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减压”
2022-07-15唐姗姗
文/本刊记者 唐姗姗
部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经济困难,监护人补助的发放,有利于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积极性,促进监护责任落实,避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自身和社会安全的潜在风险
对精神卫生的重视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部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经济困难,监护人补助的发放,有利于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积极性,促进监护责任落实,避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自身和社会安全的潜在风险。
2021年初,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检察院收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属的举报,反映2019年以前银行账户定期有政府发放的补贴转入,2020年后未收到该项补贴。
“这是一笔什么补贴?我们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但是举报人自己也说不清楚。开始我们怀疑是针对残疾人的‘两项补贴’,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针对这两项补贴初步核查之后发现并不是。于是我们的思路就是这项补贴到底是什么,有什么法律依据?补贴是从哪年发放的,是否之前一直按时发放?2020年的补贴是否未发放,为什么?”办案检察官冼德勇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办案要做细做实,不可能直接打电话问具体行政部门‘查查你们今年有什么补助没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访特定群体家庭
高要区检察院调取了举报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清单,向行政部门调取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清单、补贴发放的所有情况说明,核查到该项补贴实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举报人银行账户在2018年、2019年均有收到该项补助,但2020年未收到。针对可能存在补助使用不规范或不及时发放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形,高要区检察院迅速启动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肇庆市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办法》(以下简称《肇庆办法》)等相关规定,高要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每年底由监护人和村(居委)填写申报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送镇(街)综治部门受理,由镇(街)综治部门送辖区公安派出所、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审核,经区综治部门审批,最后由财政部门发放。每年年中根据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发放一半补助,另一半在年底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且监护责任落实经评估合格再发放至监护人。高要区依据《肇庆办法》从2016年起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发放工作。2020年度该项补助发放的前期审核审批工作基本完备,但因各部门之间衔接不畅,截至2021年4月仍未发放。
高要区检察院遂向区财政部门发出《磋商函》,商请依法履行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发放和资金管理监控职责。2021年4月19日,高要区财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资料情况,将2020年度经申请批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经费共计人民币484.915万元全额拨付至全区4000余名患者监护人账户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表示,今后将加强沟通协调,依规及时发放补助,切实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
“您的补助收到了没有?之前这笔钱已经批下来啦,就是审批和发放之间出了衔接上的问题,现在整个区的补助都发完了。”高要区检察院收到回复后,走访线索举报人家庭,核实补助到账情况并释明行政部门已及时向全区发放该项补助,得到了举报人的高度认同。
声音
江天亮(全国人大代表、十三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将精神残疾纳入残疾人范畴。精神残疾患者绝大多数缺乏劳动能力,需要终身服药和长期监护照料,致残风险高,严重影响自身及其家庭生活质量,同时为社会安全稳定带来潜在风险。对于居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主动积极履行看护管理责任,能够有效防范其肇事肇祸的风险。
广东省各地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出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政策,给予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一定补助,积极营造理解、关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增强患者和监护人的获得感,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本案中,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检察院积极回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需求,深入调查补助发放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序以及未及时发放的原因,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磋商函,提醒、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完善自身工作,共同推动补助发放到位,既维护了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残疾人救助制度的落实落地。秉持以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为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通过磋商方式,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在诉前解决公益损害问题。同时,在案件办结后,又详细为社会公众、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宣讲相关补助政策精神以及监护人职责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检察监督的整体性、协同性和全面性,提升了政府部门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重视程度,促进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各方协同到位,共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预防
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已经肇事肇祸或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采取家庭为主、社会为辅的管理方式。
根据该法,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同时对特定患者实施依严格程序进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前提是其监护人同意。如果监护人不同意对前述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但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鉴于这类未住院患者可能会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因此该法第七十九条特别规定了监护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的看护职责,还包括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
然而现实中,依然存在任精神障碍患者自生自灭的监护人,当其未尽到职责时,监护人资格将转向何处?
2021年10月,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的小敏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当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敏的父亲因欠债,把家里的房屋卖掉后天天酗酒,将小敏遗落在原小区不管不问,小敏有时只能睡在马路边上。小敏户籍所在地的丁墙社区居委会知悉后,立即将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将情况反映给雨花台区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小敏暂住地进行走访,认为朱某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小敏的合法权益,其不应当也无能力继续担任监护人。同时,检察机关还逐一联系了具有监护资格的小敏近亲属,核实有无监护意愿和监管能力,可遗憾的是无人愿意照料。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检察官建议居委会变更监护权,撤销小敏父亲的监护资格。于是,社区居委会向雨花台区法院申请撤销朱某监护人资格,指定丁墙社区居委会为小敏的监护人,并表示将协助小敏解决居住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育课程或就业机会,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最终,雨花台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朱某监护人资格,指定丁墙社区居委会为小敏的监护人。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2021年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由于精神障碍的特殊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承受着经济上、心理上的各种压力。从媒体报道的案例来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中,监护人迫于生存压力疏于看护,导致精神障碍患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在少数。
2016年2月,中央综治办要求各地要通过以奖代补政策,引导监护人承担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责任。2021年3月,北京市规定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可申请监护补贴,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2400元,当年已有26763人申请并审核通过。2017年6月23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印发《顺德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工作及补助办理暂行办法》,作为患者的监护人,履行了不同的监护责任后,区政府将给予不同额度的补助,包括5000元、2000元、1000元等不同额度。
虽然家庭的预防作用不可或缺,但仅仅依靠家庭似乎并不现实。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府应该将对精神病人的管理前置,尽早将精神病人纳入政府监管的范围。“政府应该积极承担非自愿住院治疗规定的布点和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以及相关辅助人员的培训配备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