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模式的探索与优化
2022-07-08傅建飞
傅建飞
摘 要:当前,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模式不断健全完善。要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内在要求,清醒认识面临的形势与挑战,因地制宜探寻综合履职优化路径,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四合一”机制深度融合,助推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使检察履职融入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关键词:知识产权检察 综合履职模式 社会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1]2020年11月,最高检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并于次月决定在福建等9省(市)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进入全新发展阶段。2022年3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2],推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模式日臻成熟。如何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以检察智慧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是当前阶段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内在要求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旨在打破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壁垒,实行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履职、全链条监督。深度融入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既是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的必由之路。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模式下,检察机关应树立系统思维,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依法惩治与强化保护的关系。惩治是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是目的。要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同时,聚焦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最大化,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民事支持起訴制度、行刑衔接制度等,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权益的平衡。
二是处理好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关系。知识产权检察要坚持系统履职,强化综合保护。知识产权刑事检察体系相对成熟,当前工作重点在于强化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深入推进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等;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紧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的裁判尺度不一、执行活动违法、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增强依职权监督意识;做优公益诉讼检察,要加强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发挥公益诉讼在保护和捍卫公共知识财产中独一无二的作用。[3]
三是处理好检察办案与助推治理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自觉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4]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办案本身就是社会治理,但社会治理又不限于检察办案。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要立足依法能动履职,扎实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充分发挥检察建议源头治理和犯罪预防功能,畅通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诉求反映渠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等,推动检察办案与助推社会治理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二、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主要挑战
一是检察职权行使不够集中。随着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的推进和综合履职模式的铺开,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创新。实践中,存在多种履职模式,除少数成立有编制的知识产权检察专门机构,以及部分以“检察室”“办公室”等名义实行合署办公,更多的是采取经济犯罪、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分别独立承担相关职能的传统模式。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模式落实还不够到位、配套机制还不够健全,导致职权分散弱化,聚合效应不够明显。
二是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不够平衡。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6565件14020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99件,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538件。[5]2016年至2020年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涉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495件、行政监督案件205件。[6]刑事案件仍占大部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存在受理量较少、监督手段贫乏、案件来源渠道单一,对生效裁判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等问题。
三是“两法衔接”仍有堵点。“两法衔接”机制及平台建立已久,最高检于2021年9月出台《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对健全双向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实践中,“两法衔接”机制未完全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存在未完全录入或录入不规范等问题,“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情况仍然存在,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和处理的案件缺乏有效监督途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效能。
四是知识产权领域专业能力相对匮乏。知识产权案件极具专业性,而检察机关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人员不多,多数是其他岗位检察人员兼顾办理。专业人才配备不够、专业办案经验欠缺,特别是同时具备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凤毛麟角,影响了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及成效。涉及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等专业性极强的案件,如果未充分借助各领域专业人才辅助办案,过度依赖相关鉴定意见,导致专业鉴定结论的审查可能流于形式,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优化路径
面对知识产权检察新要求新挑战,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职,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实践探索。本文试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福州市院”)为样本,总结分析优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可行路径。
(一)推动“四合一”机制深度融合
知识产权领域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四合一”机制是当前知识产权检察的趋势,需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四合一”机制深度融合。
1.加强专门办案组织建设。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前沿性。建设专门办案组织、配备专门检察人员,有利于整合分散在经济犯罪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中的相关职能,促进知识产权检察理念、机制、人才的有效融合。同时,需要充分借力“外脑智慧”弥补专业知识短板。以福州市为例,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鼓楼区院”)设立了福建检察机关首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门办理机构,福州市院被列为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工作试点单位,率先在福建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进一步组建专业办案团队,集中统一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同时,聘请高校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机械、计算机、分析技术领域专业人员为技术调查官,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新型、疑难、复杂问题提供专业支撑。
2.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涉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优化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是强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有效手段,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实现与人民法院“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相协调,与民事、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相协调,有利于解决检察监督错位、法律适用标准不一、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自2010年起,为适应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试点,福州市院将全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审查起诉职能统一交由鼓楼区院行使。2020年底开始,在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将全市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并入鼓楼区院管辖,实行知识产权检察“四合一”办案机制,经过不断总结完善,该机制已日臻完善。
3.理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流程和衔接制度。无论是检察职能集中履行还是案件集中管辖,都打破普通案件由不同地区检察院、不同部门负责的工作壁垒,迫切需要建立衔接顺畅、反馈及时的制度体系。福州市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建立案件移送提前告知、检侦专人对接、原管辖检察机关协助监督、改变管辖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等制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流转衔接程序。民事行政检察方面,由福州市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接,制定全市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移送办理流程方案。公益诉讼方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与两级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建立了案件研判、线索移送、引导取证、程序衔接“四项协作机制”,通过制度建设增强协同思维,扫清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障碍,确保案件提质增效。
(二)助推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
各项检察职能的履行既要突出重点、体现优势,又要协调推进、精准施策,通过综合性、系统性履职为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贡献检察力量。
1.持续做优做强知识产权刑事检察。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提高违法侵权成本、打击恶意侵权的重要手段。刑事检察在检察机关各项职能中运行最成熟、体系最完善,要在持续做优上下功夫,不断强化司法威慑力。福州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从三方面入手。一是统一证据收集规范标准。出台《福州市检察机关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证据收集指引(试行)》,针对七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出侦查机关证据收集注意事项、移送审查标准;二是创新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将告知工作与公开听证、认罪认罚从宽、检察建议等工作相结合,并积极探索本土企业当面告知、涉烟案件行政机关代为告知等创新举措,促进程序性告知向权利人实体权益保护拓展,为被害企业挽回大量损失;三是实行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全覆盖。要求将相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提前移交福州市院或鼓楼区院进行审查,由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直接对接侦查机关,通过审查端口前移,达到夯实证据基础、提高案件质效、优化“案-件比”的目的。例如,福州市院批捕、督导和鼓楼区院提起公诉的游某某等人侵犯福建某公司商业秘密系列案,通过审查逮捕前后的介入引导侦查,依法成功追诉多名犯罪嫌疑人,并提出全省首份“从业禁止令”量刑建议,该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2.创新推进“一案四查”办案模式。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要多想一层、多做一些,注重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民事支持起诉线索、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是否存在侵犯公共利益等情形,通过综合评判,在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中寻找最佳路径,从而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福州市院将“一案四查”作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重要着力点,追求知识产权保护最大公约数。例如,在福建省创新提出联合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立案件线索共享、支持起诉的工作思路,与福建省消费者协会召开民事消费公益诉讼研讨会,探索以福建省消费者协会为原告,福州市院支持起诉的方案,着力解决取证问题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收款主体等问题,为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开辟新途径。
3.精准施策助力企业合规建设。检察机关要根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需求,提供清单式、精准化的检察产品;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惩治违法犯罪、化解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难点、痛点问题。为此,福州检察机关作了两方面尝试。一是扎实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成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建立专业人员名录库,监督侵犯知识产权涉案企业积极开展合规整改,引导作出合规承诺,建立健全合规制度,对于验收评估合格的,依法从宽处理。二是依托福州法务区平台,设立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暨知识产权保护窗口,提供与企业有关的涉知识产权相关行为违法性判断、法律适用答疑及维权咨询等服务,精准对接企业需求。
(三)融入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是构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格局的重要一极,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将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摆在重要位置,力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1.着力完善多元协作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与行政执法重点部门在信息互通共享、案件会商协作、多元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合作,实现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福州市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文化执法、专利协查中心等十多家单位会签《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协议》《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市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协同保护体系建设。例如,在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福建首例“网络”私服侵权案、“土豆游戏机”等微信小程序侵权案等案件中,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版权管理、文化执法等单位组成督办案件联合专案组,通过督办会商、联动执法、通力协作,有效推动案件查办,取得良好成效。
2.发挥检察建议标本兼治作用。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或监督履职检察建议,是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一项重要内容。福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知识产权案件中注重审查是否存在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等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或是否存在管理疏漏,运用好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机制,精准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整治行业乱象,堵塞知识产权保护漏洞。例如,鼓楼区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快递公司违规收寄假冒伪劣卷烟的问题和福州汽配行业知假售假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公开送达,推动行业规范治理。
3.搭建便民检察服务载体。为有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市场主体和个人搭建线上线下便民服务载体,是能动履行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职能的应有之意。在履职过程中,检察干警既要走出检察大门,走进经济园区、企业园区、自贸园区、开发区提供近距离服务,也要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赋能,使企业及群众“足不出户”享受知识产权线上法律服务。福州市检察机关推进建设福州知识产权检察法律服务中心,并在“知创福建”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及互联网产业园等设立多个知识产权检察服务窗口,形成点面结合、立体覆盖的服务格局;自主开发知识产权检察法律服务“云平台”,提供涵盖法规、数据、案例等司法资源查询服务和综合便民公众服务,获评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同时,与文化执法部门共同确定多家具有影响力的版权类企业作为著作权保护重点联系企业,通过联合开展走访企业、法治宣传、风险预警、維权咨询等活动,引导企业依法规范开发、利用和保护著作权。
4.积极传播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加大法治宣传,增强企业和个人尊重、保护、合理合法利用知识产权意识,推动形成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福州市检察机关在“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时间节点,常态化举办主题新闻发布会和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不定期邀请企业代表观摩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庭审,召开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公开听证会,联合举办知识产权专业化司法保护研讨会等,促进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宣传效果和综合保护水平。
置身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的历史大潮中,检察机关要把握历史发展机遇,用好依法能动履职智慧和检察综合履职智慧,助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