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团购的经济法规制迷思
2022-07-15孙伯龙
孙伯龙
社区团购是一项以社区为消费终端的新型互联网供销业态,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更是在助力市民生活物资保障、解决保供“最后100米”方面频频出彩。与此同时,作为一项仍处于发展变化中的市场经济新事物,面向后疫情时代,如何促进社区团购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其正向价值功能,是市场监管部门和社区团购经营者共同面临的新课题。
社区团购大致出现于2016年,经历早期萌发、快速发展、瓶颈期三个发展阶段。早期萌发阶段的社区团购是由“团长”与供应商建立团购意向或计划,“团长”通过社区微信群、QQ群发布商品信息和购买链接,社区居民接龙下单支付,完成拼团后再由“团长”订货、联系运输,居民在指定时间段和地点提货。作为一个监管空白的领域,社区团购在2018年吸引了大量电商资本涌入,并步入快速发展阶段。电商平台凭借巨额补贴和技术优势介入团购商业链条,在短期内获取大量客户和交易流量,在社区团购中相继上演了“百团大战”。社区团购模式盈利有限,特别是生鲜品类仓储成本高昂、应急性差,“烧钱换流量”的商业模式伴随着“赔本赚吆喝”的恶性竞争,直到2021年政府严格监管电商平台的社区团购,其进入发展瓶颈期,甚至一些平台直接关闭了相关业务。
回顾我国社区团购发展历程,是信息技术、城镇化、庞大的消费群体等内外因素共同催生的结果。社区团购早期,正值我国4G网络、即时通信和移动支付等新技术进入百姓日常生活的时间点。因此迅猛发展的互联网信息技术赋予了社区团购信息化、便利化的特征。此外,伴随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社区居住人口密度大多保持在较高水平、城镇青年居民习惯于网络购物的消费形式,形成了社区团购稳定的消费基础。概言之,网络信息技术和消费群体习惯的双重要素叠加,促成了我国社区团购这一新型供销业态的兴起。
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上看,社区团购作为一项自发形成的商业模式自然有其合理之处——为供应商增添了供销渠道,为“团长”、平台等中间商创造了经济利益,还满足了不同区域内消费者的偏好。从公共政策角度看,社区团购在推进城市“15分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解决农产品损耗问题、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等方面皆可发挥积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新冠肺炎疫情封控期间的各类外部因素为基层社区团购注入了新的活力,政府部门、保供企业和具备组织能力的个人作为社区团购“团长”积极组织货源,与志愿者协力保障居民生活物资,一些民间“团长”更是被群众称赞为“为人民服务的团长”。由此可见,社区团购具有商业价值,有助于实施公共政策,在特殊时期更能彰显其公私协力的社会功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任何商业模式脱离法治轨道的无序发展必然产生侵犯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后果,社区团购也不例外。社区团购本质上是具有区域化、时限性、参与主体复杂的特殊网络购物形式,故而社区团购也存在商品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保障及退换货等其他网络购物形式存在的消费者权益问题。此外,随着各个电商平台涌入社区团购,出现低价竞争的现象,将直接影响原有生鲜食品市场的竞争格局。
社区团购领域出现的脱法现象是传统市场失灵问题的再次呈现,通过政府干预的法治化途径纠正社区团购失灵必不可少。我国对社区团购的市场监管执法,目前主要集中在消费者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执法等经济法制领域。2020年12月,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国率先展开针对社区团购的监管执法,对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以“菜品社区团购”模式从事经营活动提出合规告知,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或低价倾销方式损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权益,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同月,南京市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门组织召开规范社区团购行政指导会,多家电商社区团购平台参会,监管部门强调平台应严格遵守“九个不得”:诸如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2021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橙心优选”“十荟团”“食享会”等五家社区团购企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在地方立法层面,2021年7月,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全国首个社区团购地方行政规范文件——《重庆市网络社区团购合规经营指南》,对社区团购从准入、经营到退出全过程、全链条进行了规范,涵盖经营者主体资格、产品质量、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领域的规范细节。
总体而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社区团购回归理性发展的轨道,有效保障了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但是各地政府规制社区团购的工具选择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反垄断执法中,社区团购对于线下市场究竟是否具有紧密的替代性,需要根据市场结构展开进一步实证分析;一些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以低价吸引客户,政府对其禁止开展在线社区团购业务存在不当执法之嫌。从执法效果来看,对社区团购的规制执法失当非但不能实现预设目标,反而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使社区团购产生“劣币驱逐良币”进而扼杀该商业模式。
检视我国既有经济法律对社区团购在规制框架和执法方式上的不足,目的是为了对社区团购作出相应的规则调整,实现社区团购的有序、充分竞争。
从经济法规制的总体立场上看,社区团购作为一项新业态正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其自身也依循市场经济规律而趋于理性。因而,经济法规制应采取包容审慎的立场,避免在社区团购商业模式探索阶段采取强政府干预措施:
一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强化事前监管,采取合作共治的规制理念。在市场准入、合规宣传方面发挥引导职能,引导社区团购的平台经营者、供应商和“团长”之间建立供销体系的自律和内控机制,接受公共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另一方面,针对社区团购涉嫌违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实证分析基础上谨慎制定规范或者采取行政干预。在具体措施的选择上,应根据社区团购中不同主体行为失当违法的程度,采取责罚相适应的执法措施;针对轻微违法行为,优先考虑采取行政指导会、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
社区团购作为一项新业态正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
从社区团购供销链条的内部主体关系看,由于社区团购有多种经营模式,供应商、“团长”、电商平台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也较为复杂。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团长”作为供销链条上的中间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适度划分。在涉及经营者责任承担的划分上时,应当综合考虑“团长”的身份、职能和意志独立性等因素:当“团长”为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甚至特殊时期一些基层政府组织作为“团长”时,“团长”应当承担一般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在自然人“团長”独立组织货源的情况下,应根据其营利目的和应具备的注意义务,确定其法律责任范围;自然人“团长”承担电商平台商品的运输、保管或分发职能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判断其法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
社区团购的经济法规制焦点之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社区团购的经营者均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经济法律制度对于调整社区团购关系、解决相关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仍具有基础性制度功能。相较于线下市场,尤其需要强化对团购商品的信息说明义务和售后服务责任,预防大数据“杀熟”产生的消费者歧视问题。
社区团购的经济法规制焦点之二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包括社区团购市场内部及其与线下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政府有效规制社区团购的重点是做好具体市场结构分析,厘清经营者之间的市场替代关系、特定经营者的支配地位以及电商平台介入后的竞争传导效应。对可能损害市场竞争的社区团购经营者,应当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价格法》,对其违法行为及时加以矫治,避免损害后果的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