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同命不同价”告别历史舞台
2022-07-06史洪举
文/史洪举
供图/人民视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5 月1 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论被害人户籍情况,均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该司法解释将彻底终结饱受诟病的城乡不同户籍“同命不同价”问题。
所谓“同命不同价”问题,主要指在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诉讼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差甚远的现象。2004 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农村户籍人员受到人身损害的,只能按照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
随着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深度融合,城乡差距逐渐缩小。尤其是多数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在城镇买房定居。加之随着户籍管理制度的人性化,城乡户籍成了一种无关其他的身份标签。因此,沿用近20年的“同命不同价”赔偿标准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废除“同命不同价”标准既是大势所趋,也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和司法规律。近年来,随着社会关注和公众呼吁,“同命不同价”现象已经有所改变。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各地法院先后开展了相应的司法实践,在交通事故、产品质量责任、医疗损害赔偿等纠纷领域探索试行农村居民按照“城里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废止“同命不同价”赔偿标准,是在多地开展多年试点并取得良好经验和效果基础上的慎重决策,推行起来顺理成章。特别是,该标准将适用于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局限于交通事故等少数人身损害赔偿领域。这是对话语权、诉讼能力较弱的农村户籍群体的权利维护,有助减轻其举证责任,降低诉累;更是司法机关积极作为,顺势而为,消弭城乡差距,呵护每个社会成员生命健康权,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