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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虚假近视防控广告曝光

2022-07-06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22年7期
关键词:广告法监管局违法

为避免近视防控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对广大消费者的误导,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同时,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责,组织开展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相关虚假违法广告。现选取已经办结的6件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作警示。

案例1:清界光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清界光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小区、地铁站等多个区域发布含有“真性近视逆转、摘掉眼镜”等内容的广告;在其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清界视康:一次逆转,彻底康复”等内容的广告。判断近视需要通过专业医疗验光,当事人未采用任何验光设备,仅通过视力表记录顾客的视力,并宣称通过眼周推拿按摩、视力提升眼操、逆转望远等服务可实现逆转近视、摘掉眼镜的效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2月11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广州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广州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发布“全飞秒的激光,今天矫正,明天上班”“术后痛感轻微、不留疤、复发率低”“晚上配戴8小时,白天恢复1.0高清视力一整天”“ICL注入后一年内的最佳视力,99%以上等于甚至高于术前矫正视力”等宣称医疗功效、保证治愈率的内容;使用8岁患者术前、术后图片对比做功效宣传;在未标明专利号和种类的情况下发布“其中鼻内窥镜下鼻腔泪囊造孔术……已获国家医学技术专利”等广告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6月7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广州陈锦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广州陈锦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发布的“叶黄素抑菌护理液”“润目医用冷敷贴”等产品广告宣传用语中,使用了“逆天科技世界独创”“可以促进睡眠,改善睡眠”“屏蔽转移吸附终端电子辐射”“缓解视力疲劳,视力下降,视力模糊”“预防和愈合假性近视、飞蚊症等”等内容,在并未取得专利的情况下,在广告中宣称“双项专利号”。另外,当事人销售的“叶黄素抑菌护理液”是普通消毒用品,“润目医用冷敷贴”是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内容无相关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5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金永康视光眼镜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黑龙江省鸡西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鸡西市鸡冠区金永康视光眼镜店利用宣传单、微信公众号发布“一款可以控制近视的神奇眼镜!永康智能降度镜让天下没有近视的孩子”“眼睛贵?还是眼镜贵?”“弱视消除,100%提升视力、无效退款”等广告内容。上述广告涉及近视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2021年5月26日,鸡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北京予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北京予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烛龙明目护眼贴进入多家校园,经大量学生验证,双眼清晰,视力改善,惊喜不断”等广告内容,使用“中草药”“中医原理”“纯中药成分”等用语以及中草药配图,但涉案产品并无药品注册证书,在广告中使用了医疗用语以及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成都壹视觉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成都壹视觉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无事实依据和科学根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多功能哺光仪:每次3分钟孩子不近视,快速解决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的广告用语;在“多功能弱视近视综合治疗仪”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快速有效、安全智能”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2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说法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强化近视防控领域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矫正近视类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应当在广告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精神,对涉及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内容的广告提出以下自律审查提示:

一、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儿童青少年时期可以通过科学用眼、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长时间近距离用眼方式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发布儿童青年近视防控产品服务的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康复”“恢复”“摘镜”“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表述或者降低近视度数的画面、视频等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二、发布涉及治疗近视的科目和诊疗技术的医疗广告,广告主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内容送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三、发布涉及治疗近视功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广告主应当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内容送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四、发布涉及含有“缓解视疲劳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内容送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普通食品或者不具备“缓解视疲劳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缓解视疲劳功能”“改善视力”等功能性宣传,也不得借助宣传如“叶黄素”“花青素”“维生素A”等原料成分的功效明示或者暗示具有近视防控作用。

五、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其他任何商品或者服务包括眼镜配制在内的广告均不得涉及近视治疗的内容,或者明示或者暗示可以降低度数、治疗近视等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的内容;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进行营销宣传欺骗消费者;不得借用患者或者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在此提醒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广告审查责任,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服务的广告依法严格审查把关,防止欺骗和误导儿童青少年和家长的虚假违法广告得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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