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型订单农业供应链的政府税收补贴机制
2022-07-15郭洪亚
冯 颖, 郭洪亚, 高
(中国矿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0 引言
农为邦本,《中央一号文件》已连续16年(2004年~2019年)聚焦“三农”问题并已多次提及订单农业这一发展思路[1]。“公司+农户”型订单农业是指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公司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由此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农户根据合同组织生产,公司按合同收购农户生产农产品的经营模式[2]。我国小农生产的分散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中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实施订单农业不仅能够降低农户生产风险、增加农户收入,而且还有助于实现农业企业原材料的稳定供应。然而,在订单农业实施过程中,由于其供应链中的权力结构不对等,即农户相对弱势,故不可避免地存在供应链利润分配不均、农业供给风险以及订单履约率低等突出问题。实际中,政府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充当了重要角色,制定了形式各样的财政支农补贴政策,其核心思路是通过补贴弱势的农户,提高农户生产的积极性。结合上述现实背景,本文拟以“公司+农户”型订单农业供应链为研究对象,引入“随行就市,保底收购”的合约价格方式并考虑农产品流通中的数量损耗,探究了政府税收补贴机制对于订单农业供应链决策及运作的影响。
订单农业供应链的决策问题最为突出的研究特色在于合约价格方式的确定,已有研究主要涉及“市价收购”、“固定价格收购”以及“随行就市,保底收购”三类合约价格方式。“市价收购”是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随行就市定价的方式,它通常作为基准模型与其他方式进行对比,故很少有问题单纯研究“市价收购”问题。“固定价格收购”是指在生产季节到来之前,公司依据其经验与农户约定一个固定的收购价格,当销售季节来临之后,无论市价为多少,都按照之前约定的价格收购,如文献[2~6]研究了此类问题。“随行就市,保底收购”是一种政策下的保护价格方式,相比另两种方式更具农业特色,它是指在生产季节到来之前,公司与农户约定一个可以保证农户收益的保底价格,然后在销售季节来临之后比较市价与该保底价格,取两者的最大值作为最终的转移价格进行收购,如文献[7,8]研究了此类问题。此外,还有部分文献同时研究了两类以上的合约价格方式并进行了对比分析,如秦开大和李腾[9]对比了“固定价格收购”和“随行就市,保底收购”对供应链绩效的影响,叶飞和林强[10]、叶飞和蔡子功等[11]则在不同情形下对比了三种合约定价方式对供应链效益的影响。本文借鉴更具农业特色的“随行就市,保底收购”的合约价格方式,研究“公司+农户”型订单农业供应链的决策问题,同时还考虑了政府税收补贴。
税收和补贴是政府实施农业宏观调控最为常用的财政工具。依据两种财政工具实施情况的不同,可将现有研究划分为两类,一类研究单一政策工具对于农业供应链的影响,另一类则同时探讨两种政策工具对于农业供应链的叠加影响。单一政策工具的研究又可划分为单独研究税收[12]和单独研究补贴[13~17]两种情形,相关研究发现税收和补贴均会影响各方收益,政府补贴有利于农业发展,且对公司补贴更有利于降低供应链风险,对农户补贴更有利于增加供应链各成员收益。分析两种政策工具叠加影响的研究则较少,如Huang等[18]指出政府对农户取消征税且提高补贴可增加供应链收益,并利用数据进行实证研究证明了该观点,但该文献并未研究税收和补贴的量化关系。陈军等[19]基于税收再补贴的设想,建立了政府对农户和消费者进行双边补贴的农产品供应链博弈模型,比较了四种情形下的政策效应发现,双边补贴时的社会福利最高且消费者时间支付价格最低。从补贴形式来看,以往研究涉及的政府补贴一般可分为外生和内生两种形式,采取何种补贴形式取决于政府期望介入订单农业的方式以及其追求的补贴政策效果,补贴系数外生时,政府单纯期望通过政策引导来激励农户生产的积极性,如文献[11,16,17]在补贴外生情形下,探究了政府补贴力度对农产品供应链运作的影响;而补贴系数内生时,政府作为供应链决策主体,期望获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如文献[15,19,21]则在补贴内生情形下,探究了政府如何进行补贴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借鉴上述文献,本文拟引入上述两种政策工具,探究政府将从公司获得的税收收入再补贴给农户对于“公司+农户”型订单农业供应链运作的影响。同时,引入“随行就市,保底收购”这一订单农业供应链特有的收购价格机制并分别考虑政府补贴系数外生和内生两种情形下的税收补贴机制。
综上,本文拟基于“公司+农户”型订单农业背景,引入“随行就市,保底收购”的合约价格方式并考虑农产品流通中的数量损耗,探究政府税收补贴机制对于订单农业供应链决策及运作的影响。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①在订单农业供应链中,引入了“随行就市,保底收购”的合约价格方式;②提出了政府税收补贴机制,即政府向公司征税并将税收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补贴给农户,同时考虑进项税率和销项税率对于公司缴纳增值税额的影响;③分析了公司对农产品深加工和初加工两种情形下的税收补贴效果,发现深加工下的税收补贴效果优于初加工的情形;④在深加工情形下,考虑政府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得到了政府最优的税收补贴系数。
1 问题描述与模型假设
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具有显著的周期性,故本文拟在单个产销周期内,针对由单一农户和单一公司组成的订单农业供应链系统,研究政府税收补贴对其决策和运作的影响。在生产季节到来之前,公司和农户依照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随行就市,保底收购”合约价格方式,签订订单合约,在合约中公司依据其经验决策保底收购价格wc(以下简称“保底价格”);合约签订后,农户依据保底价格决策其生产产量Q,随后组织生产。由于农产品生产普遍存在规模不经济的现象,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我国农业是分散的小农生产,生产方的产能有限,当产量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其边际成本必然会增加(黄建辉[20]),同时考虑农产品生产的努力成本并借鉴文献[5,10,11]等的研究成果,我们将农业生产成本设定为二次型生产成本函数,其总的生产成本可刻画为:
Cf(Q)=C1Q+C2Q2/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