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偷渡犯罪侦查防控对策
2022-06-27顾梓玉赵丹婷
顾梓玉,赵丹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38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以来,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对民众健康、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就业、社会保障和卫生系统的压力加大,一些人员为躲避疫情、外出打工而偷渡。跨境网络犯罪团伙在此背景下更是在网络上大肆招揽、引诱人员非法出入境,致使参与此类犯罪人员大量流向我国边境地区,在偷渡犯罪团伙的组织操纵下伺机偷渡,以各种手段非法出入境,严重扰乱了正常出入境秩序,危害口岸边境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极易造成疫情防控风险隐患。
为全力遏制非法出入境犯罪活动,捍卫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集中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专项工作。自2020年12月专项工作开展以来,截至2021年11月5日,全国共侦办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14 97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5 777人,查获偷渡人员36 921人,分别是2020年同期的2.2倍、2.7倍、3.3倍;共打掉犯罪团伙523个,捣毁中转窝点167处,查获涉案交通运输工具1 549辆(艘),查处涉案中介机构、非法用工企业514家[1]。尽管目前专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果,但我国对偷渡犯罪的治理尚未形成常态化打击机制,加之疫情发展对偷渡犯罪的不确定影响,有必要探索更精准、更高效的侦查防控对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疫情背景下偷渡犯罪变化情况
尽管国家不断加大打击偷渡犯罪的力度,但仍然存在偷渡团伙、不法分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不择手段组织、引带人员非法出入境。以“偷渡”为关键词检索2013—2021年(截至2021年9月7日)基层法院一审案件数量(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图1所示。虽然2021年数据统计暂不全面,与其他年度不具有可比性,且裁判时间与案发时间存在一定间隔,但仍然可以看出我国打击偷渡犯罪力度之大、打击成效之显著,也反映出疫情期间(本文指2020年1月20日起)我国偷渡犯罪率不断上升的趋势。
疫情期间,偷渡犯罪存在偷渡主要方式、行为方向性、犯罪收益、引发多重次生问题等方面的变化。
图1 2013—2021年偷渡犯罪
(一)偷渡主要方式从口岸偷渡转向水、陆边境偷渡
偷渡犯罪在疫情暴发以前通常是持用骗取、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从国籍国或原居国的出境口岸蒙混出境,或者私自藏匿于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中,私自利用交通运输工具,或徒步穿越国籍国或原居国的国边界,以规避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管理。但基于疫情影响,各国都采取了更加严格的出入境管理措施。跨国航线减少、价格上涨、部分口岸关闭、证件严查使得偷渡变得难以实现,外出非法劳工、从事跨境非法活动等人员更多转向藏匿于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或徒步偷渡。以我国西南地区为例,其与东南亚国家接壤,边境线较长,小路或小河沟对面即属境外,边境检查监管难以全方位实现,疫情期间更多的偷渡者及犯罪团伙从我国与东南亚地区之间往返偷渡时,避关绕卡,通过走小路、乘坐木排渡河等方式偷渡。对上文以“偷渡”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案例,选取作案时间为疫情期间,偷渡方式为水、陆边境偷渡(非口岸偷渡)进行再次检索,得到150起案例。
(二)偷渡行为双向性加剧,自外向内流动增强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福利不断提升,加上我国周边国家疫情迅速恶化,很多外籍人员及身处境外的中国籍公民因向往国内的医疗政策、疫苗供应量及安全保障,而选择偷渡进入我国。也存在因国内许多边境口岸关闭、尚开放的口岸也限制每日入境人数,导致个别人员因害怕、不愿意接受集中隔离观察或是急于回国而选择偷渡的情况。由此,我国偷渡犯罪自外向内趋势日渐突出。在上述150起偷渡案例中,有74例为境外偷渡入境(其中包含37例偷渡出境后再偷渡入境)。如:2020年2月底,董某某、叶某某等5人来到云南芒市,通过摆渡船偷渡到缅甸境内。之后,5人在缅甸境内赌场工作约一个月后,再次通过相同方式偷渡回到我国境内[2]。2021年3月16日,王某某等人从越南芒街码头乘坐木排偷渡到我国广西东兴市境内。
(三)偷渡犯罪收益上升,引诱性增强
疫情背景下,偷渡行为在边境管控下逐渐困难,偷渡费用成倍增长。此种情况下,境内外个别熟悉当地情况、知道很多偷渡路线,同时法律意识、边境意识淡薄的人员,极易受到利益驱动铤而走险,为企图偷渡的不法分子提供引带、运送、容留等便利从而赚取酬金。一些原本从事走私、贩毒的黑社会组织也纷纷转入偷渡产业。在防范疫情境外输入的关键时期,此类人员的行为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安全和边境社会治安。据报道,2015年10月19日,澳门司警瓦解一犯罪团伙,其由珠海私渡至澳门每人收费6 000~8 000元人民币。2020年12月9日,澳门与珠海联合查获一犯罪团伙,其向每名私渡者收费19 000~20 000元人民币,此外每名私渡者还须向船夫交付500~1 500元人民币[3],价格上涨230%。
(四)偷渡犯罪引发次生问题突出
疫情暴发前,偷渡引发的次生问题多为造成偷渡者的人身危险和附随走私、贩卖人口等犯罪。疫情期间,边境管控较为严格,偷渡犯罪团伙往往选择风险更高的方式偷渡,这些方式会对偷渡者健康和安全构成更大风险,甚至引发偷渡者伤亡。随着陆地边境管控力度逐渐增强,偷渡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转向开辟海上通道。其用于海上偷渡的船只,吨位小、续航差,偷渡人员藏匿在拥挤狭小船舱内,极易交叉感染,造成严重后果。且偷渡组织者用以运送人员的船只,多为改造的废旧船只,船小人多、超载运输,极其危险。此外,犯罪组织者为逃避打击,经常夜间出海,加之海上天气多变、风高浪大等不确定因素较多,极易引发触礁、碰撞、倾覆等导致船毁人亡。除疫情前较为普遍的出境非法劳工、走私、贩卖人口等犯罪,以偷渡为基础的跨境电信诈骗、跨境赌博等犯罪在疫情背景下也迅速凸显,给我国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带来巨大威胁。2020年,香港执法部门共抓获828名内地非法入境者及1 121名非华裔非法入境者,较2019年分别上升近2倍及30%,内地非法入境者人数猛增[4]。同时,疫情期间偷渡易导致国内疫情反复。2020年9月3日,缅甸籍人员杨某某携5人自缅甸偷渡入境,于9月13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因其偷渡行为造成云南省瑞丽市核酸检测超6万人次,密接者190人[5]。2021年3—4月,瑞丽市查出117例感染者。2021年7月,瑞丽市查出31例感染者,70%为缅甸籍,7份基因组序列与德尔塔(Delta)变异株高度同源,与相邻境外流行株高度同源。瑞丽市短期内三次疫情反复均与缅甸人员偷渡有关。
三、疫情背景下偷渡犯罪侦查防控难点
(一)驱动因素多样化,预防难度大
疫情对生产生活的影响使得偷渡犯罪意图的产生原因更加多样化,经济、政治等多重因素引诱着潜在犯罪人员,使得预防偷渡犯罪更为困难。且部分边境市县及内陆不发达地区教育落后、信息与经济不发达,对犯罪及相应刑罚认知不清,人们以打工赚钱为第一要务,在“高额报酬”诱惑下,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些青少年正处于价值观开始萌芽和初步形成的关键阶段,极易被不法分子拉拢,偷渡出境,成为跨境非法劳工、跨境网络犯罪的棋子。
(二)犯罪团伙组织化、专业化,打击难度大
疫情背景下,偷渡犯罪在各国严格封锁边境、严查进出人员的情况下越来越困难,降低了偷渡者单独犯罪的可能性,更多呈现有组织化状态。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偷渡犯罪向数字化领域的转变,犯罪团伙也逐渐专业化运作。2020年7月,广州警方查获某犯罪团伙自6月以来,利用广州东江仓码头至香港屯门码头货轮途经东莞市之便,招、运、接一条龙组织人员搭乘货轮私渡往返粤港两地[6]。偷渡犯罪团伙成员组织结构如图2所示,这种分步、分区的组织结构减小了成员被发现的风险,且多数“上家”居于幕后、隐藏在境外利用网络指挥,公安机关侦查、打击难度大。
(三)法律规制分散,管控难度大
目前,对偷渡犯罪的法律规定分别体现在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地方入境出境管理规定等,较为分散,执法者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很难精准确定适用法律,导致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如:依照我国刑法,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其他规定则存在不同的处罚条款。同样,此类情况在帮助、协助偷越国(边)境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中均有显现。对外籍偷渡人员以及容留、藏匿、协助、非法聘用外籍偷渡人员,多为遣返或行政处罚。对境外人员遣返,由于违法成本不高存在屡遣屡返情况。偷渡如此“低风险、高回报”的犯罪活动,较轻的行政处罚不足以从根本上震慑犯罪分子。且我国近年逐渐从偷渡出发地转变成目的地,对外籍偷渡人员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影响我国打击偷渡犯罪的成效。
图2 偷渡犯罪团伙成员组织结构图
(四)边境执法成本高,侦查难度大
我国多个省份与境外接壤,如云南省有25个县与缅甸、老挝和越南交界,广西有8个市县与越南接壤。边境线不仅漫长,且遍布密林小道,地理条件复杂多样,侦查偷渡犯罪难度较大。疫情期间,云南、广西成为跨国偷渡犯罪重灾区,我国与东南亚之间的往返偷渡也成为疫情反复的导火索。尽管目前部分陆地边境线已安装边境墙或铁丝网以及监控设备,但偷渡人员仍想方设法偷渡,如在边境墙下挖洞、翻过铁丝网等。且翻越入境后,依托复杂地理条件藏匿于高山丛林。因技术投入不足、存在监控死角等原因,边防民警难以发现行动轨迹,这种情况下抓捕偷渡人员需要出动大批警力,而目前我国边境地区警力严重不足,再加上日常巡逻值守,侦查抓捕难度极大。2020年3月17日,百色某边境派出所民警经过艰难搜索,在界碑附近一山洞内,查获13名翻越拦阻设施非法入境外籍人员[7]。
四、疫情背景下偷渡犯罪侦查防控对策
(一)完善法律适用,区分化、精细化执法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整的移民法律体系,主要通过颁布各类法律规章、政策文件调整相关出入境关系。疫情背景下,严控出入境极其重要,建议实时完善法律规定,统一法律法规对偷渡犯罪的惩治力度,提升法律威慑力,全链条打击偷渡产业。同时,加大刑罚和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偷渡者犯罪成本,严厉打击买方市场,并考虑对非法容留、雇用偷渡者的人员增加刑事处罚,根除偷渡者的生存条件和生存空间。
而对在边境地区生活的两国少数民族,他们同根同源,许多家庭跨境生活,家庭一部分成员在境内居住生活,另一部分成员在境外。这种特殊性导致他们长期养成从乡间便道过境耕牧、走亲串友的生产、生活习惯。在疫情暴发前,他们或持边民证出入境或从小路“往来”,此类仅仅以生活为由的“往来”并未受到处罚。但疫情背景下,为防止疫情输入扩散,边境一线增设检查点,边民们再通过此类方式“往来”几乎不可能。由此,疫情背景下在加强对偷渡犯罪执法力度的同时,有关部门应结合我国边境史、民俗文化可考虑对跨国家庭探亲等原因偷渡采取特殊时期管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适用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从而起到震慑警示作用[8]。
(二)深化国际合作,创建边境管理及预警系统
偷渡犯罪涉及到出境国、中转国和目的国,因此需要各国之间深入合作。鉴于疫情背景下,跨国网络犯罪猖獗,尤以中国—东南亚地区为重灾区,深化国际合作可参考欧洲打击移民偷渡中心(EMSC)建立“中国—东南亚地区联合打击偷渡中心”,统揽人才,紧密联系,互相提供技术情报支持。
同时,可建立多国共体生物识别身份证。目前我国已经为缅甸籍人员推出包括其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证件号等信息,集人脸识别、入境信息、健康信息、就业信息等于一体的胞波卡,等同于缅甸籍人员在我国的身份证。可以此为契机,建立中国—东南亚地区范围内多国共体生物识别身份证,便于各国境内检查。
联合合作国家共同创建边境管理及预警系统,对偷渡犯罪进行侦查防控。该系统应包含曾进行偷渡犯罪的人员相关信息,有助于加强重点人员管理,即通过偷渡者或偷渡犯罪团伙的身份信息或旅行证件、历史作案手法、可疑交通工具、非法资金流动情况和其他促进预期犯罪的重要事件,收集和分享偷渡犯罪的作案手法、路线等,并进行风险分析,最终有效打击偷渡犯罪。同时,紧密结合偷渡犯罪与其他跨境犯罪,充分应用大数据服务实战,紧盯各类跨境违法犯罪线索,加强对跨境违法犯罪线索信息的收集、研判、深挖与共享,对目标线索进行关联、串并、比对,全要素、全链条挖掘线索,尽早发现潜在偷渡犯罪人员。
(三)加强技术投入,提高侦查能力
为遏制疫情经由偷渡方式向国内输入,2020年以来我国在云南—缅甸部分边境线使用物理隔离、视频监控、自动警报等技术手段,加强防疫隔离措施,有效降低了疫情输入风险,提高了边境线管治水平。但远程监控存在盲区,一旦偷渡者从盲区偷渡进入我国,边防民警难以察觉。即使自动识别到偷渡者并报警,边防民警如未能立即到位抓捕,后期搜寻其踪迹难度极大。对于此类难题,一是可在原有技术手段基础上配合使用无人值守地面传感器,连接远程监控和热成像系统;二是如果位于丛林或其他监控盲区,也可采取热成像的方式,辅助边防民警及时进行抓捕;三是强化对边境线的巡逻,尤其是监控无法完全覆盖的丛林地区。对陆地边境线,应同时采用人工与无人机巡逻,进行无死角防控。对于海上防控,应加强海上巡逻,同时配合雷达无人机布防。对于地形复杂边境地区,可配合使用无人机挂载红外热成像仪,实现高效边境巡逻。
(四)关注潜在犯罪人员动向,构建全方位警示教育体系
疫情背景下,辍学青少年、中年无业游民可能成为偷渡犯罪的主要群体,且多为成群活动。针对此种情况,社区民警应关注辖区此类人群动向,深入他们的生活,在日常巡逻、入户走访时,多询问是否有异常,多进行犯罪预防宣传,一旦发现其有偷渡犯罪倾向,及时进行劝阻,必要时可联系其家人一同参与协调,避免犯罪发生。网络侦查也是侦查防控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日常要对隐藏偷渡犯罪信息的网页进行管制、监查,对多次浏览此类网页的IP地址及时通报社区民警,协助其完成筛查工作。
数据显示,参与偷渡犯罪的行为人中青少年逐渐增多,因此,要及时构建家校—互联网全方位警示教育体系,加强对初高中乃至小学生的预防犯罪教育,提高青少年预防偷渡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对社会公众,也要构建相应警示教育体系,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推送打击偷渡犯罪、维护国家边境安全的宣传视频,犯罪案件线上线下公开宣判,召开群众宣讲、警示大会等方式,不断增强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国界意识和法律意识。充分发动群众检举、参与打击偷渡犯罪的积极性,公布举报渠道,对提供线索者给予奖励。一旦发现偷渡犯罪,坚决查处,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形成偷渡犯罪“人人喊打、人人举报”的良好局面。实现多措并举,通过宣传教育达到防控犯罪的目的,牢固树立打击偷渡犯罪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