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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场域中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创新研究

2022-06-29温知新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16期
关键词:制度创新大数据

温知新

摘 要:以“场域理论”为理论基础,梳理中国语境下的社会组织监管发展历程,并对传统社会组织监管路径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得出其失灵的内在逻辑。基于此,提出将大数据技术嵌入到传统社会组织监管机制中,转变传统社会组织监管理念,重塑社会组织监管生态环境,以期促进大数据场域中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创新,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社会组织监管;技术嵌入;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6-0133-03

一、研究背景

进入新时代,相较于以往双重管理、严格管控的不同特征,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政府更倾向于支持和规制社会组织的发展,其中对于社会组织监管已成为一项重要政策制度。社会组织自身具有的非营利性、志愿性等特征决定其在表达利益诉求、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强有力的监管对于社会组织良性发展起到规范制约和支持保护的作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发展相对成熟,但是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庞大的非营利部门是不能长期维持的”。十九大以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发展给传统社会组织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积极回应这场巨大变革,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创新,从技术嵌入的视角构建社会组织监管体系、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与现实意义。基于此,文章在梳理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不同社会组织监管模式的特征,并对传统治理路径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之上,试提出将大数据技术进一步嵌入到传统社会组织监管机制中,转变传统社会组织监管理念,重塑社会组织监管生态环境,从而促进大数据场域中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创新,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文献梳理与研究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者多从国家、政府端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管特点进行切入,关注点从最初的分级管理和双重管理体制,再到后来的构建综合性管理体制,认为我国社会组织监管体现着“分类控制”“宏观鼓励,微观约束”的发展特点。但在社会组织管理发展型战略、控制型战略以及规范型战略相互耦合,不断互动博弈的趋势下,“嵌入型监管”“监护式控制”“非协同性治理”“策略性收放”等都是对转型时期政社关系转变的另一种回应。也有部分学者试图突破西方“公民社会”“法团主义”的解释框架,结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对政社关系做出中国式的解读。此外,“大数据治理”“云治理”等相关研究近年来也起了学界热议,主要集中在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智慧社会、大数据统计评估等方面。总体来看,大数据在社会组织监管领域的研究趋势主要有两点,一是大数据场域下社会组织监管体系构建与价值重塑,二是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组织监管的风险挑战。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组织监管领域是信息技术对传统监管方式的再造,涉及组织结构、制度匹配、技术与相关主体的相互融合。作为政府数字化转型的一次拓展和升级,大数据改革是在内涵、价值、领域等各个层面,都会产生全方位的变化,成为一种重塑制度、重塑组织、重塑政社关系的关键性影响因素。从长远来看,创新社会组织监管实践成为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而社会组织监管创新实践必须立足于中国的话语体系和政治体制。

三、从严格管控到技术治理:社会组织监管模式的演变

作为一种经典的学术分析框架,场域理论近年来被国内学者广泛地运用到新闻传播领域的研究中,其研究视域也是颇为宽广。场域是由物理学引入社会科学的概念,布迪厄认为,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个位置之间存在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构型。从布迪厄场域理论观察,场域主要表现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包含着纷繁复杂的社会网络系统。借鉴场域理论的含义和分析框架,一些学者将其用来分析大数据场域中社会治理的新型业态,如徐龙顺认为将技术嵌入到传统治理机制中,重塑了社会治理的人本、效率、主体和技术的价值取向等。随着我国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政府监管问题也日益突出。总体来看,改革开放至今,社会组织监管模式的演变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双重管理、严格管控”的监管模式,二是基于服务本位的“回应性监管模式”,三是“法制化监管模式”,四是基于技术本位的“数字化监管模式”。

(一)从传统监管到回应性监管

社会组织的成长背景决定了组织是自下而上的民間色彩的公益性组织,还是由自上而下的行政机构转换成具有官方色彩的机构。在传统型监管模式下,政府主导下的社会组织监管强调自上而下的治理方式,监管方式强调社会动员多于社会参与,并以双重管理、严格控制为主要特征,监管手段过于行政化。相较于传统行政型监管模式,回应性监管模式以回应为代表性特征,强调监管主体地对监管对象的差别性待遇,一方面在于塑造非政府组织的主体意识和能力,旨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另一方面侧重于构建多主体监管网络体系与平等对话体系,其中关系性是回应性监管的核心要素,这种中庸色彩的监管模式,与传统中国社会治理对于商事偏好高度契合。回应性监管过程可以通过吸纳统合的方式将社会组织优势资源融入政府治理体系,进行公共事务治理,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升政府公共事务治理绩效,最终实现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目的。

(二)法制化监管体系建设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法治化是社会组织监管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致力于通过法律手段规制来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制度,但现行的社会组织法规制度存在严重滞后,制约着社会组织发展,突出问题是法律位阶低、法规不完善等。社会各方面普遍认为,社会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是一个重要原因,法制化监管缺失已经成为阻碍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瓶颈。在大数据场域下,可以利用大数据手段拦截屏蔽非法社会组织信息,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此外,也应尽早出台《社会组织法》,完善政策填补监管制度盲点,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强化其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能力,保证正规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三)数字技术嵌入社会组织监管

进入数字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将社会组织置于大数据场域之中,大数据技术不但是促成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参与社会治理的政策工具,也是支持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制度安排。在传统型监管模式下,信息孤岛所导致的信息失灵和主体单一所引起的政府失效使其无法更好地应对社会组织监管过程中的复杂风险。社会组织数字化监管是一种依托大数据技术追求社会组织监管质量升级的创新方式,政府部门可以依托大数据技术超越复杂的监管情境,通过大数据场域中的信息技术来规划和推进社會组织监管体系建设,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的同时实现精细化治理。大数据场域下社会组织监管的特征主要体现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灵活性”、过程监督的“透明性”、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到社会组织监管过程中来,重点关注事前监管,且贯穿于社会组织监管的全过程,对社会组织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四、大数据场域中社会组织监管的生态重塑与制度创新

进入数字时代,技术嵌入社会组织监管势在必行,这不是一个“可做可不做”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做得更好”的问题,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大数据场域下的社会组织监管,以客观的数据要素作为支撑,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组织监管带来的主体性单一、民众参与性不足等现实问题,实现从“信息孤岛”向“信息共享”转向,确立新型监管理念与价值取向,重塑社会组织监管的生态环境,是技术融合下的监管制度创新。

(一)技术融合下的社会组织监管生态重塑

传统行政化手段下的社会组织监管模式是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严格管控与风险防范,具体表现为国家策略层面的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是处理两者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就目前而言,我国现有社会组织监管是在属地化登记、属地化管理的服务方式下展开运作,通过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得到较好的执行。技术的应用使得社会结构与社会互动方式不断变化,社会化的个体由传统的线下思维走向“大数据思维”。在大数据技术加持下,社会组织监管面临着理念、主体、技术、制度等多方面生态重塑,主要动因在于大数据场域中催生着社会组织监管内容转变。其具体表现为:制度生态实现从弥散化约束向规范化秩序重建,主体生态以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组织监管形式发展,技术生态则呈现出从单一性布局迈向多方联动的特点,最终实现大数据场域下社会组织监管的生态重塑。

(二)技术加持下的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创新

大数据场域下的社会组织监管并非是完全否定原有的监督模式,而是在传统监督模式基础之上的技术融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组织发展。一方面,大数据场域下的社会组织监管实现了更为高效的信息资源整合,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社会组织发展、运作状况,进行实时监管,以便进行适当的规制和引导,实现了社会组织的敏捷治理;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以及第三方组织也能参与到社会组织监管队伍之中,从而以更低的成本获得更强监管力度,获得更加全面、客观的监管效果,提升了公共服务的有效性。公开相关制度信息、透明登记注册情况、快捷的公众意见反馈,使得主体信息不对称情况得到缓解,大数据要素始终贯穿于社会组织监管发展的全过程,在政府监管、社会监管和自我监管的多重约束条件下,社会组织监管效率将显著提高。大数据要素参与到社会组织监管,优化了政府监管体系的运作结构和资源配置,引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了技术治理下的监管制度创新。

(三)社会组织技术监管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

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的创新合作与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下提供了大量的专业服务,在完善市场监督、推动公益活动的开展等方面都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是推动国民经济进步、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关键在于强有力的支持培育以及严密的监督体系构建,深层次、多元化的技术嵌入性监管是推动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也可以为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大数据场域下实行的大监管,要制定一套标准的监管评价指标,重点在于落实过程监督与分类监管,从治理能力、财务健康、社会责任等多个维度建立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标准体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

结语

当前,我国正迈入新发展阶段,政府对社会组织监管旨在更好地整合与管控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从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托大数据技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提质增量,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方式,其科学性、精准度与快捷性能有效弥补传统监管模式的不足。随着数字科技的蓬勃发展,依托于大数据平台对社会组织监管反馈的过程,实现了从传统监管模式下的信息孤岛走向信息共享的技术嵌入型监管新模式,拓宽了公众参与到社会治理的渠道,激发了公众参与到社会治理的意识,这对于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大数据场域下的社会组织监管在我国仍处于发展期,将社会组织监管与大数据技术进行融合以实现监管手段创新的制度化安排还未完全实现,技术的不确定性、相关支持系统和规制体系还不完善,以及如何克服数据本身存在的风险和不足仍是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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