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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鸿沟”中弱势群体基本权利行政保护研究

2022-07-06王岩

客联 2022年11期
关键词:权利保护弱势群体信息化

王岩

摘 要:在中国发展越来越快的今天,我们社会依然存在着缺少号召力、影响力和权威力且被忽视冷落的弱势群体。而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科技的进步带来的信息化社会给多数人带来了便利,但对于难以接受新事物的部分弱势群体带来了不便,进而产生了很多的社会矛盾和诸多社会问题。本文希望能通过对实际生活案例的分析,发现和探讨目前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变方法,来让更多社会弱势群体被更好保护起来,加速社会的法治进程,使现代社会更和谐稳定、广大人民更团结幸福、法制建设更完善健全。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信息化

一、弱势群体的概述

(一)社会弱势群体阐述

首先会认为这不是一个法学上的名词,而是一个政治学意义上的名词,社会弱势群体的意思是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与正常人一样获得应有的权利,从而在社会中处于弱势而在经济上较为贫困,比如残疾人、农民,农民工,消费者,工人等等[1]。当我们不从政治学而是从法学这一方面来看弱势群体时,弱势群体应是指难以实现自己的基本权利,在初步生活保障上困难,社会的客观条件和个人因素等方面和其他正常人相比存在能力上的不足,需要多方面的帮助才能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弱势群体是一种必定会出现的现象。具体而言,弱势群体是相对于正常群体来说的,他们因为经济、身体健康、年龄或智商等方面在日常的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群体因为发声难等原因,常常处于被忽视的地位,而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往往是事后惩戒,而难以做到事前预防的效果。

在我国发展的初期,社会结构简单,贫富差距不够明显,几乎不存在社会的弱势群体问题,或者说当时其他问题的重要性远超此问题。而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社会的结构日益复杂,贫富差距拉大,城乡水平的不平衡发展带来了社会中总有人因为某些原因成为弱势群体。随着被社会弱势化的人越来越多时,就会形成社会弱势群体。因此,社会弱势群体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2]

二、从真实案例来看待目前的问题

(一)老年人弱势群体的需求

案例:11月21日,有网友用视频爆料称,湖北广水一位94岁的老奶奶为了激活社保卡,但是行动不便,被儿子和儿媳妇抬到农行广水市支行办理激活手续。在进行人脸识别时,儿子抱起母亲进行识别。11月22日,农行广水市支行发布了关于“94岁老人办理社保卡激活”视频的情况说明,称已经派工作人员及时赶到老人家中道歉。而在3天前,11月19日,广东惠州淡水老城有一位姓胡的老人因为下半身瘫痪,自己不能去银行激活社保卡,建设银行惠州南门支行知道胡姓老人的实际情况后,便安排了工作人员(刘静娴和杨淑慧)利用午休时间上门服务,成功为老人激活了社保卡,解决了老人燃眉之急。同样是行动不便的老人,同样是银行机构,服务意识的差距怎么就这么大呢?

老人作为弱势群体应当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关照,本案例中广东惠州的建设银行的做法体现了宪法的原则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允许有限度的不平等。这种上门服务的行为并不是不平等,而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是为了让老人和其他人一样平等享有正当社会保障权利。而湖北广水的农业银行体现了其僵化的法律思维,法律之所以需要解释、法律的固定性也给了法官在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而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国也规定了当文义解释无法体现公序良俗时可以适用目的解释的原则。这也体现了行政服务者应当灵活变通,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让其获得应有的权利,而不是只能僵化地应用法律条文,

科技的发展是为了造福人民,而不是将一部分弱势群体阻碍在科技的高墙之外,正如前一段时间有的商家不收现金导致老人无法顺利购买物品那样,科技不应该淘汰“旧人”。在辅助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应当给这些弱势群体留有必要的生存条件。社会的服务也应当懂得变通,无论是执法队伍还是日常服务人员,对待法律和规则,不应当生搬硬套地适用所有人员,当弱势群体需要帮助时,执法队伍和社会服务人员应当为其提供符合其生活条件的帮助。帮助弱势群体的原则应当得到落实,“事后道歉”说明我国目前的立法执法体系尚有亟须完善的部分,法治的进步不应当主要依靠舆论在事后的监督和督促,事前审查才更有利于帮助弱势群体,减少社会矛盾。

(二)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的需求

案例:互动百科网是一个中文百科网站,经过媒体的询问调查,互动百科网这个网站标榜自己所谓的知识共享只是骗人而已,网站里不仅充斥着不知真假的信息,而且还会故意给一些虚假的信息开后门。在网站中所谓的高级产品和成功人士的个人简历,只需要花费4800元就可以买到底该网站的显示权,然后就能向“目标”显示自身的成功地位或优秀产品,从而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比如说,有一词条名叫极藻5s",号称一位肝癌患者服用“极藻5s”仅7天癌细胞就不见了,这个药在网站发布后卖出了上万盒,本应该是经过重重检查的药品,却在国家药品安全网上没有任何的备案信息,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而一位在网站中显示获取了“国家医学进步奖”的知名中医,本人却只是一个小诊所里的三无医生。

法律中的“知悉”有两个意思:一是在消费者不知道商品具体情况的时候可以主动向商家询问商品的具体情况,商家应当如实。二是商家在出售商品和服务时,对于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或在显著地方标注,使消费者可以轻松找到。其中“真实”也有两个表达:一是对卖家描述商品和服务时应当真实,不欺骗消费者。二是商家要诚实可信不对消费者有任何欺诈情节。[3]

而在这个案例中,互动百科网却具有了明显的欺诈情节,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并不知道这些信息只需要花钱就可以在网上报出,而互动百科网作为负责人也并没有尽到应为的审查义务导致虚假信息上网,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害。这种地位得不对等情形本应当由作为强势方的互动百科网承担更多的事前注意义务和事后承担责任,在实物中却没有达到,使法律中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层了一纸空谈,而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却时常发生,讓我们不禁反思,目前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到底存在什么问题?

三、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对社会保障不够完善

我国现在对于公共医疗卫生、社会管理这几个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尚未有足够完整和权威的法律法规,而且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目前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保险的范围覆盖面不够宽泛,存在许多漏洞和缺失,还缺少规范财政的保障体制,特别是在基本养老医疗上更突出,当财政的收入无法支持输出时相关部门的应当怎么做,如何应对,这些关键问题尚未规范到法律当中;除此之外,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社会保险,不同的目标对象则适用不同的使用办法,而且给予的经济支持差别较大,权利享有受到限制;政府社会保险保障职能也不够集中,故急切立法部门需要有效地统筹和协调,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事前立法完善社会保障的运行。

(二)法律规则较为分散、层级较低

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这些保护制度性规范虽然在多部法律中都能见到而且大量的红头文件也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做出规定,但这些分散的法律制度尚且无法形成统一完整的法典雏形,而法典化是对一系列权利保障最为稳定的规则形式。这些不成法典的分散的法律法规就有可能导致我国的相关法律丧失权威性与稳定性,也难以配合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比如说:市场本身在无法给一些专业的产业术语明确的定义时,就会使得我国现存的法律难以在弱势群体需要时解决隐患,与此同时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上就会显得更加无力,而且在需要查找相关的法律时,法律从业人员在面对碎片化的法律法规也会难以下手,不知如何清理,连查找都难以完成的情况下,更何况是适用和实施环节呢,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不知从何谈起。综上所述,目前这种对弱势群体简单的归纳分类进行的立法保护是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一部适应社会的法律应当是与时俱进的,可以和社会一起发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在面对国家在不同时期遇到的不同问题,可以和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结构改变和相一致,且保持法律本身的权威和融贯。

(三)对侵犯弱势群体利益行为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就算我们的立法再优秀,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执法体系对社会的作用也就没那么大。法律只有在得到实施后对人民的社会生活、国家政治生活有作用,不然法律只是一纸空谈,我们之所以制定法律就是为了可以实施和遵守法律,从而在我们的生活中实现法律的原则性和其他内容,如果不能实施法律,那么其法律条件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在我们国家一般由人们遵守和执法队伍实施法律和法律适用的,我国法律条文基本上都是原则性的底线,尤其是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保障宪法的实施,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顺利进行。如果宪法监督机制不完善,宪法的权威性就会被质疑,公民的基本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在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监督宪法的权力,监督宪法对这两个机关而言仅仅是其工作的一部分,而且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应用上还有着许多问题。

(四)现存的法律不足以应对繁杂的社会现实需求

在我国,政府和社会最应该保护的就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在目前法律中依然有很多不合理不公平的条例存在,举个例子:社会弱势群体在服务保障不到位时,总是得不到应有的来自政府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关心。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调整对象范围十分有限,这也导致了法律的目的得不到有效实现,使弱势群体得不到合理的保护。

四、对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建议

(一)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生存权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全面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现在在农村,医保主要是靠家庭缴纳,在城市是靠单位缴纳为主,目前的社保体系不足以应对我国人民的需求,社保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少,能够使用的人群也不是全部。所以,首先我们应该做的就是让广大人民知道社会保障的优势,鼓励人民主动购买医保等社会保障体系。第二,在法制方面我们应当加大在立法方面的力度,从立法上创立覆盖范围广,经济支持足够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社会保障差距,使弱势群体的生活受保障,把加强的重点放在基本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在具体实施上让社会和个人共同发力,对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加以完善,兼顾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后天形成的弱势群体可以正常生活。第三,除了政府的努力外,我们可以引进社会其他主体进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立法思想,鼓励社会企业参与社会保障金,进行社会公益,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样社会保障体系也不会轻易地出现财政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要整治经济社会的不公平的经济现象,使人民可以平等地获取财产利益的机会,缩小收入差距,使弱势群体不再轻易产生。对于解决弱势群体燃眉之急的救助金,政府应当从多个方向探索,例如向部分人收取社会保障税,或者固定地将部分税收用在社会保障上等。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提高执行能力,如果没有良好的执行力做支撑,再好的政策和想法也只是空中楼阁,让一套对社会有利的社会保障体系真正起作用,关键在于是否能将其切实执行下去,要有标本兼治的政策目标,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调整社会福利政策,向贫困者倾斜应加大三条保障线的扶持力度,继续提高低收入者的水平同时应逐步调整现有社会福利政策。[4]

(二)不准歧视社会弱势群体,使其获得公平对待

弱势群体常因其所处的弱势地位而受到歧视,从而难以获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具体表现在政治、经济、教育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追求的平等主要表现在: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合法权利,禁止用任何方式损害其人格,家庭暴力事情禁止发生等。政府的财政预算应当将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费用包括进来,通过多种方式保障社保体系的经费充足并且在制定年度计划中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体系。此外对于弱势群体寻求帮助的途径,我们应当予以保护。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时,应当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制定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应当充分听取弱势群体的意见,对于相关专业问题应当进行切实的调研,从而制定出人民满意的法律法规。国家对于难以负担社保费用缴纳的弱势群体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补贴,也可以鼓励社会层面的捐助,通过多种渠道保护社会弱勢群体,例如在保障无法自理的残疾人基本的生存权外,还要保障这一部分人和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可以通过对残疾学生、贫困残疾家庭的学生提供资助,为其提供合适的教学场所来进行教育活动,给予特殊教育教师和愿意帮助弱势群体的教师给予补助和其他方面的鼓励等。

(三)从立法层次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

我国应当制定社会保险法。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强大的标志之一就是这个国家的“社会福利”是否足够全面,而社会保险法是一个国家发展必要的成果,因为它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的关注程度足够重视,社会保险法还可以使国家的人口老龄化所产生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还可以鼓动消费,有利于国家经济的长远发展。在现在的情况下,推进社会保险法的产生只能实现部分目的。因此我们不可以急于求成,创立一个完全脱离社会实际的法律,而是应当先确定一些基本的保险制度、弱势群体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和以后发展的方向,再针对目前社会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相关的规定,这不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情绪立法,而是社会发展法律发展所必须进行的阶段,就像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高空抛物罪一样,不仅起到法律的惩戒作用,更可以起到法律的引导作用。

我国应当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弱势群体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看病难,试想一个只能勉强维持温饱的贫困家庭,在面对一场疾病时,在没有医疗保障的情况下只能是家庭破碎。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是社会最关心的方面之一:医药服务方面的问题,它是世界卫生组织在20世纪提出的一项全球性战略目标,是指最基本的、人人都能得到的、政府和社会成员都能够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服务,通过预防、治疗和社区保健服务来达到和维持居民的基本健康水平。[5]因此我国应当制定相关法律,保障人民的看病方面可以得到保护,让弱势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得到有效保障。

五、结语

最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规范统一模式还应以基本法为主线,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先有一部系統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这样执行才有明确方向,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犯时才有反抗的法律武器。然后再以《宪法》《劳动法》和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作协助,查漏补缺、健全和完善已有法律体系,才能更好贯彻实施全方位、高层次、宽领域保护,加速社会文明进程和完善构建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沈苏燕、李放:关于城市边缘人群生存现状的思考,《城市问题》[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0

[2] 曾坚朋、谭媛:关注新的边缘人群体一一珠江三角洲的生活方式,[N].((青年研究》2002, 4

[3]李万里:论社会边缘人群的生存价值及其人生关照 [J] .《宜春学院学报》2012, 34 (3,  40)

[4]王碧、刘振山:法律该如何保护弱势群体一一解读我国农民工的生存前景,[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 2(159)

[5]肖亮:不能遗忘“边缘人群”,[N].《中国老区建设》200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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