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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成了他家“聚宝盆”

2022-07-15江心

检察风云 2022年13期
关键词:广德聚宝盆海西州

江心

1967年12月出生的王洪斌是安徽合肥人,18岁参加工作,6年后入了党。王洪斌早年曾任青海省天峻县政府办公室通讯员,县总工会干事、主席等职。2001年12月,他出任天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2009年当上青海省海西州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洪斌当上副局长不到半年,便走上了贪腐之路。2009年底,王洪斌认识了一个叫孙燕青的人,当时他所在的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争取天峻县游牧民定居建设工程项目。

这个工程是天峻县政府为切实改善牧民居住条件,提高牧民生活水平而设立的,为他们的小区通电、通暖、排污、通厕等,同时配备综合服务楼、健身中心。可是,这项惠民工程,在王洪斌眼里却是“发财商机”,他利用手中权力,为孙燕青在业务上提供便利。

孙燕青在顺利争取到工程之后,明显感觉到“背靠大树好乘凉”,对王洪斌更是百般巴结,请客吃饭、登门送礼一样都不少。

那些年,王洪斌和孙燕青的关系非常好,孙燕青打着王洪斌的旗号,在当地的生意场上混得风生水起。2013年,孙燕青送上42万元现金作为酬谢。

2017年5月,王洪斌当上海西州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级),新官上任,在局里召开的全州国土资源系统副科级以上干部警示教育大会暨集体约谈会上,王洪斌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头雁效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当时的王洪斌估计想不到,3年后,自己会成为别人吸取教训的反面典型。和很多贪官一样,王洪斌也是表面一套,背后一套,奉行着自己的“双重标准”。2017年11月,他又为孙燕青办成了一件大事,争取到海西州乌兰县铜普镇都兰河村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这是当地的一个精准扶贫项目,但还是成了王洪斌敛财的“机会”。

眼见孙燕青赚得腰包鼓鼓,2019年1月,王洪斌开口,向他索要20万元“好处费”。孙燕青心知肚明,送出去20万元后,得到的利益远远不止这些,于是二话不说就答应下来,王洪斌对孙燕青的“懂事”表示非常满意。

替人办事之后,主动索贿成了王洪斌的常态。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初,他向青海一家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吴广德“狮子大开口”,陆续索贿高达250万元。原来,吴广德有一家生态农牧公司,为了获批海西州德令哈市尕海镇陶哈村、努尔村土地占补平衡项目,他向王洪斌求助。

王洪斌知道这件事对吴广德来说非常重要,办成后肯定能拿到一笔可观的“好处费”。于是,他铆足了劲,调动自己全部的人脉关系,再加上大权在握,没多久就帮吴广德争取到了心仪的项目。

事情办妥后,王洪斌于2018年6月,向吴广德索要贿赂150万元。吴广德为了表达谢意,也为了进一步巩固双方关系,当即答应并很快兑现。然而,王洪斌没有就此满足,半年后,他再次开口索要100万元。尽管吴广德身家不低,但100万元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他本有些犹豫,不过考虑到以后可能还会有事情求助于王洪斌,更不敢惹他不高兴,于是咬咬牙,送上了100万元。

2011年4月,王洪斌开口向青海当地一家建设安装工程公司的王小明索要了40万元,理由是他在王小明处理海西州天峻县木里矿区高原冻土基础研究项目上,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木里矿区对于王洪斌来说就是一个“聚宝盆”。2012年1月,他利用职务便利,为青海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揽海西州天峻县木里矿区聚乎更三号井田七号井煤矿剥离出渣工程提供帮助。2012年2月、9月,王洪斌分别向这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孙虹冰索要“好处费”180万元。

木里矿区位于青海省海北与海西交界处的大通河上游盆地,是青海省最大的煤矿区,储藏着我国稀有煤种优质焦煤。早在数年前,矿区一带的生态环境就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开启了史上最大规模的生态保卫战。然而,利益驱使之下,非法盗采、超量开采始终无法杜绝。这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优质焦煤、可燃冰等不可再生资源遭到毁灭性破坏,地表大面积发生不可逆转的干旱化。

非法开采、非法占地行为的背后,不乏当地公职人员利用手中公权力贪腐的现象。青海省纪检监察机关陆续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人员,王洪斌就是其中被“震”出来的官员之一。

针对木里矿区的问题,青海省委省政府曾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大会,会上,时任青海省委书记发出警示“三问”:“不保护好生态,青海在全國还有什么地位?不履行好责任,青海怎么向党和人民交代?不发掘好潜力,青海的未来有何出路?”

王洪斌意识到,风声越来越紧,自己恐怕官位不保。2019年6月,他安排了一个中间人,把250万元还给吴广德,还让吴广德以中间人归还借款的名义出具了收条。

两个多月后,王洪斌还专门开设了一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开创自然资源生态建设新境界”的专题党课,声情并茂地提出“党员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践行者,要切实担当起各自工作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决落实好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责任,真正使生态文明的理念内化为党员干部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为实现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作出应有贡献。”

矿区成了他家“聚宝盆”

然而,无论是退赃还是立人设,十年贪腐路岂能一朝就洗白?2020年8月,上任海西州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级)才一年半的王洪斌被免职。

2020年9月11日,青海省监察委员会对王洪斌涉嫌受贿罪立案调查。

案发后,王洪斌积极退缴赃款。2021年5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王洪斌的不少亲属参加旁听,当地各机关单位党员干部也参加了庭审,接受警示教育。庭审中,王洪斌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愧对党和国家几十年来的培养和信任,表示认罪认罚。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洪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共计49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2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洪斌多次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随后,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洪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0万元,查扣在案的违法所得28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王洪斌表示不服,遂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此外,他收受吴广德的250万元已于2019年6月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这25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不应当计入受贿金额。所以,他请求二审法院对其进行减轻处罚并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王洪斌到案后并没有及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之后,在大量证据面前才不得不如实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其受贿事实。所以,王洪斌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此外,对于250万元的索贿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该规定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索贿。王洪斌收受吴广德两笔贿款,分别是在2018年6月和2019年初,而退还250万元的时间为2019年6月,显然并不是及时退还受贿款的情形。

最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除王洪斌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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