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中叶倭寇问题探析
2022-07-08李睿
摘要:倭寇问题贯穿了明王朝始终,但缘何在嘉靖时期最为猖獗,演变为极为严重的边患问题?原因有四:(一)朝廷厉行海禁政策,断绝对外贸易;(二)海上走私贸易猖獗,形成逐利集团;(三)朝廷内部权臣专政,一直有内廷官员庇护海上走私集团;(四)明军军备废弛,助长了倭寇嚣张气焰。倭寇作乱严重影响了江苏、浙江、福建一带的政治和经济发展,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平靖倭乱有利于恢复秩序,发展生产。但平倭的过程中,明朝政府内一些具有深识远虑的官吏认识到,“海禁”既不可能阻止海上走私贸易的兴起,也无法抵御倭寇的侵犯,反而迫使沿海民众与倭寇朋比为奸,走私盛行,为害甚重。后来明廷取消“海禁”且开关通商,使得私人海上贸易合法化,“倭患”迎刃而解,百姓安居乐业。
关键词:嘉靖倭患;海禁;走私贸易
中图分类号:K248;D6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12-0129-04
倭患在明嘉靖年間成为极其严重的边患问题。因军备废弛,政治腐败和“海禁”政策等多种因素,导致倭寇问题尤为严重,甚至一度威胁到了沿海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安定。此时,国内阶级矛盾日趋尖锐、倭寇肆意横行、“海禁”和“反海禁”的争论交织在一起,导致倭寇问题复杂化。通过探究嘉靖时期倭患问题,使我们对明倭寇问题有一个系统的、全面的了解,用正确的态度去看待倭患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并以史为鉴。
一、明前期倭寇问题概述
元朝末年,日本适逢南北朝,各地守护日渐发展为封建割据势力。为掠夺财富以对抗幕府,领主往往纠集浪人、士兵组成武装团伙侵掠中国东南沿海一带。时人称之为倭寇。明朝建立后,倭寇问题依然存在。原有的方国珍、张士诚残部在势穷力竭之际逃亡海上,进而同倭寇相互勾结,在明朝东南沿海一带掳掠百姓、侵夺财富,堪称“诸豪亡命,往往纠岛人入寇山东滨海州县。”[1]8341
洪武二年(1369)三月,杨载奉太祖之令出使日本,但将良怀误认为日本国王。杨载质问良怀为何劫掠山东沿海各县时说:“宜朝则来廷,不则修兵自固。倘必为寇盗,即命将徂征耳,王其图之。”[1]8341良怀将这一告诫视若无物,虽继续向明奉表称臣,但仍时不时地骚扰明朝沿海州县。面对倭寇的频繁骚扰,明太祖下令严禁沿海百姓私下同海外贸易,“以倭寇仍不稍收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2],同时布防海上,在福建沿海各郡县“乃筑城一十六,增巡检司四十,得卒万五千余人。”[1]8344十七年(1384),派汤和巡查浙江沿岸诸郡,整饬海防。二十年(1387),设两浙防倭卫所,练兵防倭。明初海防建设大大增强。
明成祖时进一步与日本建立朝贡关系。永乐早期,日本频繁来明贸易期冀获利。但此时倭寇一再伺机窜扰沿海地区,“倭数寇海上,北抵辽,南讫浙、闽,濒海郡邑多被害。”[1]4251明朝海防面临着严峻考验。望海埚为辽东海上战略要地,永乐十七年(1419)六月十四,辽东总兵刘江收到消息称望海埚东南方向的长鹿岛有火光,猜测倭寇将至。次日,倭寇数千人直奔望海埚。刘江设兵埋伏山下,暗中摧毁倭寇的船只,断其归路,自己则亲自诱倭寇入伏,大败倭寇。此战是明朝抗倭战争中的首次大捷。此后百余年间,倭贼不敢窥视辽东,但东南沿海诸郡仍患倭寇之害。
二、明嘉靖年间倭患形成的原因
(一)海禁政策
明太祖防微虑远试图禁阻对外贸易,饬令“禁民间用番香番货,以断外货之销路”[3]进而以免沿海百姓同海上反明势力沆瀣一气。洪武三十年(1397),政府一再明令禁止百姓下海通番。但官方间的商业交往可以在有严格限制的勘合贸易①下进行。勘合贸易即外国商船必须携有明朝颁发的“勘合”凭证,才被允许来明贸易。市舶司就是管理勘合贸易的机构。“凡勘合号簿。洪武十六、始给暹罗国。以后渐及诸国。每国勘和二百道、号簿四扇”[4]。明廷对日限定三年一朝,船只来明必须携有“勘合符”。田中健夫指出,从建文三年(1547)到嘉靖二十六年(1401)近一个半世纪以来,日本的遣明使节所率领的勘合贸易船队共计18批[5]。使节的随行人员可以私下同中国商人交易,获利盆满钵满。景泰四年(1453)在第三次勘合贸易中,日本商船所带货物中有数千把刀剑,一把价值大约是在八百文至一千文,但明朝政府每把按一万铜钱的价值给予。
嘉靖二年(1541),大内氏遣使宗设率对明贸易船队抵宁波。不久,细川氏的使团也抵宁波。他们互相争辩自己才是真使臣。因细川氏使团首领贿赂市舶司的太监赖恩,当官府设宴时将细川氏的座位排在大内氏之上,检查贸易物品时也先收验细川使团的货物。宗设因此对细川使团首领端佐、宋素卿等发起攻击,当场杀死端佐,追击宋素卿到绍兴城下,所经之地处烧杀抢掠。备倭都指挥刘锦等率军追截,战死。时宁波府志上载有:“两夷仇杀,毒流廛市”[6]。宗设试图乘船出海逃回日本,但船只遇风被朝鲜守军截获,后献给明朝。宗设与宋素卿对簿公堂,才揭出贿赂太监及凭证真假的真相,宋素卿伏诛。
“争贡之役”的出现,使浙江一地创剧痛深。在朝廷内部追究此事的责任时,有朝臣上书奏禀倭患“祸起市舶”,朝廷上下也普遍秉持相似的见地。企图革旧图新的世宗饬令禁海。嘉靖三年(1542),世宗下令增防浙江、广东、福建沿海等地。嘉靖八年(1547),废止宁波市舶司大监,严格控制对日朝贡贸易。
(二)海上走私贸易
海禁政策给海上走私贸易的繁荣创造了有利条件。东南沿海居民土地的产出不足以维持生计。海禁政策断绝了中日间正常的贸易需求,使得从事走私可以获得十几倍、上百倍的利润。禁止私人出海贸易等同于堵住了沿海百姓的生路,因此百姓常不顾朝廷的禁令,走私海上以竞逐厚利,“比年民往往嗜利忘禁”[7]3475。但政府规定私人海上贸易是违法的,当沿海民众的海上贸易受到打击时,纷纷被迫从商转而为寇,“自嘉靖元年罢市舶,凡番货至,辄赊奸商。……番人泊近岛,遣人坐索不得,出没海上为盗”[8]3,久之形成海上走私集团。地方官为谋求厚利也参与海上走私,海上走私贸易集团得到官方的庇护。
嘉靖三十一年(1552),汪直成为嘉靖时最大的海上走私贸易集团首领,称徽王。因汪直提出的通商要求遭到明廷拒绝,“大举入寇,连舰数百,蔽海而至”[1]8352,使“滨海数千里,同时告警”[1]8352。嘉靖三十三年(1554),胡宗宪被授予抗倭统帅,因武力剿捕收效甚微,他设计以招抚为主。胡宗宪冷静地分析现状后提出:“海上贼惟直机警难制,其余皆鼠辈,毋足虑”[8]11。汪直受抚后被下狱论死,汪直的死直接导致了走私集团缺乏约束,他们认为明廷不可信,“倭患”蔓延。
嘉靖四十年(1561),在台州百姓的配合与援助下,戚继光统率“戚家军”与倭寇交战,先后九战九捷,歼敌达5400余人。一年后,倭寇大举进犯福建,戚继光奉命与倭寇作战,连战连捷。但当戚继光返回浙江时,倭寇又大肆劫掠福建沿海地区。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末,倭寇攻陷兴化府城,烧杀抢掠直到两个多月后才弃空城撤退。此后攻陷平海卫,并以此为根据地,四出骚扰。
嘉靖四十二年(1563)四月,明廷遣兵抗击倭寇。戚继光率部负责正面进攻、俞大猷统率右军、刘显的部队为左军。二十一日,戚继光首先攻击盘踞在平海卫的倭寇,率先利用火器打乱了倭敌前锋部队的攻势节奏,乘势突袭强攻,其余两军沿敌侧围裹进攻。倭寇败不旋踵,被迫退回根据地固守。明军将敌人包围在平海卫,借风势火攻,扫平了敌巢。战后,戚继光又相继消灭了政和、寿宁、仙游等地的倭寇残余势力,将福建境内最后的残余倭寇彻底扫清。嘉靖四十三年(1564),在广东海丰附近的战斗中,俞大猷带领部队浴血奋战,奋勇杀敌,进而消灭了倭寇盘踞在此的残余势力。至此,东南沿海的倭患最后被平定。
(三)朝廷内部权臣专政
嘉靖年间,朝廷内部党争不断,吏治腐败,贪污受贿盛行。同时东南沿海的官宦地主势力因海上走私积累了巨额的财富,又凭金钱买通朝廷官员为自己在京争取更大的利益,内廷官员一直庇护着海上走私集团。明世宗20多年不曾上朝,国家大事大都由内阁首辅严嵩处理。严嵩执政期间,朝廷一度政以贿成。官吏的升迁贬谪,并不是以其才能和能力的高低进行的,而是基于官吏个人对其行贿数目的多寡。如项治元升任吏部主事的缘由不是基于其才干,而是因他向严嵩行贿一万三千金。东南沿海一带的海防更是空虚,福建、广东、浙江等地卫所的军兵在嘉靖时只有原额的三分之一,战斗力低下。每当倭寇大举进犯之时,士兵完全没有抵御倭寇的能力。据统计,嘉靖三十一年前后的二三年间,军民被倭寇所杀者多达数十万人。“军士嗷嗷待哺,救死不瞻,敌至闭臣,任其得利而去。嵩为元辅,匿不以闻。……所谓豺狼当道,安问狐狸?此其坏边防之罪。”[9]致使倭寇猖獗一时。
严嵩还不断打击和诬陷抗倭有功的士兵统帅。嘉靖三十四年(1555),张经在浙江俘获诛戮倭寇数千余人,赢得自抗倭战争以来最为彻底的一次胜利,但因没有及时对时任督军的严嵩义子赵文华行贿,严嵩奏疏上写道:“经养寇不战,赵文华、胡宗憲合谋进剿,经冒以为功。”[1]5408构陷至死。任福建巡抚的阮鹗通倭被抓,因向严嵩许以重金,被免治罪。不仅仅是严嵩,一些官员也乘机鱼肉百姓。赵文华督办东南沿海军政,“假监督权凌胁百姓,搜刮库藏百万计……于是外寇未宁,而内忧益甚。”[10]589明中期土地兼并加重,赋役、地租征派不断上涨,此外还有各色名目的增派,沿海民众不堪其负,被迫由民转而为寇。“大抵真倭十之三,从倭者十之七。”[1]8353
(四)军备废弛
明初,政府十分重视海防的建设,在沿海设有卫所以及相应的海防设施来抵御倭寇。嘉靖时期,由于政府领导集团日益腐化以及海禁等决策的舛误,沿海布防形同虚设,卫所徒有虚名,不堪一击。按旧制,每一卫所理应有5760名士兵布防于此,但此时都是空额缺员。战船十存一二,只好在备战中临时招募渔船充数。况当时承平日久,兵士久不经沙场,怠于训练。嘉靖二十二年(1543),倭寇侵入江浙一地,台、温、嘉、宁等十郡同时告急,但因江南人平素性格柔软,当其面对挥舞双刀的倭寇自然溃不成军,“倒戈就戮,死者相枕,”军队部署竟然战守无策。江浙一地巡抚上奏言,“倭势日炽,非江南脆弱之兵,承平纨绔之将所可辦。”[8]7请求调遣山东福建等地官兵。但兵部以山东陆军不识水性,福建又为战略要地,不可分兵,拒绝其请求。嘉靖三十四年七月,一小撮约60余人的逃倭自杭州西掠而至南陵,因南陵屯聚重兵,后犯江宁。江宁指挥朱襄等不知贼已将至,袒裼纵酒,为倭寇所尽歼。倭寇沿途劫掠,路过秣陵关时,虽有乡指挥使徐承宗、罗节领军数千人督阵于此,但当风闻倭寇将至,不待对阵即自行溃散,倭寇遂自行过关而去。此外,时人何良俊在日记中也有记述寇贼在南京与明军对阵情形,“乙卯年,倭贼从浙江由严、衢过饶州,历徽州、宁国、太平而至南京,才七十二人耳,南京兵与之相对两阵,杀二把总指挥,军士死者八九百,此七十二人不折一人而去。”[11]。
内廷官员不了解具体情况、地方官员的不作为和明朝将领及士兵惧怕倭寇的心理,更加助长了倭寇的嚣张气焰。更重要的是官兵在与倭寇战斗期间经验不足,守备松懈,战斗力低下,甚至不待对阵就四散奔溃,对战时更是“一筹不展,狼狈失措”。与此同时,士兵趁机还抢劫百姓,最终导致了“贼帆所指,无不残破”[1]8352的倭乱。
三、倭乱对明代中叶社会的影响
倭寇作乱严重影响了江、浙、福建一带的政治和经济发展,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平靖倭乱有利于发展生产,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在与倭寇斗争的过程中,明朝政府内一些具有深识远虑的官吏就认识到,“海禁”既不可能阻止海上走私贸易的兴起,也不可能抵御得了倭寇的侵犯,反而迫使沿海民众与倭寇朋比为奸,走私之风更为盛行,为害甚重。只单纯地依靠武力镇压来禁止海外贸易,而不进行适当的疏导与管理,是不可能消灭倭寇的。汪直接受朝廷的招抚后,在狱中所写的《自明疏》中抒怀自己对于海禁一事的见地。首先,他反躬自陈,“窃臣直觅利商海,卖货浙、福,与人同利,为国捍边,绝无勾引党贼侵扰事情,……夫何屡立微功,蒙蔽不能上达,反罹籍没家产,臣心实有不甘。”[8]113其次,向朝廷禀明日本的政治局面,“日本虽统于一君,近来君弱臣强,不过徒存名号而已。其国尚有六十六国,互相雄长。”[8]113随后,“如皇上仁慈恩宥,赦臣之罪,得效犬马微劳驰驱,浙江定海外长涂等港,仍如广中事例,通关纳税,又使不失贡期”[8]113。王直在临行刑前仍盼望朝廷可以在广东创置商埠,设海关统筹管理关税一事,同时推而广之到其他沿海城市,恢复与日本的正常朝贡贸易关系。由此,“倭患”就可以迎刃而解。隆庆年间,政府取消“海禁”且开关通商。这无异于顺应了经济发展的潮流,保障了对外贸易得以正常施行,沿海一带经济建设百废俱兴,进而在东南沿海之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倭寇问题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是造成明朝整个东南政局动荡的根本原因。历时12年才堪堪终了的嘉靖倭乱之下沿海百姓生活终日动荡不安。倭寇“破浙东、杭、嘉、湖、苏、松、常、镇、淮、扬至南通,州诸沿江郡县不下数百处,杀伤人民百余万。守土以丧地被逮,总师以失律受诛者无数”[12]。倭寇在沿海各州县流离转徙,往往遇上村镇劫掠一空,作恶多端。明政府为平息这场持久的战争也付出了惨重代价,在几年内,明政府频繁更换将领,仅参将以下战死者就达到107人,更何况参战的士兵。“军民之死,军需之费,不可胜纪”[13]。抗倭战争只是一时地打败倭寇,真正解决倭患的关键之举在于隆庆时取消海禁的政策,准许在沿海进行贸易往来,使得私人海上贸易获得了合法的身份,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使百姓安居乐业,社会秩序稳定。
结语
倭寇问题几乎贯穿整个明王朝。嘉靖时期,因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于是社会矛盾尖锐起来。皇帝及部分中枢官员忽略了实际,将其简单地臆断为倭患起于市舶,通过海禁这一手段期望以围堵的方式减轻倭寇的威胁,但是却严重侵犯了海上贸易商人的利益。沿海百姓为维护自己利益,武装起来同倭寇串通,与皇权对立,加之政治腐败、军备废弛等因素,倭寇愈演愈烈。经过俞大猷、戚继光等人的不懈努力,最终大败倭寇,取得对倭战争的胜利,捍卫了国家疆土的完整。这场战争本质上虽是以中国海商为主勾结倭寇为谋取利益发起的反海禁战争,但解决倭患真正的方式在于官方政策的转换。面对不可抵挡的国际贸易大趋势,海禁政策是必须废除的,打击沿海的私人走私贸易,不仅无利于贸易的发展,反而会引起沿海骚乱。
明代海上贸易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尤其在与日本进行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国家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保障集体利益的最大化,推动经济繁荣。只一味地看到因市舶而引发的倭乱遂罢市舶而忽略国际大势只会自食其恶果。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全球化经济的优越性越来越显示出来,合作承载着世界经济与合作共赢的希望。增强国防力量,顺应时代大势,拒绝固步自封,才能避免历史悲剧的重演,立于不败之地。
注释:
①勘合贸易:明代外国来华进行朝贡贸易的一种称呼,也称“贡舶贸易”。明初实行海禁后,只允许外国与明朝廷进行有时间、地点规定的朝贡贸易。外国商船载贡品及各自方物土产来华,明朝廷收贡品、购方物后,以“国赐”形式回酬外商所需中国物品。各国贡期或3年,或5年。对日本则规定10年一
贡(并且日本与朝鲜等国不同的是没有与明政府建立起真正的宗藩关系)。贡舶必须持有明廷事先所颁“勘合”(类似于执照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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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睿(1997—),女,汉族,陕西渭南人,单位为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史。
(责任编辑:赵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