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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开发及进口食品法规研究

2022-06-30樊垚董玲彭喜洋戴智勇汪家琦潘丽娜

中国乳品工业 2022年6期
关键词:奶粉婴幼儿法规

樊垚,董玲,彭喜洋,戴智勇,汪家琦,潘丽娜

(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澳优食品与营养研究院,长沙 410200)

0 引言

越南,是我国在东南亚地区的重要邻国,同时也是中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自中国进口占其进口总额比重最大的贸易伙伴[1]。截止2022年,越南人口共计9 870万,人口增长率0.9%,预计2020年,越南总人口将超过1亿[2]。越南婴配市场竞争激烈,2009~2011年间,针对6~12月龄婴儿群体,越南国内市场共有约27家企业的53个不同品牌系列的产品进行市场竞争[3]。根据YCP solidiance战略咨询公司2020年报告[4],截止2019年,越南国内奶粉市场中,海外品牌前三分别是雅培(Abbott),美赞臣(Mead Johnson)及雀巢(Nestlé)等,市场份额分别为17%,9%和8%。

本文针对越南食品法规体系、婴配奶粉标准、标签法规及产品进口要求等进行了梳理和解读。对越南婴配及进口法规的更新做了前瞻性评估。为我国的婴配企业针对越南市场进行婴配产品开发出口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依据。

1 越南食品法规及监管体系

越南的食品监管法规体系复杂,主要分为法律、法典、法令、通告、联合通告、指令和指南等[5]。目前,最主要的食品监管法律是产商品质量法[6](Laws on product and goods quality,“LOQPG”)和食品安全法[7](Laws on food safety,“LOFS”)。其中,LOQPG主要规定了生产商和经销商对应产品质量应该担负的责任,明确其产品不得对人体,动植物,环境等造成损害,同时也要致力于提高越南产品生产效率,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该法规所定义的“商品“和”产品”涵盖了食品类产品。LOFS则规定了相关组织及个人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产品广告宣称、标签标识、日常检测等方面,同时要求各方应尽力确保食品生产、流通及进出口环节中食品的安全性。

以上两个重要的食品法规,同时赋予了越南主要食品监管部门不同的主体责任。其中,LOQPG主要明确了由科学技术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MOST)对越南市场产商品(含食品)承担全面职责。LOFS则将进口食品的监管职责划分给了另外3个重要的监管部门:卫生部(Ministry of Health“MOH”)、农业农村发展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MARD”)和工业贸易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MOIT”)。2018年2月,越南政府颁布了15号法令Decree 15/2018[8],细化了LOFS的法规条文,进一步明确了3个监管部门对于越南国内外生产不同食品类别的注册和监测责任,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越南监管机构负责食品类别

2 越南婴幼儿配方产品标准

越南科技部下属的标准计量质量局(Directorate for Standards,Metrology,and Quality,STAMEQ)是越南境内标准制定的主体机构,制定了包含超过9 500个国家标准(TCVN)的庞大法规体系,对境内的各类产商品进行规范约束。2006年颁布施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法(Law on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regulations)[9],对整个越南标准体系进行了改革和简化。所有标准和技术规范被划分为两个等级: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s,TCVNs)和自愿性企业及个人标准(Organizational(company)standards,TCCSs)。同时包括了国家技术规范(national technical regulations,QCVNs)和地方技术规范(QCDPs)。其中,标准类(Standards)属于自愿遵守要求,而技术规范类(technical regulations)则是强制执行的法规。所有标准的建立既参考了相关国际、地区或其他国家标准,同时也包含了相关科研技术研究成果、技术改进、实验室检测等其他内容。目前,超过了47%的越南国家标准已经同时符合了相应的国际及区域性标准要求。

越南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标准,属于国家技术规范体系的强制执行规范,基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CODEX)条文制定,同时结合越南本国国情做了一定调整。具体产品标准名称[10-11]如表2所示。

表2 越南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标准

根据越南婴幼儿配方产品标准,6~12月龄段的婴儿配方产品同时被婴儿配方奶粉及较大婴儿配方奶粉标准覆盖。针对6~12月龄婴儿配方产品的开发,可自主选择合适的法规进行匹配。从整体来说,越南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标准,在产品分类,年龄段划分和具体营养素含量需求等方面,均与国内产品标准有所区别,而更多倾向于CODEX法规。结合2021年3月中国颁布的最新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标准,具体对比如表3所示。

表3 越南-中国-CODEX婴幼儿配方奶粉标准主要营养素限量对比(乳基产品)

(续表3)

(续表3)

以上表格对比可知,对于越南婴儿配方奶粉和较大婴儿配方奶粉,肌醇,胆碱和左旋肉碱同属于强制要求的营养素。在幼儿配方产品(12~36月)中,越南法规明确规定含量范围的营养素种类较中国法规要求更少,但法规同时指出,生产商可以自主选择具有明确科学依据的营养素对幼儿配方产品进行营养强化。此外,在QVCN11-1∶2012中,越南产品对于婴儿配方奶粉和较大婴儿配方奶粉的11种常见氨基酸含量有明确的最低限要求,而相关成分在中国产品标准中均属于推荐含量,不做强制要求。

3 越南婴幼儿配方奶粉标签法规

越南市场流通的国产或进口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均应符合相应的标签法规。2017年4月,越南政府颁布了43号法令[12](Decree 43/2017),对境内及进口农产品、食品的标签进行统一管理。根据Decree 43,越南境内流通及进口食品的(含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标签,必须用越南语标识规定的强制标识内容。具体的强制宣称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商、进口商或境内组装商地址及名称、产品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环境及其他对应的法规标识要求。此外,法规对产品标签位置、尺寸、背景色突出、标签中字母及数字尺寸等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保质期的标识,生产商可以自主选择“Use by”或“Best before”日期,但日期格式必须是“日-月-年”的形式。

对于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允许的标签方式有两种:(1)越南语形式的标签,包含所有强制宣称内容;(2)允许标签是越南语以外的语言文字,但要求进口食品原始包装必须同时附有二级标签,通过二级标签对法规要求的强制内容进行越南语标识。未经越南语标注的产品不允许进行销售或流通。

同年10月,由MOH、MOIT和MARD联合发布的通告Circular 34/2014/TTLT-BYT-BNNPTNTBCT[13],对各类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加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执行及标签制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指导。

2019年6月,MOST发布了通告Circular 5/2019[14],对Decree 43的标签要求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主要包括:如果某种营养成分在标签上进行了某种吸引顾客为目的的宣称,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其具体含量;如果某种成分或类似组分在食品中不存在(天然存在的成分被明确宣称的除外)标签可以宣称“不含有”该种成分。此外,通告Circular5/2019在一定程度上也认可CODEX法规中的某些特例,如糖含量低于0.5 g/100 g或0.5 g/100 mL则可以宣称该食品中“不含有”糖。

4 越南食品进口注册及查验法规

越南对进口食品及婴幼儿配方奶粉的通用要求,同样包含在LOFS及Decree15/2018两个重要法规条文中。所有海外婴幼儿配方食品在进口前,都需要完成至少2个程序:(1)在越南主管机构注册“技术法规符合性声明”。这一程序包含“声明”和“注册”两部分,分别对应不同的文件档案要求和主管部门程序;(2)进口商必须获得由主管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所签发的批次货物符合性通知。

除此之外,对于不同的食品类别,越南对其进口证书有不同的要求。如对于进口保健补充剂、医疗食品、特殊饮食用途食品、36个月以下儿童膳食产品、基因工程(GE)和辐照食品,需要经销商提供销售证书及健康证书;对于进口饲料、谷物和油籽,需要提供检测报告。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是强制要求,越南婴幼儿食品进口商都会要求海外生产商随货提供关键营养素的检测报告。

除了生产商或经销商提供的产品登记注册材料,越南海关根据Decree15/2018对各类进口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进行例行地安全性查验工作。根据进口食品的不同类别和情况,安全检查分为3类:简化检查,定期检查和严格检查。3种检查的具体差异如表4所示。

表4 越南监管机构负责食品类别

5 越南婴配及进口相关法规修订进展

越南婴幼儿产品标准基本依照CODEX进行设置,CODEX体系内,婴幼儿配方奶粉主要分为CODEX Stand 72-1981(0~12月)和CODEX Stand 156-1987(6~36月)。目前,CODEX Stand 72没有明确的修订信息,针对Codex stand 156的修订工作开始于2011年,由于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众多,修订工作已持续接近10年。Codex stand 156的修订工作,最主要的变化是,以12个月为界限,分成了两个对应不同年龄段(6~12月和12~36月)的产品标准[15]。从产品科学性、营养性方面都有了极大的提升。同时,2段蛋白质含量将会有明显下降,各类维生素、矿物质范围将进一步缩窄或新增上限值。

2021年初,中国颁布了最新婴幼儿配方奶粉系列标准,将原有的2个产品标准拆分为3个年龄段明确的产品标准,正是基于类似的修订原则。可以预见的是,一旦CODEX系列婴幼儿配方奶粉标准修订通过,越南也会对自身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标准进行参考修订,产品标准也会更加科学、合理。

进口食品及婴幼儿配方食品检查方面,越南政府于2020年授权越南海关总署(General Department of Vietnam Customs,GDVC)提出进口食品产品查验改革方案[16]。同年10月,越南海关总署完成了改革方案初稿并予以提交,主要的改革方向包括:(1)越南海关总署将作为进口食品质量检验的主要核心;(2)越南海关按照LOFS规定的3种检验方式对进口食品进行常规查验;(3)将每批次进口产品检验改变为不针对进口商而仅对进口产品群组进行查验;(4)在食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充分运用风险管控的原则;(5)扩大食品安全检验免检主体。越南海关已经在2021年提交了新的法令初稿,有望对食品安全法和Decree15/2018中的条款进行修订。

6 结束语

越南婴幼儿奶粉产品法规相对单一,但相关的原辅料、污染物、广宣销售及海外食品进口法规系统庞大,内容繁多,目前缺乏系统的整理和介绍。与国内的公告法规形式类似,越南法规体系中,常用公告法令的形式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或补充。针对越南市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开发、标签标识及进口登记等,国内企业需要兼顾各类法规条文的有效期和适用范围,及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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