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角下北京市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现状、趋势和路径优化
2022-06-29□何砚
□何 砚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证券化形式增值、运营知识产权的有效金融手段之一。在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日益活跃。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轫于2018年,项目正式运作起步于2019年,再经后续部委相关文件其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强调知识产权证券化领域,可作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举措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探索逐步开展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和配套交易流程;2022年1月,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将“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2021至2022年度重点工作内容。2020年至2021年,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开始从规模化发展向标准化制定阶段跃进,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和全国创新资源最为密集的城市,知识产权证券化走在了全国前列,北京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为路径有效地链接起了科创企业的专利技术储备和各级资本市场,不仅拓展了科创企业融资渠道,并且大大提高了技术成果的市场转化率。
一、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整体发展态势
本文全部图表的数据均来自《全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发行情况分析报告202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共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66单,累计发行金额达182.49亿元。发行地区包括北京、广州、深圳、上海、佛山、温州、苏州、烟台、南京、合肥、杭州、台州等城市,覆盖七个省级行政区,知识产权证券化资产类型包括知识产权售后回租应收租金、知识产权转让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二次许可应收许可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本息等四大类。
(一)发行项目的时间分布。从全国66单项目的发行时间看,2015年2017年各自有1单,2018年有2单,2018年以后开始出现较为迅速的增长,其中2019年5单,2020年13单,2021年44单,详见图1。
(二)发行规模的累计时间分布。从发行规模的累计时间分布看,2015年7.66亿元,2017年4.48亿元,2018年以后开始大幅度增长,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为10.12亿元、24.55亿元、35.53亿元,2021年一举达到100.15亿元,详见图2。
图1 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发行时间分布
图2 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发行规模累计时间分布
综合以上分析和数据可知,从2015发展年至2021年,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行规模和项目单数都在快速增加,为北京市科创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项目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大环境和可供参考的借鉴案例。
二、比较视角下北京市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随着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日益加速,北京区域内以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为代表的科创型企业数量众多,所汇聚的知识产权类资产规模日益增长,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方式,科创型企业已将知识产权类资产视为解决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发行所在城市的累积分布。从全国66单项目所在城市看,项目分布12个城市。深圳、北京、广州分别以37单、11单和4单,处于领先位置,苏州3单,上海、佛山和温州均为2单,其他五个地级市杭州、合肥、南京、烟台、台州各为1单,详见图3。
图3 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累积地区分布
(二)城市累计项目的融资规模。从累计发行规模的城市分布看,深圳以累计84.6亿元居于首位,北京以累计66.96亿元居于第二位,广州以累计10.5亿元处于第三位,其余按规模排序分别为佛山、温州、烟台、苏州、合肥、杭州、上海、台州和南京,具体数据详见图4。
图4 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规模的城市分布
(三)从历年项目所在城市的累计分布分析。逐年考察项目所在城市,可见2018年以前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主要集中于北京,2019年广州、深圳开始尝试,2020年深圳发行单数最多,到2021年深圳发行31单,占全年44单的70.54%,遥遥领先于其他城市,详见表1。
表1 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分地区发行时间
(四)发行的资本市场分析。从全部66个项目发行场所看,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共有50单、发行规模合计128.33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共有9单、发行规模合计为20.83亿元;银行间市场有4单、发行规模合计为12.8亿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有3单、发行规模合计为20.53亿元。分析各个发行资本市场累计发行规模占比,深圳证券交易所占全部累计发行规模的70%,上海证券交易所占12%、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占11%、银行间市场占7%,详见图5。
图5 不同发行资本市场所累计发行规模占比
从不同基础资产类型在不同城市的发行情况看,目前知识产权售后回租应收租金、知识产权转让应收账款两种基础资产类型仅在北京成功发行过;知识产权二次许可应收许可费已从广州拓展到上海、佛山、苏州、烟台、深圳、南京、合肥、北京等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本息已从深圳拓展到温州、杭州、台州,详见表2。
表2 不同基础资产类型在不同地区发行情况(金额单位:亿元)
图6 不同基础资产类型了累计发行规模占比
从以上分析和数据可知,北京知识产权证券化起步较早,项目的基础资产类型丰富,发行规模和项目单数都在快速增长,对全国的科创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项目起到了带动示范性作用。但是,2021年起深圳市后来居上,发展迅猛,在发行规模和项目单数上均已超过北京。
三、北京市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项目的演进特征
本文选取“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范本,进行案例分析,据此对北京市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项目的发展特征和演进趋势予以分析及展示。
(一)项目的融资额度快速增长。单个项目的融资额度迅速增长。例如,至今仍在项目延续期的“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目标约为4.7亿元,而2017年全国全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项目仅为4.48亿元。
(二)项目底层资产的现金流具有稳定支撑。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金融创新不断推出,底层标的资产结构日益复杂化、来源多元化。例如,奇艺世纪知识产权ABS项目对应的底层资产是债务结构较为复杂的文化版权类资产,共涉及13笔交叉应收账款和12位初始债权方。从底层资产的结构看,版权类债权资产克服了价值评估难、法律适用性难等常见障碍,以创新底层资产的形成方式,在项目存续期内产生稳健的知识产权资产现金流。
(三)信用增信措施不断丰富。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运营操作成功的关键是信用增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典型的无形资产,难以由传统的交易方式发掘出市场公允估值。一般而言,北京域内科创企业拥有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储备,但缺乏高价值信贷抵押资产,采用传统的重固定资产价值的信用评级方式,则企业整体信用等级较低,如不推进专门的信用增信计划,将直接削弱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对市场购买力的吸引。例如,“奇艺世纪知识产权ABS”,采用超额度抵押、分层设置底层资产优次级-风险结构等专门的债券增信措施,以确保知识产权类债券对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投资吸引力。
四、当前北京市知识产权证券化存在的潜在风险
(一)法律条款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适用的法律法规依然不成体系,虽然对证券机构、银行和部分融资企业等合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产生了监管效力,但已经落后于实际业务中的创新发展。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不成体系,不仅制约着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进一步创新发展,也会造成该领域金融风险的不断累积。
(二)由SPV结构单一造成的潜在风险。与其他资产证券化项目类似,知识产权证券化必须要基础资产及其附属风险的相对隔离。因此,需要首先设立SPV,再通过“真实交易”的形式将基础资产“按合约规定”方式转让给SPV,但“按合约规定”缺乏明确的专门法律对交易涉及的各方利益予以明确的界定,造成一旦SPV结构复杂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就会越多,相应风险也会加大,由此形成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道德风险,倒逼催生出实际业务中SPV结构单一,蕴含的项目风险难以规避。
(三)知识产权自身蕴藏着一定风险。知识产权的可分割使用的特性所形成的潜在风险。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可分割性且可产生彼此独立的利益。同一知识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比如,出版权、表演权、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等均可分别授予不同的独立运营主体,并且产生的运营收益彼此独立,这使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收益,会因替代性竞争而分散进而影响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购买意向。
五、北京市知识产权证券化高质量发展的路径优化设计
知识产权证券化尚未完全获得科创企业、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因此,必须发挥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领先地位,先试先行,为全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提供流程化、标准化的金融创新样本,设计出优化北京市知识产权证券化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确保北京市知识产权证券化高质量发展,降低潜在的投资风险,以打消机构投资者的疑虑,推动北京市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北京科创企业提供新的融资途径,据此有力支撑北京建设全球科创中心。
(一)强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顶层设计。以顶层设计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体系完善。一是明确知识产权证券化SPV的法律义务和相应权益。依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知识产权证券化SPV采用信托结构框架模式能较好实现资产与风险的相对隔离。建议明确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SPV的权责边界,将SPV采用信托结构框架模式纳入标准化操作流程。二是建立识别高效、不可篡改和永久保留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根据专利登记的时间先后、登记形式等,以明确不同知识产权受让人的权益边界,据此,为透明的公示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二)健全定期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统一且标准化的信息定期机制。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在其存续期,涉及多个关联方的利益,影响项目收益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借鉴、遵循固定资产证券化传统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包括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对知识产权证券发行和交易结果有较大影响的民事行为主体;信息披露内容应涵盖知识产权对应权益的效率状态、边界和许可或授权范围,定期披露知识产权对应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状态。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建立基础资产赎回机制。将基础资产赎回机制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标准条款,明确规定在项目存续期内,如因遭受重大风险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大幅度下降,则该部分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必须对应下调,以揭示项目风险的最新变化。二是设立专业型不良资产处置机构。一旦发生知识产权支持证券原有的债权人没有按合约规定支付现金流,专业型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有权提供新的知识产权设计方案及商业运营模式,确保新的项目现金流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