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背景下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研究
2022-07-14李世冉
李世冉
(河北大学 河北,保定 071002)
农业作为自然界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具有社会功能、生态功能、政治功能以及经济功能。但实践中,我们关注的更多的是农业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对农业的生态功能尤其是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还没有落实。在理论上,学者对农作物生态补偿研究还没有更为深入的探究;反之,在实践中,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落实。因此,北方越冬农作物的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更具意义。
1 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的价值阐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到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进一步丰富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要求。但是当前,基于现代农业的发展,对农作物施以农药、化肥等对水体、土壤和空气以及农产品造成严重污染,并且由此引发了水污染、水土流失以及生物多样性破坏等环境问题严重影响并制约着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中,应当建立并完善农村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探究。
1.1 北方越冬农作物的价值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频频被征收和征用,造成农村土地减少,破坏了农村的生态环境。并且除此之外,较多的工业、商业用地占用耕地以造成严重的工业污染和环境污染,不利于保障农村的生态环境,乃至于破坏生态系统各个要素的平衡,最终亦会抑制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然而,在生态环境日益严峻的今天,北方越冬农作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其一,保障粮食供给以及国家安全,促进经济收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重要作用。北方越冬农作物的经济价值尤其体现为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人民健康生活以及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更有甚,农作物的价值还可以上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粮食供给问题在国际上也是显得尤为重要。其二,提高人民收入、增加现实可得利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农作物资源的多样性,对于保护北方越冬农作物的资源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北方越冬农作物的价值不仅仅对农业农产品的绿色发展,而且对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更具有现实意义。
1.2 北方越冬农作物的生态价值
另外,具体到北方越冬农作物而言,北方越冬农作物具有相应的生态价值;北方越冬农作物具有调解气候、净化空气等功能,并且维持和增加生态利益的供给。其一,有利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北方越冬农作物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由此形成循环利用的闭环系统,具有巨大的可持续发展的优势,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并提升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其二,提升生态系统服务的功能;建立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减缓现在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通过生态补偿制度改造和保护生态环境,以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生态环境带来的严峻挑战。其三,有利于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保障;完善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机制不仅有利于统筹建立总量控制度,稳定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还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动态平衡,更有益于构建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更加环保的社会。
另外,北方越冬农作物具有天然的生态价值,在数九寒天、冰封千里的冬季,冬小麦、大葱以及菠菜等北方越冬农作物给萧寂的冬季增添了一抹绿色,更是给人们带来精神上的愉悦。目前,我国农村的温饱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物质生活水平已经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然而不料生态环境资源却因此遭到或多或少的破坏。农作物也就是说农产品的生态价值尤为凸显。在实践中,我国农村些许农户种植大棚蔬菜、并建立农业生态园,不仅仅保障冬季新鲜蔬菜得到有效的供应,还有利于保障农产品的生态价值。这就体现了对农产品的生态功能显得尤为重视,并为进一步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 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问题阐释
2.1 农作物生态补偿的立法规制问题
就生态补偿方面而言,我国《森林法》中涉及到与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并且,《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涉及到对生态补偿的规定。除此之外,地方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并对农业生态补偿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特别注重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的法律问题,但是我国的农业生态补偿的机制还尚不完善,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方面,缺乏专门立法;就生态补偿而言,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其进行更为详尽的阐释,尚未在行政法规层面对进行专门立法,仅有中央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生态补偿进行涉及,且相对而言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另一方面,在法律层面,农作物生态补偿还尚未形成完善、系统性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农作物生态补偿涉及面涵盖领域广,其本身属于农产品领域,但是也涉及到森林、土地资源等多领域,而且所涉领域都具有专业性,所以需要对不同法律之间进行衔接和协调。为增强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性可以建立生态保护许可协调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应当明文规定由各个部门负责协调工作,促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2.2 农作物生态补偿的法律监管问题
2.2.1 在监管主体方面 我国对于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法律监管的主体、内容等方面没有进行详尽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法律监管还未形成统一的监管法律规范,各个地方对于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监管部门规定也不尽相同。从实质上而言,法律监管主体尚不明确,没有相应的比较完善的市场机制进行规制。而且法律监管的客体也应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予以明确阐释,并且与此相对应的监管机制还应进一步规制。
2.2.2 在监管方式方面 在监管方式方面,我国对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的管理模式还尚未明确规定。在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农业、土地以及环保等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协调时,由于涉及部门众多并且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的特殊性,国家还尚未建立统一系统的生态补偿制度管理模式,并不能有效提高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针对北方越冬农作物的生态补偿制度,没有统一的监管方式,并不能实现在不同部门之间的高效分工合作,在经济建设和环境两个方面实现双赢。
2.2.3 在监督检查机制方面 在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的监督检查机制方面,没有相应配套的监督检查机制。当前,我国对于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市场规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这方面缺乏监督检查主体以及相应的手段给予规制,而且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和有效的监督。在生态补偿领域,我国缺乏监督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生态补偿进行监督管理。对于生态补偿发展而言,缺乏相应的监督法律法规予以进行有效规制。
2.3 农作物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问题
当前,我国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产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以及市场等条件已经进行了初步探索,尽管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资金、技术以及市场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规范。而且,相应的农作物生态补偿发展和保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探索。
2.3.1 就技术创新而言 当前,在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领域,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还不健全。第一,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主体对象不确定;在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由于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范围还没有明确的界定,而且相关的具体内容还没有得到明确的划定,其农业生态补偿补偿主体还没有得以明确的规定。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计算方法复杂;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的计算方法在各个地方还尚未形成统一的模型。第三,技术水平低;在实践中,农业生态补偿的技术水平制约了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相应的,农业生态补偿技术水平还尚不足以完善相应的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
2.3.2 就政策激励而言 在国家政策层面,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国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作物生态补偿功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从国家政策而言,对于农作物生态环境补偿的激励大多是以政府补贴的形式来实现的,相关文件中规定了对农作物的补贴力度以及相应的补贴标准。但是,从相关文件中看,我国有关农作物生态补偿发展的激励手段存在法律效力低和方式单一的问题。因此,应结合当前我国农作物发展的现实情况,应以奖代补有效的资金激励措施促进生态补偿机制得以有效保障。
3 北方越冬农作物的生态补偿制度的体系构建
3.1 加强农作物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建设
构建健全的法律体系,强化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在立法方面;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进行专门立法工作,制定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十分必要,并且对于强化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的体系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将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纳入到立法工作中,制定专门立法,现有法律法规对北方越冬农作物的发展研究无法进行针对性的促进和规制,也没有办法解决当前发展中的现实需求,加之,制定专门立法覆盖面更广,更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完善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制度。除此之外,在立法时还应当考虑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到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内容条款有关内容相协调。我国要对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生态补偿制度内容的原则性框架性和模糊性的条款进行细化,增强条款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使条款成为更加具体更加贴合实际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深化改革,健全北方越冬农作物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另外,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规范性、完整性以及协同性;除此之外,与相关法律制度相协调,使各项制度规范严密、衔接有序、协调统一。因此,我们在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相关立法问题上,不仅仅要在立法层面制定符合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其自身发展特点的单行法,还要运用立法协调技术提高与相关法律、法律制度之间的融洽性,从而降低各领域不同部门的法律因不同规范导致冲突的可能性。在司法方面;国家应积极行使监督权,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在执法方面;国家应积极行使行政权,按照法定程序贯彻实施法律。
3.2 创新农作物生态补偿的发展机制
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 年远景纲要全文中指出,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锚定努力争取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观测和评估,提升城乡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我国的农作物主产区以其土地等生态资源为生产资料,不仅为国家农产品的安全供给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我国的生态保护作出了巨大贡献,应该获得相应的生态补偿。北方越冬农作物碳汇交易纳入到碳交易体系的实施范围,促进生态补偿机制的进一步建立。
另外,在国家政策方面;我国政府应对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加大政策的支持和资金的激励,并将其付诸实施。具体而言应把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纳入到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之中,着重重视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的投资和补贴制度,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保护以及生态补偿制度更加完善。在科学技术方面;国家应鼓励农作物生态补偿的技术创新研究,立足国际前沿,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从而赢得国际和国内市场两个市场的认可,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在基础设施方面;与此同时,应加强新闻媒体对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的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公众对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相关知识不再一无所知,最后便更为了解相关制度,这有利于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相关配套建设,有利于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相关经济的发展。
3.3 完善农作物生态补偿的监管机制
农作物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生态补偿制度的形式,是具有跨领域、跨行业和跨部门性的,其中包含财政、农业、林业、环保和科技多个部门,政府对其的开发利用相对而言比较复杂,有必要通过建立一个监管开发体系来促进农作物生态补偿机制完善,通过中央和地方权利的分权与配合,做到行业管理和资源管理的分离。为了解决部门职能交叉、管理权限分割等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不明问题,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协调的监管体系具有必要性。
其一,从监管主体而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监管适当分离。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涉及到农业、林业以及环保等多个部门,政府通过建立农作物生态补偿体系促进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除此之外,应当建立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管理机构,建立以政府主体,市场多元化的管理机构来协调配合的体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生态补偿制度的政策措施,能有效促进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有序而稳定的发展。
其二,从监管方式而言;探索综合管理模式,对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实施集中管理模式。在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投资、土地以及环保等主管部门相互交接时,由于涉及部门众多并且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的特殊性,国家应当建立统一系统的生态补偿制度管理模式,可以有效提高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针对北方越冬农作物的生态补偿制度来有针对性的工作,可以实现在不同部门之间的高效分工合作,在经济建设和环境两个方面实现双赢。
其三,从监管机制方面;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完善农业生态补偿制度。鉴于农业生态补偿问题涉及到农业、土地以及环保等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在承担责任方面还尚不明确,还需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因此,应建立统一的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监督管理模式,可以有效提高效率并促进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3.4 建设农作物生态补偿的配套措施
农作物生态补偿机制中涉及到的基础设施还相对而言不太完善,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机制中涉及到的基础设施有灌溉设施、退耕休耕等补偿项目,基于当下人类社会活动衍生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建设农作物生态补偿的配套设施亟待政府的资金支持以及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完善。与此同时,应加强在媒体新闻上对农业生态补偿制度进行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性的普及,使公众对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不再一无所知、,乃至于产生抵触,应使公众对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有所了解,并对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作进一步深入了解,这有利于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已经在涉及到农作物补偿制度的计划中投入了一定经费,但是在当前阶段看来我国的农作物补偿制度开发还远不及欧美国家,而且现阶段还尚处于初步阶段,还没有得到大规模的资金投入,所以在农产业的发展中亟待国家社会公众的各个主体对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予以支持,多方面多主体参与,促进农作物补偿制度的发展。从目前来看,国家应鼓励农作物补偿制度技术的创新,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站在在国际的前沿,从而赢得国际和国内市场两个市场的认可,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我国尚处于农作物补偿制度发展的研究还不太完善,对农作物补偿制度发展的定位并不清晰,生态补偿制度发展所需的相关政策支持还有待欠缺,所以在发展过程中就会导致产生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所以政府应该制定贴合当前实际的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的政策规划,并对未来长时期的农作物补偿制度的发展模式和产业方式进行比较详细的阐释,着重重视农作物补偿制度发展的投资和补贴政策,由此将有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生态福利以及环境保护,并有利于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得以完善和实现国内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
4 结语
当下,臭氧层、酸雨、温室效应以及生物多样性破坏等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生态修复、生态补偿便也应运而生。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所体现的优势也越发凸显,对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亦与日俱增,在政策方面也给予了相应的支持。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对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索,还可以降低碳排放、改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基于人类社会活动衍生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生态环境的质量俨然已经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有效推进北方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为我国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当前,在现实中对于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还有些许制约其发展的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也不甚完善。但是,我国在积极开拓创新,创新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的市场机制;建立起以政府为主体、市场多元化的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然而实践中,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可能存在很多现实的问题并且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以及完善;并基于此,我国构建完善的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体系,为北方越冬农作物生态补偿制度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