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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数字经济快车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022-07-15孙文远林开思

唯实 2022年6期
关键词:数字经济企业

孙文远 林开思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着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在经济步入数字经济时代,可以通过数字赋能创新体系、治理体系、资金体系和开放体系,来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字赋能创新体系

1.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数据中心建设。数据是国家基础战略性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数据中心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和5G技术,有效提高了数据分析能力,能够实现远程管理和快速部署,助力工业互联网发展。自2020年数据中心建设列入新基建战略以来,全国多地正加紧部署数据中心建设,目前国内已有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大数据中心等多个大数据产业园,山东、浙江等省份正在紧锣密鼓规划数据中心建设。

构建智能交易。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交易方式的更新,先进设备和技术的结合丰富和延伸了交易领域。一方面,依托区块链技术泛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和可溯源等性质,线上智能交易系统在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领域得到迅速发展,例如北京打造国内首家基于新型交易范式的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另一方面,借助可视化技术、互联网等数字技术可大大促进线下市场与线上市场融合,打造智能市场,例如青岛市凭借智能设备打造的智能菜场项目,江西省建立的国内柑橘产业首个大数据应用平台——橙信通赣南脐橙大数据平台。

2.商业逻辑创新

组织形态创新。与工业时代组织形态相比,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数字时代的组织更注重组织内个人与组织的协同,组织外的系统协同。在组织内部,由集权逐渐走向分权,由单一决策走向多中心决策,倡导团队精神、协同精神和创新精神,“平台+个人”的分工协作方式兴起,零工经济发展快速。在组织外部,数字经济的渗透性和开放性打破了原有的组织边界,跨界经营、开放经营成为常态,组织不仅要面临行业内部竞争,还要面临行业外部竞争,但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有机会突破原有闭环产业价值链弊端,利用数字技术拓宽经营范围,构建产业生态和商业生态。

应用场景创新。随着数字技术与现实结合日益密切,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正在逐步拓宽。目前数字经济主要应用领域有人工智能领域、大数据领域、物联网领域、平台经济领域、5G领域、区块链领域、工业互联网领域、数字丝路领域、北斗与卫星互联网等领域,智慧管理、智慧交通、智慧社区、智慧办公、智慧安防、智慧医疗等应用场景正在快速发展。浙江、广州、北京、武汉等省市已经先后公布本地数字经济应用场景。

3.产品体系创新

提高产业链能力。一方面,数字技术能够优化企业管理模式,使企业管理朝高效化和精细化方向发展,提高企业内部和企业间的协同能力,产品生产各环节的协同能力,缩短产品交付时间,提高产品生产效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促进信息流动,匹配产品需求,实现精确生产、反向生产,加强供应链的及时性。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又将影响企业生产要素配置,由于国家间存在要素禀赋差异,进而会导致不同产业产品生产重新进行全球区位选择,影响企业和产业的空间布局。

提高产品质量。一方面,数字技术能够提升企业产品生产管控能力,促进产品生产创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等数字技术,制造业企业将有机会联通原先由系统分割造成的信息孤岛,实现产品生产一体化智能管控,提高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数字技术能够提升企业售后能力,通过分析海量售后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需求动向,完善产品售后服务和产品召回停产制度,提高企业服务能力。

数字赋能治理体系

1.完善数字时代法律体系

保障数据安全。数字经济行稳致远,离不开数据安全。我国目前已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数据安全领域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也要看到,我国目前在法律落地方面仍缺少具体措施,数据安全存在瞒报漏报,数据安全追责、违法惩戒力度轻等现象。对此,要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原则,尽早完善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实施细则,提升数字安全法律体系实施效力。

保护知识产权。数字经济发展离不开创新,保护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有利于保护数字技术创新活力。知识产权能够明确数字技术权益归属,明确权力边界,推动共享与合作,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一方面,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效率,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破除垄断中找到平衡点。另一方面,由于数字经济具有跨越国界的开放性特征,因此在保护数字经济产权时要立足国际视野,注重与国际规则相结合,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使中国方案融入世界方案,推动构建更加开放、包容和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生态体系。

2.完善数字时代监管体系

打击平台垄断。随着数字经济发展不断深化,一些科技巨头实力越来越强,并逐渐在信息管理和平台运营方面形成垄断,影响数据真实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赢者通吃”局面会限制市场活力,影响消费者权益。因此,要完善反垄断法律,增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落地细则。同时,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原有事后监管很难取得良好效益,因此监管部门也要创新监管思路,向常态化、精细化、协同化、事前监管方向转变,丰富监管手段。

提高处罚力度。在行政处罚上,提高反垄断处罚力度已成为反垄断监管趋势。2021年被称作“反垄断之年”,与2020年相比,反垄断局处理的反垄断案件由2020年的34件上升至118件,涉案企业由原先以地方性企业为主变为以互联网企业为主,其中最早可追溯案件可以追溯至2010年,处罚金额最大的反垄断案件行政处罚金额达到182.28亿元。此外,增加处罚力度也体现在顶层设计中。2020年公布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中也加大了处罚力度,针对垄断行为的事实增加了个人责任。

3.完善数字时代服务体系

建设数字政府。一方面,建设数字政府有利于打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促进数据在不同部门之间流通,构筑政务信息系统资源整合共享机制。另一方面,借助数字技术实现政府办事流程再改造,能够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同时便于政府开展行政征收和行政监察,有效提高执法部门信息和证据收集能力,对违规企业实现精确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构建协同治理机制。一方面,要打破地方间信息壁垒,争取实现地方间信息互联互通。目前我国已经实现长三角地区税务信息互联互通,有效提高了长三角地区办税便利化程度,人民银行也正在长三角地区推进市场征信平台信息互联互通试点工作。另一方面,要引入社会力量,构建协同治理机制。进入数字时代,想要实现精细化、精准化治理单靠政府力量远远不够,可以调动社会力量,通过跨界合作,破解治理难题,提高治理效能和治理水平。

数字赋能资金体系

1.统筹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施行项目制。项目制由分税改制后产生,经过多年发展,逐渐形成政府间项目制、社会组织项目制和企业项目制三种媒介类型,并在调节区域发展差距、精准脱贫、服务型政府转变、调动市场活力、鼓励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数字经济时代,要通过项目制实现各方资源高效运营整合,充分发挥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的作用,一方面,通过项目制对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助力核心技术攻坚克难和新基建建设。另一方面,通过耦合企业项目和国家项目,促进企业项目落地,解决项目落地施工中产生的问题,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和安全。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作为新型科研组织,通过项目制统筹资金,支持组织开展产业技术研究和集成攻关,成为江苏省产业技术研发转化的先导中心,为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提供了江苏样板。

打造试点示范工程。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区发展优势,打造富有自身特色的数字经济示范区,例如,北京将超大城市整体作为孵化平台,力图打造数字社会生态;苏州则以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为抓手,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四大产业,实现产业链创新集群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充分发挥当地土地和电力比较优势,发展大数据相关产业。另一方面,要发挥示范区对本地区创新活力的驱动效应,搭建示范区成果转换平台,促进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实现合作共建,打通创新链条,发挥创新企业的“蒲公英效应”,培养良好产业生态。

2.完善金融支持体系

提高直接融资。一方面,要完善企业上市、债券发行和场外转场制度,拓宽数字经济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上市和债券发行成本,鼓励发展绿色债券、专项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创新型金融工具。同时,也要加强地区协同,借鉴先进地区数字经济企业股权融资经验。另一方面,发挥数字技术在企业直接融资方面的作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直接融资效率和质量,创新融资方式,例如建立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中心、上海数据交易所、西部数据交易中心等。

完善间接融资。一方面,要使中小微企业享受到数字金融发展红利,完善多元化征信体系,发挥“全国+地方”“政府+市场”征信布局优势,提高中小微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流通效率,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质量,促进资金“脱虚入实”。另一方面,针对智能制造企业,要打造智能制造产业金融体系,发挥政府的桥梁作用,为商业银行和地方数字经济孵化器、数字经济企业对接创造条件,例如2020年广东省开展“科技金融赋能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有效解决了本地数字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

3.发展金融科技

促进金融业数字化转型。一方面,深化大数据、智能算法、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应用,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增强金融业发展的安全性、数字性、绿色性、普惠性,帮助传统金融企业提质增效。另一方面,要多方合作,构建共生共赢的金融生态,发挥金融机构、科技机构、金融服务专业机构和监管部门多方优势,有效利用数据生产力优势,拓宽数字金融服务场景化,整合多方平台,共建共享金融生态体系。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数字经济时代,金融风险更加多样,隐蔽性、传染性、危害性也显著增强。一方面,互联网等技术加速了信息传递,放大了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也会存在计算失误、信息泄露、技术失控等风险,并通过关联交易衍生出系统性风险。对此,监管部门要继续坚持审慎监管原则,健全数字金融监管制度,提高金融监管技术水平,打击垄断经营和资本无序扩张,破除行业信息壁垒,保障数据安全性、及时性、流动性、准确性,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数字赋能开放体系

1.创新开放融合发展

坚持“引进来”。一方面,要抓住数字经济发展机遇,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软环境和硬基础,打造一批国际平台如中国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以平台为窗口,吸引国际交流合作。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秉承“全国一盘棋”的开放理念,突出地方特色,减少地区间同质化竞争,营造创新开放的数字经济发展氛围,吸引国际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落户本地,增强内外联动能力和水平。

鼓励“走出去”。一方面,要发挥我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领域的优势,积极参与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数字经济发展经验技术,利用全球要素市场配置条件,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走向世界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积极谋求境外经贸合作区数字化发展,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出海”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数字化建设,提升境外经贸合作区产业集聚水平,拓展数字经济企业成长空间。

2.参与多边数字治理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新冠疫情以来,数字经济在跨境贸易领域作用日益凸显,国际间数字贸易规则迎来重构新机遇。因此,要注重数字经济领域制度型开放,依托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参与数字经贸国际规则制度安排,倡导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同时,要在国际合作中借鉴国际规则,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数字经济制度和治理体系,增强国际和国内数字经济治理的协调性、联动性和包容性。

搭建多元主体治理平台。加强数字经济国家间合作,一方面,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合作环境。增强国家间在数据安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合作,建立国际化的政府运作制度,探索数据跨境流动交易、反数据垄断等领域的治理模式,共同防范和化解数字技术风险。另一方面,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深化区域间数字经济合作,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开放。

3.培育出口新优势

降成本提效率。一方面,借助经济合作,提高国家间在信息通讯、物流运输等领域基础设施水平,促进信息传输及时性和透明度,提高信息共享化水平,降低对外贸易中因地理距离、信息不对称和制度差异产生的冰山成本。另一方面,要利用数字经济对全球要素市场的配置作用,促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的跨国流动,发挥要素流动和集聚产生的规模效应和速度效应。

优化贸易结构。一方面,要加快现代服务贸易发展,培育我国服务贸易新优势。发挥服务贸易在促进企业信息流、订单流、资金流、物流流通方面的优势,提高供应链响应能力。另一方面,要发挥数字经济在贸易领域的“长尾效应”,促进中小企业形成对外贸易竞争优势。信息的互联互通打破了供给端与需求端信息壁垒,创造了小规模、差异化、精细化的需求细分市场,为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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