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A中投资相关规则深度对GVC分工地位的影响研究
2022-07-27黄艳希徐双
黄艳希,徐双
(武汉理工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一、引 言
融入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 GVC)为世界各国融入全球经济提供了机会,贸易与投资是一国参与全球价值链的重要方式。在全球价值链时代,各国通过各种方式扩大自身在世界贸易与投资中所占份额,此举的意义不仅在于增强本国产品或跨国企业的竞争力,也是为了掌握规则制定的主动权,以规则输出寻求全球价值链上更高的分工地位。尤其在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数量的增加使全球价值链重心在不同区域重新组合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旨在通过促进自由贸易协定内容深化来提升并巩固自身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优势地位,并向发展中经济体输出高质量、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则,试图扩大发展中经济体的对外开放市场,获取更多分工利益。Baldwin[1]研究发现,相较于20世纪的贸易,21世纪的贸易更加复杂。在巨大的权力不对称背景下,美、欧、日与中小发展中国家签署了越来越多的深度贸易协定。新协定涉及投资、政府采购和竞争政策等,发达国家占有规则制定优势。发展中国家若不积极参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会面临被已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国边缘化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与投资中也更容易面临投资阻碍与中间品出口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原产地规则严格限制的不利影响。因此,无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而言,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都有其必要性与重要性,是世界各国在全球价值链时代进行规则博弈的关键之一。
近年来,自由贸易协定数量迅速增长,自由贸易协定内容越来越关注投资、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领域,对贸易与投资的影响也显著增强。据DESTA数据库统计,截至2020年10月,自由贸易协定(1)文中的自由贸易协定包括DESTA数据库中优惠贸易协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PTA)、自由贸易协定(FTA)与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CU)这三类协定,共694个协定。由于自由贸易协定数量达到448个,在三类协定中占比约2/3,将三类协定统称为自由贸易协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相互取消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对非成员方保留贸易保护措施。数量已达694个,且大部分协定都包含了投资相关条款。虽然国际投资协定数量众多,但是相比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规则,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BITs)的投资规则相对单一,且约束力不强。自由贸易协定越来越注重投资领域的政策规定,投资规则与贸易规则相结合能更好地保护投资和促进贸易,能对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起到更强的推动作用。那么,是否所有国家都能从自由贸易协定中获益?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相关规则深度如何影响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全球价值链分工?研究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相关规则以促进投资自由化实现全球价值链地位提升,对于世界各国尤其是想要打破全球价值链上“低端锁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中,Viner[2]最早提出了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的概念。在此基础上,Kindleberger[3]提出了投资创造和投资转移的概念。由于投资转移的存在,非成员国面临丧失市场份额的威胁,为了抵消投资转移的不利影响,只能建立新的FTA或加入已建立的FTA中。深度一体化趋势的加强给各国带来了是否签署以及签署何种深度FTA的竞争压力。
一方面,现有研究集中于FTA深度及其测度。传统的分析方法将FTA看作是同质的,未考虑协定本身一体化程度和内容深度的差异,将其作为一个“黑箱”,以虚拟变量的方式纳入模型[4-6]。随着自由贸易协定深度的发展,可将相关研究分为两类:一类是协定本身的一体化程度,Magee[7]、Vicard[8]、Baier等[9]根据一体化程度的不同将贸易协定区分为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和共同市场等,并分析了其对国家间贸易的影响;另一类是依据协定文本深度,自由贸易协定的文本内容逐渐超出传统WTO涵盖的规定,越来越多的新协定涉及投资、政府采购和竞争政策[1]1,[10]。Henrik等[11]最早将自由贸易协议中涉及的条款分为“WTO+”条款和“WTO-X”条款,后被WTO采纳并扩展协议样本。联合国亚太理事会也发展了一套测度FTA深度的方法,将货物、服务、投资、贸易便利化、原产地规则以及其他领域六大类分为58个子类。在此基础上,现有研究大多以覆盖政策领域的数量来衡量自由贸易协定的深度。协定涵盖的政策领域越多,协定就越深入[12-15],协定深度越大,成员国贸易增长程度就越大[16]。盛斌等[17]以WTO数据库为基础分析了亚太地区贸易协定规则深度的差异。彭羽等[18]、彭冬冬等[19]则分析了“一带一路”国家FTA规则深度的差异。李艳秀等[20]更细化地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和电子商务等单项条款深度。
另一方面,现有研究关注FTA深度对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影响。赵金龙等[21]研究发现,区域贸易协定成员通过实施投资、知识产权条款和竞争政策等超越传统“WTO+”的边境后措施,增强了区域内全球价值链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彭冬冬等[19]2的实证检验也表明,自由贸易协定深度的提升可以促进区域价值链合作。马淑琴等[22]基于自由贸易协定的深度异质性研究,发现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深度,尤其是投资相关条款深度,对增强成员国之间的全球价值链关联有明显的促进作用。Boffa等[12]2、孙玉红等[23]也发现签署一项含有投资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对增值贸易影响更大。也有学者研究得出投资条款对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度的影响不显著,对后向参与度有显著的抑制作用[24]。张中元[14]2通过研究贸易协定水平深度对出口贸易国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影响,发现“WTO+”条款与“WTO-X”条款深度对贸易国的影响具有较明显的异质性。Osnage等[25]也考虑了条款的异质性,实证结果表明每增加一项“WTO-X”条款,就会推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s,GVCs)整合度上升3%。FTA深度对不同成员国参与全球价值链也存在异质性影响。刘洪愧[26]、杨继军等[15]2采用增加值贸易关联替代了总值贸易关联,研究自由贸易协定对双边的经济效应。刘洪愧针对国家异质性的实证结果显示,只有“南南”以及“北南”国家间的FTA才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北北”国家间FTA的正面效应不显著。韩剑等[13]2考察了深度FTA与各国全球价值链嵌入的关系,研究发现FTA深度能够有效促进一国对全球价值链的参与并提升价值链分工地位,且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显著。刘志中等[27]更关注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条款的影响。他认为,投资条款对出口增加值的促进作用效果最明显的是“南北”国家间的FTA,发达国家间签署的协定中投资条款深度的加深反而可能抑制出口增加值的增长。
综上所述,有关FTA深度测度、FTA深度与价值链贸易关系的研究取得了较丰富的成果。其中,FTA水平深度及FTA中服务贸易、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单项条款深度影响价值链贸易的研究已相对全面,但选择哪些FTA细分条款作为研究主体及其与GVC分工地位的关系仍有待研究,尤其是投资相关的规则方面。目前有关投资条款对全球价值链参与度的影响结论不一,作用效果可能存在特殊性。因此,实证研究FTA投资相关规则深度对GVC分工地位的影响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以下两点:第一,依据条款内在关系整合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相关规则,量化FTA文本投资相关规则深度。此前,研究已细化到投资、服务贸易、竞争政策等单项条款深度,但本文依据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原产地规则五个政策领域与投资的内在关系,整合并构建投资相关规则深度指数,能够更好地研究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相关规则政策领域、规则深度及其重要影响。第二,从单边视角检验了贸易协定纳入投资相关规则深度的水平对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相比于双边视角,单边视角更具自主性,对国家对外开放程度、缔约国伙伴、FTA投资相关规则深度的选择都能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三、影响机理与深度测度
(一)FTA投资相关规则影响GVC分工地位的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从各条款与投资的关系来看,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原产地规则这五个政策领域与之密切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有利于维持跨国公司的技术领先优势,提升跨国公司对缔约国的投资意愿度;竞争政策可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减少政策不确定性对国际投资的影响;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原产地规则可能通过中间品推动生产基地转移,倒逼国家对外投资。上述五个政策领域均可促进投资自由化,减少缔约国资源流动和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跨国生产经营、贸易与投资的交易成本。
GVC涉及的政策领域广泛,因而FTA中涵盖的许多条款都可能与GVC分工体系相关。FTA投资相关规则通过多政策领域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产生影响。第一,融投资条款为一体的区域贸易协定通常属于综合型协定,对投资和贸易具有联合促进作用,因而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具有更突出的作用[23]72。综合性FTA涵盖更多投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条款,规定协定成员国在履行投资承诺与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减少投资壁垒、提高投资自由化程度。相对于非成员国而言,FTA增加了缔约国融入GVC并提升GVC分工地位的机会。第二,科学技术使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以生产和运营为主的投资领域内一项重要的资产,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投资和贸易日益频繁。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发达国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管辖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完善能促使跨国公司更放心地将技术水平更高的生产环节转移至缔约国,使缔约国更好地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第三,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知识产权保护有相似性,签订TBT条款能够推动两国标准协调,降低中间品出口为获得国外市场准入资格所花费的成本;同时,也能够促进技术作为投资要素在缔约国之间流动。第四,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是有助于吸引外国投资的关键因素之一,在FTA中纳入竞争政策条款,意在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与竞争环境。竞争环境的改善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与刺激创新,增强外资流入的信心,延长价值链长度和拓展价值链宽度。第五,国家签署含原产地规则的FTA,受中间品进口比例的限制,缔约国从FTA成员国进口中间品的可能性大大增强,但是也可能会以对外投资的方式来抵消原产地规则对中间品贸易的制约,由此促进投资,提升全球价值链参与度。
上述五个政策领域对GVC分工体系的影响集中于对投资自由化的影响,构成FTA投资相关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层次的自由贸易协定能够通过投资相关优惠政策促进跨国生产和投资,降低国家或地区间的贸易与投资交易费用,扩大投资开放,吸引外资流入。换言之,FTA中的投资相关规则可以通过影响投资自由化来影响一国的GVC分工地位,且对不同国家可能存在差异化影响。基于上述理论机制,实施FTA投资相关规则有助于创造自由的投资和中间品贸易环境,有利于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垂直型一体化投资布局,由此产生中间品贸易的多次跨界往返并带动成员间的垂直分工协作,从而促进国家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提高。由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说:
假设H1:FTA投资相关规则深度的提升能提高GVC分工地位。
假设H2:相较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签订的FTA投资相关规则对其GVC分工地位的影响更显著。
假设H3:相对于“北北”“南南”国家间的FTA投资相关规则,“南北”“北南”国家间的FTA投资相关规则对其GVC分工地位的影响更明显。
(二)世界主要国家签署的FTA投资相关规则深度的测算与比较
Dür等[28]构建的DESTA数据库将FTA协议文本划分为17个分类项,再细分子类,子类再分为不同的维度,按该维度是否出现在协议文本中,对其进行“0”“1”赋值。本文利用DESTA数据库对世界主要国家与其贸易伙伴国所签署的FTA的投资规则深度进行测算,通过投资相关规则的涵盖情况反映FTA深度。
具体来说,借鉴刘志中等[27]116构建投资条款深度的做法,选取了FTA协议文本中投资相关的五项构建投资规则深度指标,包括投资条款、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技术性贸易壁垒、原产地规则,五项一级指标下共细分154项条款,如表1所示。
表1 FTA投资规则深度指标构成
若i国和缔约国在t年已签署的FTA中涉及上述投资相关规则条款,此时该子类取值为1,否则为0。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中有一项的取值在0~2之间,因此单项FTA投资规则深度取值在0~155之间。FTA投资规则深度指数的构建及计算过程如下:
首先,用频度计数法对i国截至t年所签订的每份FTA协定的投资规则深度depthij进行测度,可得
(1)
其次,用简单加总的方法得到i国截至t年已签署的m个存量协定的总深度(1)为排除贸易协定的交叉对一国FTA投资规则深度的影响,在计算i国截至t年已签署协定的投资规则深度时,如果i国与j国在t年所签署的协定是两国间已签署协定的更新版,或者i国既以某一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国身份与j国签署了协定,两国之间也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那么要比较两者的深度,只取i国与j国之间投资规则深度最高的值作为ij之间的规则深度标准对i国深度指标进行加总。depthit,如式(2)所示:
(2)
最后,由式(2)中总深度depthit除以协定数m,求得i国截至t年签署的m个协定的平均深度,即FTA投资规则深度指标ftadepthit。在具体的实证过程中,t的时间节点取的是FTA的正式签订时间,而非FTA的生效时间。FTA投资规则深度指标ftadepthit测算公式为
(3)
其中:下标k代表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154个子项条款之一;j代表i国截至t年所签署协定的缔约国;m则代表i国截至t年已签署的FTA协定数量。
根据上述测算方法,对WB HIE、IMF AE和CIA AE联合认定的31个发达国家(2)世界银行(WB HIE)、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AE)和美国中央情报局(CIA AE)等机构广泛认可的发达国家与地区共有33个,最终选取31个发达国家样本,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德国、丹麦、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爱尔兰、冰岛、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新西兰、葡萄牙、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美国(不考虑非国家主体,即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与26个发展中国家(3)选取的发展中国家共计26个,包括中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南非、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墨西哥、阿根廷、保加利亚、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摩洛哥、秘鲁、罗马尼亚、突尼斯、越南、匈牙利、土耳其、拉脱维亚、巴西、智利、沙特阿拉伯。在2000—2020年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规则深度进行了测算。为了更直观地看到投资规则深度的变化情况,选取2000年、2005年、2010年、2015年、2020年五个时间点,测算并比较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金砖国家、OECD国家以及总体的FTA投资规则深度的平均水平,如图1所示。
图1 2000—2020年57国FTA投资规则平均深度(数据来源:根据DESTA数据库计算所得)
从总体上来看,从2000—2020年,57国所签署的FTA投资规则的平均深度不断增长。在2000年和2005年,57国的投资规则平均深度分别仅为21.47,28.48。2010年平均深度增长到35.88,增长率超过25%。2020年平均深度达到42.57,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近1倍。2005年后,FTA投资规则平均深度的增长率逐渐放缓,但仍呈现增长趋势,这充分体现了FTA投资规则的纵深化发展趋势。从不同的发展水平国家来看,首先,发达国家的FTA投资规则平均深度最高,高于57国的平均水平,且各时间节点的FTA投资规则平均深度相较于发展中国家都明显高出10个单位左右。其次,57国中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国家、发展中国家、金砖国家,OECD国家的平均深度仅次于发达国家,但受OECD国家中包括少数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平均深度有所降低。发展中国家的FTA投资规则平均深度略低于57国的平均水平,但仍可以看出明显的增长趋势,尤其是2005年到2010年是平均深度增长的高峰期。金砖国家的平均深度最低,截至2020年,平均深度仅为26.87。在金砖国家中,中国的平均深度最高。这主要是因为俄罗斯、印度、南非在2000年后签订的协定数量有限,且缔约国大多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FTA文本涉及到的投资相关规则领域的条款较少。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签署的FTA投资规则深度存在较大差异,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可能存在异质性影响。
四、模型构建与变量选择
(一)模型设定
为了检验FTA投资相关规则深度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影响,笔者构建了FTA投资规则深度指数,并根据Anderson等[29]所提出的引力模型,沿用前人的研究思想,建立了拓展的引力模型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公式如下:
GVCit=β0+β1ln ftadepthit+β2ln ftacountit+β3ln ifdiit+β4openit+β5laborit+β6rdit+β7govit+β8bitsit+ft+εit
(4)
其中:GVC是全球价值链指标;ftadepth和ftacount分别为FTA规则深度指标和FTA数量指标;ifdi为外商直接投资;open为市场的对外开放度;labor为劳动生产率;rd为研发投入;gov为政府支出规模;bits为双边投资协定数量,β1~β8是对应的回归系数;ft代表个体效应;εit代表随机误差项。
(二)变量选择与数据处理
1.被解释变量
全球价值链指标GVCit(4)GVC地位指数为主要代理变量,GVC参与度与DVA指标均为考察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辅助变量。包括i国t年在国家层面的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GVC_positionit)、全球价值链参与度指数(GVC_participationit)以及出口中所包含的国内增加值(DVAit),根据Koopman等[30]提出的GVC参与度指数、GVC地位指数测算所得。
(1)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
(2)全球价值链参与度指数
(3)DVAit
DVAit是出口增加值中所含的国内增加值。其数值越大,表示一国为世界其他国家提供的中间品越多,越处于价值链的上游。
2.核心解释变量
ftadepthit表示i国截至t年签署的FTA投资规则深度指标,是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具体构建过程如上文所述。ftacountit表示i国截至t年签署的包含投资规则的FTA数量,也是解释变量之一。FTA数量伴随深度的增加可增强全球价值链上利益获取能力,但也可能加剧低端锁定的风险。因此,不仅要考虑FTA投资规则深度,还要考虑国家签署的FTA数量,用深度和广度同时衡量FTA投资规则的影响更全面。
3.控制变量
在借鉴相关学者的研究后,笔者选取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对外开放度、劳动生产率、研发投入、政府支出规模及与世界其他经济体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数量作为控制变量。
(1)外商直接投资ifdiit
外商直接投资既可以带来发展资金,也可以促进东道国技术进步。采用截至某年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来衡量。
(2)对外开放度openit
一国对外开放程度越高,越有利于外资集聚,但也可能形成对外部经济的过度依赖,抑制全球价值链升级。采用贸易总额占GDP的比重来衡量。
(3)劳动生产率laborit
一国的劳动生产率越高,意味着劳动者技能水平越高,高技能劳动获取的分工收益越大。采用就业人口的人均GDP来衡量。
(4)研发投入rdit
研发投入有助于激励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采用一国研发经费占GDP比重来衡量。
(5)政府支出规模govit
政府支出增加可能对对外直接投资产生挤出效应,从而影响一国GVC地位的提升。采用一国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来衡量。
(6)双边投资协定变量bitsit
双边国家通过投资协定达成投资保护和投资监管规定,促进或约束双边投资,从而影响全球价值链分工。采用一国截至某年所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数量来衡量。
囿于TiVA数据库数据的可得性,回归仅选取2005—2015年的数据。出于模型估计需要,对部分变量采用线性插值和对数化处理,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准回归
表3为基准回归结果,给出了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深度对全球价值链影响的回归结果。其中,列(1)至列(3)的被解释变量分别为GVC地位指数、GVC参与度指数、国内增加值的对数值。
表3 基准回归结果
由表3可以看出,FTA投资规则深度的回归系数在列(1)至列(3)均显著为正,表明FTA投资规则深度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提升作用显著。FTA投资规则促进投资与贸易自由化,降低中间品出口在伙伴国受到的阻碍,增强一国中间品的出口竞争力,有利于增加价值链贸易的国内增加值部分。但FTA投资规则深度对GVC参与度的促进作用明显小于对GVC地位的正向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大多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已经比较深入地融入全球价值链,新增FTA或提高FTA深度对它们融入全球价值链的激励作用不大。具体看来,国家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深度每增加1%,将促使全球价值链地位提升0.03个单位,而国内增加值增加20.7%,这从全样本角度证实了假设H1。FTA数量对GVC分工地位均为负向影响,且对GVC地位与参与度存在显著的抑制作用,表明FTA数量并非越多越好,一国签署多数量但低效率的FTA反而不利于全球价值链地位提升的可能性大。控制变量方面,对外开放度以及政府支出规模对GVC地位的影响显著为负,不利于对外开放国家GVC地位的提升。市场的对外开放度系数表明,对外依存度的增强可能会对全球价值链位置攀升产生阻碍作用。虽然市场的开放更能促进出口并进一步融入全球价值链,但是国内企业也会因此面临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降低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取得的收益。财政支出是宏观调控,理论上能促进制度环境建设。然而,一国的资本有限,财政支出的增加会相应减少国家在其他方面的投资,企业所能利用的资金减少,产业规模扩大受阻,进而影响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提升。此外,劳动生产率、研发投入对GVC分工地位的影响为正但不显著。双边投资协定对GVC分工地位呈负向影响,原因可能是较多数量的双边投资协定涉及的政策领域少且法律可执行力不强,抑制了其正向影响效力的发挥。
模型内生性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可能遗漏重要解释变量。为解决此问题,笔者对模型使用固定效应、随机效应两类模型进行Hausman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应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进一步地,考虑到FTA投资规则的实施存在时滞性,稳健性检验参照Trefler[10]871的做法,分别以间隔2年、间隔3年两种时间间隔方式对模型进行回归。
(二)稳健性检验
Trefler[10]871认为,在贸易协定签署后,相关条款要影响到签约主体的贸易流动存在一定时滞性,投资规则深度发挥的作用不会瞬时显现。因此,分别以间隔2年、间隔3年两种方式对模型进行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间隔2年的样本时间维度为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2013年和2015年(列(1)至列(3));间隔3年的样本时间维度为2005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列(4)至列(6))。对重新划分时间区间的57国样本进行回归,FTA投资规则深度的影响与前文回归结果一致,说明FTA投资规则深度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基本不受样本划分区间的影响,回归结果表现出较强的稳健性。
表4 重新划分时间区间的回归结果
(三)分样本回归
1.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分样本回归
由于57国中既有发达国家,又有发展中国家,FTA投资相关规则深度对全球价值链的影响可能会受国家样本混合的影响,无法从实证结果得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所签署的FTA协定对其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对57国分国家样本进行回归,检验假设H2是否成立。但组间样本量不同等问题可能带来结果不可比较的影响,因此,参照彭若弘等[31]的方法,采用标准化回归系数,增加可比性,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回归结果
表5给出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分别签署的FTA投资规则深度对全球价值链不同影响的回归结果。其中,列(1)至列(3)是对发达国家样本进行回归的结果,列(4)至列(6)是对发展中国家样本进行回归的结果,回归结果与全样本回归结果有相似性。可以看出,FTA投资规则深度的回归系数在列(1)至列(6)均为正,且列(1)、列(2)、列(4)、列(5)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签订的FTA投资规则深度对其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提升作用显著。具体来看,发达国家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深度每增加1%,将使GVC地位增加0.022个单位,而GVC参与度仅提升0.020个单位。这可能是因为发达国家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参与程度较深,它们签订FTA并深化投资规则深度更多是出于保护本国投资者,达到减少跨国投资障碍及获取更多国际分工利益的目的。因此,FTA投资规则深度对参与度的影响小于对地位的影响。由列(4)、列(5)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签署的FTA投资规则深度对GVC参与度的正向影响大于对GVC地位的影响,且对GVC地位的正向影响强于发达国家,达到0.029个单位,结果与假设H2不符,从实证角度说明FTA投资规则在理论上对发达国家更有利,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从中受益。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签订的FTA投资规则深度的提升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以出口贸易的方式融入全球价值链,与更多国家建立经济联系,在“低端锁定”的不利局面中提升GVC分工地位。另一方面,FTA数量对全球价值链的影响仍是负向的,证实FTA数量的增加,即缔约国的数量越多,投资转移效应大于投资创造效应的可能性就越大,从而抑制国家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提升。尤其是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为了扩大市场、降低成本和占据原材料市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FTA数量在2000年之后增长较快,可执行力较弱、深度较浅的协定数量的增加反而限制了发达国家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提升。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分样本回归的结果与假设H2相反,给予发展中国家需加深FTA投资规则深度谈判的启示。
2. 不同发展水平国家间分样本回归
无论是对于全样本还是不同发展水平国家进行的回归,对一国而言,截至t时刻所签署的协定中仍包含了与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签署的协定。为更好地区分“北北”“南南”“北南”“南北”型协定对签约主体的影响,将57国截至t年签署的协定拆分为以上四类,分别计算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FTA投资规则深度指数。在不同发展水平国家间的分样本回归中,本文将GVC地位指数和GVC参与度指数作为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主要代理变量,实证研究一国与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签署的FTA投资规则深度对其GVC分工地位的差异化影响。具体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不同发展水平国家间的回归结果
由以上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一国与不同发展水平国家间签署的FTA投资相关规则深度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具有明显的差异化影响。第一,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签署的FTA投资规则深度,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为正但不显著,然而对发展中国家的全球价值链参与度有较显著的积极作用。结果不显著的原因可能是,发达国家之间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外开放水平差距不大,投资自由化水平也比较相近,与相同发展水平国家签订FTA来促进市场扩展的空间十分有限,导致FTA投资规则深度能带来的正向影响有限。第二,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规则深度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影响显著为正,假设H3成立。从回归结果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署的FTA投资规则深度每增加1%,发达国家的GVC地位指数就能提升0.021个单位,FTA投资规则深度的增加对发达国家的参与度却是负向影响。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署的FTA投资规则深度每增加1%,发展中国家的GVC地位指数就能提升0.021个单位,但FTA投资规则深度的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GVC参与度发挥了促进作用。可见,不同的国家主体与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签署的协定对GVC分工地位产生的影响都显著高于其与相同发展水平国家签署协定产生的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对象签署FTA,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自由化水平相较于发达国家较差。因此,提升FTA投资规则深度能够有效利用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市场以及技术的需求。发达国家通过投资规则政策领域的扩大与深度的提升,减少对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阻碍,从而带动跨国投资的发展,扩大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抢占,有利于发达国家提升自己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位置,固化较大份额的分工利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署的FTA虽然在投资规则上会做出一些妥协,但是高质量的投资规则,也能在跨国投资和中间品贸易中保护发展中国家的跨国企业,减少跨国企业在国际上因为投资阻碍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发展中国家也能通过投资环境优化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从而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身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FTA数量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同全样本基准回归的结果相似,对全球价值链分工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六、结论与建议
笔者采用DESTA数据库的自由贸易协定文本数据,用频度计数法构建FTA投资规则深度指数,并沿用Koopman的GVC地位指数和GVC参与度指数,根据OECD数据库增加值数据计算出衡量GVC分工的地位与参与度指数,探讨了FTA投资规则深度对57国GVC分工地位的影响,得到以下几点结论:第一,FTA投资相关规则深度能显著促进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提升,对全球价值链参与度的正向影响小于对GVC地位的影响,FTA数量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呈负向影响;第二,发展中国家签署的FTA投资相关规则深度的提升对GVC地位的提升有显著积极影响,但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融入全球价值链;发达国家签订的FTA投资相关规则深度对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提升作用更显著,而对全球价值链参与度的促进作用有限;第三,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比如“南南”“北北”国家间签署的FTA投资相关规则深度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正向影响并不显著,而经济发展水平有明显差异的“南北”“北南”国家间的FTA投资相关规则深度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为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选择签约伙伴并进行协定中投资相关规则深度的谈判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坚持对外开放,选择合适的伙伴国签订FTA,不能仅以增加FTA数量为目标,更要积极关注FTA投资相关规则的深度,如FTA是否包括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技术性贸易壁垒、原产地规则等条款。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提高全球价值链地位,发展中国家签署的FTA每一项条款通常都是在价值链提升和国内政策间利弊权衡的结果,FTA投资相关规则深度的提升往往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边境后措施的让步和对国外投资者保护程度的增强,即放弃部分促进产业发展的国内政策工具。因此,为保障发展中成员的合法利益和保障协定的公平性,FTA的投资相关规则应提高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规范化程度。FTA投资相关规则深度提升所带来的成本和收益的衡量与评估是具有挑战性的,实证结果证明了FTA投资相关规则深度的提升对GVC分工地位具有积极影响,但最优决策还要综合国内政策和谈判对象的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作出。发展中国家应依据自身国情实施自由贸易协定战略,通过与发达经济体或发展中经济体缔结包含投资相关规则的FTA,更大程度地提高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水平,降低投资与中间品贸易成本,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价值链上的分工环节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