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社会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理念嬗变
2022-07-18倪子雅
倪子雅
个人信息是重要的数字资产。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个人信息的获取及使用,不仅事关个人权益维护,也关系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适应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化运用的趋势,创造性地提出“智慧社会”的新概念。信息化生存是智慧社会最主要的特点之一,科研、商业活动、社会治理等无不与信息密切相关。讨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边界对于统筹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合理利用,统筹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据安全,加快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理论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将个人信息巩固在隐私权范畴内,强调的是个人控制论。个人控制论强调对个人信息绝对排他性的保护和控制,这与智慧社会下个人信息的流通和利用发生了极大冲突。传统观念里个人信息的私益权利在与智慧社会的频频对抗下,面临着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困境。
很多学者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新的主张和相应的深刻见解,比如“以信息关系维系价值为核心目标的个人控制模式”和“加持区块链技术”等一系列解决措施,极大地推动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变革和完善。这些研究仍缺乏在智慧社会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的整体反思,本文拟通过对智慧社会下个人信息具有的新的特点进行解读,提出与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和社会价值相适配的社会控制论,明晰其定义并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阐明个人信息保护的新理念。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在以信息为中心的智慧社会下,个人信息的隐私属性逐渐被削弱,个人信息的应用也在不断体现着社会功效,个人信息表现出了更多的公共属性。
(一)个人信息具有社会性
识别性是个人信息的本质特征。在智慧社会下,发达的网上交易、线上认证等让每个个体都成了一个数据集合体,标识自己和识别个人的个人信息应用场景让个人信息难以局限在私人領域,表现出或多或少的公共属性。
在互联互通的智慧社会下,碎片化的个人信息也越来越体现出具有公共属性的识别性。一些海量的看似孤立的、碎片化的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技术下极易被整合,在挖掘深层信息的过程中进而得到一个人完整的生活轨迹,从而分析出诸多信息如个人喜好、生活习惯、行踪轨迹甚至是人生经历。在这个意义上,碎片化的个人信息在整合、追踪、挖掘的过程中也体现出了具有公共属性的识别性。
(二)经济发展和公共管理的中流砥柱
大数据时代,通过对信息的收集、挖掘、共享和创新性的使用,大幅度提高了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公共管理的能力和效率。
巨大的数字化生产力让我们看到个人信息对于当今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的基础性作用。随着全球数字定位系统的大力发展,个人的地理位置信息被大数据化并广泛应用于汽车导航实时交通智能路线、手机定位服务、移动广告等商业领域。据预计,个人信息有望成为数字经济的货币,个人数据交易将可能达到欧洲GDP总量的近10%。信息资源本身可转化成数字化生产力推动社会发展,提升公共福利,是推动数字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经之路。
同时,个人信息与公共管理的耦合让治安防控、应急措施、风险评估与预防、违法调查和犯罪侦查等公共管理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以智慧城市建设为例,杭州各大路口安装有上万个交通摄像头,实时记录识别着路况信息和车牌号码等个人信息,准确率高达98%。个人信息与公共管理的耦合进一步提高了行政的能力和效率,完善了公共管理,提高了公共福祉。
传统保护模式认为,自然人有权控制个人信息在其流转和使用过程中的一系列处理。这就是传统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个人控制论”。
以2012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起点,我国明确了要以个人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前提。其后发布或修订相关条款均沿用了这一思路,个人控制论是目前支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脉络。但在智慧社会下,个人控制论既难以为公民个人信息提供实质性保障,又在实践中成为数据价值开发的障碍,导致传统的个人控制论频频面临挑战。
(一)实践应用空间缩减
建立于个人控制论下的信息保护体系被一些欧洲学者批判缺乏一定实践的可行性,是一种理想主义。个人控制论在实践中的应用空间不断缩减,集中体现为“同意”原则的失灵。
有调查显示,有近90%的谷歌用户并没有阅读过新生效的隐私条例。公众不愿意阅读隐私条款大概基于以下几种原因:首先,普通公民往往会被隐私声明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所限制,很难把握关键信息;其次,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下,网民没有时间精力和耐心去阅读难以领会的隐私条款;最后,即使公众克服种种困难,耐心读懂了隐私条款的内容,为了使用相应的服务实质上却没有拒绝的选择,这让公众尝试阅读隐私声明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例行公事化地点击“一键同意”实质上往往成为了一种潜在的收集和利用,个人控制论的实践可行性大大降低。
(二)绝对排他性面临诘问
传统的个人控制论基于人格权益的人身专属性强调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绝对权,个人信息保护体系逐渐私权化,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变化,某些人格要素随着与社会的交融逐渐与个人本身分离,以此来满足自身和社会的客观发展需要,个人信息就是其中一种。个人信息具有的双向识别性意味着其是人与外部世界相互沟通和联动必不可少的要素,特别是在以数据为信息载体的网络社会如此发达的当下,只要参与交流和互动,个人信息几乎必然要暴露在社会中以供流转和共享。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决定了自然人对个人信息拥有绝对排他权这一立场面临着法理上正当性的诘问。
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的初衷并不是将其完全归于个人所有,而是调整和规范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的关系,保障个人价值和利益不因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的不合理利用而受损。但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逐渐演变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绝对排他权,远远超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限度。新时期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应重视信息的合理使用和流通,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应是利益平衡下的合作共赢的状态。
“信息技术”改变个体与社会的互动方式,进而改变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边界样态 。随着对信息的利用程度发生变化,信息的公共属性日益显现,个人信息个人控制论正逐渐向社会控制论过渡。
(一)社会控制论的概念及法理正当性
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控制论,是指个人信息不再是个体绝对控制的事物,而变为社会的共同资源,引入社会力量与国家权力来合理规制其处理过程的理论。信息主体在社会习惯和法律规范的约定下,使让渡的一部分信息进入一个有着规范运营的体系,从而让信息主体获得生活的舒适和便利。于此,个人信息从绝对掌握在个人手里转变为在社会中合理流通,从私人领域进入到公共领域,从而由社会来决定个人信息的使用,并在社会普遍认可的信息保护规范下建构了一个信息共享风险共担的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控制论具有正当合理性。人格尊严、商业利益和公共管理价值在个人信息上交织杂糅,个人信息也关涉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个人信息的使用不是个人可以全权决定的,更不应当是个人全权决定的。同样,个人信息上哪些利益需要保护,哪些利用行为应当被允许,哪些行为应当被限制或禁止,也应当由社会基于普遍共识决定,而不是由个人决定。这也体现着社会控制论的法理正当性。
当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由社会来决定时,公共领域的社会力量和国家权力成为个人信息使用的规则建构者。一方面,社会通过規则的建构掌控着个人信息处理的规范导向,另一方面,社会力量和国家权力也承担起了平衡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的重任,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社会力量与国家权力合理规制个人信息保护处理的过程,本质上是要建立起一套有关个人信息正当利用的规则,既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如一定的信息自决权,同时承认信息控制者合法合理利用个人信息的权利,通过协调和解决利益冲突促进合作。
(二)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论证理念嬗变
这种由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则体现为以下两点。我们将结合刚刚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逐一分析:
其一,法律规范的重心从收集行为转向了使用行为。当个人信息成为社会的共同资源,规制的重点应转变为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如何安全合理的使用。这体现于立法层面则是对绝对“知情同意”的突破。个人信息的使用是社会运行和交往的必然,因而让个人控制其使用有失偏颇或不合正义。当然,社会控制并不否定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使用的必要控制。为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拓展了民法典“知情同意+免责事由”的规则设计,确立了个人同意、订立和履行合同等多元正当性基础。
其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体系引入了社会力量和国家权力。在智慧社会下,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囿于个人信息保护私益诉讼程序启动难、启动后举证难等原因,个人一般不会选择私益诉讼,这可能造成“搭便车”的公地悲剧,削弱了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即使个人愿意选择私益诉讼,在网络时代,海量的数据处理流程以及无处不在的信息共享和存储让每一个信息主体的信息都时刻面临着被泄露的风险,社会中不特定的多数人成为潜在受害者,主要解决个案问题的私益诉讼社会效应有限。信息共享的浪潮和个人单薄维权的巨大落差亟须社会力量和国家权力的介入。
这体现于立法层面则是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确立。早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前,2021年1月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依法公开审理下城区检察院诉被告孙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的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体现了智慧社会下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对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迫切需求,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在立法层面的确立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力量和国家权力进入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体系中,回应了社会控制论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需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智慧社会是适应信息社会发展趋势作出的战略部署。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全球社会正式进入了“数据驱动”的时代。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引领下,有必要对个人控制论进行合理的理念嬗变,即从个人控制论向社会控制论转变,明确个人信息不再是个体绝对控制的事物,而变为社会的共同资源,并引入社会力量与国家权力来合理规制其处理过程的新理念。建设智慧社会是构筑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一环,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全方位、系统性变革,期待着个人信息保护理念的嬗变最终能够助推个人信息保护的治理实现法治化与现代化,为建设智慧社会贡献法治力量!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