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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数字产品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

2022-07-29石红莲王钰良孔希贤

价格月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口贸易

石红莲 王钰良 孔希贤

(西北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引言

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严重冲击了国际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但同时使得通过数字网络实现的跨境服务贸易需求剧增。国际数据公司(IDC)报告(2020)预测,2022 年数字化领域将贡献全球65%的GDP。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货物贸易下降7%、服务贸易下降19.9%,但数字贸易逆势增长4.3%,充分彰显了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背景下数字贸易对稳定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作用。UNCTAD将数字贸易定义为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开展的服务与货物贸易,贸易对象大多属于知识密集型产品与服务,对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2]发达经济体在数字贸易领域一直占据优势地位,2019年其数字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高达76.1%,为保持垄断地位,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博弈的工具。以美国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强国,为获取数字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超额垄断利润,凭借“301条款”,以知识产权侵权为名限制中国高科技产品进出口,引发各界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3]在此背景下,基于知识产权保护视角讨论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其数字产品出口的影响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

提高数字产品出口首先需要明晰其影响因素,已有文献从不同视角探讨了影响数字贸易的相关因素。岳云嵩和赵佳涵(2020)实证检验发现跨境资本流动、服务业发展、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均会促进数字产品出口的增长。[4]齐俊妍和强华俊(2021)研究发现双边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对数字服务出口存在显著阻碍作用。[5]周念利和陈寰琦(2020)研究认为区域贸易协定(RTA)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提高显著促进参与国数字服务出口。[6]彭羽等(2021)、孙玉红等(2021)的研究也得到了相似的结论。[7][8]也有一些研究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角度讨论对数字贸易的影响,陈寰琦(2020)发现签订“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对数字贸易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9]周念利和姚亭亭(2021)发现严格的跨境数据流动管制不利于数字服务进口。[10]

此外,本国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出口国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本土企业研发与创新,从而提升出口国企业的出口竞争优势。[11]Rafiquzzaman(2002)研究发现加拿大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显著促进其出口贸易。[12]Vichyanond(2009)研究发现一国专利保护水平越高,其专利密集型行业出口越多。[13]随后Maskus&Yang(2013)分析了82个国家对美制造业出口数据也验证了这一结论。[14]黄先海等(2016)通过研究中国微观企业进出口贸易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将扩大国内企业的出口扩展边际。[15]周念利和李玉昊(2021)利用双边数字贸易跨国面板数据,基于扩展的引力模型实证检验发现,签订涵盖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的RTAs能有效促进缔约方数字产品出口。[1]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主要从对外直接投资、服务业发展、信息化水平、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措施、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是否签订“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以及是否签订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等方面分析对数字产品出口的影响,但目前关于出口国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数字贸易影响研究的文献较少。鉴于此,笔者选取2020年数字产品出口前52个国家或地区中的47个国家和地区作为研究对象,其数字产品出口额约占世界数字产品出口总额的97%,考察这些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数字产品出口的影响,并尝试解决核心控制变量选取导致的非稳健性问题与遗漏变量、双向因果关系所造成的内生性问题,细分数字服务和经济发展水平异质性所带来的数字产品出口促进效应的非均衡性问题。

二、计量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

(一)计量模型的构建

研究核心是考察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其数字产品出口的影响,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纳入模型,并借鉴赖敏和韩守习(2018)[16]等文献的做法选取控制变量,设定如下计量模型:

exportit=β0+β1IPRit+β2Zit+εit

其中,下标 i、t分别表示国家(地区)与时间,εit为随机扰动项。exportit表示本国数字产品出口额,IPRit表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Zit为控制变量,包括服务贸易开放度(open)、人均国民收入(pgni)、技术许可规模(pat)、人力资本水平(h)、研发强度(rd)、物质资本(physical)、互联网覆盖规模(net)。考虑到各变量之间数值的差异性,在各变量参与回归的过程中对被解释变量数字产品出口额(export)、控制变量人均国民收入(pgni)、技术许可规模(pat)以及互联网覆盖规模(net)进行对数化处理。

变量的说明与数据来源

1.被解释变量:本国数字产品出口额(export)。目前关于数字贸易的定义与测度尚未形成统一的方法,采用UNCTAD发布的 《ICT服务贸易和ICT赋能服务贸易》(2015)中定义的可数字交付的服务贸易来测度数字产品出口,并根据《扩大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的12类细分服务贸易中涉及可数字交付服务贸易的6类加总计算得到。中国信通院《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 (2020)》、岳云嵩和赵佳涵(2020)以及彭羽和杨碧舟等(2021)均采用此方法。数据来源于UNCTAD数据库。

2.核心解释变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IPR)。考虑样本数据可得性与连贯性,选取世界经济论坛(WEF)发布的《世界竞争力报告》中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来衡量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该指标评分范围为1~7,1分代表最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7分代表最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3.控制变量。服务贸易开放度(open)用服务贸易总值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即用服务贸易依存度来表示服务贸易开放度;人均国民收入(pgni)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来衡量;技术许可规模(pat)用知识产权使用支付费用来衡量;人力资本水平(h)用服务业从业人数占全部从业人数比重衡量;研发强度(rd)用研发支出占GDP比重衡量;物质资本(physical)用固定资本投资占GDP的比重表示;互联网覆盖规模(net)用固定宽带订阅量表示。全部数据均来源于世界银行的世界经济发展指标统计数据库,针对缺失的样本数据采用插值法补齐。变量描述性统计及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如表1与表2所示。表2中各解释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均小于10,表明不存在明显的多重共线性。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2 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

(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本国数字产品出口的关系

图1至图3的散点图与线性拟合回归线展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本国数字产品出口之间的关系。图中线性拟合回归线均呈现向右上方倾斜的趋势,并且图2中回归线向右上方倾斜的程度大于图3,这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本国数字产品出口呈正相关关系,且知识产权保护对OECD国家的正向影响大于非OECD国家,初步证实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对本国数字产品出口存在促进作用。

图1 全样本散点拟合图

图2 OECD国家样本散点拟合图

图3 非OECD国家样本散点拟合图

三、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一)基本检验及结果分析

在模型筛选上,通过似然比检验与豪斯曼检验发现使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更为有效。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表中模型(1)是不加任何控制变量、仅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对数字产品出口影响的回归,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对数字产品出口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即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有助于促进数字产品出口。表中模型(2)~(8)是在模型(1)回归的基础上逐步加入服务贸易开放度、人均国民收入、技术许可规模、人力资本水平、研发强度、物质资本以及互联网覆盖规模等控制变量。回归结果显示,加入一系列控制变量后,知识产权保护估计系数依然显著为正,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数字产品出口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此外,模型 (2)~(8)的 R2从0.2318逐渐上升到0.6621,表明随着控制变量的不断加入,模型设定逐渐趋于合理,这也说明了控制变量选择的合理性与方程设定的规范性。

表3 基础回归结果

(二)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

1.内生性检验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会促进数字产品出口,另一方面,数字产品出口增加会反过来刺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这表明两者之间可能存在双向因果关系,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内生性。借鉴余长林(2015)[17]的做法,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人均国民收入变量的滞后一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工具变量,运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和广义矩方法(GMM)进行内生性检验,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结果表明,在考虑内生性问题之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一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仍然显著为正,与基础回归结果保持一致。以上结果说明,在控制模型潜在的内生性问题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数字产品出口的影响结果并未受到较大干扰,基准结论依然成立。

2.稳健性检验

为验证基准回归结论的稳健性,尽量降低核心解释变量选取对估计结果的影响,再运用国际产权联盟发布的《国际产权指数报告》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重新进行回归。考虑到模型中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仍然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和广义矩方法(GMM)进行估计。从表4结果可以看出,核心解释变量回归系数的方向及显著性水平都与基准回归结果保持一致,可见研究结论并不会随知识产权保护指标选取的不同而改变,研究结论是稳健的。

表4 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结果

(三)异质性检验

1.基于OECD和非OECD国家分组的估计

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样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数字产品出口可能会有不同影响。周念利和李玉昊(2021)认为签订含有数字知识产权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会显著促进发达经济体数字产品出口,而对发展中经济体没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笔者将47个国家分为OECD国家和非OECD国家两组样本,分别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数字产品出口的影响,旨在证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下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对其数字产品出口影响的异质性。表5中第(1)列为OECD国家分组,第(2)列为非OECD国家分组,在区分OECD国家和非OECD国家之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对数字产品出口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OECD国家核心解释变量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说明对于OECD国家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对其数字产品出口具有显著促进作用。非OECD国家核心解释变量系数虽然为正,但不显著,且系数明显小于OECD国家分组的回归系数,说明对于非OECD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对其数字产品出口没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可能原因在于:OECD国家普遍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主要依靠自主创新来获取技术进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打击违法模仿行为,保护创新者的权益,激励企业创新发展,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促进数字产品出口。而非OECD国家普遍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其技术进步需要依靠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虽然能够激励本国企业自主创新,但也会导致本国企业的模仿成本与贸易成本增加,减少中间品贸易带来的技术溢出效应,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其数字产品出口的正向影响不显著。

表5 基于OECD和非OECD国家分组的估计结果

2.基于细分数字产品出口分组的估计

由于不同数字服务行业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同样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不同数字服务行业的产品出口也影响各异。因此,进一步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细分数字产品出口的影响也非常重要。UNCTAD将可数字交付的服务贸易分为6类,分别是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ICT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娱服务。表6的回归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对细分数字产品出口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对ICT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的产品出口有显著促进作用,其中ICT服务的回归系数大于其他商业服务。而对个人文娱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的影响虽然是正向的,但促进作用不显著。而在保险服务行业甚至还出现了回归系数为负的现象,这与预期相反。可能的原因在于:ICT服务行业属于研发密集型和专利密集型的制造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比较敏感[14],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正向效应比较明显。其他商业服务行业主要包括管理与咨询服务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防范数据、商业秘密等信息被黑客等不法分子窃取,服务提供者可基于数字互联网平台发展更多的潜在客户,扩大其出口份额。个人文娱服务包括大量的视听服务,这类服务版权要求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能够抑制盗版行为。金融服务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数字技术的应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是指知识产权使用费,包括特许经营和商标许可费、研发成果使用许可费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捍卫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促进了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出口。保险和养老服务行业其竞争优势在于管理与服务,对知识产权保护不敏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对其的作用有待进一步研究。

表6 细分数字产品出口的估计结果

四、结论与启示

研究结论如下:第一,某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对其数字产品出口具有显著促进作用,运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和广义矩方法进行内生性检验以及替换核心解释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之后,该结论依然成立。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或地区数字产品出口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显著促进数字产品出口,而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对数字产品出口的正向影响不显著。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行业数字产品出口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对ICT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金融服务、个人文娱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的正向影响不显著,对保险服务具有负向影响。

从知识产权保护视角探究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其数字产品出口的影响,为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理论与实证支持,同时也为各国加快数字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视角和新路径。启示如下:第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能够促进数字贸易发展。中国应该主动加强本国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力度,逐步完善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提升企业内生创新发展动力,促进我国数字产品贸易发展。第二,基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数字产品出口影响各异。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数字经济领域也走在世界前列,但面对来自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我国在某些领域仍被“卡脖子”。因此,应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知识产权尤其是国际知识产权的申请能力,提高出口企业的比较优势,促进我国数字产品出口,同时也要兼顾风险与收益,结合我国国情合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贸易促进效应。第三,不同数字服务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程度有所差异。要增强电子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等对知识产权保护敏感度高的数字贸易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研发密集度和专利密集度高的行业发展,培育知识产权保护所形成的出口竞争优势。第四,国际数字贸易知识产权制定的话语权仍被发达经济体所主导。因此,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协定的谈判与国际数字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并对现有贸易协定中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升级与扩充,在新的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争取加入关于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与规则,进一步提升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话语权,积极参与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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