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文化底色及其国际法意涵
2022-07-21杨博超
摘 要: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并正经受严峻疫情考验,国际关系中逐步呈现的逆全球化浪潮,对开展多边主义国际合作造成极大消极影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为国际社会提供的具有中国特色并脱胎于传统经典文化的公共产品。其中,包含了丰富的国际法理念,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并与西方传统经典哲学中的“共同同意”自然法原则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蕴含的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文明共存和可持续发展等原则,与国际法原则相辅相成,可视为中国对国际法体系的新贡献。因此,将现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融为一体并不必然导致中西方文明冲突,而将丰富与充实现行国际法原则体系,同时也将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使得国际秩序朝着有利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方向规范发展作出贡献。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意识;国际团结;国际法原则
作者简介:杨博超,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北京 10008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式人权文明新形态研究”(21AZD095)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22.03.014
自约300年前的全球化进程肇始,使人类希望通过交往加深理解并消弭对不同族群间的未知差异而带来的恐惧心理的目标逐步实现。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立,是人类在促进交流与合作方面努力的成果,但同时基于不同民族、族群和信仰的文化断裂带仍然存在,其表现为宗教理念、法治体系、政治逻辑以及在此基础上塑造的人权意识形态间的冲突;亚洲和欧洲基于地理上的区分开始模糊,并出现使用“东西方”。但应当看到,东西方并不应完全依照“此消彼长”的范式运行。东西方传统文化中关于“共同”“共通”“和而不同”等具有同质化意蕴的哲学论述需要被重新释读,并映射至国际法原则的更新进程。而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塑造的新型国际秩序观,对消弭这种基于不同文化产生的冲突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从自然法学说切入,结合国际法学视角,比较西方传统自然法学派的“共同意识”原则和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命运共通”理念,挖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蕴含的中西方文化底色和现实意义,并对照国际法原则演化进程,尝试呈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法原则发展中的重要价值。
一、西方文化中的“共同意识”与“国际团结”
国际法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甚至在15至16世纪,很多独立国家没有建立起来以前,国际法被认为是不被需要的。1但有趣的是,国际法原则在早期的自然法理论专著中仍可见端倪,如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曾试图以一种坚实的基础来确立战争与和平的关系,而由此引发出“人类共同意识”的概念,从而证明某种行为或普遍需求符合自然法。2“人类共同意识”而后逐渐被国际法学者发展并建构成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即“国际团结”。
(一)自然法学说与“共同意识”
现代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与国际关系中蕴含的平等思想在自然法学派论述中有诸多体现,同时自然的公正对全体公民都具有同一效力。3自然哲学家认为从人的自然天赋而言,人们都用嘴和鼻孔呼吸空气,在主体上都应立足于平等的地位,但却在行为方面表现出对贵族的事实敬畏和崇拜、对出身卑微者的高傲,这种差别对待是愚昧的。4而对不同身份人的平等思想也逐步演化成有关个体平等的理念,也成为后来诞生的自然法思想的基本内容;其中对个体欲望和利益等论述也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后来进一步阐释具有伦理意蕴的“善”和“正义”等理念产生了影响。这种论述表达了一定的人文精神,哲学家认为人们在城邦制度保障下的整体生活和谐而非仅满足个人需求为目的的生活才是真正符合人的本性且值得追求的。斯多葛学派对人的差异性的淡化亦是发挥了人的尊严观念,认为人类应团结一致,一切有理性的人都是世界公民,体现了人与人之间普遍平等的思想。5但不论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阿奎那,抑或斯多葛学派关于平等的思想大多被认为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未能在实质上提供保障平等所需的道德性或内容价值。由此可知,自然法学派关于平等的论述与现代国际人权法所奉为圭臬的“平等与不歧视”原则相较,仍具有其局限性。但似可窥见,西方人权观作为理论支撑的自然主义观念和人文理念中也同样提倡集体性权利和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
但这种倡导和平与普遍幸福的自然法思想并未完全为世界带来和平,哪怕1648年经欧洲16个国家、66个神圣罗马帝国下的王国,109位参会代表共同同意而缔结,确立恢复欧洲和平和 30年战争之后制度安排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也未能结束世界的动荡。据不完全统计,从1650年到1800年的一个半世纪,欧洲各国之间发生了约67 次大规模战争。6因此,如何构造一个和平的世界成为古希腊先哲和今天學者与政治家们一直长久讨论的话题。哲学家们曾进行一系列理论建构尝试,如康德著述《论永久和平》中所蕴含的人道理念,鼓励对外缔结和平合约、对内以共和制宪法来实现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和平,探讨以自由国家联盟为基础维护国际和平。这一理念对后来的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建立均有深刻影响,如《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所表达“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7。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际社会最终选择了永久性组织的制度,也体现了其趋利避害的特征。
(二)从“共同意识”到“国际团结”
现代国际法产生之初,国际社会并不清楚国家间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来调整。作为现代主权国家诞生标志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仅笼统规定涉及争端应约定仲裁员解决,或以缔结条约结束该争端。相比国内社会数以千年的政治演变而形成“利维坦”(国家为拟制主权者)行使对国内社会的统治权模式,国际社会虽已有组织化机制,但历史尚短,并因具有扁平化特征而强制力不足,从根本上说还是一个“无政府”或“半政府”的人类联盟体。联合国的“大国一致”仍体现国家利益或实力至上的丛林规则。国际组织虽踉跄前行,但却普遍认为国际社会应当团结协作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特别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将“保护人权”作为其所追求的重要目标,而后通过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确立国家保障人权义务以及人权保障标准已成为国际社会共识。
在实现联合国人权保护目标的指引下,以团结理念开展国际合作已逐渐成为21世纪国际关系的基本价值(fundamental value)。1在自然法理论中,“团结”考虑到了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的联系。这些纽带的存在并不只是因为人们原本渴望这种纽带,而是因为人们通过运用其理性发现,通过合作来解决发展中面临的共同问题是最优路径。合作使民族国家能够相互帮助,并使受到伤害或威胁的人受益。联合国的运转便是国际法领域内践行团结的一个重要例证,在《联合国宪章》中鼓励和敦促成员国通过国际合作来实现其宗旨和目标。从联合国实践看,无论国家大小、财富多少、资源富裕或匮乏,国家间的合作对于打击任何威胁人类和平与安全的事物都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这种合作需要那些对普遍和平至关重要的友好关系。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然严峻的情况下,若要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与发展权,平等与互相尊重前提下的国际团结至关重要。自然法学理论中的“共同利益”(common good)理念与“团结”相互作用,使得人们逐步认识到生活是相互依存的,而不是纯粹自主的。在应对传统和平与安全和新兴的环境保护等威胁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问题时,世界各国团结而摒弃各自为战,甚至以邻为壑来采取共同措施将是最为有效的。
联合国框架下通过的一系列国际文书也充分体现了团结理念,如《联合国宪章》第1条、《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儿童权利公约》第4条、《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2条等,均为国际团结的开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区域性国家集团如77国集团,不结盟运动等均曾通过会议宣言认同国际团结合作的重要作用。2009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决议对国际团结(international solidarity)进行定义,其核心为在各国和其他国际行为体相互依存的基础上,谋求世界各国利益或目的的结合及社会的联合,该联合的目的在于维持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生存。2从联合国一系列涉及“国际团结”的实践中看,实现国际团结的主要手段是国际合作,但范围远比国际合作更大,3其主体包含国家和国家以外的行为体,如个人、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曾将国际团结解剖为三个层次,包括预防性团结(preventive solidarity)、国际合作(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和反应性团结(reactive solidarity)。4国际团结原则的确立为国际行为体集体对抗大流行病、自然灾害、武装冲突,以及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蔓延等起到重要作用。而对这一原则内涵的诠释不仅是西方自然法中“共同意识”思想的作用,也承载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元素。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命运共通”的阐释
中国文化传统自成体系,曾为世界文明发展贡献诸多优秀元素,且以“内敛”“谦逊”为指导,重感悟和经验,从而形成了与西方文化中重分析和论证的不同思维和性格特征。1中国文化内核中的谦逊与内敛品格使其在历史发展中的外露性不足,进而导致国际社会对中国文化理解缺失,甚至被视为“异类”。特别是从人权文化角度看,中国与其他西方国家的不同文化视域,形成了不同的人权观,2但不同并不意味对立。中国传统哲学文化亦在一定程度上与西方自然哲学理论有着类似元素,如对“团结”和“共同”的解读。但从中国传统思想体系的基础社会载体看,曾经支撑传统思想的社会根基早已产生重大调整,故而以“传统”硬套“现实”实难行之有效。3因而呼唤脱胎于传统文化,实现古今价值融通的新的时代宣言成为必然。在此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兼容传统文化中的“共同道德”、人的尊严、人与社会关系等逻辑,以公平公正的人类共同价值,追求“和而不同”“天下为公”的人類生活图景。
(一)“和”理念与“命运共通”
“和”理念即是中国传统文化最为基本的特质,包含儒家、道家、法家等思想元素,是中国传统经典哲学的总结。表现了中国文化的多元性与包容性,表达为“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其内涵在于追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万物的和谐与包容性发展。
首先,“和”涵盖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在与人之间关系中,中国文化之“和”体现为和谐。孔子云:“礼之用,和为贵。”更深入一层,则体现在道德层面人与人之“仁爱”。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仁者爱人”等。《孟子·离娄下》亦云:“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几希”则体现为区别,孟子接而阐释“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可见,在孟子看来,人与兽之不同在于“仁”,此便彰显了人的价值和意义。孔子虽未明说仁即是人性,他实际上认为性是善的;在孔子看来,善的究极便是仁,则亦必须从实际上认定仁是对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最根本的规定,亦即认为仁是作为生命根源的人性。4 而这种和谐相处理念不仅贯穿人与人个体间的交往,甚至在人与社会关系中也遵循此而运行,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关注国之和谐亦关注人之和谐具有一脉相承的逻辑。“和”理念蕴含人道精神,对构建和平国际环境及武装冲突中人道规则都有所裨益。在国际关系中则体现为和平环境与发展间的相互作用,即和平是经济增长、民生改善、社会稳定、人民往来的前提,而发展则对于和平的实现起到促动作用。5
其次,“和”揭示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社会是人生活的载体。中国传统哲学中“大同社会”的“天下观”,亦反映了希冀“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人应当行大道、修文德、容其罪,而作为群体的人也应当视他国为家国,后者的表述强调人的社会性,以及对社会作为整体的命运与共的表达。人与社会的互动性体现人与社会的融合,人从出生即扮演着特定的社会角色,遵从社会伦理,并应当享有基本权利。这种表述或许与西方在现代提出的人权理论原点相契合,但西方更多的是从对人的“个体性”以及对政府权力的反抗而谈及权利的“天赋性”,造成了个人权利和自由至高无上的幻觉。而以孔子为代表的中国哲学虽然没能出现“权利”表达,但其内生逻辑却是承认“他者”的地位,我们或可对此进一步推演,即人的权利应当放在相互关系中进行表达。由此中国传统文化通过人与人关系的描述为人赋予社会属性,从而确定了权利和责任的相互作用,亦有学者将其称为“由责任决定权利”的存在论顺序。6
最后,“和”描绘人与自然的共生关系。老子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即“顺其自然”为而不争。儒家强调“天人合一”,即“仁”可推及至其他生物,达到“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这些经典论述,充分体现提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活状态。此与西方环境伦理学所建立的权利理论有所不同,儒家思想从天与人统一的视角进行思考,是生命整体主义与境界个体主义相结合,是一种对自然之“仁”的道德。1从历史发展来看,农业几乎一直伴随着中国的发展,如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将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而近年来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的一系列法律修订及法规和决定的发布,以及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均表明中国一直对环境及自然生命有着特殊敬畏之心,奉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进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由此,绿色元素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应有之义,详言之则应包含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繁荣、热爱自然情怀、建设清洁美丽家园、开展国际合作应对生态环境挑战,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和”文化与命运共通
当前,全球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新冠肺炎疫情交织,在变革和挑战中,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独善其身。不论世界各国主观意愿是否同意,国际社会事实上已经成为休戚与共、命运相通的共同体。“国际团结”也已逐步成为被国际社会认可的准则。2在此背景下,中国基于优秀传统文化体系浓缩提炼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其中蕴含朴素的民本思想,即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根本追求,为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公共问题,如贫困、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及恐怖活动提供了多样化选择。
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可分为“命运”和“共同体”两部分。按照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命运”除了生存的狭义概念外,也应做广义解释,即包含生命、财富、福祸和苦乐等人生体验。从人权角度解读,可归纳为“生存权”和“发展权”。“共同体”则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治理和环境等方面的休戚与共。这二者的结合蕴含“实质平等”的思想基点3和三方面的理论价值:一是权利主体的整体性,将人类社会看成一个整体,建立符合整体利益的价值观和利益观;二是权利内容的包容性,权利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而非仅针对某个主要领域,既包含传统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时面对人类共有挑战,也将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等集体性人权包含在内;三是权利路径的现实性,并非提出虚拟的口号式框架理想,而为实现全人类的权利提出具体措施,如“一带一路”倡议和“南南合作”等。应当看到,中国与西方国家文明之间存在制度性差异。4从传统西方人权起源来看,人权诞生于人民对政府的怀疑,以“权力定会产生腐败”为前提,并通过政治博弈确立为制度,所以对个人的权利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格外重视,这在根本上是一种人民要求政府的自下而上的人权本位。5总体而言,西方人权理论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权的个人主体性;中国传统人权理念注重人的社会性和道德性。而当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西方人权理论更看重个人之“利”,而中国人权观则认为个人利益应当让位于社会和民族利益,即追求“大义”,抑或称之为对责任(义务)的强调。不可否认,西方传统人权理念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观均存在一定局限性,从而在面临人类共同挑战时,个人之“利”与公众“大义”冲突愈加突出。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权观和西方人权观(特别是欧洲国家),通过对自身的人权观的不断反思和批判,逐步拓展人权内涵。尽管二者特征元素并不完全一一对应,但这两个人权观系统却为了共同应对公共挑战而相互启发、相互交流、相互补充,从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契合。
三、“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法原则的补充和发展
为应对世界“前所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共同体”在近年来被政治家和学者大量运用,而这种现象表明国际社会对团结应对挑战的期待。“国际共同體”这一理念在西方传统自然法学理论1和中国传统文化中均有所反映,而中国于新时代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则体系性地发展了“国际共同体”理论,赋予其时代意涵,强调国际社会差异性和共依性的统一,为国际法社会基础和原则提出了新的思考。2从现代世界历史发展轨迹看来,国家对共同体概念的认识,经历了从地区性到全人类、从特定领域到综合领域的演进过程。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法原则的补充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核心元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契合。其中蕴含的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文明共存、可持续发展等多层次意涵可视为对传统国际法原则的补充,也可以视为对“国际团结”国际法原则的具体解释。
建设持久和平的世界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引领。从历史演进看,人类发展的历史与战争相伴,追求和平成为人类的长久目标,中西方哲学思想中均蕴含先贤对止战与构建和平的思考。《史记·汉书》载,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后“轩辕乃习用干戈吕征不享”, 应抚万民度四方,而建太平世界;《汉谟拉比法典》载,汉谟拉比王需以和平统驭世人、以智慧保护世人,并祈愿在战争与战斗之场中毁灭武器。近代以来,人类身遭两度惨不堪言之战祸,为实现和平目标而建立联合国,并在其宪章序言中指出“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同时要求各成员国“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和“以任何形式干涉别国内政”。这与人类共同体中所蕴含的尊重国家主权平等和维护和平共同发展的思想相一致。
构建普遍安全的世界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根本基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在合作中促安全、谋发展。3“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亦是联合国之三大宗旨之一。《联合国宪章》中同时明定对破坏和平行为的预防措施,即要求成员国“采取有效集体办法,防止和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以达到各国免受侵略行为或其他破坏和平之行为”。现代国际法所赖以存在和用于规制的国际社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相互依存的共同体,一国在其中往往难以独善其身。从而联合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吸取教训建立集体安全机制,旨在以大国一致方式,代表国际社会全体,保障国际和平及安全。劳特派特曾指出,“在当今国际社会尚无由居上机构始终压倒性地实施着法律的基本方面;这种实施依赖于并非国家的共同体之集体行动”4。但在国际实践中,传统“集体安全”因其“大国因素”愈发重要,易受国家实力左右,从而招致诸多批评。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所蕴含的共建共享的理念,首先,有利于统筹应对愈发凸显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其次,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为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机制中决策的非民主化提供新思维,即“国际上的事情由大家商量着办”5。
“共同繁荣”的国际法原则下的普惠与平衡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联合国宪章》亦将“促进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作为联合国的又一宗旨。与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原则调整各国之间政治关系有所不同,中国主张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而实现以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为客观条件,以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为目标。中国在命运共同体制度指引下秉持开放包容的心态以期实现普惠与平衡。因此,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充分考虑亚非拉区域内发展中国家(地区)和不发达国家(地区)的利益诉求。2015 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面对全世界几十亿公民仍然处于贫困之中,生活缺少尊严的现实,号召国际社会集体努力谋求全球发展,开展双赢合作。1中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以践行发展权为导向,不仅在国内以极大魄力开展脱贫攻坚行动,并在2021年初宣布在全国范围内消除绝对贫困;2同时积极开展以“南南合作”为核心的国际发展合作,身体力行落实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
多元文明和谐共存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内核。为追求文化尊重和宽容,国际法发展的历史上曾初步确立“文明共存”的国际法原则。近代国际法肇始于欧洲,基督教文明中蕴含的宗教宽容思想也成为“文明共存”的主要思想渊源,但这种宽容却仅被狭隘地限制在对基督教自身文明的包容中。欧洲并不认为其他地域文明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用以界定“一般法律原则”的“为文明各国承认者”的范围,这是对“文明”界定的人为化,并天然赋予西方国家界定蛮夷与文明的权利。3人类社会中多元文明共存,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除了国家之间和平共处、共享普遍安全外,谋求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繁荣,各种文明、文化的和谐共存,也不可或缺。与共同繁荣原则所含制度性包容有所不同,文明间包容是不同文化思想的共存。这种源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和”思想,打破了固有的“文明阶级”思维,为人类社会多样性文明的实质平等化提供了理论载体。这与《联合国宪章》中所载,“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的精神相一致。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原则基础上,为各种文明、文化、宗教等意识形态的交流互鉴、和谐共存提供可行路径。但在西方式特别是美国式的以个人为中心的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理念在世界范围内流行的大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理念由于在国家实践中获得巨大成功,尽管在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中受到欢迎,但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占据主流话语体系的国际社会仍招致诸多争议。美国 2017 年《国家安全战略》将中国列为头号竞争对手,指责中国利用美国帮助建立的国际体制,在国内补贴产业和强制外国技术转让,扭曲市场。4美国、欧盟和日本贸易部长 2019 年发表的《三方联合声明》再次提出对所谓非市场的政策、市场导向的条件、产业补贴和国有企业与强制技术转让的关注。5这些政策和指责的实质在于认为中国的制度及其理念不同于发达国家,因而不可容忍。除非中国按照其要求改变,否则就被作为竞争或被围剿的对手。中国在坚持自己选择的社会经济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不断努力改革开放,吸取别人的长处,自我改进,同时以“文明共存”的国际法原则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既符合《联合国宪章》中对不同制度、文明的包容思想,也可为国际社会朝着和平共处、包容和谐的方向发展,走出冷战思维提供理论支持。
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是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路径。联合国成立以来,“可持续发展”历经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和1992 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等文件,已逐步确立国际法原则的地位。而基于环境对人的可持续发展重要性的愈发认可,国际社会也逐步将环境权视为一项新兴人权。1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过度开采导致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面临严峻挑战,人类越来越认识到应当开展国际合作以应对环境威胁。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开展的环境领域合作将为世界注入更多稳定性和正能量,提振全球共同应对环境风险和挑战的信心。联合国在其“千年发展目标”和“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均将环境的“可持续能力”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倡导国家和主要发展机构共同实现。联合国框架下通过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及公约,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均体现了绝大多数国家践行可持续发展原则兑现国家承诺的决心与行动。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法原则的促动
当前,国际法原则体系的解释对文明多样性回应不足,忽视人的全面发展。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或可对此进行补强,并在发展国际关系理论、促进国际法治的民主发展、确立各主权国家遵循国际法治共同义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其所蕴含的“命运共通”将为国际法原则增添新的注脚,有助于国际法原则体系的深化,特别是对切实保障人权,提升人权保护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突破了西方传统国际法解读和人权观的狭隘境界。其理论体系具有可实践性,避免了人本和民本等狭隘的民族主义脱离实际的抽象,更进一步弥补了社会整体责任意识缺失和对立等困境,回应国际社会发展痛点。更创造性地对国际法律秩序与和平发展的关系进行定义,即没有发展就没有和平,没有和平则没有发展,没有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就没有和平和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颠覆了传统国际法理论中习惯于将国际规范建立在国家意志之上,对于不需经每个相关国家接受或批准的集体规范的产生则持拒绝态度的范式。相反,人类被视为整体,追求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进步应成为国际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命运共同体理念也可以很好回应国际关系中对于和谐发展愿景的渴望。“互利”与“合作共赢”等发展模式为和平共处的传统国际法原则注入新的活力,并可有力抵抗西方国家试图在人权和所谓“保护的责任”的幌子下恢复殖民主义政策和干涉政策的做法。
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全人类为视角,特别注重国际社会的包容性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协调各种人权的平衡保护,由此化解权利冲突。从国际人权法视角看,即使当前人权谱系将人权分为三个“代际”,其中包含了个体与集体人权,但人权以个体权利为基础核心的本质并未发生明显改变。传统人权观主要以西方自然法学理论为基础,不可否认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的进步意义,但传统人权内涵并未能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因此,在应对国际变局,特别是面对全球突发卫生公共事件显得力不从心。个体权利中心主义可以回应权利的正当性、重要性和权利保护手段等问题,但一旦面临资源紧缩和匮乏,不同权利主张者针对同一权利主张的冲突,以及对不同权利的主张和需求(生命权和自由权),则必然导致权利冲突。2此时传统个人权利主义人权理论则显得力有不逮。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则带有“团结”和“团体”思维,并非以个人或个体的需求为中心,而是把“国际社会”作为一个群体的需求和愿望,在宏观层面上解决由于资源不足所引发的矛盾,倡导和平权、发展权和环境权。当然,这种集体性权利思维不仅能够解决国际困境,也对国家内部执政原则和人权体系发展关系有着现实指导意义。
事实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被纳入一个客观的规范性国际制度中,并被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所接受,但将其转化为国际法框架下的精确法律规范仍需努力。不可否认的是,在人类共同体理念下保护和发展共同利益,将为克服当前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战争倾向和日益严重的不平等现象等,提供可行路径。国际社会愈发认识到人类若要在全球框架内实现协调发展,需要在国际合作中实现质的飞跃,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可能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为此注入新的活力。
结 语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脱胎于儒家文明,体现了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的特有品格,同时又根据时代发展和国际法治的发展需要,在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精神内核的基础上作出新发展,体现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打破并超越西方发展理论的局限性提供新的思维。在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加速国际格局演变,世界进入震荡变革的当下,文明冲突思维并不可取。从中国与西方先哲经典论述中不难发现,“共同同意”与“命运共通”的思想并非一一对应的等價概念,但却均与当前国际法原则的核心思维产生契合效应。在国际法适用和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相互作用,彼此影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容不仅与《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有关国际法文件中确立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以及国际人权法中国家对人权保护的义务内涵相一致,同时为传统国际法原则增添了新的内涵,使其更具包容性和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