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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企业创新关系研究
——兼议董事会规模的调节作用*

2022-07-27张瑞纲

兰州财经大学学报 2022年3期

● 张瑞纲,曾 晖

(广西大学 经济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 530004)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创新已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驱动因素。对企业来说,创新是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内容,对其发展前景起决定性作用。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企业创新被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也显著提高,创新投入和成果产出都有了极大的提升,涌现出了一大批创新型高科技企业。但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创新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不过,企业创新通常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行为,研发周期漫长,大量的不确定性使得失败的概率较大,因而大多数高管人员出于对自身职业前途的考虑,有可能会选择规避风险[1-3],拒绝做出创新的决策。因此,如何降低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和风险,抑制高管人员的短视行为,使其更倾向于进行企业创新的决策,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企业创新风险的高发性使得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逐渐进入了企业管理层的视野。董责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企业在投保后,当被保险的董事和高管人员在因工作失误或行为不当被追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为偿付其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董责险在20 世纪30 年代产生于美国,60 年代以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该保险作为一项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管理层的工作安全感。这意味着购买董责险的公司对管理层的失误和试错会相对宽容[4]。在发达国家中,董责险的投保十分普遍。据美国Tilling⁃hast-Towers Perrin 公司2000 年的一份调查报告,在调查的2 059 家位于美国和加拿大的上市公司中,96%的美国上市公司和88%的加拿大上市公司都投保了董责险,其中科技、生化类和银行、金融类公司的董责险购买率更是高达100%。这些数据足以证明董责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是一种非常成熟的外部治理机制。在中国香港地区,董责险的覆盖率也达到60% 至70%。中国证监会于2002 年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自此,董责险被正式引入中国大陆。但截至2017 年底,中国大陆仅有284 家企业购买过董责险,仅占沪深两市A 股上市公司的7%左右。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由于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高管人员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小,因此其董责险的投保意愿较低;另一方面,政府引导不足,上市公司对董责险也认识不到位。

董责险作为一种高管激励手段,保障对象主要是董事会成员,因而公司和董事会治理状况与董责险的需求密切相关[5],并且董责险对于企业创新的作用强弱也受到董事会治理状况的影响,故选择董事会治理中的核心环节——董事会规模作为调节变量,以考察董事会规模在董责险对企业创新作用中的调节效应。

基于上述情况,探究企业创新、董事会规模以及董责险三者之间的作用机理,对于企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以2004 年至2017 年沪深两市A 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将董责险引入企业创新的过程,探究董责险对企业创新是否会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将董责险与董事会规模进行交互,考察交互项的回归系数是否显著,以此研究董事会规模在董责险与企业创新关系中存在怎样的调节效应;根据上市公司特征的异质性,针对性地考察产权性质和两职合一对董责险和企业创新关系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董责险和企业创新

目前学术界关于董责险的治理作用、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的作用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主要存在两种学说:激励监督效应说和机会主义效应说。前者主张,首先,董责险是对高管人员的一种激励手段,为管理层因决策失误造成的后果买单,降低了管理层风险厌恶程度,使其能大胆创新[6];其次,董责险引入保险公司这一外部监督机制,促使管理层做出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决策。相反地,后者则认为董责险为高管人员的过失兜底,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和利己主义行为[7],因此不利于企业创新;董责险并不能直接地提高管理层运作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而这两者正是企业创新的主要动力。具体阐释如下:

董责险的激励监督效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董责险提升了管理层的工作安全感[4],缓解高管人员的职业压力,能够分担高管人员的决策风险,免除其后顾之忧,鼓励高管人员大胆创新,具体表现为董责险可以为管理层承担财产损失[5]。其二,购买董责险后,上市公司引入了保险公司这一外部监督机制。保险公司是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在承保前、中、后期都会对企业和管理层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督[8],有助于及早发现资质不合格的高管人员,清除隐患。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提高费率与合同条款等方式,规范高管人员的行为,监督管理层将资源投入创新而非为自身谋取利益,从而提高创新效率。其三,董责险是一种管理层激励手段,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后,就能以此为筹码,吸引优秀的人才加盟企业[9-10],为企业创新提供人才支持。有学者就运用博弈论模型得出结论,认为引入董责险后高管人员的压力明显减轻,并且更容易留住高素质人才和吸引市场上出色的经理人[11]。

董责险的机会主义效应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董责险将管理层的风险转移至保险人,为高管人员兜底,降低了高管人员的责任风险,削弱了法律的制裁作用,容易诱发道德风险[12,7]。其二,董责险的引入会促使高管人员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13],诱发代理问题,当公司利益与管理层利益出现冲突时,管理层会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其三,企业创新的重要推动力是管理层运作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董责险无法显著地提高管理层的创新决策动力[8],对企业创新的作用甚微,反而会将机会主义引进企业管理层,给企业带来负面效应。

由于企业创新是一项高风险行为,管理层迫于个人财产和职业声誉损失的压力,通常会选择墨守成规、保守决策。董责险的引入则可能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保护,为管理层的试错买单,从而鼓励其做出创新决策,也可能成为管理层机会主义的凭藉,反而会抑制企业创新。故提出如下假设:

H1a:引入董责险对企业创新有促进作用,即激励监督效应成立。

H1b:引入董责险对企业创新有抑制作用,即机会主义效应成立。

(二)董责险、董事会规模与企业创新

董责险是对董事会的一种激励手段,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的作用也会受到董事会规模的调节。董事会发挥决策职能主要受到独立董事比例、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情况和董事会规模的影响。关于董事会规模对企业创新决策的研究,学术界也尚未取得统一认识,主要存在两种看法:臃肿效应说[14]和协同效应说。臃肿效应说认为,过大的董事会规模会降低沟通和决策效率,董事会成员之间会存在利益冲突,协调难度加大[15],难以做出优质的决策;较大的董事会规模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更倾向于选择风险相对较小的项目。而协同效应说则认为,董事会规模越大,越有可能包含高素质的人才,知识互补效应就会越强,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更有效地发挥董事会的决策、监督职能[16-17],做出利好企业长期发展的创新决策;较大的董事会规模有利于集思广益,能根据外部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应对。

在有关董事会规模、董事会治理在董责险和企业创新三者作用机理探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是认为较大规模的董事会对企业创新具有抑制作用,该作用在引入董责险后显著增强[8]。董责险作为管理层“加油包”的组成部分,投保董责险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虽然董责险可以为决策风险兜底,但较大的董事会规模依然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做出风险决策导致的风险无法完全由董责险来化解。因此,较大的董事会规模会造成“集体决策困境”,即臃肿效应成立。董事会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出于为各成员的利益考虑,董事会通常都会做出十分保守的决策,而选择规避像企业创新这样的高风险行为,从而削弱董责险对创新的促进作用。故提出以下假设:

H2:董事会规模扩大会抑制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根据研究需要,选择2004 年至2017 年中国沪深两市A 股上市公司(包含A&B 和A&H 公司)作为样本,并对初始样本做了以下筛选工作:(1)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由于金融、保险类企业具有特殊的业务性质,其负债经营的特征使得财务数据与其他上市公司具有明显差异,而且这类企业有很大可能既是董责险的提供者又是董责险的需求者,购买董责险的目的与其他公司不同,因此予以剔除。(2)剔除*ST 和*PT 类上市公司。*ST 和*PT 类企业处于监管部门的特殊监管下,反映的并非是资本市场的一般情形。(3)剔除数据缺失的样本。(4)为避免数据离群值对实证结果的影响,对连续变量进行1%和99%水平的Winsorize 缩尾处理。经过以上处理,最终确定了1 906 家上市公司的12 442 个面板数据观测值。

研究所使用的董责险投保数据均来自Wind数据库中上市公司年报,通过在年报中搜索责任保险关键词并进行手工整理。其余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均来自CSMAR 国泰安数据库,并运用Sta⁃ta16.0 软件进行实证分析。

(二)变量定义

1.核心解释变量:董责险(Doi)

董责险尚未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流,且不属于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的信息。目前学术界获取有关董责险数据的途径,大多是巨潮资讯网、中国资讯行和Wind 数据库,并进行手工整理。通过在Wind 数据库年报中检索责任保险关键词,辅以巨潮资讯网帮助确认,手工整理后得到2004 年至2017 年董责险的购买数据。

目前,上市公司关于董责险有关信息均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年报等形式进行披露。借鉴许荣等[19]的研究方式,设置董责险虚拟变量(Doi),通过上述方式声明购买董责险的公司即赋值“1”,否则赋值“0”。同时借鉴胡国柳等[20]的研究方法,如果公司购买了董责险后没有发布公告宣布停止投保,则默认该公司持续投保。

2.被解释变量:专利申请总数(Patent)

目前学术界一般从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和创新效率三方面来衡量企业的创新效益,其中,创新投入是最常用的指标。创新投入包含研发投入和研发投入强度两个部分:研发投入用研发经费来衡量,而研发投入强度则多以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进行衡量。借鉴夏同水等[21]的研究思路,创新投入并不能反映创新的实际成果,而董责险贯穿了企业创新的全过程,故用创新成果能更好地衡量企业创新效益。因而以上市公司专利申请总数来衡量企业创新的指标,专利申请总数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的总和。

3.调节变量:董事会规模(Board)

选择董事会规模作为调节变量。董事会规模为当年年末董事会人数,不包括名誉董事、董事会顾问和独立董事等,仅包含董事会的正式成员数。

4.控制变量

研究中选择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股权集中度(Con)、管理层持股(Mh)、独立董事比例(Indep)、成长能力(Growth)、企业年龄(Age)、股权制衡度(Bal)和固定资产净值(Nvfa)作为控制变量。

具体变量含义见表1。

表1 变量名称及变量定义

(三)模型设计

为了检验上文的两个假设,实证研究中使用如下两个回归模型:

① DIBRD = Doi×Board

模型(1)用于检验H1,模型(2)用于检验H2。

四、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描述性统计的结果如表2 所示。由此可知,专利申请总数(Patent)最小值为3,最大值为3771,平均值为208.8,存在较大的极差,标准差也相对较大,说明专利申请总数的统计数量差别很大。董责险(Doi)的均值为0.0629,表明在所收集的样本中仅有6.29%的上市公司购买了董责险,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90%以上(某些行业甚至能达到100%)的董责险投保率存在较大差距。董事会规模(Board)在0~18 人之间,差异较大。

表2 描述性统计

(二)董责险、企业创新均值差异检验

为初步考察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根据是否购买董责险将上市公司样本分为两组,分别检验其专利申请总数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均值差异检验结果见表3。从均值差异分析中可以看出,在购买董责险(Doi=1)的上市公司子样本中,专利申请总数均值达到了528.487;而在未购买董责险(Doi=0)的上市公司子样本中,这一变量均值为187.401,并且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个结果初步说明,购买了董责险的上市公司创新效益明显优于未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

表3 董责险、企业创新均值差异检验

(三)相关性分析

在实证回归前,对主要的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考察模型中是否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初步检验上文所提出的假设。相关性分析结果见表4。从分析结果来看,董责险与企业专利申请总数在1% 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关系,说明购买董责险对企业创新有促进作用。企业规模、固定资产净值与专利水平和董责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正相关,表明规模越大、家底越殷实的企业,越倾向于进行创新,越倾向于引入董责险这一外部治理机制。此外,从表4 中还可以看出,主要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4 相关性分析

(四)回归分析

为了验证上文的假设,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对前述构建的模型(1)和(2)进行回归分析,并且控制行业和年份效应,进一步探究董责险、董事会规模和企业创新之间的作用机理。回归结果见表5。

表5 中列(1)为引入调节变量前,董责险(Doi)对专利申请数量(Patent)的回归结果。观察结果,董责险系数为256.042,T 检验值为3.13,在1% 统计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从而验证了H1a,即董责险激励监督效应成立,购买董责险能显著地促进企业创新水平的提高。在上市公司中,购买董责险有利于降低高管人员的决策失误风险,为管理层的损失兜底,从而鼓励高管人员大胆做出创新决策,利好企业的长远发展。董责险这一外部治理机制被引入后发挥了积极的治理作用,符合投保预期。

表5 董责险、董事会规模与企业创新回归结果

表5 中列(2)为加入了董责险(Doi)与董事会规模(Board)交互项(DIBRD)后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董责险系数为767.733,T 检验值为2.85,依然在1% 的水平上显著,对企业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再次验证了H1a。同时,董责险与董事会规模交乘项DIBRD,回归系数为-54.969,T 检验值为-2.132,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董事会规模抑制了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验证了H2。董事会规模越大,越容易形成“臃肿效应”,引发集体决策困境。董事会内部成员的利益存在冲突,为了顾及各方利益,董事会倾向于做出较为保守的决策,通常会选择规避企业创新这样的高风险行为。

表5 中企业规模、固定资产净值与专利申请数量显著正相关,表明规模越大、固定资产存量越充足的企业越倾向于进行创新的决策,原因在于家底殷实的企业试错成本较高,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更强,管理层履职压力较小。股权制衡度对专利申请数量也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在股权制衡度较高的决策机构中,小股东能更好地约束大股东的利己行为,更容易做出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创新决策。

五、稳健性检验

(一)变量敏感性检验

1.更换调节变量形式

上述回归分析使用的交互项是由董责险(Doi)与董事会规模(Board)直接相乘而得。为了使实证结果可信程度更高,使用另一种方法设置交互项:以董事会规模的平均值8.878 为分界线,设置虚拟变量Board_d,董事会规模小于平均值的上市公司赋值为0,董事会规模大于平均值的上市公司赋值为1;将Board_d 与Doi 相乘得新交互项DIBRD_d①DIBRD_d=Doi×Board_d。使用以下模型进行回归,并考察新交互项的系数:

回归结果见表6 列(1)。观察列(1)可知,董责险(Doi)的系数仍然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新交互项DIBRD_d 的系数在1% 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与上文实证回归的结论一致,假设依然成立。

2.滞后核心变量期数

董责险对于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以及董事会规模的调节效应可能会存在时滞,企业当期购买的董责险和当期的董事会规模未必会对同期的创新成果产出有影响。这些影响有可能会在未来的企业创新成果中体现出来。此外,企业创新也是一个周期长的行为,创新成果的产出极有可能会滞后于前期的准备工作。基于上述原因,首先将核心自变量董责险(Doi)、董责险与董事会规模的交互项(DIBRD)滞后一期、二期,再对模型(1)和(2)进行稳健性回归检验,结果见表6 列(2)、列(3)。

观察表6 列(2)和列(3),一期滞后项L.Doi、L.DIBRD 和二期滞后项L2.Doi、L2.DIBRD 均与前文的实证回归结果一致,即董责险对企业创新有促进作用,董事会规模在董责险与企业创新的关系中起负向调节作用,并且相较于同期变量有更强的显著性。

3.缩小样本

董责险自2002 年引入中国大陆以来,发展一直比较缓慢,2008 年以前投保董责险的企业屈指可数。考虑到2008 年以前的董责险购买数据可能不具有代表性,故使用模型(1)和模型(2)对2008 年至2017 年的样本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见表6 列(4)和列(5)。

表6 列(4)结果中,董责险(Doi)的系数在1%的水平显著正相关;列(5)结果中,董责险系数为正、交互项(DIBRD)系数为负,且在1%和5%的水平上显著,与前文回归结果一致,再次验证了H1a、H2。

表6 稳健性检验回归

(二)内生性处理

上市企业购买董责险对创新水平所产生的作用很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一方面,董责险是一项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投保董责险有利于提升管理层决策水平,能显著促进企业创新;但另一方面,原本就有着较高创新水平的上市公司也会更倾向于购买董责险以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从而进一步促进创新。为了克服上述内生性对实证回归结果稳健性的影响,采用工具变量法和Heckman两阶段回归法进行内生性处理。

1.工具变量法

若一家上市公司所属的行业董责险的投保率较高,那么这家公司也会有着较高的投保董责险的倾向。因此,若某一行业有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都投保了董责险,那么这会促使其他上市企业积极投保董责险,而创新行为属于单个企业的决策,不会受到该企业所属行业购买董责险情况的影响,两者没有直接的关系。借鉴袁蓉丽等[22]的做法,首先按年份取得上市公司所属行业董责险购买的均值,并定义为变量Doi_mean,以此作为工具变量再对模型(1)和模型(2)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7 列(1)和列(2)。观察结果可知,工具变量回归的结果与前文实证部分结论一致,董责险的系数依然显著为正,交乘项DIBRD 的系数依然显著为负。

2.Heckman两阶段回归法

由于投保董责险促进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有可能存在自选择问题,即购买董责险的公司本身就有着较高的创新水平。因此,使用Heckman 两阶段回归分析法进行内生性的修正,并补充上文所述工具变量Doi_mean 作为第一阶段的控制变量,原因在于该行业认购董责险的均值越高,行业内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就越多,则该行业的上市公司在大样本中就有更大的概率投保董责险;反之,该行业的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的概率就越低。在第一阶段,用Probit 模型对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的概率进行估计,即逆米尔斯比(IMR),同时控制年份和行业效应。第一阶段模型如下:

上述回归完成后,将IMR 分别代入模型(1)和(2)进行第二阶段回归,回归结果见表7 列(3)和(4)。观察结果可知,加入IMR 后的回归结果中,虽然IMR 的系数显著,但是在修正了样本自选择偏差后,董责险系数显著为正,交乘项的系数显著为负,同样支持上述结论。

表7 内生性处理

六、上市公司特征异质性分析

前文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引入董责险有利于企业创新水平的提高,董事会规模会负向调节董责险与企业创新水平之间的关系。但上市公司在特征方面存在较大的异质性。考虑到这些异质性会对上述研究结论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还有必要从上市公司产权性质和CEO、董事长是否两职合一的角度,来考察不同上市企业内董责险对创新的作用是否与上述结论一致。

(一)产权性质

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存在生产效率和创新效率的双重损失[23],并且国有企业的决策效率与有效性远低于民营企业。但董责险作为一种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国有企业将其引入可能会提升自身的决策效率和有效性。因此,定义虚拟变量Soe,国有性质的企业赋值为1,非国有性质的企业赋值为0,并将样本按Soe 进行分组,对模型(1)进行回归,结果见表8。表8 列(1)和(2)分别是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对模型(1)的回归结果:国有企业中,董责险回归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而非国有企业中董责险对创新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可见董责险的治理效应在国有企业内更为突出。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经营效益是最根本的目标,管理层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会选择最有利的创新决策,故董责险的激励效应并不显著。国有企业的待遇相对稳定,相较于非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职业前途与企业经营业绩的关系并非十分密切,因此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都是风险厌恶者,会规避创新类风险决策,董责险的引入能为决策风险兜底,激励管理层大胆进行创新。

表8 按产权性质分组回归

(二)两职合一

两职合一指的是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CEO由同一人担当,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这是一把双刃剑。上市公司两职合一使得董事会与管理层利益一致,有助于缓解代理问题,但是并不是完全解决了代理问题。由于两职合一也突出了CEO 的权力地位,使其更容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背离公司和其他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定义虚拟变量Dual,两职合一的上市公司赋值为1,两权分离的上市公司赋值为0,并把样本按Dual 进行分组,对模型(1)进行回归,以此考察两职合一或两权分离是否会对董责险和企业创新的关系产生影响。回归结果见表9。表9 列(1)和列(2)为两职合一和两权分离的公司分别对模型(1)的回归结果:相较于两职合一的上市公司,两权分离的上市公司(Dual=0)购买董责险对创新水平的提升效果更显著。原因在于,在两权分离的公司中,管理层的风险承担水平会更低,风险厌恶程度会变高,董责险的保护作用会提高风险承担水平,利于创新活动的开展;同时,两权分离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使大股东的利己行为更好地被小股东所约束。

表9 按两职合一分组回归

七、结论、建议和展望

(一)结论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企业发展不断成熟,董责险逐渐受到了上市公司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研究选择以2004 年至2017 年沪深两市A 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实证检验了董责险对于企业创新的作用,且进一步研究了董事会规模在董责险与企业创新关系中的调节效应。研究结果表明,董责险对企业创新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即“激励监督效应”成立,提高了管理层的风险容忍程度和公司治理效率;董事会规模会抑制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董事会规模越大越容易出现“臃肿效应”,不利于企业创新的推进。此外,企业规模、股权制衡度和固定资产净值对企业创新有显著正向影响;通过对上市公司特征的异质性分析,发现国有企业和经营权、所有权两权分离的企业,投保董责险对创新的促进作用更显著。

(二)建议和展望

根据上述结果,提出如下建议:第一,重视董责险的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董责险在我国不仅引入的时间较晚,发展也非常缓慢,投保董责险的公司仅占所有沪深两市A 股上市公司的7%左右。企业应积极投保,关注董责险的激励和监督效应,研究董责险的治理效应,充分激活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同时最大程度抑制董责险的机会主义效应。第二,企业应充分利用董责险作为高管“加油包”的功能,吸引高端人才加盟,鼓励高管人员提高竞争意识,大胆开展创新活动,积极试错,为董责险这一容错机制提供用武之地。第三,完善相关法律监管体系。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董责险在推进企业治理完善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机会主义风险。在针对欧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研究中,董责险的机会主义效应被广泛地证实;但关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则更倾向于支持激励监督效应,这与我国当前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有一定的关系,公司高管面临的诉讼风险因而也较低。这不仅导致董责险的投保需求不高,也使得董责险的治理效应更为显著。国家有关部门应推进相关法律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公司投保董责险。当然,公司在完善治理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和规范,防止董责险成为道德风险的保护伞。第四,企业董事会规模要适度。董事会规模过大会造成“集体决策困境”,抑制企业创新,适度的董事会规模使得“知识互补效应”能够充分发挥,做出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决策。除此之外,企业应积极引入更多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第五,国有上市企业和两权分离的上市公司应充分利用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并进一步抑制董责险的机会主义效应。而非国有企业和两职合一的上市公司应积极探索董责险的治理功能。

上述研究结果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一定的意义。在理论方面,实证分析了董责险、董事会规模和企业创新之间的作用机理,丰富了相关领域的文献。在实践方面,研究验证了董责险对企业创新确实有促进作用、董事会规模在董责险和企业创新之间有负向调节效应。这对上市公司选择是否购买董责险、优化董事会治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董责险的重要性会日益凸显。目前,由于董责险投保情况不属于上市公司强制披露信息,研究者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年报等方式获取这些信息,并手工整理有关数据,但是无法获取完整的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的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更多关键信息,因此只能以设置虚拟变量的方式进行研究。在相关法律体系完善后,更多的董责险信息会进一步透明、完整公开。在补充保额、保费等这些关键信息后,未来关于董责险的进一步研究所获结果将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