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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数字贸易发展探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22-07-28岩高鹤谷口洋志

价格月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跨境规则贸易

王 岩高 鹤谷口洋志

(1.长春大学 经济学院, 吉林长春 130022;2.长春工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3.日本中央大学 经济学部, 东京八王子 192-0393)

随着先进数字技术的应用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贸易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日本作为发达国家,其数字贸易发展势头强劲,而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数字贸易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也很快。尤其是近两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数字贸易发展。2019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国家层面对数字贸易发展作出了制度设计;2020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使得数字贸易发展愿景更加清晰。笔者通过梳理国内外已有的数字贸易内涵,广泛挖掘和斟酌选用多方数据来源,对日本数字贸易发展的现状及具体举措进行了分析,以期为中国优质高效发展数字贸易提供借鉴。

一、既有数字贸易的内涵

国内外学术界对数字贸易的研究方兴未艾,但截至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数字贸易概念。业界普遍认为,美国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的《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第一部分)》作出了数字贸易的首个定义,之后在第二部分进行了明显修改,涉及范围也更加广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数字贸易的定义是:数字贸易既包括数字化交付,也包括数字化发起但实物交付的货物和服务贸易。2020年初,OECD、WTO和IMF联合发布了《数字贸易测度手册 (第1版)》(以下简称 《手册》(2020)),将数字贸易定义为数字化订购贸易和(或)数字化交付贸易。2019年以来,中国一些科研院所相继发布了与数字贸易有关的研究成果,其中,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1][2]、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及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在各自发布的研究报告中均对数字贸易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认为数字技术等是开展数字贸易的重要依托,但对数字贸易具体包含范畴的认识有所不同。国内一些学者围绕数字贸易展开了研究,其中李忠民等(2014)[3]、周念利和陈寰琦(2019)[4]、马述忠和潘钢健(2020)[5]、蓝庆新和窦凯(2019)[6]等均提出了相关数字贸易定义,但他们对数字贸易的定义大多是在美国提出的概念基础上衍生而来的。

二、日本数字贸易的发展现状

目前,日本尚未就数字贸易定义进行“官方”解释,仍然采用了 OECD(2017)和美国 USITC(2014,Part 2)界定的概念。随着全球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日本对数字贸易的含义越发关注。为便于量化分析日本数字贸易发展实际情况,笔者依据最新发布的《手册》(2020)针对数字贸易的界定框架以及测度方法,秉持能够最大程度利用现有数据库和调查资料的原则来挖掘统计数据含义。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手册》(2020)的界定,数字化订购贸易与数字化交付贸易的统计对象可能存在部分重叠,即部分商品可能同时属于数字化订购和数字化交付范畴。为尽可能避免重复计算,仅将服务视为可数字化交付贸易的对象,下文直接将之称为“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另外,由于统计所限,根据各部分所需数据,笔者分别采用了日本官方调查数据、OECD统计数据及UNCTAD相关统计估计数据等进行分析,以期从多维视角全面考察日本数字贸易的发展现状。

(一)数字化订购贸易情况

为更好地反映数字化订购贸易情况,笔者详细分解了其中的组成部分,力求更加准确地反映数字化订购贸易的规模。如表1所示,从电子商务销售的B2B和B2C两大组成部分看,2014—2019年,B2B销售额在全部销售总额中的占比均在95%左右。从调查报告涵盖的交易商品看,绝大部分属于数字化订购、实物交付的交易对象。以2019年数据为例,可能是数字化交付的金融和其他服务的销售额在全部B2B销售额中的占比不足4%。因此,可近似地将B2B销售额全部视为数字化订购贸易范畴。

表1 2014—2019年日本数字化订购贸易规模 单位:亿日元,%

B2C中的调查对象涵盖了物品类、服务类和数字类商品。其中,物品类包括食品、生活家电、家具、服装等各种商品,明显需要通过数字化订购、实物化交付来完成交易。表1数据显示,2014—2019年,物品类销售额在B2C销售额中的占比均超过50%,是具有代表性的数字化订购贸易。服务类包括旅行服务、饮食服务、订票、金融服务、美容服务及医疗、保险、住房、教育等各种服务,这些服务可数字化订购,部分实物交付、部分数字化交付。数字类商品包括电子出版、付费音乐和电影、在线游戏和其他,基本可通过数字化订购、数字化交付完成交易。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数字类销售额在B2C销售额中的占比相对较小,基本在11%~13%,但这部分销售额计入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范畴内更为合理。

再来具体考察服务类销售额情况。其中,旅游服务销售额非常凸显,2018年、2019年其在服务类销售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为55.9%和54.4%,但显而易见的是旅游服务需要实物交付才能得以完成交易。此外,销售额处于其次地位的饮食、美容等服务同样需要实物交付。基于上述分析,大体可将电子商务市场调查中的服务类交易计算到数字化订购贸易范畴内。从表1可见,通过加总B2B销售额及B2C中的物品类、数字类销售额,可以得到日本数字化订购贸易总体规模:2014年为291.3万亿日元,到2019年则高达370.2万亿日元。

从国际比较看,美国、日本和中国的电子商务销售额一直位列前三甲。2015年,日本的电子商务销售额为2.495万亿美元,排名第二,但与美国的7.055万亿美元销售额相比,差距相当大;2017年美国依然以8.883万亿美元雄踞销售额之首,日本以2.975万亿美元位居第2,中国排名第3,销售额为1.931万亿美元;2018年美国的销售额有所下降,为8.640万亿美元,日本和中国的销售额继续攀升,分别为3.280万亿美元和2.304万亿美元。日本电子商务销售额占其GDP的比重不断攀升,从2015年的60%升至2018年的近66%,这个比重远远高于美国和中国。如果从跨境电子商务看,相关统计数据还处于零星碎片化状态,并且大多是估计值。根据UNCTAD相关统计资料,2015年跨境B2C进口额排名,美国、中国、英国、德国等均为主要跨境进口国,日本进入了前十名,其跨境B2C进口额约为20亿美元,仅占到全部进口商品总额的0.3%。2017年跨境B2C销售额排名前十国家中,日本排在美国、中国、英国之后,位列第四,销售额约为180亿美元,在全部B2C销售额中的占比约为12.2%,在出口商品总额中的占比约为2.6%。这些数据虽不全面,但可以据此判断出日本B2C的出口额要远远高于进口额。

(二)主要跨境数字化订购贸易伙伴

美国和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无疑是全球最大的,理所当然成了日本跨境电子商务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因此,日本与美国、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规模至少可以反映其80%以上的跨境电商交易情况,这也是日本在其官方调查报告中以中国和美国作为主要调查对象的重要原因。

从表2可知,2014年,日本与美国的跨境电商贸易总额为6757亿日元,与中国的跨境电商贸易总额为6261亿日元。2015年,日美跨境电商贸易总额为7400亿日元,日中跨境电商贸易总额为8166亿日元。2019年,日美跨境电商贸易总额为11897亿日元,日中跨境电商贸易总额为16870亿日元。不难发现,自2015年起,日中跨境电商贸易总额已经超过日美跨境电商贸易总额,且数据越来越大。

表2 2014—2019年日本与最主要跨境电商贸易伙伴的贸易情况 单位:亿日元

可见,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商的迅猛发展带动了中日跨境电商贸易额的大幅增加。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与中国、美国的跨境电商贸易一直处于顺差状态,且与中国的贸易顺差额远远高于与美国的贸易顺差额,2019年大约为2.6倍,中国已经成为日本跨境电商贸易最主要的进口国家。

(三)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情况

为分析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情况,《手册》(2020)中根据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 2010),详细列举了其中可视为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的项目,具体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项下的研发服务,专业咨询和管理咨询服务,建筑、工程、科学和其他技术服务,还有不包含于别处的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项下的视听和相关服务,健康服务,教育服务,遗产和娱乐服务。这些项目共涉及6大类,其中包含4大类以及2大类中的部分细分项目。鉴于目前OECD数据库的统计所限,细分项目没有具体统计数据。考虑到上述某些细分项目也可能正在通过数字方式得以实现,同时还存在通过数字平台等实现的数字交付贸易暂时还无法统计在内,为避免过于低估贸易额,笔者在分析2014年之后的贸易情况时,计算了其他商业服务和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的全部数据,而实际上目前列出的细分类也占据了这两大类各自的大部分内容。

1.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规模

从整体看,近些年来日本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进出口额都呈增长趋势。其中,出口额在日本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中的占比在55%左右,2019年该占比为56.9%,是截至目前最高的占比;进口额在日本服务贸易进口总额中的占比上升势头明显,从2014年的53.4%升至2019年的63.5%。一个明显的特点是,日本在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上始终处于大额逆差状态,而服务贸易总体呈顺差,可见日本在实物交付服务贸易项目上实现了更高的顺差。

将表3中的贸易规模具体分解到各大类,即从贸易结构看,日本的进出口贸易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出口贸易方面,知识产权使用费和其他商业服务这两项占据主流,两者出口额基本相当,2014—2019年出口额从340亿美元增至460亿美元,略有波动但整体呈增长趋势,在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中的占比也非常稳定,基本在40%左右;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占比是其中最小的一项,基本不足1%。进口贸易方面,其他商业服务独占鳌头,在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进口总额中的占比超过50%,2015年该占比接近60%,但总体呈下降趋势;而知识产权使用费(位列第2,占比16%~20%)和金融服务(位列第3,占比11%~16%)的进口额及其占比均呈上升趋势。与出口情况相同,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占比仍是其中最小的一项,在1%左右徘徊。

表3 2014—2019年日本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情况 单位:百万美元,%

2.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伙伴

从进出口贸易额看,美国、英国、新加坡、中国、德国、韩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是日本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的主要贸易伙伴。其中,美国是日本最主要的贸易伙伴,2014—2019年双边进出口贸易额由2014年的867.6亿美元增至2019年的988.6亿美元,贸易额绝对值呈上升趋势,但占比呈下降趋势,从2014年的45.%降至2019年的39.7%。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也是日本这6项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最重要的逆差来源国,表明美国在与日本的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中一直占有很大优势。与此相反,中国和中国香港是日本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重要顺差来源国和地区,其中,日本对中国的顺差额呈明显下降趋势,对中国香港的顺差额呈上升趋势,表明日本从中国进口数字化交付服务的积极性上升,中国的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竞争力有所提高。

三、日本发展数字贸易的重要举措

日本着力构筑国内信息社会由来已久,是一个特别重视立法建设的国家,以往出台的多部法律均与电子商务乃至数字贸易的发展密切相关,为其发展数字贸易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在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国际谈判和协调中,日本一直秉持积极的态度,所签订的数个多双边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都纳入了高水平的规则条款,目的是在数字贸易发展规则领域成为先行者和引领者。

(一)致力推进国内数字社会构筑

1.逐步加深数字社会形成内容

自2000年颁布《IT基本法》以来,无论时代如何变迁,日本一直着力发展信息技术(IT)、信息通信技术(ICT)及数字技术,致力成为世界最先进的IT国家乃至最先进的数字国家。梳理日本从构筑信息社会到数字社会的发展进程,其具有代表意义的IT战略举措主要有:2001年出台了着重于促进IT基础设施建设的 “e-Japan战略”;2003年出台了着重于促进IT利用的“e-Japan战略Ⅱ”;2006年出台了以“泛在(ubiquitous)环境”为目标的“u-Japan 战略”;2009年出台了强调社会包容 (social inclusion)和创新的 “i-Japan战略2015”;2012年设置了政府首席信息官(CIO);2013年内阁会议形成了“世界最先进IT国家创造宣言”,并连续4年进行变更;意识到数据大流通时代到来,基于2016年12月颁布的《官民数据活用推进基本法》,2018—2020年连续三年推出了不同核心目标的《世界最先端数字国家创造宣言·官民数据活用推进基本计划》,[7]2019年修订并实施了《数字手续法》,等等。

为更好应对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日本加快了数字社会构建步伐,开始谋划新的数字化发展战略,推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力争实现数字强韧化社会。日本构建数字社会主要基于10大目标的基本原则,实施改革的政策包括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促进私人部门数字化转型、设立数字厅以及建设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等几个方面。日本电子政府构建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步的,伴随不同时期出台的IT发展战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根深蒂固的问题。2017年5月30日,IT综合战略本部在其发布的《数字政府推进方针》中,第一次提出了“数字政府”的概念,并明确了日本“数字政府”的推进方针。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发布《数字政府实行计划》。其中,2020年的计划进一步强调要依托服务设计进行彻底的业务流程重组(BPR),以实现国家和地方政府信息系统互通及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最大限度简化行政手续、实现数字化,如全力推行纸质文件和盖章等事项的在线办理,推进一站式服务,解决数字鸿沟等相关社会问题。从私人部门方面看,大力促进数字化转型,以全面提高全社会数字化水平。具体包括推广人工智能(AI)、大数据(Bigdata)、物联网(IoT)、机器人以及3D打印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同时在保护个人信息、跨境数据流动安全、针对国际大型电商企业的商业行为采取防范措施以及消除数字鸿沟等方面采取相应对策。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便是在2020年9月宣布成立数字厅,数字厅直属首相内阁,主要负责方面事务:一是辅助内阁的事务,二是分担管理的事务。

2.积极完善国内相关法律体系

截至目前,日本并没有制定新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或数字贸易法,但通过梳理以往出台的相关法律可以发现,多部法律几经修订和完善,对日本电子商务及数字贸易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保障和支撑作用。2020年2月9日,除《数字厅设置法案》外,日本国会同时提出了《数字社会形成基本法案》及《与数字社会形成的相关法律建设有关的法案》,目前均在审议过程中,这是日本政府为加速推进日本数字社会构筑、推进数字改革进程的重要举措。《数字社会形成基本法案》内容包括:对数字社会的界定,基本理念,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从业者的责任,实施政策的基本方针,数字厅的设置等,意图在《IT基本法》基础上进行再次大幅度修订,直至取代《IT基本法》。另外,根据经济产业省官网相关资料和最新发展情况,笔者进一步整理出了如表4所列举的13部相关法律,其中,《有关法律适用的通则法》是各种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是可依据的基本法律之一;其余12部法律则由日本政府不同省厅等行政部门执行监督,可以从不同侧面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健康发展。

表4 日本国内与电子商务、数字贸易发展相关的立法情况

具体划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不正当赠品类及不正当标示防止法》《有关电子消费者合同的民法特例法》《特定商业交易法》等;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特定电子邮件发送合理化法》《禁止未经授权访问法》等;在资金支付及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结算服务法》《防止非法使用伪造卡和偷盗卡未授权取款以保护存款人的法律》等;从供给者角度进行整肃的法律主要有:《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特定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及发布者信息公开法》等;为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可提供直接保障的法律主要有:《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业务法》《行政活用信息通信技术推进法》(简称为《数字手续法》)等。此外,在近期数字化改革推进措施中,围绕书面文件及印章在线化办理等事项,日本政府计划进一步修订48部相关法律。

此外,还有多部二战后颁布且经最新修订的法律也都从不同方面起到了保障作用。如《食品卫生法》《酒税法》《药事法》《广播法》《旧物经营法》等。以《旧物经营法》为例,该法律对二手货物的相关业务加以必要限制,可以有效防止买卖赃物、盗窃及其他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迅速弥补损失。不难发现,该法律与电子商务中的C2C领域有一定相关性。

(二)积极参与国际相关规则制定

在多边和双边贸易协定谈判中,日本政府高度重视与数字贸易相关的规则谈判和制定。2009年至今,在日本签署的双边、多边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和自由贸易协定(FTA)中,带有明显数字贸易规则内容的共有9项,包含5项双边经贸协定和4项多边经贸协定,其中有7项协定已经生效和运行(见表5)。在这些协定中,《日美数字贸易协定》不仅是日本和美国首次签订的数字贸易双边协定,也是全球首个数字贸易方面的独立协定。该《协定》共包含22个条款,涉及目前广泛关注的各项数字贸易规则条款。其他多边、双边经贸协定都是单独列示(或包含)“电子商务”专章来阐述相关条款。《美墨加协定》(USMCA)中的第19章是专门的数字贸易条款,相关内容在表5最后一列,作为比较的参考协定。

表5 近些年来日本签署的自贸协定涉及数字贸易规则情况一览表

首先,通过进一步比较日本签署的经贸协定中涉及各项数字贸易规则,可以发现日本在签署TPP后的各项协定尤其是近两年来签署的协定中,所包含的高水平规则越来越多。如《通过电子方式跨境转移信息》《计算设施的位置》《源代码》《(政府)信息公开》《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等规则,表明日本已经逐步跻身于制定数字贸易规则引领者的行列。尤其是与美国签署的《日美数字贸易协定》,几乎囊括了目前数字贸易关注的全部内容,且首次出现了“禁止要求特定密码等的使用”等条款。其次,日本与不同缔约对象达成的规则存在明显差异。在日本签署的几个大型多边经贸协定中(如TPP、CPTPP、RCEP等以及与美国、英国签署的双边协定)均包含“通过电子方式跨境转移信息”条款 (都有不适用的情况),但与欧盟签署的EPA中却表明要在协定生效日起3年后再进行评价和商定,这意味着到2022年2月之前欧盟不接受利用电子方式进行自由跨境转移数据,日本在这方面作出了让步;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禁止“计算设施的本地设置”内容在EPA中并没有涉及,但在其他多个多双边协定中却都是重要的条款之一。第三,在2020年11月签署、2022年1月1日生效的RCEP中,日本与其中的新加坡、文莱、越南等7个东盟国家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一共9个国家早前就已分别达成双边EPA,在CPTPP缔约方中同样包含上述的新加坡、澳大利亚等6个国家。可见,日本在缔结新的多边协定谈判时,与多个缔约方已经建立了良好的经贸关系和谈判基础。但RCEP缔约方中还包含一些数字化发展水平不高的东盟国家,因此,RCEP中的相关规则相比于CPTPP总体上显得宽松一些,如“数字产品的无差别待遇”“禁止要求源代码等公开”等内容均未涉及。鉴于《日美数字贸易协定》是建立在既有合作和谈判基础上的,受USMCA的影响不言而喻,详细对比两份协定的数字贸易条款,除了个别条款和某些条款的细节描述有细微差异外,大部分规则都是相同的,且《日美数字贸易协定》整体上比USMCA更严格。而最近生效的《日本—英国全面EPA》与《日美数字贸易协定》相比,各项规则更是大同小异,两者堪称是目前最高标准的数字贸易协定。

综上,日本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上的触角已经遍及亚洲、欧洲、北美洲、大洋洲的主要经济体,在国际数字贸易治理方面的参与度非常高。另外,日本还参加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跨境隐私规则制度,力求在APEC经济体中使得尊重隐私的数据流动更加便利化。种种迹象都表明日本尤为重视在各个大型多边贸易框架下对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参与和引领。

四、日本数字贸易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基于对日本数字贸易发展现状的分析及其数字贸易国内外发展举措梳理,日本在数字贸易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经验可以给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中国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深与日本的经贸合作,充分借助已达成的多双边经贸协定平台,在数字贸易发展领域中乘胜追击,尽快实现弯道超车,跻身到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国家行列。

(一)积极完善数字贸易相关类别的统计

目前,日本不存在统一管理ICT产业的政府部门,电信产业由总务省负责管理,信息产业由经济产业省负责管理,不同职能部门作出相应管辖范围的统计。这种管理方式造成的最大问题是统计口径不统一、统计数据分散、与数字贸易密切相关的数据很难直接得到。面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菅义伟政府内阁官房IT综合战略办公室早在2020年就提出设立数字厅,并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抽调部分工作人员,以及面向公司招聘一定数量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到数字厅任职,其主要职能是协调各省与数字化相关的政策,制定统领性政策方针和目标,2021年9月正式开始运行。但是基于日本政府部门固有的层级设置,“厅”的级别要低于“省”,同时来自不同“省”的工作人员在制定政策时可能还会更为关切和倾向原来所在部门的利益,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数字厅的作用。另外,前文已经提到,电子商务的统计来源于经济产业省面向社会调查的结果,极可能存在信息未被统计到的情况。截至目前,主管外贸的经济产业省还没有针对数字贸易出台具体政策。因此,目前日本对数字贸易统计的准备还远远不足。

与日本相比,中国ICT产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管辖,具有一定的管理优势。但针对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同样存在统计严重不足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既没有形成统一的数字贸易概念,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统计口径,且中国对数字贸易的认识起步较晚。从目前可以获得的官方数据看,商务部历年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可以查询到以人民币为单位的电子商务交易额,此外在WTO数据库也可以查询到可视为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的6项进出口额。同样考察2014—2019年的情况,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持续攀升,从2014年的16.39万亿元增至2019年的34.81万亿元,但增速逐渐放缓。从WTO数据库公布的统计数据看,中国的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额总体呈上升趋势。2014年进出口总额为2013.9亿美元,随后两年有所下降;2017年增长明显并超过2014年,至2019年达到2718.2亿美元。与日本的大额逆差不同,中国在这些项目上的贸易差额已由逆差转为顺差,且顺差额逐渐增加。应该看到的是,虽然国际社会在数字贸易认知上形成的共识越来越多,在《手册》(2020)中甚至提出了统计数字贸易的具体表格范例供各国参考,但由于目前的统计数据部分来自各国国内的调查统计,部分来自不同的国际机构,短期内难以进行准确的国际比较。中国应积极跟踪WTO、IMF等国际机构和OECD等国际组织发布的相关报告,结合国内具体发展情况,商务部、海关总署及相关部委应尽快联合出台相应政策,尽早制定统计规则,作出相对完整准确的统计,为数字贸易发展及数字贸易国际比较提供数据支持。

(二)加快步伐,提高数字贸易规则建设水平

首先,随着改革开放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已经与多个国家通过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建立了自由贸易区。自2002年与东盟10国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中国对外商签的自由贸易协定不断增多,加上2022年1月1日起生效的RCEP,中国正式达成的多双边经贸协定已经有19项。但在这些协定中,签署时即包含电子商务专章的协定仅有5项。第一个被认定为纳入“21世纪经贸议题”并设立电子商务专章的协定是《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二个纳入电子商务议题并单独成章的是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毛里求斯自由贸易协定》的第11章为电子商务专章,最新签署的《中国-柬埔寨自由贸易协定》也有独立的电子商务专章,再有就是RCEP中的第12章为电子商务专章。RCEP之前的电子商务专章中主要包含的规则条款有:关税、电子认证和数字证书、网络消费者保护、在线数据保护、无纸贸易、合作等。虽然规则制定水平有所提高,但对目前已经广受关注的源代码、计算设施的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数字产品无差别待遇等条款还没有涉及。而日本早在2009年与瑞士达成的EPA中就已经设置了电子商务独立章,并且已经与美国签署了独立的 《日美数字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达到了目前最高水平。不难看出,中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规则制定水平还有待提高。

其次,在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上要尽快进行填补和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立法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截至目前,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中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已经在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表明中国在发展数字贸易方面的法律正在趋于完善。但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相关法律体系依然有待完善。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中国相关部委虽然出台了一些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部分法律中也有契合的原则性规定,但缺乏严格的专项立法,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可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8月20日获得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加快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有利于中国参与经贸谈判、突破国际规则的重重包围。

(三)充分利用现有多边协定带来的契机

首先,将RCEP作为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助推器。众所周知,中国和日本至今还未达成任何双边经贸协定,但在RCEP框架内,中国和日本首次达成了双边关税减让安排,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按照RCEP协定,中国和日本互相给予对方最终免关税的产品比例都将上升到86%,日本还将对向中国出口的50%以上农产品逐步减让关税。更重要意义在于,RCEP整合了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多个“10+1”自贸协定以及中、日、韩、澳、新5国之间已有的多对自贸伙伴关系,如中国与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均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FTA),日本与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署了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等。除了在中国和日本间建立了新的自贸伙伴关系,日本和韩国之间的经济伙伴关系也得以升级。通过RCEP获得的提质增效在最近签署的《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的《升级议定书》中已经得以印证。另外,中国与韩国签署的《中-韩自贸协定》中已含有电子商务规则,2017年12月两国启动了第二阶段谈判,2019年3月29日进行了第四轮谈判,已经取得稳步进展。有了RCEP的基础,可以预见在《升级协定书》中有关电子商务领域的规则制定一定会与时俱进,纳入高水平规则条款。从2012年11月启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以来,至2019年11月已经举行了16轮谈判,并且已经就电子商务等领域举行工作组会议。在此背景下,对进一步加速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十分有利,中国应在此基础上更加积极地推动三方谈判,尽快与RCEP实现无缝对接,促进中国数字贸易发展。

其次,将加入CPTPP作为实现数字贸易规则赶超的新动力。2018年以来,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且不断升级的背景下,多边经贸规则受到了严峻挑战,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更是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规则要求,一些超大型经贸协定接连诞生,开始重构经贸规则。如2018年11月30日签署的USMCA、2018年12月生效的CPTPP和2019年2月生效的《日-欧EPA》都制定了高水平的数字贸易规则,从整体上看都高于目前的RCEP。在积极推进RCEP落地的同时,2021年9月16日中国正式提交了申请加入CPTPP的书面信函。虽然目前中国的一些国内经贸政策与CPTPP的加入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但考虑加入CPTPP就意味着要更大力度深化国内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这将成为中国突破一些所谓规则禁锢的有利契机,有助于中国早日达到国际高水平的数字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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