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醉汉持酒瓶追打他人获刑

2022-07-19施韵

检察风云 2022年13期
关键词:凶器啤酒瓶嘉定区

文/施韵

在嘉定某饭店门口,一男子酒后情绪激动,拿着破碎的啤酒瓶追打三名被害人。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2021年9月的某天晚上,张某与朋友小殷在嘉定区某饭店聚餐,酒足饭饱后,张某担心小殷酒后回家的人身安全,想为其叫一辆出租车,在遭到了小殷的拒绝后,两人便在路边发生了争执。正巧路过的小王见两人在争吵,误以为是代驾与车主之间起了纷争,便上前劝和。

酒意上头的张某觉得来劝和的路人非常聒噪,骂骂咧咧地让他不要多管闲事。见小王仍然在劝架并未离开,张某心生怒意便挥拳打向小王,小王一时不备,身上多处被打中。小王大声向自己的朋友呼救,小王的朋友小黄和小徐闻声出来后,便想上前拉开二人。

张某见到对方人多,生怕自己会吃亏,便冲进饭店抄起两个啤酒瓶,砸碎啤酒瓶底部后向三人挥去。三人躲闪不及,均被破碎的啤酒瓶底划伤。小殷见张某情绪太过激动,赶忙将啤酒瓶夺下。

见自己的“凶器”被朋友夺下后,张某又去饭店内拿起两个啤酒瓶,借着酒意,继续追打小黄,在追出一段距离后,见小黄逃到自己追不上的位置,这才作罢,遂扬长而去。三人见张某离开,立刻打电话报警。

经鉴定,小黄因外伤致右肘部裂创,已构成轻微伤;小徐因外伤致左肩部裂创,已构成轻微伤,已达到寻衅滋事罪二人以上轻微伤的追溯标准。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持凶器随意追逐、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主讲检察官林静点评

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并不是逃避刑事责任的理由。酒后情绪容易失控,切莫因一时冲动,采取过激的行为,对他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伤害,同时也对自己的人生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猜你喜欢

凶器啤酒瓶嘉定区
真我少年 强国有我——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小学特色少先队活动
消失的凶器
嘉定区人大代表、常委会领导、机关干部 摄影书画作品选登
“牙签弩”——玩具or 凶器?
伤害孩子的“凶器”黑名单
创意啤酒瓶盖
恼人的啤酒瓶盖
恼人的啤酒瓶盖
换啤酒
嘉定区内11号线乘客接驳方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