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十关”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2022-07-05李坦军
摘要: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应重点应该把好“十关”,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注册登记;建章立制
2018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先要按规律办事。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乡村振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伟大创举,没有现成的、可照抄照搬的经验。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把关和审核职责。特别是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的工作职责,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应该重点把好“十关”,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为帮助合作社顺利取得法人资格,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的规定,主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提供待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通报拟成立的合作社筹备的进展情况,市场监督机关应该积极提供登记服务,制作好规范的合作社登记注册材料示范文本,供新成立的合作社查阅,方便合作社注册登记。对于产业基础薄弱、社员数量少、缺少固定场所暂时不具备条件,但是积极性高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农民大户,农业农村部门应该建议并且指导其先去民政部门登记,成立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农民协会”,待协会发展壮大并且具备独立的经济生存能力后,再指导其转制成立运作规范、权责明晰、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下的新型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
要帮助合作社规范内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帮助合作社筹备组制订章程,明确合作社建立的宗旨、业务范围、社员入社条件程序、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盈余分配的办法、分立合并及撤销清算等基本原则和规定。同时帮助合作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在依据《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的基础上制订《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民主建社》《科技培训》等基本的示范性规章制度,提供给农民合作社参照执行。成员入社要履行本人申请、理事会审核的民主管理程序,社员要填写《入社申请表》,履行出资入股的義务,才能享有对应的权利。
要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合作社“民办”的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注册登记关,新登记的合作社必须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出资入股的农民社员要达到80%以上。20个社员以下的合作社吸纳企业(事业)社员不能超过1个。出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龙头企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参股合作社,出资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出资总额的20%,而且坚持社员一人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较多的龙头企业拥有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政府机关、具有行业管理职责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要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民管”原则,农业农村部门应该帮助合作社酝酿组织机构和具体人选,理事长应该是产业带头人、营销能手、或者村级组织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生产经营能力,能真正发挥领头羊的作用。理事长和理事会要对成员大会负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设立大会,选举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
5 把好合作社盈余分配关
要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民受益”的原则,农业农村部门要统一监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按照法律规定制作统一样式和格式的《社员证》,要求合作社通过统一发放《社员证》明确社员的入社入股、盈余分配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作社社员证》,记载社员入股的金额、盈余返还、公积公益金量化给社员等情况;同时还要建立成员账户,明确记载社员与合作社农产品的交易量,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比例进行分配。按照交易量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要发挥合作社示范和牵动作用,鼓励合作社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要发挥载体和拉动作用,主动为社员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搜集和发布供求信息、建立网站,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农民合作社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服务场所,活动场所面积应该在50平方米以上。要具备一定办公设备,配备宽带、电脑、打印机等信息化设备,要具备网络直播销售带货的基本条件。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每年对合作社成员的统一培训应在1期以上,向合作社社员常年开展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服务。
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制定和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深入合作社生产基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落实情况,鼓励条件具备合作社积极申报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合作社树立品牌意识,协助农民合作社注册登记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引导合作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也要严厉打击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行为。
合作社登记后,农业农村部门要担负起财务管理指导的职责。县乡经管部门应该指导好农民合作社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合作社财务辅导员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总账、明细账,设立成员账户,进行完整的会计核算,定期向县乡农经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社员权益变动表》。对基础好的合作社鼓励其聘用财务人员独立会计核算,对财务基础薄弱的合作社,乡镇经管站应该主动为其代理账目核算。合作社每年应该至少向社员将财务状况公开1次,至少向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财务表1次。
农业农村部门应该指导合作社落实好法律规定开展民主议事,建立民主议事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2/3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理事会会议、监事会应该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
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在指导、监督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中,自觉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政策,找准自身的定位,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努力在当好参谋、搞好服务上下功夫,把握好管理服务的政策界限。坚持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宗旨。切实保障农民合作社的民办属性,支持农民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开展自治性民主管理。在具体工作中秉承“引导不参与、支持不干预、服务不包办”的原则。要精心指导、大力扶持和切实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建成拉动产业调整、提高组织化程度、助力乡村振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作者简介:李坦军(1973-),男,曾任铁岭市政协第六届、七届、八届委员,无党派人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政协西丰县十五届委员会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