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8岁,你没有文身自由
2022-07-15
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未成年人有没有文身自由”这个话题也终于有了“定论”。
文身与未成年人犯罪
2020年4月,江苏省沭阳县街面上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案件。一群十四五岁的小伙起了冲突,互相之间动起手。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叶梅在提审的过程中,突然发现了这样一个细节:其中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李不停地往下拉扯自己的衣袖,好像是想盖住什么。叶梅撩开了小李的衣袖,随后大片的刺青映入眼帘。小李告诉叶梅:“自从有了这些文身,我就觉得自己不是好人了,实在不想给别人看见。”
“那你为什么会去文身呢?”叶梅很好奇。小李告诉叶梅,他是和朋友学的,但冲动文身后,很快就后悔了。因为亲朋好友和同学们的眼光,让自己觉得很难堪,去文身店问了后才知道,清洗文身很贵也很痛,只好遮遮掩掩。
叶梅梳理了3年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发现,70%左右的涉案未成年人身上都有文身,且大部分都是暴力图案。是文身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还是犯罪的未成年人都会去文身?初步调查后,叶梅发现,未成年人文身和犯罪這二者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文身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心理健康确实会有影响。叶梅表示,当未成年人出于好奇或者崇拜等原因选择文身,特别是文上一些暴力图案后,这种一时冲动的盲从行为所导致的“社会”情结,又对未成年人造成一种思想上的束缚。
在江苏沭阳县步行街上,遍布着大大小小十几家文身馆。章某的文身店坐落在步行街上。因为店面小、收费低,文身店自2017年6月1日营业以来,生意一直很好。据章某交代,几年内共为几百人文身,百分之七八十都是小孩,一般都是十五六岁。当时,社会上对未成年人文身现象意见不一:有人认为,未成年人文身是私事,小孩愿意就行;有人认为,未成年人文身是家事,只要家长认可、同意就行了。
文身乱象治理背后
2020年,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办案组调查发现,文身馆混乱无序和行业失管问题比较普遍。不少文身馆没有任何证照,购买的颜料、器械、用品用具等来源不明;消毒意识不强,极易造成文身创面感染及传染病传播风险;有的文身馆违法开展洗文身业务,给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损害。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沭阳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清洗文身、文身经营主体的主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文身馆长期无证无照经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随后,他们向两家行政单位发出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这份检察建议催生了对全县范围内文身行业的专项整治,共排查文身馆20家,责令停业两家。
值得关注的是,当时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没有明文规定“不得为未成年人文身”。据叶梅介绍,《办法》出台之前,对文身行业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治理,存在着行业归属不明、监管主体不清、行业规范缺乏等困境。而且,仅靠行政手段也难以达到个案惩治和公益保护效果。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缺乏行业规范导致侵权行为难以被监管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0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就对文身店主章某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021年5月6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月24日,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当天,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并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愿意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判决不是终点。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表示,《办法》已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因此,以往店家宣传的“家长同意就可以”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周浩建议,《办法》出台后,各地应积极按照其相关规定,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行为制订监督、处罚的机制;相关部门应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促使商家合法合规经营,让全社会携手打造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方净土。
(摘自《中国青年报》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