礼文背后的义理基础。(54)陈畅指出,礼乐经由性理奠基,得以从封建制中分离出来,但这不意味着封建礼乐的问题被取消了,而是以精神内核的方式重现于平民化时代的伦理秩序。(参见陈畅:《理学视域中的道统与政教——以朱子〈论语集注〉为中心的考察》,《现代哲学》2018年第1期。)礼的性质不再是三代圣人治世之迹或圣人所设之法,而成了“天理之节文”。学者学礼,应该通过这些节文度数,去把握圣人制礼时所遵循的天理(55)冯茜认为“礼就其原则和精神实质而言是自然、自在而非人为的,圣人制礼是对它的顺应,礼学研究的目标在于揭示圣人制礼时所依循的基本原理。”(参见冯茜:《唐宋之际礼学思想的转型》,第13页。),礼与理之间实现了贯通。可以看到,当“礼”被关联于“天理”之时,宋儒不仅对礼的本质进行了重新定义,还开启了对礼的正当性的重新论证。在汉儒看来,礼的正当性无需论证,圣人制礼这一信念本身就保证了礼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而到了宋代,经典对现实世界的解释力与规范性极大减弱,导致古礼的正当性成为问题,天理而非圣人,成了礼的合法性的根本依据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朱子言礼,常以“天理之节文”称之,但在“礼之用,和为贵”章的注解中,却多了“自然”二字。一方面,“天理节文之自然”固然是要解释礼何以能“和”,另一方面,对“自然”的强调也与宋儒对礼的正当性的重新论证有关。天理固然已经成为礼之合法性的新依据,但是仍需说明,作为“天理之节文”的礼为什么应该为人所接受?事实上,礼乐作为一种“制作”之物,它与自然人性之间天然地存在某种紧张。传统儒学的典型处理方式于《系辞传》的描述中可见一斑:“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易传·系辞传》)即通过一种关于圣人取法自然以制作文明的叙事,调和两者之间的紧张。宋儒亦承袭了这一思路,不过朱子所谓的“自然”已非实然之自然,而是应然之自然,即“天理之自然”。在对弟子关于《乐记》中“礼胜则离,乐胜则流”一句的发问作答时,朱子云:

朱子用“天理”与“自然”将礼与乐涵摄其中,指出礼貌若严敬而乐看似和乐,只不过是圣人于一整体中暂立之界限,实则无本末内外之分,那么,天理即是自然,礼乐既合天理,亦合自然。

四、简短的结语

礼学作为中国独有之学,在漫长的历史中,既积累了丰富的制度层面的实践,也发展出了复杂的思想义理体系。近年来,古代礼学思想颇受学界关注,既有对郊祀、禘祫等专礼的研究,也有一些断代礼学思想研究。然而,从儒学史或思想史的视野出发,对礼学思想的发展脉络所进行的研究,尚有充分的开展空间。一方面,从汉代到宋代,礼乐内涵及其功用的转变,为认识儒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视角。礼乐问题既是汉、宋之学关切的核心议题,也是推动汉、宋学术转向的一股关键动力。汉代以礼乐为政教之法,能通经致用;郑玄精研三《礼》,遍注群经,更是塑造了以礼学为底色的经学体系。然而,经典中所载礼乐之制,毕竟为先王遗法,其礼文纵可敷治一时,却难以范围万世,此种以礼学为核心的经学阐释体系,沿至于宋代,终于发生根本变革。另一方面,汉、宋之学对礼乐问题的不同理解,树立了两种不同的礼学模型。一种以礼乐制度为本,一种以礼乐精神与义理为本。这两种礼学模型,构成了此后清代汉、宋学术论争与调和过程中的重要议题。(57)如乾嘉汉学的代表学者凌廷堪的学术就就表现出“以礼代理”的思想倾向,而晚清曾国藩曾提出“礼学经世”的主张,即是希望通过对制礼之义和当代之世的结合,实现汉、宋融合。(参见张寿安:《以礼代理——凌廷堪与清中叶儒学思想之转变》,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凌鹏:《“世变方殷”中的“礼学经世”演变史——兼论曾国藩汉宋之学与经世学的融合》,《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由此可见,礼乐问题对于理解汉、宋学术之变及各自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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