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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民法典 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

2022-07-15谢新竹

唯实 2022年6期
关键词:民法典纠纷案件

谢新竹 张 龑

民法典实施一年来,江苏全省各地深刻把握江苏发展的新特征、新要求、新任务,着力找准法治服务保障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助推高效能治理,守护高品质生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了新的进展。

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做法成效

2021年,江苏全省一审民事、商事、产权、环资案件数分别达79.5万件、14.8万件、2.9万件和1.07万件,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巨大积极作用。

1.强化涉民生司法保障。全省法院系统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强化民事权益保护。依法维护传统民事权益,加强人格权保护,开展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试点,平等保护城乡居民人身权益。同时充分保障新型民事权益,充分保障新技术新业态下的新型民事权益,加强对大数据“杀熟”、人脸识别信息保护、虚拟财产等问题的司法应对。

促进和谐家庭建设。持续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借助调解员、调查员和心理疏导员等社会力量,巧断家务事。持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设立全省法院全覆盖的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持续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探索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个性化服务,设立绿色通道、开办专窗,提供“一对一”导诉等诉讼服务。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司法惠民”活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主力军作用,组织编写《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开展全员培训。加大民法典宣传力度,成立民法典宣讲团,深入机关、军队、社区、企业、学校开展宣讲6000余场。

2.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省法院依法审理金融纠纷、破产清算等商事案件,加强各类市场主体司法保障,依法促进要素配置有序流动,依法维护交易安全便捷,着力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社会治理贡献度。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强化协同联动,在全国率先实现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省市县全覆盖。持续帮助解决企业金融需求,依法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物联网技术创新质押和贷后监管方式,帮助70多家企业获得贷款13.5亿元。

积极参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整治,开展涉金融债权案件专项执行行动,有序推进涉案财产处置,联动化解各类金融纠纷,完善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防范房地产、金融不良债权等案件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传递。

3.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是民法典重要内容之一。全省法院注重完善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社会治理手段强化司法保护,切实推动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服务科技创新发展。加大保护力度,依法保障科技供给,促进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实现创新驱动内涵型增长。推进智力成果流转应用,强化科技创新激励,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依法保护专利技术。

依法促进创新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大商业标识保护,加强对知名商标、老字号、地理标志的保护。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妥善审理因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引发的垄断纠纷案件896件。

民法典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当前,社会治理既迎来重大战略机遇,也面临严峻风险挑战。从民法典实施的情况看,省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面临的难点主要有:

1.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社会矛盾集中凸显、多样多发。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大幅上升。202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204.8万件,同比增长16.79%。

涉诉矛盾纠纷多样化。在受理案件的类型上,受经济发展影响最直接的民商事矛盾纠纷大幅增多。以劳动争议案例为例,原来集中在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等类型,现在扩展到追索经济补偿金、养老金、社会保险待遇和要求休息休假权利等多种纠纷,并且出现了集体劳动合同、聘用聘任合同、超龄用工等新型案件。

涉诉矛盾纠纷群体化。矛盾由个人向群体转变的特征越来越明显。据统计,2018年以来,南京法院受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3573件,三年年均增幅达56%。

涉诉矛盾纠纷复杂化。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相互交织,增加了矛盾的复杂程度,如不能及时引导、妥善处置,极易导致社会关系的失调失范。

2.人民群众民生诉求日益多元,涉民生矛盾纠纷范围日益广泛。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婚姻家庭等10类民事案件,成为民事案件收案数排名前十位的案件类型。2021年,全省法院一审新收上述10类民事案件66.4万件,占一审新收民事案件总数的67.3%。

民间借贷市场管理不规范。民事一审案件中,民间借贷类案件收案量超过10万件。不少民间借贷案件涉嫌套路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政策界限模糊不清。

涉房地产纠纷呈现新问题。因房地产政策的影响和房地产市场的冷暖变化,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房地产企业破产纠纷等新类型案件随之增多。

劳动争议案件多发频发。2021年,全省法院审结劳动纠纷案4.3万件。其中部分涉案企业用工量大,拖欠工人工资多,因经营恶化而资不抵债,案件审理、执行难度大。

个人信息保护仍需加强。实践中违法收集、泄露、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层出不穷。“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将《民法典》相关规定更好地落实到民生社会治理中去,切实解决实践中个人信息泄露、违法使用等问题,已成为社会治理亟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3.企业破产、环境保护等纠纷日益增多,引发社会治理新难题。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矛盾纠纷急剧增加,社会环境在大调整中发生深刻变革,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经济、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日益鲜明地表现出来。

民企破产重整等案件增多。2021年,全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953件。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题是,破产财产变现较难,即使顺利变现,大部分破产企业现有资产扣除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部分、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之后,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较低。

金融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从各地法院受理涉网络贷款刑事案件中统计,六成以上被害人系通过广告了解网贷渠道,对广告投放的监管缺失成为违法网络贷款蔓延的重要原因。

环境资源保护压力日益增大。随着经济结构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企业原来低成本的投资扩张型增长模式使得对能源的依赖迅速增强,越来越多的环境资源保护纠纷诉至法院。

4.推动社会治理的整体合力尚未有效形成,协同高效治理成为时代新要求。在社会治理推进过程中,由于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认识不足,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治理力量尚未形成高效合力,社会治理成本和效率受到影响。

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还不强。在社区居委会人员构成上,大部分以老年人为主,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有限。一些地方对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认识不够,片面强调政府对社会治理的主导作用,习惯于通过行政命令等管控手段进行社会治理,包办各类社会治理事务。

基层组织推进社会治理的实效还不够。由于民法典颁布不久,掌握不够、执法惯性等问题,有的基层政府未能很好地把民法典的新精神、新要求贯穿到基层社会治理全过程,治理手段“过度行政化”问题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

社会治理协同共治机制尚未形成制度合力。目前非诉解决方式一般未被作为诉前必经程序,缺乏制度和法律上的依据。联动治理机制未达到常态化运行,不同部门各管一块、各自为政现象较为突出,没有实现有效的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

贯彻实施好民法典的对策建议

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坚持法治江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大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1.发挥政治引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贯彻实施民法典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领域广、工作任务多,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到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各方面、全过程,切实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确保民法典贯彻实施的正确方向。

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政治原则、明确政治要求、把握政治方向、注重政治效果,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以坚强政治领导厚植社会治理优势,以正确政治路线凝聚社会治理力量,以坚定政治立场夯实社会治理根基,以良好政治生态优化社会治理环境,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立足全局谋划。贯彻实施民法典要坚持同助推构建新发展格局相结合,与服务保障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相结合,与谋划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各项工作相结合,推动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抓好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民法典过程中,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委领导机制,加强基层党的建设,真正把党的领导优势、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优势和治理效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法典实施对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贯彻实施民法典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各项任务,明确贯彻实施的方案和路线图,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发挥法治保障作用。贯彻实施民法典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强化法治思维,推动健全社会治理法规体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让社会治理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秉持公正司法,依典履行审判职责。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民法典正确贯彻实施。随着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多元化,涉诉矛盾纠纷尤其是民生案件不断增多。民法典在维护人民权益方面也有诸多创新,如人格权独立成编、创设居住权制度、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等。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将民法典新理念、新原则、新概念、新条款贯彻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水平。

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强化社会治理司法支撑。对司法审判活动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要充分发挥联动机制效能,运用司法建议等平台,推动社会治理堵漏建制,让司法力量成为社会治理的有效支撑。社会治理体系中,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相关行业部门等都是不可或缺的社会协同力量。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其联动对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让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强化司法宣传,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司法机关需要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把极具专业性的法律条款转化为简明易懂的语言,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民法典,依法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理性表达诉求。在形式上,既需要采取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村居等传统的宣讲形式,也要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形式,让人民群众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

3.发挥德治教化作用。贯彻实施民法典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创新社会治理载体和方式,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创新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弘扬社会新风正气。

加强道德规范法治化引领,健全德治体系。民法典不仅是调整各类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更承载着价值评判标准。民法典第一条就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其确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等原则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象化载体。因此,可以通过发挥民法典中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引领作用,培育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建设。

贯彻“私法自治”理念,完善各类“软性”规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都是社会治理中的“软性”规则,其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体现了认同、共识与合意等协商特质,对于基层社会矛盾、行业纠纷的化解具有重要作用。这种合意特质也与民法典中“私法自治”基本理念相通,要贯彻落实好这一理念,推动各类“软性”规则的健全完善,从源头上减少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切实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效果。

4.发挥自治强基作用。贯彻实施民法典,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完善自治规范,丰富群众说事、民情恳谈等协商形式,健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机制,推进并规范物业管理领域自治,激发社会治理活力。

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功能,凝聚社会力量。民法典赋予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独立法人资格,同时明确其承担着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和恢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监护、继承开始的通知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等多重法定职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其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主动维护居民权益,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创新方式方法,提升新业态领域治理效能。民法典积极回应新业态发展时代需求,对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直播带货、网约车、在线医疗、在线培训等新型市场主体给予足够关注。如民法典有相对完备的平台责任条款,围绕平台产生的各类权益侵害,都可在民法典安排的制度框架下获得救济。

5.发挥智治支撑作用。智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贯彻实施民法典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应当按照适度超前、实战实用、共建共享、安全经济的基本思路,推进现代科技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用科技的力量为社会治理引入新范式、创造新工具、构建新模式。

整合数据资源,打破信息碎片化不对称困境。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加强政企合作、多方参与,形成社会治理强大合力。建设网络强国、智慧社会的实践中,随着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的推广,在不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数据共享方能发挥最大效能,这就需要打破现有社会治理架构中信息碎片化和不对称的困境,通过数据和信息流动激活包括政府、市场和各个社会主体的治理资源。

完善智治化措施手段,提升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智能化基础设施、技术防控措施是社会治理的新工具,有助于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活力和效率。要坚持以民法典为指引,加强图片识别、语音识别等人工智能通用的司法大数据平台建设,进一步夯实司法链平台基础存证、验证能力,提升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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