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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态势特征及侦防策略研究
——基于衢州市“2·01”特大偷越国(边)境专案办理实践

2022-07-20莉,姜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专案衢州市越国

俞 莉,姜 帅

(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浙江 衢州 324000)

2020 年12 月,公安部部署开展集中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专项斗争。截至2022 年1 月11日,全国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共侦破刑事案件1.8 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8 万余人,查获非法出入境人员4.7 万余人,分别是上一年的2.3 倍、3.6 倍和3.4 倍;打掉偷渡犯罪团伙2497 个,捣毁各类中转窝点797 处,查扣涉案交通运输工具2288辆(艘),查处涉案中介机构、企业1116 家,专项斗争取得了丰硕战果。[1]

从基层实践看,当前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的态势特征,特别是一些短期偷越行为与传统的偷渡犯罪存在较大的不同。笔者结合衢州市“2·01”特大偷越国(边)境专案(以下简称“‘2·01’专案”)的办理实践,对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概念、态势特征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创新升级侦查手段和实现长效治理探寻相应的对策,为各地侦破和防治此类犯罪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一、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概念

偷越国(边)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的罪名。传统意义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俗称为“偷渡”或者“非法移民”,在全球范围均有存在,一般表现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较动荡的国家或地区的人们为谋求更好的生产生活条件,通过非法手段迁居至经济更发达、社会更稳定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属于从经济社会“低阶”向“高阶”的人口流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偷越国(边)境行为衍生出一种与传统偷渡相反、人口由经济社会“高阶”向“低阶”流动的新型犯罪形态。国内出现了这样一批人员,他们抱着寻刺激、找乐子、见世面的猎奇心理,通过非法手段短暂前往经济水平较为落后且社会管理更加宽松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笔者将此类行为称作“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

“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并非法律上的专有名词,而是笔者通过分析“2·01”专案以及近年来发生的类似情况而创新提出的名词,用于描述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这个集合中的某一类较为特殊的子集。因此,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完全一致,但相较传统偷渡行为,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明显不同。一是思想认识方面,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对其国内的生产生活状况是比较满意的,不存在放弃我国国籍或长期迁居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意愿。二是行为目的方面,实施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主要是为了满足精神层面而非物质层面的需求,在国(边)境外的行为大多和休闲娱乐、购物置业等第三产业相关,很少涉及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三是持续时间方面,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一般逗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时间控制在一周以内,部分人会延长至半个月,但超过半个月的人不多。

二、基于“2·01”专案分析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的特征

(一)“2·01”专案犯罪嫌疑人特征

2021 年2 月1 日,衢州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一条重大偷越国(边)境线索,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启动专案经营,命名为“2·01”专案。2021 年2 -8月,衢州市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8 次集中收网行动,累计抓获偷越国(边)境犯罪嫌疑人150 人,成功切断一条从衢州市经我国边境J市非法前往M国L地区的偷越国(边)境线路。对“2·01”专案中的150 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分类统计,发现其具有如下特征。

1.性别。男性125 人,约占83.3%;女性25人,约占16.7%。

2.年龄。年龄最小的为24 岁,最大的为67 岁;20 -29岁的有16 人,30 -39 岁的有58 人,40 -49岁的有45 人,50 -59 岁的有24 人,60 岁以上的有7 人。

3.前科情况。从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看,无前科的有77 人,约占51.3%;有前科的有73 人,约占48.7%。单从刑事犯罪方面看,有前科的有50 人,共涉及22 个罪名,其中赌博、吸贩毒、暴力犯罪、盗窃等类型较多;27 人有1 次刑事犯罪前科,23 人有2 次及以上刑事犯罪前科。另有15 人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 人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详见下表)

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统计表

4.职业。企业工人有17 人,约占11.3%;个体户有39 人,约占26%;无固定职业的有94 人,约占62.7%。

5.居住地。居住地在衢州市的有146 人,约占97.3%;衢州市以外的有4 人,约占2.7%。

6.逗留时间。逗留3 天之内的有8 人,约占5.3%;3-7 天的有62 人,约占41.3%;7 -15 天的有59 人,约占39.3%;15 天以上的有21 人,占14%。

7.偷越次数。偷越1 次的有87 人,占58%;2 次的有21 人,占14%;3 次及以上的有42 人,占28%。

(二)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特征

相较于传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基于“2·01”专案相关数据统计,并结合衢州市其他同类案件的侦办情况,可以看出,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犯罪活动难以被发现。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一般情况下不会侵害到其他自然人的利益,且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和传统偷渡犯罪不同,一般不会受到特定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查处,甚至是得到默许的。从犯罪结果看,对偷越者本人以及组织者、帮助者、目的地都是有利的,鲜有人会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从犯罪过程看,相关人员往往通过微信、QQ、Facebook、Twitter等网络聊天软件点对点联络,难以被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如“2·01”专案最初线索来源是上级疫情防控办通过大数据预警得到的,并非群众报警或公安机关主动侦查发现。以衢州市为例,2021 年1 -9 月,共抓获偷越国(边)境犯罪嫌疑人275 名,查实的偷越活动近500 次,但公安机关从未接到群众报警或反映相关情况。

2.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M国L地区是当前国内热门的偷越目的地之一,通过对“2·01”专案犯罪嫌疑人性别、年龄、前科、职业等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犯罪主体基本为男性,年龄集中分布在30 -50岁区间内,大多数为无固定职业者,许多有违法犯罪前科,主要涉及赌博、吸毒违法行为,以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行为,违法犯罪形态比较低级,手段具有比较强的暴力性、破坏性和社会危害性。据此,可以对短期偷越国(边)境的高危人群做一个刻画:男性,30 -50岁,社会闲散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具有赌、毒及暴力性违法犯罪前科。

3.犯罪方式趋向集团化、产业化。通过结合“2·01”专案及其他同类案件侦办过程,可发现当前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已经具备集团化、产业化的雏形。偷越目的地有专人负责指挥、引导,以及安排游玩线路、项目、住宿等接待工作;边境地区有较多当地人从事“黑司机”“黑导游”业务,利用熟悉当地地形地貌的优势,采用步行、摩托车、面包车、橡皮艇等方式帮助境内人员实施偷越活动;境内具备一定规模的城市一般都会有若干固定“蛇头”,负责组织安排本地有偷越需求的人员统一乘机前往边境城市,再由事先联络好的当地“黑司机”“黑导游”安排偷越出境。例如“2·01”专案中,衢州市的固定“蛇头”周某某负责安排有需求的人员偷越出境,前往M国L地区相关赌场游玩,整个过程“一条龙”服务,全部环节无缝对接,而周某某可以从中获得抽头返利。另外,境内固定“蛇头”活动范围具有按行政辖区划分的特征,一般只负责安排当地人员偷越出境,较少出现跨县(市、区)的情况,更少出现跨地市、跨省市的情况。例如“2·01”专案中,衢州市城区偷越人员占比高达97.3%。

4.目的地一般具有知名“特色产业”。实施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群体,主要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因此一些具有知名“特色产业”的地区成为热门。例如,M国L地区是当地军政府控制的具有高度自治权的区域,历史上曾是毒品种植、加工、贩运的重点地区,目前最大的特色产业为博彩业,博彩业也是当地的经济支柱产业。国内大部分偷越至该地区的人员是为了参与黄赌毒活动,该类非法偷越行为一般通过J市、R市等国内边境城市实施。又如Y国J地区,主要的特色产业为水产美食和婚姻中介,国内大部分偷越至该地区的人员主要是为了在当地物色“新娘”,该类非法偷越行为一般通过D市、P市等国内边境城市实施。

5.偷越行为呈现出短期性、重复性。在“2·01”专案中,绝大部分偷越行为的持续时间在15 天以内,占比为86%,且42%的人有2 次及以上的偷越行为。进一步研究同类案件发现,短期性、重复性这一特点并不局限于“2·01”专案,而是在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中普遍存在。短期性、重复性的背后反映出偷越人员更多抱有“游玩”而非“定居”的目的和心态。

三、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大数据侦查法

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在各方面均有别于传统偷渡,因此,必须创新侦查思路和方式手段,特别需要运用大数据思维和数字化手段。结合办理“2·01”专案的实践经验,笔者归纳出一种基于大数据背景,以“多轨碰撞、精密落地、集群打击”为核心的新型侦查技战法,并基于该技战法实施大数据反查应用,通过数字化手段赋能实战。

(一)大数据反查应用的数据来源

取得充分、完整的大数据是大数据反查应用能够发挥作用的根本条件,而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多种场景、多个环节均可为该应用提供数量庞大且不同类型的大数据。

1.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会产生大量的交通大数据。短期偷越国(边)境的路线较为固定,偷越人员一般会选择通过飞机、高铁等方式前往固定的几个边境城市,周边交通枢纽的大数据为循线反查提供了基础条件。

2.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会产生大量的通信大数据。在短期偷越越国(边)境犯罪活动中,偷越者一般都会结伴出行,且和组织者、运送者联系频繁,手机通话和网络聊天软件的大数据为寻人扩线提供了基础条件。

3.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会产生大量的资金大数据。偷越者为追求生活上的享受和精神上的满足,一般都会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进行频繁的消费,因偷越者无正规渠道兑换到当地的流通货币,当地从业者往往使用国内申办的POS 机供偷越者消费,这为资金反查提供了基础条件。

(二)大数据反查应用的功能模块

1.“四查关联”模块。“四查关联”模块使用的门槛较低,主要适用于个案特定嫌疑对象的研判、落地、打击,比如上级公安机关下发或工作中掌握的嫌疑对象,通过依法查询犯罪嫌疑人的交通、住宿、通信、资金等大数据,并进行相互关联分析,实现人员落地、证据固定等效果。

(1)交通轨迹查询关联。依法获取嫌疑对象的交通轨迹信息,并对其前往边境城市的次数和同行人员开展分析,关联出团伙成员和主次关系。

(2)住宿轨迹查询关联。依法获取嫌疑对象在边境城市的住宿登记信息,与交通轨迹进行比对,推断偷越国(边)境的可能性,并进一步关联出同伙情况。

(3)通信轨迹查询关联。依法调取嫌疑对象手机通话、网络聊天等信息,关联出组织者、同行者、帮助者的相关信息。

(4)资金轨迹查询关联。依法调取嫌疑对象微信、支付宝、网银等支付流水,结合消费地和转账等情况,关联出境外活动轨迹。例如,在“2·01”专案中专案组通过“四查关联”,由主犯周某某的交通、住宿等信息,关联出郑某某、吴某某等团伙主要成员以及当地帮助运送的付某某等人的信息。

2.“数据碰撞”模块。“数据碰撞”模块的使用具有一定的门槛,需调取中国银联J数据,主要适用于大型案件不特定嫌疑对象的落地抓捕。调取数据一般需省级公安机关帮助协调,落地抓捕一般需通过公安部发起集群战役。

(1)调取银联J数据。通过中国银联J数据,确定境外POS 机相关信息。

(2)调取POS 机数据。通过POS 机信息,调取全量流水等其他信息。

(3)数据碰撞落地消费人员。将POS 机数据与公安内部系统数据碰撞,核查持卡人身份信息。

(4)数据碰撞确定偷越人员。将上述人员数据与边境城市交通、住宿等数据以及出入境数据进行碰撞,筛选出高度疑似偷越人员。例如,在“2·01”专案中,专案组通过数据碰撞找出高度疑似偷越人员800 余名,涉及全国20 余个省份,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公安部,由公安部发起全国范围的集群战役。

(三)大数据反查应用的推广价值

大数据反查应用将传统侦查手段和数字化理念深度结合。其中,“四查关联”模块操作简单、有效实用,各地各级侦查员均可直接使用;“数据碰撞”模块思路新颖、结果准确,不仅可服务大型案件侦办,还可帮助建立相关预警模型,推动对有关对象实行精准管控。同时,大数据反查的应用场景十分广泛,除用于打击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外,还可用于“断卡”行动等。

四、常态化防治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对策

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不仅危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还会滋长社会不良风气,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危害,在当前世界疫情尚未得到根本控制的大背景下,更会使我国疫情防控出现风险漏洞,因此,做好常态长效的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基层实践,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完善现有法律制度

2012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实践中,短期偷越国(边)境的方法、渠道往往通过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的方式传播,部分介绍者自身虽未达到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但介绍了大量的其他人员偷越国(边)境甚至从中获利。对该类人员在法律定性上陷入了两难境地,若适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刑期为二年至七年,显然量刑过重;若不适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则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显然处罚过轻。另外,短期偷越国(边)境与传统偷渡不同,偷渡者并不是迫于生存等基本人权实施偷越,而是一种追求精神刺激行为,犯罪的主观恶性更大,但三次以上偷越国(边)境才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导致大量人员不能受到刑法追究。

基于此,可参照《刑法》中的介绍贿赂罪、介绍卖淫罪,增设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以介绍的人数、次数或获取的利益大小作为认定的标准,法定刑则比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低一档,同时降低短期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构罪标准,进一步强化法律的震慑效果。

(二)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鉴于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广泛存在,各级党委政府应考虑把打击治理该类犯罪活动列入平安综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政府内部,建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外事、交通、民航、铁道等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开展会商研判,研究解决打击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和遇到的突出问题,形成党政牵头、齐抓共管的打击治理工作格局。在社会面上,加强法治教育和宣传,让广大群众明白这一行为属于犯罪且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并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采取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着力解决公安机关线索发现难的问题,营造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社会氛围。

(三)保持侦查打击强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识到,随着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大量出现,守护我国国(边)境安全的重任已不仅仅局限于边境公安机关,内地公安机关同样需担负起这一重要职责。应着手改变当前出入境管理部门重服务、轻打击的理念,适当扩充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警力,并提高侦查破案能力。依靠当前各级协调机制,加强各警种之间的合成作战,集中专门精干力量开展好当前的集中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专项斗争,严打“蛇头”和骨干人员,依法查扣涉案船舶、车辆,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严查上下游犯罪产业,通过打团伙、摧网络、断通道,斩断非法偷越国(边)境的犯罪链条。

(四)建立高危预警机制

国家和省级移民管理局应加强对当前周边国家治安形势的综合分析,建立偷越国(边)境目的地的重点名单库。公安机关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并积极对接银行、民航、铁道等部门,力争搭建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应以当前大力推广实施数字化改革为契机,在省级层面打通各类数源系统,建立多跨场景应用,以大数据反查应用中的数据碰撞为机理,搭建高危人员预警模型,实现精准分析、及时发现。边境重点城市公安机关可联合国内各大通信运营商搭建电子围栏,对出现在本地的高危人员推送短信警告,及时核查异常情况。

(五)提高科技控边能力

根据犯罪情境预防理论,要提高犯罪实施难度、增加犯罪被发现的风险来防控犯罪。针对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特点,边境重点城市公安机关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全面开展边境地形地貌基础摸排工作,收集边境全线通道、便道基本情况,及时补充设置人脸识别、动态抓拍、自动报警等感知设备,并利用科技手段建立边境电子地图和预警系统。对重点小道和偷越者常使用的线路,除了安装专门设备进行重点监控以外,还可使用无人机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巡逻,进一步提高偷越的难度。[2][3]

(六)深化国际执法合作

打击治理偷越国(边)境犯罪属于涉外警务领域,非我国一方努力就能根治。目前,我国已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国际移民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并与周边多个国家建立双边、多边警务合作机制,如“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等。在打击治理短期偷越国(边)境犯罪时,应更加重视与重点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警务合作,健全完善行动性事务和综合性事务的联络机制,建立全天候警务联络渠道,商请当地政府和警方加强对当地旅馆、赌场、娱乐场所的管理,组织开展打击治理黑灰产业联合执法活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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