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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晚期伦敦公会的惩戒与效力
——以绸布商公会为例

2022-07-04于振洋

关键词:便士公会罚金

于振洋

(复旦大学历史学系,上海 200433)

现存的伦敦各公会账簿、伦敦市政文献大篇幅地记载着对公会成员的惩戒,内容之广泛、涵盖时间之长令人不禁思考:公会制定了种种规章约束成员的行为,为何还会有诸多的违规行为,以致惩戒不断?英国社会史学学家乔治·雷纳德(Georges Renard)指出了规章存在的问题,“许多规章很难让人理解,以致无法实施”[1]110,“诸多规章最终由制定并宣誓遵守它们的人所打破”[1]114。雷纳德的说法过于笼统,无法深入触及惩戒不断的缘由,作为伦敦十二大同业公会之一的绸布商公会为探析该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视角。该公会在伦敦市的经济和社会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中世纪史学家马修·戴维斯(Matthew Davies)指出:“绸布商人……最易担任市长、出席市政官法庭以及位列议会议员之中。”[2]绸布商公会成员从事各种布匹贸易,如丝绸、亚麻布、棉麻粗布等。每逢施洗者圣约翰节日(6月24日)之前的星期一,绸布商公会需要选出四名执事,负责当年的公会事务,“他们拥有各种权力,如视察工作、纠正陋习等”[3]68,执事会将当年公会的收支情况记录在册。

现存的绸布商执事账簿记载了1393—1464年间该公会的收支情况。其中,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为罚金。在罚金条目里,执事记录了成员侵犯公会利益的各种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账簿罚金的记载存有缺陷,即执事并没有清楚地记述每一条缴纳罚金的理由。越是到后期,违规的人数就越多,这种模糊的记述方式也就越普遍。事实上,这种情况间接地反映出了公会的惩戒举措存在着问题。按照侵犯行为的严重程度,笔者将其归为三类:不正当的贸易活动、缺席公众活动以及公会成员争端公众化。

一、不正当的贸易活动及其惩戒举措

中世纪行会和公会都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本行业的生产与交易的活动,这些规章“意在防范欺诈,并且在生产过程中遵守某些尺寸和质量的标准”[4]90,严禁从事违规的交易活动。然而,从事违规买卖的活动却始终存在着,且做法呈现出多样化。

其一,勾结外人从事买卖活动。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与本公会以外的人勾结、进行生意往来是严重的过错。协助外地人购买货物是被明令禁止的,“公会规章反对成员作为代理人售卖非成员的货物,或者帮助一名外地商人购买物品,这会对本公会造成损失。”[4]75在中世纪时期,有一种叫作“粉饰货物”(Coloring goods)的欺诈行为十分普遍:“外地商人为了便于销售自己的货物,会把货物交给一些享有市民权的人,让其公开宣称这些货物是属于后者的。”[5]iii对于违反规章的成员,公会一般会进行严厉处罚。1405年,“约翰·科舍姆(John Cosham)带着一位外地商人来到一个诺福克人的储藏室,科舍姆有该室的钥匙,他趁这位诺福克人不在的时候将他的货物卖给了这位外地人。”[6]191约翰的行为除勾结外地人之外,亦有偷窃之嫌,最终被罚40 先令。勾结外人的做法甚至涉及泄露公会的秘密,1442年瓦特科恩·德沃德(Watkyn Durward)和一位名为约翰·戴伊(John Dey)的刀匠勾结,“戴伊透露了我们公会在海外的秘密事务”[6]563。为此,瓦特科恩缴纳了10先令的罚金。

其二,成员在伦敦城外进行交易活动。1376年公会公布规章对成员的交易地点进行规范,“今后,公会中的任何成员都不准参与伦敦城外的集市或市场,也不得将货物送出城。违者将被驱逐出同业公会,并断去与公会其他成员在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往来。”[7]35因此,私自在城外从事交易活动是违背公会制度的,但是在利润可观的情形下,一些成员仍以身试法。1430年,“约翰·巴比(John Barby)违反了我们的条例,外出并在考文垂、北安普顿等地逗留,他带着各种各样的布匹以及马群进行交易。”[6]427约翰被罚10英镑,但由于他及时认错,并服从公会和执事的管理,罚金由10英镑减少到了20先令。约翰·阿尔戈特(John Algate)的学徒也触犯了同一条款,[6]429这名学徒被罚了6镑13先令4便士,没有任何减免。两次惩戒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不得而知,但是根据记载的情况,最终的罚金数额似乎与认错的态度、对权威的服从有很大关联。在这一年,5人私自买了来自荷兰的亚麻布,严重违反了公会的条例。账簿记载道:“在一次开庭期间,他们(执事)代表整个公会的利益负责向那些购买荷兰亚麻布的成员收取罚金,(因为)他们没有遵守公会制定的规章”[6]431,5人共缴纳11镑6先令8便士。公会对此类交易活动的严厉惩处并未收到预期效果,1435年同样的违规交易再次出现。以尼古拉斯·沃尔维(Nicholas Wolvey)为例,“他违反公会条例,多次派人带着各种各样的布匹到布里斯托去售卖”[6]485,尼古拉斯被罚13先令4便士。此外,交易的地点并不局限于英格兰本土,一些公会成员甚至在海外从事非法交易活动。1442年,“理查·伯格(Richard Burgh)与亚历山大·奥拉伯(Alexander Orable)勾结,和约翰·厄普顿(John Upton)在海外进行交易。”[6]563为此,理查缴纳了3先令4便士的罚金。从事违规交易打破了公会维护的既有商业秩序,是极为严重的违规行为。

其三,商品欺诈与人员欺诈二者并存。公会规章明令禁止制造假货、缺斤少两等商品欺诈行为,1455年罗伯特·科斯恩(Robert Cosyn)被罚20便士,因为他使用的厄尔测量工具太短。[8]779较之于商品欺诈,人员欺诈是更为严重的过错,主要表现为以他人名义进行商业活动。1447年,“托马斯·尼彻(Thomas Nyche)以约翰·亚当(John Adam)的名义将一篮巴罗集市的货物带入海关,当海关人员向约翰·亚当索要海关费用时,亚当向我们控诉,尼彻因这一控诉被询问。”[8]641最终,托马斯·尼彻为自己的欺诈行为交付了26先令8便士的罚金。缴纳罚金并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对于这样的欺诈行为,违规者会被处以罚金。违规三或四次,便遭驱逐。”[4]90皮革商公会的规章中亦明确指出禁止新、旧皮革互掺等欺诈行为,违者会被“监禁在纽盖特监狱14天,然后缴纳罚金13先令4便士。”[9]对于欺诈行为,伦敦市政机构也会做出严厉的处罚。凡欺诈者必定会受到公会的惩罚,正如亨利·皮朗(Henry Pirenne)所言:“对于欺诈以及疏忽所施惩罚的严峻是令人惊异的。”[10]129

其四,未获允许便从他人的佣人手中购买货物。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佣人主人的利益,1456年公会查处了此类交易活动共25次,例如“理查·莱斯英厄姆(Richard Lesyngham)从约翰·佩勒姆(John Pelham)——托马斯·尼彻的佣人——那里收到各种各样的货物,但没有经过托马斯的允许”[8]807。每次交易缴纳的罚金数额不等,少则3先令4便士,多则50先令。与此同时,公会也会严惩非公会成员从事的商业活动,尤其是小商贩。1447年,“商贩托马斯·格莱内(Thomas Grene)带着货物正在伦敦沿街叫卖。他的货物被没收,本人也被带到执事面前。他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发誓,将不会再有隐瞒或者欺骗”[8]643,托马斯·格莱内被罚了13先令4便士。

据账簿记载的内容,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可以分为两大阶段,以15世纪20年代为界线。在第一阶段,违规的交易并不常见于账簿。在1393年至1426年的33年里,执事仅记载了2 次违规交易,都发生在伦敦城内。自1427年至1463年,36年的时间里发生了9次违规交易。较之于前一阶段,后一阶段的交易行为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方面,贸易地点几乎都发生在伦敦城外,包括英格兰其他的城市、乡村以及国外;另一方面,违规交易的人数和货物的规模都呈扩大趋势。总之,公会条例公布不久之后,成员还较为遵守规章。时间久了,不正当的交易行为便呈现出逐渐严重化的趋势。

绸布商公会不遗余力地惩罚各种违反公会的交易行为,究其原因在于各种违法的交易打破了既定的商业规则,严重侵犯了公会整体的利益,但是在厚利的诱导下,公会成员仍频繁违背规章,惩戒举措不能杜绝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二、缺席公共活动及其惩戒举措

惩戒的范围不仅局限于经济活动,亦涉及社会领域,主要表现在公共活动的缺席。一方面,伦敦城市中的公共活动十分频繁,如国王加冕巡游、市长任职巡游。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会将参与城市公共活动视为重要之事。每逢盛大活动,公会成员都会身着正式制服出席。1399年在亨利四世(Henry IV)的加冕巡游中,“这位新国王由众多绅士护送,他们的仆人身着制服和兜帽。伦敦城中不同公会成员由各自执事带领,身着他们特有的制服,举着他们行业的旗帜。”[11]901446年玛格丽特王后(Margaret)进入伦敦城时,各公会成员均着正装参与活动,“是年5月28日,玛格丽特王后来到伦敦。道路两侧,英格兰的贵族们迎接她的到来,手工业公会的每一位成员都身着蓝色长袍并穿戴各自特有的服饰。”[12]

公会极为重视城中举办的各种社会活动,因为“在所有公会中,社会性聚会活动、巡游和每年的宗教节日都有重要的作用”[3]68,这是彰显自身实力、扩大影响力的绝佳机会,所以每个公会都会积极参与各种盛大活动。按照公会的要求,“所有拥有制服的成员都要参加……市长和司法长官的巡游活动,尤其是当绸布商担任市长或司法长官时。”[7]54然而,并非所有成员都能遵守规定出席活动。

凡是未出席活动的成员,都会被处以数量不等的罚金,通常为3先令4便士。此类罚金广泛存在于伦敦公会之中,出席活动迟到的成员也会受到惩罚。在执事的记载中,有22年的条目记载了缺席公共活动所缴的罚金,例如1413年约翰·伊顿(John Eton)和约翰·考文垂(John Coventry)因活动迟到分别缴纳了6便士。[6]265

虽然出席了活动,但并未遵守规定亦会受到惩罚。1455年执事收到威廉·普拉特(William Pratte)6先令8便士的罚金,“因为当市长在威斯敏斯特出席时,他没有穿制服。此外,他在所有公会成员中,没有摘帽致敬。”[8]7791439年因为在市长罗伯特·拉奇(Robert Large)的游行活动中没有骑马,5人缴纳了20便士至3先令4便士数额不等的罚金。[6]537最严重的一次惩罚似乎发生在1452年市长杰弗里·菲尔丁(Geoffrey Fielding)的巡游活动上,因没有在巡游过程中骑马而受到惩罚的成员多达36人,他们均被处以3先令4便士的罚金。[8]829

为了免去巡游活动中的一些义务,一些公会成员会主动缴纳罚金。1435年约翰·伍德(John Wood)、托马斯·伊斯顿(Thomas Easton)等5人缴纳了一笔罚金,被免去了在巡游中骑马的义务。[6]487罚金数额不等,少则12 便士,多则3 先令4 便士。有些成员甚至直接缴纳罚金不参与活动。1413年约翰·瓦施伯奈(John Washbourne)为了免去在巡游中与国王理查二世(Richard II)同行,缴纳了3 先令4 便士。[6]2651425年约翰又缴纳了3先令4便士,直接免去了参与国王的一次巡游活动。[6]365事实上,对于一些活动而言,无论是否出席都要缴纳一笔金钱,数额相同或不同,这似乎削弱了参与活动的意义。以服装商公会为例,对于某一节日,“无论是否出席,每个成员都要为节日付自己那部分的钱,有制服的2先令,没有的3先令”[11]441。公会非常重视参与城市中的公共活动,为此制定了详细的规章约束成员的行为。然而,参与聚会活动、巡游等公共活动会耗费大量时间,诸多成员会选择主动或被动缴纳罚金的方式逃避活动。

除城市举办的巡游活动外,公会内部的公共活动亦丰富多样。其中,出席定期召开的法庭是最为常见的。每个公会都拥有法庭如“助理法庭”,以裁决内部成员的事务,这是中世纪公会的显著特征之一。从事中世纪行会研究的史学大家昂温(George Unwin)曾言:“伦敦公会的核心且独特的特征是具备一座法庭。……它握有对成员的实际审判权,甚至触及从事同一行业的外人。”[13]1502年的公会条例规定,“当执事或者小吏,抑或以他们的名义召唤绸布商公会的每位成员,他们都应该出席法庭。”[7]48然而,虽有规章,但被召唤却未出庭的成员仍很多。为此,公会会处以一定的罚金。在1400—1450年间,账簿共记录了9年缺席法庭的罚金。其中,1439年至1442年出现了众多成员缺席法庭的严重境况,分别为32人、11人、29人和20 人,缺席人数的多寡从缺席率可见一斑。关于绸布商公会的成员数,并没有确切的数字。英国社会史学家瑟拉普(S.Thrupp)指出1501年拥有制服的成员为66 人,据此推算的缺席率约为49%、17%、44%以及34%,但近期的最新核算人数约为273 人,其中包含未有制服的成员,[14]43那么缺席率约为12%、4%、11%以及7%。由此可见,对于绸布商公会来说,缺席人数已属多数,一些成员甚至全年缺席法庭活动。1452年荣格·米德莫尔(Roger Middlemore)和理查·海沃德(Richard Hayward)整年都没有出席法庭,分别被处以6先令8便士和3先令4便士的罚金。[8]723无论以何种基数推算,成员缺席率都是较高的。

无论是伦敦城的公共活动,抑或公会内部的活动,公会都力图确保每位成员参与其中。笔者认为缘由有二:第一,追求公会成员之间的团结性;第二,规范成员的活动。然而,无论参与何种活动,部分成员都会选择以缴纳罚金的方式逃避,以致缺席公共活动呈常态化,几乎每年都会有此类的罚金。总之,成员缺席公共活动的行为屡禁不止,这反映出公会的惩戒措施存在严重问题,无法有效约束个体。

三、公会成员争端公众化及其惩戒举措

执事的账簿中记录了诸多私人争端,争端的对象主要有执事、师傅以及普通成员。无论是成员与执事之间、成员之间抑或师徒之间的个人争端,都可以归为私人事务。然而,当冲突发生在法庭、大街等公众场合时,冲突的性质就会转变成公共事务。公会严惩各种冲突行为,因为此类行为有损公会的声誉,在伦敦商人从小就会受到道德教育并被灌输服从权威、在公众场合保持良好举止的思想。“在上级面前,举止的镇静表示尊敬,在下级面前,它代表着优越。在公众场合大声说话和不庄重的争吵是低阶层才有的表现,任何公开的争吵都会使公会蒙羞。”[14]165

对执事和师傅进行言语的侮辱是严重的过错。作为公会中重要的权威,执事和师傅的“主要职责是监管手工业以及使冒犯者得到惩罚”[4]89,执事的监管权力以宣誓的方式得到了伦敦市政机关的认可。1309年伦敦市各手工业的执事们被要求宣誓:“当你被推选为当年的执事,你发誓将监管你的手工业。”[5]31420年,“公会成员之一的约翰·阿伯特(John Abbot)出于敌意和愤怒对一位执事说出不得体的话语,并极其凶恶地对他指责。之后,阿伯特被置于整个公会的审判之下,后悔自己的行为。”[6]329最终,约翰缴纳了40先令。执事有责任解决成员之间的矛盾,并做出合理的判决,成员应服从执事的决定。然而,一些成员却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服从,此种案例在账簿中比比皆是,例如1456年,“托马斯·舍利(Thomas Shelley)在法庭上公开地拒绝服从执事和公会,被监禁两天。之后,他才服从执事的权威”[8]807,托马斯也被罚40先令。相较之下,与师傅的冲突似乎并不常见,账簿中仅记载一起师徒之间的争端。1459年,“皮尔斯·奥鲁(Piers Orum)对前任师傅埃德蒙·贝蒂(Edmund Bettes)使用粗鲁的语言”[8]883,皮尔斯缴纳了6先令8便士。总体而言,公会成员会服从执事的决定,因为拒绝服从的代价很大。正如1347年绸布商公会通过的条例规定,“公会中的任何成员都应服从执事。如果有人不服从,那么没有人会从他那里买货物,或者出售商品给他抑或与之联系,直至他愿意弥补,并与公会沟通。”[7]31

在日常生活中,成员之间发生争吵是很常见的事情。较之于成员与执事的冲突,普通成员之间更加显著,轻微的冲突表现在言语之间的摩擦。1455年,“威廉·普拉特(William Pratte)使用粗鲁的语言,尤其在法庭上公开造谣约翰·哈罗(John Harrow)。”[8]779由此,威廉被罚26 先令8 便士。1462年,“威廉·斯凯德莫尔(William Skidmore)在大街上公开对威廉·赫恩(William Heende)使用粗鲁的、不恰当的言语”,“威廉·赫恩也以同样的言语攻击威廉·斯凯德莫尔”[8]959,二人分别被罚20 先令。较为严重的冲突体现在武器的使用上。1400年,“托马斯·戈德尼(Thomas Gedeney)恶意地向公会的一位成员威廉·鲁斯(William Roos)抽出匕首。尽管托马斯表示服从,并接受了公会执事们关于他们争吵所做出的决定,但是他却拒绝执行这一决定。直到根据市长的命令,并根据城市的法律与惯例,将他监禁起来。”[6]155至此,托马斯才屈服,被罚了40先令。如果犯下过错后及时悔改,惩罚就会减轻。“约翰·提普特(John Tipput)向一位佣人抽出刀,由于他愿意服从公会的判决,这笔罚金被减少到6先令8便士。”[6]157非常严重的一次冲突发生在1459年,账簿记载到“托马斯·李(Thomas Lee)伏击年轻的约翰·雷内尔(John Reyner),并打伤了他的头”[8]883,托马斯被罚了40先令。更有甚者,1450年威廉·哈特(William Hatter)私自抓捕了同公会的成员。账簿记载:“哈特逮捕了约翰·布罗德斯沃斯(John Brodsworth),并将其投入伦敦塔,但是他并未从绸布商公会执事那里获得许可。”[8]693最终,威廉亦缴纳40先令。

执事在解决矛盾中起着重要作用。莱伊尔认为“执事通常能成功化解争端,防止违规者越过法律的界限”[15],但是从结果来看,执事似乎仅仅解决了涉事成员之间的矛盾,并未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此外,根据账簿的记载,公会成员与执事的冲突日益频繁,反映出执事的权威受到冲击。由此可见,公会的惩戒举措仍需完善。

四、公会惩戒效力有限的缘由

绸布商公会制定了具体的规章约束成员的行为,但违规交易、缺席活动、私人争端并未因惩戒而减少。笔者认为其中缘由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即公会自身存在的弊病和有利可图的商业化环境。

公会自身存在诸多弊病,从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便可见一斑。

首先,惩戒措施并不严格,成员在被逐出公会之后,通过缴纳罚金的方式还能被重新接纳。1407年,“执事从约翰·齐本赫尔(John Chippenhale)处收到一笔费用,以此被绸布商公会重新接受,他承诺今后会保持良好的行为”[6]205,这笔费用为3镑6先令8便士。1447年,“托马斯·谢尔维恩德(Thomas Shirwynd)在缴纳罚金后重新加入公会”[8]641,为了重新加入公会,托马斯花费了3镑6先令8便士。被逐出公会必定是成员犯下严重过错,对公会来说,允许以罚金的方式换取重新加入公会的资格并不是明智的做法,因为罚金的轻重是相对而言的。“非常富有的手工业者都能轻松支付,它仅仅能伤及没有充足资金的成员”[16],富有的绸布商可以拥有几百英镑的财产,因此罚金对富有者的约束力相对有限。

其次,惩戒措施缺乏统一且详细的标准。一方面,普通成员犯有同样过错,所处的罚金可能会有所差异。1459年,“威廉·克拉克(William Clerk)打了罗伯特·维斯顿(Robert Weston),被罚了6磅蜡烛,罗伯特同样打了威廉却只被罚2 磅蜡烛。”[8]883另一方面,过错相同,惩罚对象不同亦会影响惩罚力度。1461年,“威廉·莱德克耐普(William Redeknape)对理查·安萨姆(Richard Ansam)使用粗鲁的语言,被罚了13 先令4 便士。理查·安萨姆以同样的方式对威廉·莱德克耐普使用粗鲁的语言,却被罚了26先令8便士。”[8]933两者存在差异仅是由于威廉之前担任过执事,尽管公会规定成员要服从执事,否则会被严惩,但是作为前任执事的威廉先行犯错,理查反击却因对方的特殊身份而受到双倍的惩罚,这实则是一种不平等的裁决方式。瑟拉普认为,不平等的现象广泛存在,“其核心的精神支柱是个体对权威的无条件尊重”,这种不平等或许是成员违背规章的原因之一,因为部分成员(如执事)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一般是不会受到严厉惩罚的。加之,许多执事及公会官员监守自盗,他们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行为,自身却也私自从事着类似的勾当。[1]114

再次,在缴纳一定罚金后,成员可以免去参与公共活动,似乎暗示出缴纳罚金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杜绝侵犯行为的出现,还有获利的倾向。

概而论之,惩戒措施的缺陷反映出公会管理存在诸多弊端。违规的代价因人而异,致使惩戒的真实效力并未达到。加之,虽有监禁、逐出公会等惩戒举措,但能以罚金取代这些举措的行为使公会的惩戒效力大打折扣。

绸布商公会惩戒不断却收效甚微与宏观的商业化环境亦有关联。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商业化环境对绸布商群体甚为有利,促使成员们追逐更多的利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中世纪晚期的社会危机并未阻碍绸布业的进一步发展。中世纪经济社会史学家布里特奈尔(R.Britnell)指出:“狭义的商业化仅指一段时期内商业活动总量的增长。”[17]xiii针对14世纪以后的商业环境,诸多学者持一种悲观的看法:受黑死病等灾祸的影响,商业活动出现了停滞的局面。以中世纪城市史学家亨利·皮朗的观点为例,十四五世纪的西欧经济处于一种停滞状态,15世纪初期可以被认为是中世纪经济扩展时期的终结[10]134,造成这种经济困境的缘由是天灾(如黑死病)和人祸(如英法百年战争),但皮朗似乎过于夸大这些灾难对经济的影响。中世纪货币史学家尼古拉斯·梅休(Nicholas Mayhew)估算了英国从1100—1700年间的经济发展状况,其中1086—1470年间的情况如表1:

表1 英国经济规模的估算(1086—1470)

由表1可见,从11世纪至15世纪,国民收入(含人均)增长了约9倍,人均货币流通量翻了近20倍。因此,虽然人口数量大幅度减少,但是经济并未严重下滑,甚至获得显著增长。事实上,各种危机的负面影响并未波及所有领域。“随着人口下降而来的是对诸多商品需求的减少,这些商品包括在公众场所出售的生活必需品。然而,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带来了消费模式的改变,促进了某些产品和服务”[17]164,生产和消费的促进是互相的。英国经济社会史学家克里斯托弗·戴尔(Christopher Dyer)指出:“1375—1520年,消费发生了重大变化。普通大众的饮食更加丰富多样,衣物、住房、商品和服务的人均消费普遍增长。需求受到时尚的影响,并得到裁缝、木匠、绸布商和其他靠消费增长谋生的人进一步推动。”[18]这种贸易增长趋势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是普遍现象,正如埃伯斯坦(S.Epstein)指出:“尽管大宗货物的整体交易量如谷物可能因人口减少而下降,但是更具弹性的货物交易,如布匹、皮革和其他手工制品、牲畜和奶制品以及其他质量更高的货物如葡萄酒和橄榄油不仅在人均上,也在绝对价值上有所上涨。”[19]462—463在众多布匹贸易中,当属呢绒业最为繁荣。“15、16世纪时,随着呢绒业逐渐发展为英国的民族产业,为高额的利润和广大的市场所吸引,伦敦十二大公会中染指呢绒贸易的商人不在少数。”[20]190—191绸布商经营多种布匹,呢绒正是其中的一种。由此可见,纺织品贸易不仅在危机中幸存下来,还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主要体现在质量上的改善。“纺织品贸易从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中受益。……需求从地方性生产的低质量织物转变到更高质量。织物在织布中心制造,并由商人售卖。”[17]169在这种有利的背景下,伦敦的绸布商利用地理位置的优势,从事布匹贸易。

其次,伦敦绸布商在地理位置与价格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第一,绸布商利用伦敦便利的地理位置获取货物。自中世纪始,伦敦就成为英格兰最大的贸易中心,商品云集。法国历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曾言:“商品的洪流不断流向伦敦或从伦敦流出,伦敦变成巨大的、要求大量血液供应的心脏,他把自己的搏动节奏传到各地,打乱一切,又使一切归于平静。”[21]654因此,伦敦绸布商公会的成员可以获得广泛的货物;第二,伦敦绸布商的商品价格具有很强的竞争力。由绸布商账簿可知,一些人私自前往布里斯托、北安普顿、考文垂等伦敦城外地区进行交易活动。英国历史学家詹姆斯·荣格(James Roger)依据剑桥学院和牛津学院保存的资料,统计出了英格兰各个时期的物品价格。从纺织品价格一栏可见,同等质量的布匹,伦敦的价格通常远远低于其他城市或乡村。1435年的桌布价格,伦敦22厄尔为7.25便士,牛津13厄尔为6.5便士;1463年的帆布价格,伦敦2厄尔为3.5便士,布罗汉姆1厄尔为4便士;1464年的帆布价格,伦敦11 厄尔为4 便士,埃尔特姆6 厄尔为3.5 便士。国外布匹的价格相差更为悬殊,以1466年的荷兰布价格为例,伦敦4厄尔为1先令6便士,诺维奇2厄尔为1先令4便士,两者价格相差近一倍。[22]因此,非法交易活动时常发生,反映出了城外的交易存在着可观的利润,足以促使绸布商追求更大的利益。

公会存在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群体利益,避免因竞争而使部分成员受害。这种维护利益的方式趋向平均主义,适用于在生产落后的条件下。当获利变多时,这种维护方式可能无法维系。“如果说中世纪前期谋生倾向大于谋利倾向的话,晚期则出现了新倾向,那就是人们更加积极地利用市场获利而不是为了生存被迫卷入市场。”[23]可见,中世纪晚期市场性质也有助于绸布商逐利。

最后,贸易空间的扩大使得绸布商人有更多获利的机会。长期以来,公会控制着贸易的地点和时间,但这种控制由于商业化的进程而无法维系。虽然黑死病等灾难沉重地冲击了英国的国内外贸易,但并未使之完全衰落,恰如埃伯斯坦指出:“日益增多的证据展示出区域专业化以及国内贸易在黑死病之后不断改善。”[19]467其中,贸易的改善正得益于贸易空间的扩大,“局部的贸易网开始被更为遥远地区和地点之间的更为复杂的交易模式取缔。”[19]462金志霖也曾指出公会时期的经济发生了重大变革,其中表现之一为“商品流通的范围迅速扩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产品的销路不再局限于当地及毗邻地区,它们的买主遍布全国,甚至域外”[20]206。总之,“不仅国内市场日益变大,国外市场也显著地扩大。”[1]76在这种有利的商业背景下,商人可以从长途贸易中获得可观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商人的交易,尤其是长途交易,经常包含价值很高的货物如葡萄酒或者布匹,这给予他们很大的利润。”[24]24此外,“许多的交易活动是在市镇或正式市场之外进行的”[24]323,这进一步扩大了商人的活动范围。中世纪晚期英国的布匹贸易在国内、国际市场也都保持良好的态势,“直到十四世纪中叶,英国布匹贸易呈上升趋势。英国布匹制造商设法在国内市场取缔进口的羊毛布,而英国布匹的出口额亦显著增长。”[25]随着贸易的施展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交易范围突破了早期只在城中交易的限制,城市与城市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交易越来越活跃。伦敦绸布商能够利用地理和价格优势在更广泛的地区进行交易活动,以此获取丰厚利润。

综上所述,惩戒措施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群体利益,但这种保护具有两面性,即“行会(公会)及其组织系统既提供保护,也带来束缚。”[21]642可见,公会在保护成员利益的同时,也在束缚着他们的利益。面对种种侵犯行为,公会的规章制度并未形成一套统一的标准,以惩戒冒犯者。加之,惩戒力度因人而异,反映出种种不平等的迹象,有利可图的商业环境从外部又冲击着公会。为追求更多利益,部分成员不惜违背公会整体利益。因此,此种“内外交困”的局面最终促使公会惩戒措施的效力甚为有限,并不能有效地约束成员的行为。事实上,对于伦敦各公会来说,在有利可图的商业环境下,任何规章及惩戒举措都会显得苍白无力,“公会规章中不乏限制生产规模的条款,但是实际情况表明,某些公会成员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加强竞争力,往往置这些条文于不顾。凭借自身的实力,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扩大生产规模……突破禁令,扩大生产规模,起初只是偶一为之,后来则比比皆是。”[20]255—256有限的约束力预示着在新时代的商业环境到来之时,以绸布商公会为代表的伦敦公会都需要进一步自我调整,以求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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