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慈善捐赠途径浅析
2022-07-21徐静蕾钱大可李奇锋龙茂群赵昌锐
□文/徐静蕾 钱大可 李奇锋 龙茂群 赵昌锐
(嘉兴学院 浙江·嘉兴)
[提要] 企业慈善是共同富裕背景下实现三次分配的重要环节。不同慈善捐赠途径影响着企业慈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最终实现。本文以捐赠途径主体构成与慈善价值为类别标准解析四类不同的企业慈善捐赠途径,并探讨不同途径的优劣势和慈善需求场景适用性。本文认为,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需求、能力对接不同的慈善需求,选择有利的捐赠途径,据此提出在共同富裕背景下优化企业慈善捐赠途径的建议。
2021 年8 月17 日,习近平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浙江省作为示范区,提出要重点优化第三次分配,缩短贫富差距,注重分配结果的适当调整,进一步解决“分好蛋糕”问题。企业慈善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渠道之一,做好企业慈善对推进共同富裕、打造“善行浙江”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
企业慈善是企业通过捐赠等方式,旨在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慈善行为,既是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表现,也是促进我国慈善事业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企业慈善的目的往往并非纯粹的“利他”。企业通过慈善创造社会效益,但也借由慈善提升企业形象,为企业自身带来长期经济效益。
企业进行慈善活动的形式一般有直接捐助、慈善基金、通过第三方合作捐赠等途径。如今,共同富裕的推进要求更多企业参与三次分配。如何扩展企业慈善捐赠途径,引导更多企业参与三次分配值得探讨。
一、企业慈善捐赠途径
研究企业不同捐赠途径及其利弊可以为企业慈善提供更佳选择。根据企业捐赠途径中的主体构成与慈善价值,本文将以直接捐赠、间接捐赠以及各途径产生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来区分慈善途径,并将途径分为慈善信托、企业家慈善、慈善众筹和企业直接捐赠。
从捐赠途径主体构成来看,慈善捐赠途径大体可区分为:企业家或公司直接捐赠慈善事业和通过第三方组织的间接途径如慈善信托与慈善众筹。前者的捐赠通常是直接连接捐赠方与被捐赠方,实现信息的快速高效传递和资源的快速流通;而后者中间涉及第三方组织,但对捐赠企业的专业性与操作成本要求不高。从捐赠产生的价值看,企业捐赠所形成的价值可分为直接关系企业的经济价值和关系全社会利益的社会价值。为此,本文构建捐赠路径矩阵,如图1 所示。(图1)
图1 企业慈善路径与价值矩阵图
(一)企业直接捐赠。指捐赠接收机构直接捐赠到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的现金和物资,不通过任何中间渠道的参与,直接捐到受捐处。企业捐赠的途径较为简单,主要以企业与受益对象或其代理(慈善组织)的直接连接为主。例如,2021 年7 月河南发生严重洪水灾难,鸿星尔克企业捐赠5 千万元的资金和物资到河南灾区,及时地解决了抢险救灾中的物资和资金问题。
(二)企业慈善信托。指企业基于慈善目的通过信托方间接地参与慈善捐赠的途径。企业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企业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置,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信托法》要求公益信托必须完全为了公共利益。企业成立慈善信托,使整个社会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受益,受益人范围必须是明确的。近年来,以脱贫攻坚为主要慈善目的的慈善信托共设立269 单,财产规模为24.5 亿元,占比达73.13%,企业成为慈善信托的主力军。扶贫济困成为慈善信托设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实践中,信托公司利用慈善信托创新出了企业带动、收益分红、杠杆撬动、保险保障、教育扶智等扶贫模式。
(三)慈善众筹。指一种向群众或机构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比较常见的是通过网络上的平台连接起赞助者与提案者。群众募资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后重建、民间集资、创业募资、科学研究等。例如,自由画者莫然曾借助众筹网公益平台与天真者工作室合作,通过社会捐赠开设艺术课程,帮助孤独症儿童,引发社会关注。中小企业通过众筹平台如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在线捐款平台来参与众筹,能在慈善方面形成合力。
(四)企业家慈善。指企业家个体更多地从个人价值实现及担负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在重大灾难,如新冠肺炎疫情、洪灾等,亦或是短板领域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公益性活动。企业家慈善的途径较为多样,比较常见的有企业家个人直接捐款、成立个人基金会和个人信托等。例如,原阿里巴巴集团董事长马云在武汉疫情中,以个人名义捐款一亿元人民币。
二、企业慈善捐赠途径比较分析
不同的慈善捐赠途径给了共同富裕背景下企业参与社会慈善事业更多的选择,但不同路径所适用的慈善场景及所带来的价值属性也不尽相同。(表1)
表1 不同慈善捐赠途径比较一览表
(一)企业直接捐赠。企业直接捐赠具有很多优点。从经济价值方面来看,企业直接捐赠可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避免企业以其他途径进行慈善活动所要承担的管理费用。企业在确定慈善需求后,确定捐赠的数额、物资以及承接捐赠物资的人员,一般由于慈善组织等代理的存在,企业并不参与到捐赠款项的后续操作流程和对款项的监督和管理,还可利用直接捐赠的契机,将企业自身生产产品与慈善物资的需求对接,以产品为慈善物资行使捐赠能提高产品的美誉度,又节省了管理库存的费用。从社会价值角度而言,企业直接捐赠的账目明细清晰且不会遗漏,给政府的审计工作提供了便利。同时,一次性大额度的捐赠的曝光率远高于日积月累的捐赠,易影响人们对行善行为的预估阈值,从而带动更多的人进行慈善捐款,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当然,直接捐赠也存在劣势。直接捐赠往往是以排名形式获得放大效应,所以企业慈善的形象往往与捐款的数额存在关联。若企业捐赠的数额较小,会令企业形象的提升效果微乎其微,甚至起到反作用。这会挫伤中小企业的行善积极性,因为他们难有实力来承担更高的捐赠数额。因此,根据直接捐赠途径的优劣势,直接捐赠适用于急性需求的慈善需求场景。
(二)慈善信托。企业捐款资金转入信托机构,让其帮助减少企业慈善项目的运营成本,实现企业慈善资金的利用专业化。而且,企业参与慈善信托设立门槛较低,且方式灵活。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都可以通过这种模式进行慈善活动。同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来决定参加慈善信托捐赠的规模、类别和期限。另外,跟慈善组织相比,信托公司有更强的专业投资能力,企业通过专业的信托公司更有利于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慈善信托有监督机制健全、公信力较高的优点。除了受银保监会监管以外,信托公司还接受民政部、企业、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等多方监督,企业通过慈善信托参加捐赠,捐赠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都会得到有力保障。这有利于削减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然而,信托的劣势也是较为突出的。首先,信托公司作为主要的受托人,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信托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在营利导向下存在动力缺乏的问题。其次,税收政策有待完善。目前,明确针对慈善信托的税收政策尚未制定,慈善信托在税务问题上面临各种问题。《慈善法》第45 条规定了“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不享受税收优惠”,换言之,备案信托才享有税收优惠。其他的相关税收政策虽然给予了公益事业减免税待遇,但是并没有对慈善信托的明确规定。在慈善捐赠税收规定上有认定的严格性,只有税务机关认可的慈善组织和机关进行捐赠且只能由这些部门开具发票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这些设定将会降低企业进行慈善信托捐赠的积极性。此外,企业信托慈善目前普及度不高,社会以发展慈善基金会为主,慈善信托是新兴的慈善工具,社会普及度以及信任度相对不高。
慈善信托适用于中小型企业。慈善信托没有最低财产的要求,信托财产可多可少,信托期限也可长可短,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尤其适合无精力从事慈善事业的企业。当然,很多企业同时设立慈善信托和慈善基金会,依托慈善信托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的收益部分用来支持企业慈善基金会慈善事业的发展,两者相辅相成,实现相互补充、承担社会责任等目的。
(三)慈善众筹。除了前文所提到的以网络众筹平台为主体实施众筹外,目前还有一种形式是由各个商会作为众筹平台组织方来进行众筹慈善。以商会慈善而言,企业加入商会能够迅速巩固和提升会员企业在业内的主导地位,通常被商会赋予一定的社会职务如常务理事、专家委员会主任等,也能通过商会得到有价值的经济、社会信息。同时,作为会员企业,由于地缘关系,很容易就可以组建起对企业有用的人脉关系网。无论是面对政府还是客户时,都可以依靠“商会”这棵大树,从而提升自己的说话分量、企业影响力。除此之外,加入商会还能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与共赢,增强商会的活力、凝聚力与核心竞争力,而且还能和总商会旗下的其他多家兄弟行业商会开展广泛的业务交流和商贸往来。再者,商会作为各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还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更好地杜绝恶性竞争,促进各企业健康发展,将行业、会员的要求和意见与政府沟通,帮助政府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同时也为行业、会员寻求到更大的发展。以商会为平台的慈善众筹的劣势表现为部分商会运作不透明、资金去向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小企业入会的积极性。慈善众筹这一捐赠途径适用于成立时间相对较长、信用良好的商会,同时商会有专人负责众筹的组织与具体的项目对象选择、实施等,才能取得最大化的价值。
(四)企业家慈善。企业家慈善的优势是企业家在回报社会的同时也吸引了投资人的注意,还可以博得消费者对企业家个人的好感,有利于企业对机会的获取和企业销售的提升。企业家慈善也体现了企业家精神,并扩展成为推动财富的有效分配,保障了财富的永续积累、健康发展等更广泛的价值,企业家助力共同富裕总目标,展现中国企业家的责任与担当。
企业家慈善模式需要企业家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适用于扶贫、教育和灾害救助等各类慈善场景,但目前这一模式的创新动力和机制仍然不足。
三、对策建议
本文从捐赠途径的优势、劣势出发,简析了现有不同捐赠途径的适用性。结合共同富裕的要求,鼓励企业慈善参与第三次分配应当通过激发企业慈善活力、优化现有捐赠途径等举措,让更多的企业与个人投身于慈善事业的建设。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对策。
(一)政府层面。首先,健全慈善激励机制,加大对捐赠人的社会表彰力度,比如设立企业慈善名录。通过税收激励促进慈善组织发展,完善税收制度,优化减免程序,提高税收优惠比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建立实物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等。其次,完善慈善监督机制,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通过建立多元监督机制,保证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透明开展,形成行业内部自律,增强公众信任度。最后,创新慈善募集形式,由认捐型慈善向多方共赢型慈善转变,结合企业文化,挖掘和对接弱势群体、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共同需求,量身定做个性、长效、共赢的慈善冠名项目。在慈善的同时,帮助企业宣传企业文化,扩大企业知名度,充分调动企业的募捐积极性,并以项目为平台,促成政府、商界以及非政府组织跨界携手合作,汇聚各层面社会力量,整合各方资源,满足多方需求,放大慈善效应,推动多方共赢。
(二)企业层面。从企业自身视角而言,企业应树立社会责任,并依据自身的规模决定参加慈善捐赠的途径和形式等。一方面企业不应当单纯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而应当兼顾消费者、社会等相关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捐赠途径上,直接捐款往往捐款金额与企业形象提升关联性强,对于快速提升企业形象有很大的帮助,适用于财务宽裕的大型企业。而慈善众筹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慈善融资难的问题,并能为其建立强大的人际网络,构建更好的发展环境。对于处于生存和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来说,不应期待其全面承担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但亦可选择通过慈善众筹、信托等途径进行合理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