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时期骨铲研究
2022-07-06李彦峰
李彦峰
随着动物考古学科的发展,骨器研究逐渐成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课题。近年来,学者以动物骨骼鉴定为基础,在骨器制作工艺流程复原、制骨作坊和制骨手工业、动物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研究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在具体骨器研究中,出土数量多、形制相对标准、规模化生产的骨镞和骨笄受到的关注较多,其他种类骨器则少有问津,骨铲类工具正是其中之一。
骨铲,是对铲形骨质工具的统称,多由动物的下颌骨或肩胛骨制作而成,薄片状,似铲形,一端有宽平或弧的单面刃。作为一种工具,骨铲的制作和使用是古人利用动物资源,改造自然和改善生存条件的真实写照。通过对出土骨铲的类型、制作流程、功能和使用方式等方面的探究,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当时人们对工具的认知情况、社会生产水平的发展程度,同时也能够反映一些手工业生产体系下的骨器生产模式问题。
一、类型分析
夏商西周时期的多数遗址都发现有骨铲,本文选取各时期代表性遗址统计如下(见次页表1)。初步统计发现,骨铲主要发现于中原地区和西北地区。在山东地区相当于夏时期的岳石文化遗址和商时期大辛庄遗址中未有骨铲材料公布,长江流域包括武汉盘龙城、荆州荆南寺、江西吴城等夏商时期重要遗址中也未有骨铲材料公布。当然,受限于考古材料的偶然性和统计样本的不完整性,骨铲流行地域可能远大于已发现骨铲的遗址分布范围。从出土骨铲遗址所公布的各质地的生产工具来看,骨铲数量较为可观,虽少于石铲类工具,但远多于同时期的青铜铲类工具,说明骨铲是一类重要的生产或生活工具。
表1 骨铲分类统计表③
为了更好地分析骨铲的制作及其相关问题,我们先对骨铲进行分类研究。参考骨铲标本的图文资料,依据骨铲制作所用动物骨骼部位的不同,可将骨铲分为甲、乙两类:甲类用动物下颌骨制作,乙类用肩胛甲骨制作。
甲类 数量相对较多。制作方法是将动物下颌骨劈开,去掉臼齿,将齿槽磨平,部分标本还留有齿槽痕迹。根据骨铲形状和所属下颌骨部位的不同,分为以下六型。
A型,由整个下颌体制作而成,门齿部作柄,下颌角端磨刃,整体呈长条形。根据门齿和臼齿间柄部不同,分为两亚型。
Aa型,齿槽间柄部不劈开处理。标本有二里头ⅤT214③B:27,长17.2、刃宽4.5厘米(次页表2:1);郑州商城C5H13:9,长26、刃宽7厘米(次页表2:2)。
Ab型,截取门齿槽部位,柄部劈开磨平,同铲身。标本东下冯H609:1,长20.3、刃残宽4厘米(次页表2:3)和郑州二里冈T37:58,长14.4、刃宽4.9厘米(次页表2:4)。
B型,截去门齿部和下颌支部,由臼齿部的下颌体制作,铲身弧似弓形。根据铲身有无钻孔分为两亚型。
Ba型,铲身无孔。标本有二里头2002ⅤT27③:8,长11.1、刃宽3.4厘米(次页表2:5);郑州商城C5T205③:46,长14、刃宽5厘米(次页表2:6)。
Bb型,铲身有穿孔,数量较少。标本藁城台西T1:3,长15.8厘米(次页表2:7)。
C型,骨骼部位与B型一致,柄部明显,根据有无穿孔,分为两亚型。
Ca型,铲身无穿孔。标本有二里头ⅤH4:3,长13.2、刃宽6.7厘米,柄部不明显(次页表2:8);郑州商城C15T32②:34,柄部较窄,与铲身分界明显,长15.3、刃宽7.4厘米(次页表2:9)。
Cb型,铲身有穿孔。标本朱开沟H1081:1,柄部较铲身窄细,二者分界不明显,长18、刃宽6厘米(次页表2:10)。
D型,骨料属下颌支部位,截去下颌髁和冠状突的突起部分,保留有中间的下颌切迹,下颌角部磨制成刃,刃面较宽,形状近长方形或方形。根据铲身有无穿孔,分为两亚型。
Da型,无穿孔。数量较多,标本有东龙山T11②:7,长11、刃宽9厘米(次页表2:11);殷墟发掘报告PNⅣT3A⑤A:4,长10.2、刃宽6厘米(次页表2:12);沣西客省庄T13②:16,长12、宽8.6厘米(次页表2:13)。
Db型,有穿孔。标本殷墟发掘报告PNⅣH28①:3,长11.7、宽8厘米(次页表2:14)。
表2 甲类骨铲分型表
E型,骨料属下颌支部位,截去下颌髁和冠状突,不留中间的下颌切迹,下颌角部磨制成刃,整体呈梯形。根据有无穿孔,分为两亚型。
Ea型,无穿孔。标本有沣西客省庄T50②:15,长14.1、宽8.6厘米(表2:15)。
Eb型,有穿孔。典型标本有沣西客省庄T52②A:1,长10、宽8.6厘米(表2:16)。
F型,属下颌支和下颌体连接部位,较窄的下颌体为柄部,下颌角为刃部,刃部宽,圆弧状。标本东下冯F568:7,制作较为粗糙,残长12.2厘米(表2:17);偃师商城T19H71:1,磨制较为精致,长18.5、刃宽10.4厘米(表2:18)。
乙类 由动物肩胛骨制作或卜骨改制而成。根据形状可分四型。
A型,接近肩胛骨原有形状,截去端部的关节,削平中间肩胛岗,柄部窄,刃部宽,发现标本有穿孔。标本有东下冯T4423③C:2,长11.8厘米(见次页表3:1);天马曲村T324③D:14,长11.3厘米,刃残。(见次页表3:2)。
B型,取肩胛骨上部,留有端部关节部位,削平背面肩胛岗。标本有朱开沟H5004:4,长24、宽11厘米(见次页表3:3);殷墟ST106③A:1,长12、宽7.6厘米(见次页表3:4);天马曲村T324③G1:3,长14.4、刃宽7厘米(见次页表3:5)。
C型,截去上端,用宽平的骨扇部位。根据形状,分为两亚型。
Ca型,形状近梯形,整体窄长。标本大何庄T52:10,长19厘米(见次页表3:6);周原云塘T2⑤:5,长12、宽6.3厘米(见次页表3:7)。
Cb型,形状近长方形,较宽大。标本有藁城台西T30:80,卜骨改制而成,表面留有钻孔,长13.6厘米(见次页表3:8);姚河塬2019ⅣF2:1,由卜骨改制,背面钻凿痕磨平,但正面仍保留有刻辞,长8、刃宽6.5厘米(见次页表3:9)。
表3 乙类骨铲分型表
此外,一些遗址中还出土有用动物头盖骨或龟腹甲等部位制作成的骨铲,但数量极少,未分型统计。
依据所用骨料和形状不同,我们仅将骨铲划分出不同的型,不再细分式。这是因为相对陶器而言,骨器都具有形体简单、演变速率较低、形制特征变化不明显的特征,很难作为考古学文化分期的标准。
根据不同时期遗址内所出骨铲种类数量和型的不同,仍能归纳出骨铲的一些发展演变特征。两类骨铲在不同时期的遗址中所占比重差别较大。甲类骨铲在夏商时期占比较高,商时期尤甚,而西周时期乙类骨铲的数量相对较多。这种现象可能与商时期占卜盛行有关,乙类骨铲所需肩胛骨资源多被用于占卜,少量才用来制作骨铲。骨铲的加工程度逐渐加深,形状也逐渐趋于规整。夏时期,甲类骨铲中加工相对简单的A、B、C型数量较多,D型数量相对较少,乙类骨铲加工也较简单。商时期甲类骨铲中的A、B、C型仍在流行,但加工程度更高,形状也趋于规整。形制较规整的D型数量增多,F型加工程度也较高。西周时期,甲类骨铲中的A、B、C型基本不见,D型仍在延续且数量也较多,并新出现了特别规整的E型。乙类骨铲中的A、B、C型都较为规整,磨制整齐。
根据型的差异总结的骨铲演变特征,并不能作为判断其年代的标准。柴尔德指出,在工具价值得以实现的情况下,功能性工具的形态可能在较长的时间段内保持相对稳定。上述骨铲的形态变化正是这种情况的体现。
二、制作流程
随着制骨作坊类遗存的不断发现和发掘,对骨器制作流程工序的研究不断增多。陈国梁等依据二里头遗址1999—2006年所获的制骨遗物,将骨器加工流程简单概括为备料、加工成型和再利用三个大的阶段。殷墟发掘者根据安阳铁三路制骨作坊出土的骨料、半成品和成品等,复原了骨器制作的过程包括坯料预制、粗坯成形、成品完工或半成品细部加工等工艺流程。付仲杨根据丰镐遗址出土的制骨遗存归纳了骨器生产包括选材、取料、坯料成形、坯料细加工和制成成品等工序,同时还简单探讨了两类骨铲的截取骨料情况。
参考以往骨器制作工序流程的研究,结合骨铲分型和少量与骨铲加工有关的废骨料(图1),我们将骨铲制作分为选料、坯料成形和加工成品三个主要工序流程。下面对每个流程进行简要分析。
图1 骨铲制作废料(东下冯、二里头、安阳铁三路)
(一)选料
骨铲制作所需骨料分为动物下颌骨和肩胛骨两类,另有少量的动物肢骨、头骨等。根据多数骨铲标本的种属鉴定情况发现,制作甲类骨铲的下颌骨以猪和牛为主,另有少量马、鹿及其他动物。这是因为这几类动物的下颌骨形体较大、骨质坚硬,适宜制作骨铲类工具。相较于下颌骨,动物肩胛骨的形体更大,更适合制作骨铲。乙类骨铲多采用牛、猪的肩胛骨,且有卜骨改制骨铲的现象(见图2)。
图2 卜骨改制骨铲废料(周原)
(二)坯料成形
该工序是骨铲制作的核心流程,同骨笄和骨镞等形制特征规整且工序烦琐的骨器相比,骨铲的加工工序相对简单。依据骨骼的形状特征,加工者按照需要对骨料进行切割,截取相应部位作为坯料。讨论骨铲分型时,我们已经对不同型的骨铲选取骨骼部位和加工工序进行了简单描述,此不赘述。为了更形象地体现骨铲坯料的加工情况,下面以牛的下颌骨和肩胛骨为例来图示说明不同类型骨铲坯料截取骨骼部位情况(见图3、图4)。
图3 甲类骨铲坯料截取部位
图4 乙类骨铲坯料截取部位
(三)成品加工
在第二阶段截取成形坯件的基础上,再进行修整打磨,最终完成骨铲制作。个别骨铲在磨制成品后还进行了钻孔。甲类骨铲中A、B、C型磨制相对粗糙简单,D、E和F型需要进一步修整磨制。乙类骨铲中有卜骨改制骨铲现象,改制骨铲多磨去表面的钻凿孔痕。
从上述流程可以看出,夏商西周时期骨铲制作时,古人能充分依据骨料的形态特征来制作不同类型的产品,达到最大程度利用骨料资源以满足使用的需要。
三、骨铲制作反映的骨器生产模式
作坊作为手工业生产场所,是手工业考古研究的重要对象。就制骨手工业而言,制骨作坊一般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即比较固定的生产活动空间,原生或次生堆积中出土骨器加工工具,出土有能够清晰看出骨器加工整个流程的骨器成品、坯料和废料等。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判断制骨作坊是否存在还应该参考制骨遗存的规模,如果不考虑规模的话,家庭制骨活动也可能符合制骨作坊的基本条件。
依据上述标准,目前在夏商西周的重要城邑内都发现并确认了许多制骨作坊。夏时期二里头都邑内能明确的制骨作坊有两处,其余有制骨遗存发现的地方多为加工点。从两处作坊发现的半成品和废料,并结合遗址内出土骨器统计情况可知,两处作坊的产品以骨镞和骨簪(笄)为主。商时期,郑州商城紫荆山北制骨作坊出土有骨器成品、半成品、骨料、废骨料和磨制骨器的砺石等,产品多为簪(笄)、镞等。殷墟遗址内确认的制骨作坊主要有铁三路、北辛庄、大司空,分属于南、西、东部工业区,所生产的产品主要以笄为主,其次还有镞。西周时期,周原遗址云塘制骨作坊是一处大型制骨作坊,小规模的试掘就发现有上万斤的废骨料,主要产品以骨笄为主。
可以发现,夏商西周时期的骨器生产,以大规模生产笄和镞为主,并且形成了专业化程度高、规模大的作坊化生产体系。对于骨铲的制作,仅在遗址中发现有少量相关废弃骨料,没有发现满足作坊式生产的相关遗迹和遗物。这可能和产品的需求密切相关。镞作为兵器,在重戎事的夏商西周社会需求量较大,骨镞是铜镞外最为常见的镞类兵器。笄作为古代重要发饰,是古人日常生活所需之物,珍贵精美的发笄也是地位等级的象征。夏商西周时期发笄的材质多样,主要有骨、玉、铜等,其中骨笄数量最多。制作需求量大的骨器,需要国家组织专门的手工业生产者进行规模化生产,即通过手工作坊来实现大规模生产以满足需求。相比而言,骨铲的需求量要小得多,且作为形制并非标准化产品的生产工具,达不到作坊生产的规模,应是当时在家族或家庭范围内就可以加工制作。因此,骨铲加工应属于家庭式制骨活动,规模小,可能无固定的加工场所。
四、功能及使用方式蠡测
《说文解字注》:“广韵曰:铲,平木器也。”这是说铲类工具有平木之用的功能。骨铲虽由相对较硬的动物骨骼制成,但磨制后形体扁薄,使用时对加工对象的作用力不应太大,否则会造成刃部崩裂。和骨铲情况类似,该时期遗址中还出土了较多的石铲。关于石铲,学者从力学的角度出发,认为若将较薄的石质单面刃的铲类工具用于平木,在与木头接触撞击过程中器身非常容易折断。因此,文献中“平木”之铲应是对大型厚重石器和铜铲或铁铲而言的。《齐民要术》卷一:“养苗之道,不如耨,耨不如铲。柄长三尺,刃广二寸,以铲地除草。”《尔雅·释诂三》载:“铲,削也。”又《释名》曰:“铲,平削也,……柄长二尺,刃广二寸,以铲地除草,此古之铲也。”上述文献表明,铲类工具能作为农业生产工具使用。
通常,按照农业生产的流程可将生产工具分三类:一类是垦土工具,即开垦、翻土和平整土地时用工具,包括有耒、耜、铲、锄及镢等,其中铲多为铜铲、木铲及大型石铲;第二类为中耕工具,是田间管理类的小型除草、松土及点播类工具,有小型石铲、骨铲和蚌铲等。第三类为收割工具,包括石刀、石镰、骨镰、蚌镰等。夏商西周时期骨铲形体相对较小,除甲类A型较长外,其余骨均较短,刃宽多在4~8厘米间,显然不适于翻土用,最有可能为中耕阶段的工具。有学者根据上述文献的描述,也认为考古发现的小石铲、骨铲、蚌铲等都是中耕类除草农具。宁夏彭阳姚河塬西周遗址中发现1件骨铲2019PYⅣF2:1,由卜骨改制而成,背面一侧可见三个圆形钻,正面有刻辞“曰:畨稼稷卜”(图5)。“稼”,为种植谷物;“稷”,即谷子。从卜辞推测“稷”是西周时期姚河塬遗址的重要粮食作物,表明占卜者对农业生产的重视。农业生产的占卜仪式活动结束后,占卜者或与农业生产活动相关的人员将所用卜骨改制成骨铲,改制后的骨铲正反面及侧缘均经打磨,痕迹明显,但并没有磨去表面的刻辞,说明该骨铲最有可能和农业生产活动有关。
图5 姚河塬带刻辞骨铲
有学者曾对海南岛的黎族土著居民的骨器使用和制作进行调查,发现黎族普遍使用以牛、鹿和猪等动物肩胛骨制成的骨铲。在制作上,黎族的骨铲与夏商西周时期的骨铲基本一致。在使用功能上,黎族骨铲就有不同的用途,既能做掘土、除草工具,还用来清除灶灰和掩埋火种,甚至还能用作盛饭的工具,类似于骨匕的功能。同样,夏商西周时期除了农业生产,人们还要修建房屋、开挖沟渠和各类手工业生产活动,骨铲应是大量石质工具和少量青铜工具外最适合于生产劳动的骨质工具,在这些活动中也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有学者认为铲和耜是同一类工具,都是挖土使用,新石器时代的石铲和商周时期的石铲、骨铲、铜铲等都是套用的现代工具名称,实际上这些铲都是耜,特别是宽在10厘米以上的。在使用方式上,耜需要有柄,而文献提到铲类工具也带柄。在殷墟等商周遗址内也曾发现有带銎可纳柄的青铜铲,在东下冯遗址也发现过带长柄的木铲,这些铜铲和木铲可能是文献中描述的铲类工具。具体到本文讨论的骨铲,从形制上观察,甲类A、B、C、F型和乙类A、B型的无刃端有似手持的柄部,观察的标本中也未见报告中提到表面有可能是捆绑留下的痕迹,说明明使用时可能不需要装柄。甲类D、E型和乙类C型骨铲的形体为长方形,相对较短无法装柄,有可能也是手持使用。河姆渡遗址出土的骨耜为动物肩胛骨制成,上端靠近骨臼处有明显束腰,且中间位置多有两个较大的穿孔,是为便于捆绑装柄使用。与典型骨耜比较,上述骨铲形体较小,个别有穿孔也多为单个小孔,无法进行穿绳捆绑木柄。
综上,夏商西周时期这类小型骨铲应是有别于铜铲、木耜等工具的小型生产工具,既适用于农业生产时中耕阶段的除草、松土、点播等生产活动,同时也有可能用于其他的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中。在使用时,并不需要装柄,直接手持骨铲无刃端就可以进行劳作。
①对于骨铲的命名,考古材料中不完全统一,有考古报告中将之称为骨刀或骨耜,本文用骨铲统称之。
②有报告将由肢骨或肋骨制成的带端刃骨器也称为骨铲,本文认为这类骨器刃部较窄,归入骨匕类更合适。
③表中大遗址出土骨铲数量的统计主要依据考古报告中所公布材料,零星简报发表材料未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