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明史·食货志》所载提编均徭诸问题探析

2022-06-27

地域文化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明史

李 鹏

均徭法是明代中后期役法改革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明代赋役白银化进程的重要阶段,故研究明代后期赋役白银化进程中,均徭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对于均徭问题,《明史·食货志》《大明会典》《明实录》《皇明经世文编》以及各地方志都记载颇多,对于梳理均徭的产生、发展、演变等提供了大量材料。然而,由于文献记载的不同,对于均徭的相关问题还是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诸如均徭法具体的编佥方式、银差力差的分化整合、应役实践等都还有诸多语焉不详甚至错讹之处,《续文献通考》即言:“《明史·食货志》以里甲、均徭、杂泛为役法之三,而均徭之名未详。”①(清)嵇璜纂:《续文献通考》卷16《职役考》,《文津阁四库全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影印本,第208 册,第116页。因此,对于均徭相关问题还有诸多需要探讨之处。均徭的相关问题,学界早有关注,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对均徭法进行探讨:

一是就均徭法本身的推行经过、应役方式等进行研究,这方面的成果有梁方仲对均徭法推行的经过、改革表现、轮役方式等基础性问题进行的研究②刘志伟编:《梁方仲文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王毓铨对均徭的审编原则及方式的深入研究①王毓铨:《明代徭役编审与土地》,《历史研究》1988年第1期。;胡铁球通过对官俸结构变动的研究,认为均徭法的启动源自官员们自身利益的诉求,与赋役优化制度并无关联②胡铁球:《明代官俸构成变动与均徭法的启动》,《史学月刊》2012年第11期。;赵毅、丁亮对均徭法的佥编原则、应役方式、应役形态等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③赵毅、丁亮:《明初浙江地区均徭法若干问题研究》,《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5期。。

二是探讨均徭法中的赋役白银化问题。赵毅、丁亮通过分析均徭银差和力差的构成及变迁,认为明代浙江地区在货币化财政体系改革完成之前,几乎不存在银差逐渐吸收力差最终实现货币化这一过程,均徭的产生只是在原有役法体系内修整编审办法的做法;④赵毅、丁亮:《从银、力差的变迁看明代均徭法的演化路径——以浙江地区为例》,《社会科学辑刊》2013年第4期。李义琼则是从提编均徭的角度来探究均徭法的变化与均徭折银的过程,从中展现明代中后期赋役制度以及海防等军事制度的变化。⑤李义琼:《论明代嘉靖间的提编与海防》,《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

三是研究均徭法与明代中后期役法改革和财政改革的关系及其影响。在这方面的代表成果有伍跃对明代中期对于差役改革的探讨;⑥伍跃:《明代中期差役改革试论》,《文献》1986年第2期。郑振满对明代福建地区财政改革进行研究,认为财政危机和财政改革加深,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萎缩,地方乡族权力扩大,促进了基层社会的自治倾向。⑦郑振满:《明后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变——兼论明中叶的财政改革》,《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

总的来说,对于均徭问题的研究涵盖了其定义、内容、赋役方式、赋役白银化、赋役改革等多个层次的问题,同时学界对均徭的影响和意义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为我们理清明代中后期的役法转变过程提供了清晰的脉络。然而,对于均徭本身的变化——提编,却存在较大的空白,除李义琼将其与平倭联系在一起探讨明代中后期的军事和赋役改革以外,未见其他相关研究。而这一问题与均徭的发展及消亡过程密切相关,也是赋役白银化的一环,是我们探究明代中后期役法改革的一个窗口。因此,笔者从《明史·食货志》对于提编的相关记载出发,梳理明清史料中关于提编的记载,力求理清提编的产生、发展演变以及影响的整个过程,以期推动均徭法的相关研究。

一、提编的含义及用途

(一)提编的含义及使用

提编在《明史·食货志》中的记载为:“提编者,加派之名也。其法,以银、力差排编十甲,如一甲不足,则提下甲补之,故谓之提编。”⑧李洵校注:《明史食货志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79页。

据此,提编是加派的一种,以银、力二差为编排内容,在里甲中征派,因其应役方式“一甲不足,则下甲补之”打乱了原有的轮役顺序,故而得名。

学界一般将提编的兴起与嘉靖倭患相联系起来,认为提编是为应对平倭经费不足而进行的加征措施,李义琼即将其定义为“嘉靖三四十年间,经中央同意,由倭患总督主要施行于南直隶、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等遭受倭患的沿海省份,派向人丁或田地,预征银、力二差,民壮、弓兵、里甲折银,充作海防费用的一种方法和措施。”①李义琼:《论明代嘉靖间的提编与海防》,《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从上述定义可看出,李义琼将提编实行的时间、地域等都进行了说明,并且其征收对象和内容也进行了探讨,并明确将其视为海防费用的一种筹集措施。然而,《明史·食货志》并没有说明提编的用途,并且从提编的加派性质来看,其可能并非仅用于沿海省份的海防费用。

《明史·食货志》载:“(世宗)三十年,京边岁用至五百九十五万,户部尚书孙应奎蒿目无策,乃议于南畿、浙江等州县增赋百二十万,加派于是始。”②李洵校注:《明史食货志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76页。可见,加派最初是用于弥补“京边岁用”。之后,由于京师边费日益加重,以至于入不敷出,“由是度支为一切之法,其箕敛贿,题增派、括赃赎、算税契、折民壮、提编均徭、推广事例兴焉。”③李洵校注:《明史食货志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77页。可以说,提编均徭之事,是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以补充京师边费的诸多措施中的一种,且从“兴焉”二字可以看出,提编并不仅出现在嘉靖时期,只是这一时期财政愈加匮乏,提编也作为加派的组成部分变得更为沉重。《万历会计录》中对山西提编均徭银的解赴也说明了提编用作边费,其载:“三十四年,巡抚王崇题本省提编银两定议停寝,本部复准将山西提编均徭银二十七万余两量免五分,定征五分解赴三关交纳,准作三十五年主兵年例。”④(明)张学颜等撰:《万历会计录》卷25《京运》,《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据明万历九年刻本影印,第832册,第410页。此次提编是在没有倭寇横行的山西,且解赴地点为三关,当是用作边费。另外,提编当有定额,用于抵御倭寇的经费多为额定提编之外的加增,因此《明史·食货志》将之作为加派的一种。《明史·食货志》载:“是时,东南被倭,南畿、浙、闽多额外提编,江南至四十万。”⑤李洵校注:《明史食货志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79页。可见,提编当有定数,且可能是常制,只是为了应对东南沿海的倭寇,而在原定数额上加征了数量。工科给事中徐浦也言:“浙、直、福建近因军需经费不敷,额外提编,以济一时之急。”⑥《明世宗实录》卷454嘉靖三十六年十二月,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影印本,第7683页。不仅是说御倭军饷的提编为额外之数,“以济一时之急”更是说明了其临时性质。因此,提编的使用便分为了两类,一是用于京师边费,另一类则是东南沿海的御倭经费。前者是加派中的额定提编,有固定的数量,后者则是加派额定提编之外的加增,且具有一定的临时性。

从上可知,提编最初仅仅是为了巩固京师安全而加派的京师边费,且有一定的限额。嘉靖中期沿海倭患兴起,为了平定倭寇,故产生了加派额度之外的提编费用,且具有临时性。

(二)提编与平倭经费的关系

提编用作平倭经费并与之紧密联系在一起大致与其用于京师边费同时,并在《明史·食货志》中有着明显的表现。前引《明史·食货志》即载南畿、浙闽及江南地区的额外提编多达四十万,不仅说明提编用作东南沿海地区的平倭经费,也说明因为平倭需要产生了额定之外的大量提编,与用作京师、山西等地区的边费具有不同的性质。《明史》甚至记载提编是胡宗宪所创,其载:“然创编提均徭之法,加赋额外,民为困敝,而所侵官帑、敛富人财物亦不赀。”⑦(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205《胡宗宪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414页。然而,提编用于平倭经费也是无奈之举,并非为平倭专设。《筹海图编》即载:“但东南自嘉靖三十二年兴师以来,劳费不备致厪宵旰之忧者,凡以为生民也。今本处烧劫也,存之民常赋之外,海防银两未已,而复继之以提编均徭,提编未已而复继之以民兵工食。”①(明)郑若曾撰;李致忠点校:《筹海图编》卷11上《经略一·足兵饷》,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710页。说明提编是在海防银两不能够支撑平倭经费支出后的选择,甚至到之后提编也无法满足抗击倭寇的巨大花费,开始使用民兵工食来填补空缺。

那么,提编具体是如何与平倭联系在一起的呢?提编与平倭经费相联系当在嘉靖三十四年左右,《明世宗实录》载巡按直隶徐绅所议简兵、备倭与修边三件事情,其中对于经费来源,其言:“南兵部银准借十万两,各处民壮、弓兵令提编三十五年折银,如绅原拟之数,其余均徭,不分银、力二差,俱纳银一两,送各军门充饷。”②《明世宗实录》卷417嘉靖三十三年十二月,第7238页。此记载明确说明了通过提编三十五年的民壮、弓兵以及均徭折银来筹集军饷,应对倭寇与修边等事情。在之后,近乎每年都有关于提编银用作平倭军饷的记载。

嘉靖三十五年,兵部奉旨专议御倭事宜,在军饷一议中,其言:“兵兴以来,赋额日增,而最不便者为提编银,请量留应天、浙、直岁运之数,及查取两淮、川、广盐课,各山香银、关钞以舒民力。”③《明世宗实录》卷433嘉靖三十五年三月,第7471页。

嘉靖三十六年(1557)五月,“以扬州倭患,听留两淮余盐银三万两,仍提编明年均徭助用。”④《明世宗实录》卷447嘉靖三十六年五月,第7619页。同年十二月,工科给事中徐浦上疏言:“浙、直、福建近因军兴,经费不敷,额外提编以济一时之急,比以奉行匪人,因公倍敛,民不堪命。”⑤《明世宗实录》卷454嘉靖三十六年十二月,第7683页。相关记载持续到嘉靖四十一年。这些记载都说明提编在嘉靖年间十分频繁,也说明提编银在平倭军饷中的重要作用。

(三)提编参与地方事务

提编银虽说是平倭军饷的重要来源,朝廷所论甚多,但是提编并非仅仅用于平倭军饷,更不是为了平倭所专门创设,故将其视为专为平倭而设并不准确。

《明世宗实录》即载:“由是度支为一切之法,箕敛财贿、题增派、括赃赎、算税契、折民壮、提编均徭、推广事例兴焉。其初亦赖以济匮,久之诸所灌输益少。值四方有事,有司往往为地方奏留且请免,如浙直以被倭,川贵以采木,山陕宣大以兵荒,不惟诸军兴征发。”⑥《明世宗实录》卷456嘉靖三十七年二月,第7713页。可见提编银也有留存地方参与到采木、兵荒等非军事活动之中,“不惟军兴征发”很显然表明提编等不仅用于军事,还有其他更广的用途。

在用于边费及平倭费用等军事活动之外,提编银也参与到江浙等地的城池修筑、水利疏浚等地方事务之中。万历《湖州府志》载嘉靖三十五年阮鹗主持修筑长兴县城墙,其经费“以丁田均派十分为率,先征七分,而以提编均徭及各年支余行粮米丝赎金补足。”⑦(明)栗祁、唐枢等纂修:万历《湖州府志》卷1《郡建》,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3年影印本,第26页。显然,提编参与到了地方事务之中,并在修城经费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吴中水利全书》亦有用提编银修城的记载,其言:“往岁上海修城事,曾经提编一次,便可得银五六千,若以苏、松二郡通算,便即得七万余金。舍此二项之外,倘不足用,更有各府州县济农备赈银谷。当此水灾民困之日,正当发廪拯救,一以活饥民,一以佐河工,较之往岁请捐内帑,请吊赃赎,其难易为何如也。”①(明)张国维撰:《吴中水利全书》卷19《王圻开濬吴淞江考略》,《文津阁四库全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影印本,第192册,第521页。此外,上书还记载了提编用于江河开浚的情况,其言“此江之开浚,何可一日不讲哉。然开河之难,难于工费,工费所需,不出于官则出于民。而今公帑空喷,闾阎匮乏,官民皆莫可搜括也。惟原编导河夫银及原拟提编免役一节,上下咸称便利。盖提编者,即以各州县新编五,递年解运,推收里老塘长各差,量其轻重,征银免役,以佐河工。而各差之缺,即以次年原编人数接充。”②(明)张国维撰:《吴中水利全书》卷19《王圻开濬吴淞江考略》,第521页。可见,提编在疏浚河道的工费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上下咸称便利”,说明其缓解了官民困顿工费难筹的情况。由上可知,提编并非仅仅用于倭患,在地方建设中也有着重要作用,且从时间来看,提编用于平倭军饷和地方水利、城池建设的时间是同步的,应当是提编的两种不同用途。但是,还有一种可能,便是地方截留用于平倭的提编银,将其用作地方经费。《明世宗实录》便载有嘉靖年间,山东巡抚乞留提编银的请求,史料称:“山东抚臣以新调官兵七千名赴浙、直御倭,乞留提编均徭银四万两宁家。部覆:国赋不可议留,请命所属六府均摊给之。报可。”③《明世宗实录》卷437嘉靖三十五年七月,第7515页。这次请求以“国赋不可议留”而被拒绝,但是这一请求的出现便已经说明了提编均徭银的截留问题已经存在。然而,提编银的留用并不容易,“国赋”与地方财政有着很大的不同,一般不将国家财赋留与地方使用,故用作地方经费的提编银与通过国家财政发放、用作御倭的提编银并非同一性质,截留提编军饷银用于地方情况可能较少。

提编银除了用于地方水利修筑、城墙建设等地方事务之外,还有一种留存地方的情况,那就是用作官员俸禄和明朝宗室的禄粮。《明世宗实录》即载嘉靖三十五年(1556)四月,“陕西抚臣以该省宗藩禄粮积逋二十余万,奏求太仓银数万两接济,俟年丰征补。且请行河南宗室安浘减折每石三钱之议,部覆请以河南提编均徭银三万两给之,安浘议请通行各府宗室酌议奉行。报可。”④《明世宗实录》卷434嘉靖三十五年四月,第7482页。嘉靖三十七年,“以河南各王府禄米久缺,扣留保定、河间等府起运仓米银二万五千五百余两,及本省事例、提编未解银共一万六千两给之,从巡抚章焕奏也。”⑤《明世宗实录》卷460嘉靖三十七年六月,第7778页。除了用作宗室禄粮银,提编银还用于官员俸禄的发放。《明世宗实录》载嘉靖三十五年(1556)九月,“诏留河南提编未完银二万九千三百六两补给周、徽二府禄粮,从抚臣请也。”⑥《明世宗实录》卷439嘉靖三十五年九月,第7537页。可见,提编银在宗室禄粮和府州禄粮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用作禄粮的提编均是折银,也体现出了明代中后期赋役折银的趋势。然而,从提编银的数量来看,提编银并非是禄粮银的主体,大多数时候是正额之外的补充,用作紧急或者临时征派。

综上言之,提编在倭患发生之前已有实践,最初是用作北方军镇及京师的边费,嘉靖倭患的爆发加重了提编的征收,使得在原有提编额度上产生了用于平倭军饷的额外提编。另外,提编并非仅仅用于平定倭寇的军饷银,在与提编用作平倭军饷的同时,江浙地区已经有提编用于建城、疏浚河道等地方事务之中的记载,河南、陕西等地的宗室禄粮和官员俸禄也有部分使用提编银进行支付,并且这些提编并非是截留地方的平倭军饷,很可能是专门的地方经费。可见,提编虽与平倭军饷之间联系密切,甚至出现提编专为平倭而设的说法,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提编并非是专为筹集御倭军饷而设,也并非仅用于平倭战事之中。提编实行初期大量用于北方的边费或军饷,但不管是边费还是御倭军饷,都是为军事活动筹集经费,之后提编逐渐转向地方,参与到地方的城池修筑、水利工程甚至官员及宗室俸禄等事务中。

二、提编的内容与时空分布

一般而言,提编的内容多为均徭,故也称提编均徭。然而,提编并非征收均徭的所有差役,也并非仅仅是针对均徭进行提编。前引《明世宗实录》徐绅所议三事时,其将提编与均徭二事分开讲述,以“其余均徭,不分银、力二差,俱纳银一两”来区别提编与均徭,前者提编的是“民壮、弓兵”是属于均徭中的一种,将其折银征收,以及之后其余均徭不分银、力一体纳银,在将提编和均徭内容区分开来的同时,也说明均徭折银已经产生,并进行了具体的实践。由此可以推论,提编征收的主要内容是均徭,但不是均徭中的所有内容都可进行提编,诸如上述的民壮和弓兵与其余均徭项目即分隔开来。然而,提编均徭之外,里甲役等也适用与提编。《明世宗实录》载,嘉靖三十六年(1557),“总督侍郎胡宗宪请于浙江提编明年均徭及明年里甲,以济海防,从之。”①《明世宗实录》卷443嘉靖三十六年正月,第7574页。可见提编均徭的同时,亦可提编里甲,虽说两者都是徭役的组成部分,但是也有诸多不同。里甲役又称为里甲正役,主要是催办钱粮、勾摄公事以及输纳税粮和出办上供物料和官府公费,后者又称里甲三办。而均徭则是明代中后期役法改革的产物,为均平徭役所设,主要针对杂役,将杂役用里甲编排征收,分为力差和银差两类。到了明代中后期,随着徭役折银的发展,力差逐渐转化为折银征纳,这就使得“以银代役”逐渐发展,提编便是“以银代役”这一服役形式的发展阶段与表现形式。原本提编均徭、提编里甲都是提编徭役,但是最后都转化为提编银钱。一方面这是赋役折银的结果,另一方面,主要用于平倭经费和边费的提编以折银的方式征收不仅便于运输,而且以银代役也更为便捷。可以说,提编的内容从役转向了银钱。

提编的实行大致与均徭里甲役的周期一致,或十年或五年,但是由于提编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因军事需要或者地方财政的状况会有临时加派,因此中央和地方都有不同的提编周期。对于提编均徭的周期,《筹海图编》载:“又江西、福建等处均徭已提编一年,但皆十年一役,尚可再提一次,其余他处五年一役,或三四年量为递减。”②(明)郑若曾撰;李致忠点校:《筹海图编》卷11上《经略一·足兵饷》,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710页。这似乎说明提编是与徭役周期一致的,江西、福建十年一役,可再提一次,似乎在与徭役周期一致的同时,遵循着最多五年一次的规定。然而,提编在实际的运作之中往往没有固定周期,临时征派的情况较多。《明世宗实录》即载:“今者南北诸赋,或以灾侵议免,或以征调议留,积逋之数不兴焉。岁入以失其办,而内之诸司,外之各边岁费,复浮往昔数倍,故不得已权行提编开纳之例,盖时诎事,嬴不得不尔也。”③《明世宗实录》卷446嘉靖三十六年四月,第7608页。从中可见提编是内外财费膨胀之后不得已的权行之法,既是权宜之法,就说明其具有一定临时性。徐浦上书中亦言浙江、南直隶和福建的额外提编也只是缓解一时之急的临时之法。

提编实行的时间并没有明确记载,根据史料当是在嘉靖三十三年(1554)之前,具体时间尚不明确,嘉靖三十四年(1555)至三十七年(1558)当为提编实行的高峰,频率较之前大增。倘若从提编的性质——加派来看,其应当是在嘉靖三十年(1551)便开始在江浙地区实行,并在此之后逐渐兴盛。至于提编实行的地域,从史料的记载来看,沿海的南直隶、浙江、福建、山东以及内地的河南、山西、陕西等都有实行提编的记载,然不同地域使用提编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不出于修边、备倭、禄粮、地方事务等项。前引《明世宗实录》即载江浙地区的平倭、川贵地区的采木以及山陕宣大等地的兵荒经费都有提编银的参与。具体的时空分布和提编事由见表1。

表1 文献所载明代实行提编的时空分布表

从表1可见,关于提编的记载主要集中在嘉靖、隆庆和万历三代,尤以嘉靖为多,在嘉靖年间的提编中,又以嘉靖三十五年(1556)和三十六年(1557)数量为最多。在分布地域上,除了沿海的南直隶、浙闽、山东之外,内地的河南、河北、山西、陕西以至于京师都有提编的记载。《明会要》即载嘉靖四十三年(1564)顺天府尹刘畿上书言顺天府所属州县提编膨胀,甚至超出夏秋两税的折银。①(清)龙文彬纂:《明会要》卷39《职官十一·顺天府》,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93页。沿海地区的提编银大多与御倭联系在一起,而内地的提编并非用于备倭,而是大多用于发放宗室禄粮、用作边费等,呈现出很强的地域性。

三、提编的废行及其影响

提编在实行之时就遇到诸多阻力,尤其是在嘉靖倭寇渐渐平息之后,请停提编以纾民困的议论越来越多。工科给事中徐浦即言“近因军费不敷,额外提编以济一时之急,比以奉行匪人,因公倍敛,民不堪命。今事势稍宁,正宜培植休息,别求生财之道,而督抚胡宗宪、阮鹗乃于加征存留之外,仍前提编,节年所费,漫无稽考。”①《明世宗实录》卷454嘉靖三十六年十二月,第7683页。指出提编只是临时的权宜之计,征敛甚多,民众苦不堪言。户部亦发出“内之诸司,外之各边岁费,复浮往昔数倍,故不得已权行提编开纳之例,盖时诎事,嬴不得不尔也。”②《明世宗实录》卷446嘉靖三十六年四月,第7608页。的感慨。然而,也有暂留提编的声音存在。户部尚书方钝认为“民困固所当恤,倭情尤为可虑,设使地方无备,一时倭患突至,则其焚劫杀伤之惨,将有甚于提编加派之苦者。”③《明世宗实录》,卷454嘉靖三十六年十二月,第7684页。方钝认为虽说提编给民众带来了困苦但是倭寇的扰乱危害更大,还是以平倭为优先任务。最终由于倭患未平,提编仍然准照遵行,但是对提编的实行却更为慎重“加派提编必听御史斟酌具奏,乃可议处施行。”④《明世宗实录》卷454嘉靖三十六年十二月,第7685页。然而,倭寇平定之后,提编也并未废止或者削减。《明史·食货志》即载:“及倭患平,应天巡抚周如斗乞减加派,给事中何煃亦具陈南畿困敝,言:‘军门养兵,工部料价,操江募兵,兵备道壮丁,府州县乡兵,率为民累,甚者指一科十,请禁革之。’命如煃议,而提编之额不能减。”⑤李洵校注:《明史食货志校注》,第79~80页。虽说提编在倭患平定之后仍然继续存在一段时间,但是议停之声一直存在。

提编数额逐渐增多是诸官员倡议停止的主要原因。顺天巡抚刘畿即言“提编之弊,逾于正额。臣阅本府所属州县,夏秋两税,额折银不过十万九千有奇。而额外加编,乃至十一万二千六百两有奇。”⑥(清)龙文彬纂:《明会要》卷39《职官十一·顺天府》,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93页。额外加征过多导致“大、宛二县有全里逃亡无一丁者,有余二、三户者。”虽说其中有夸大的成分,但提编大量增长的局面无疑已经成为一个地方长官不能忽视的问题。虽说提编在嘉靖年间数次议停,但是其仍然实行到了隆庆、万历时期。在提编实行时,除了上述所言加重民困、财政膨胀的危害之外,另一主要问题便是逋欠愈来愈多,征收愈来愈难,提编几近名存实亡。嘉靖四十一年(1562),兵部即言“各处提编均徭银逋欠数多,乞严追解部”⑦《明世宗实录》卷514嘉靖四十一年十月,第8447页。《续文献通考》亦载:“迨隆、万之世,提编增额既如故,有多无艺之征,逋粮愈多,规避亦益巧,已解而愆限,或至十余年未征,而报收一县有至十万者,逋欠之多,县各数十万。”⑧(清)嵇璜纂:《续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文津阁四库全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影印本,第208册,第22页。可见,嘉靖之后,提编逋欠愈加严重,并且征发愈滥,规避之法也层出不穷,提编征收近乎名存实亡。然而,提编用于军饷或军事经费的用途并未就此消亡,而是融入地方财政之中。《明神宗实录》即载:“户部复巡抚应天都御史李涞奏处春汛切要事宜。一、提编兵饷。将苏、松、常、镇今岁冬月会计二十年分钱粮查照,现编款数,征银贮库,若无警报,留抵下年岁用。”⑨《明神宗实录》卷243万历十九年十二月,第4530页。到了万历时期,倭患已平,但是提编兵饷仍然存在,但是已经成为应对春汛的储备银两,以军饷之名用于防汛之事,成为地方开支的组成部分之一。提编的用途进一步转向地方事务之中,其军费或者军饷之用已经名存实亡。

征收提编银补充军费弊端众多,已如前所述,但是并非所有的提编都被认为危害甚大,地方事务中的提编银也有便捷之处。上节所述上海疏浚吴淞江时载:“提编之举其便又有二,近来佥报各役,俱系宦家富户乐于输银而苦于应役,数万余金不烦棰楚,顷刻可完,其便一。征银在官,雇募饥民开浚,计工给发,方今水灾之后,冬间待赈必多,即此以寓救荒之意,又省塘长起夫需索之扰,其便二。”①(明)张国维撰:《吴中水利全书》卷19《王圻开濬吴淞江考略》,《文津阁四库全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影印本,第192册,第521页。提编在上海县的水利疏浚工程中十分便利,富者以银代役,解决了经费问题,并且以工代赈,救济饥民,取得了贫者和富者都满意的结果。前引万历年间的提编兵饷也进入地方建设之中,用于防汛事宜。这都说明提编银在退出军费或者军饷等军事用途之后,逐渐转变为地方建设经费,为地方建设带来一定益处。

提编银的征发在解决边费和御倭经费的同时,也给民众带来了更加沉重的负担。一方面,提编银保证了对倭战事的顺利进行,保证了国家的边防与海防;另一方面,由于明代中后期财政负担的沉重与财政膨胀的局面日益加重,加征不断,给小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逋欠、逃户增多,民不堪困。同时,由于政策执行的惯性,出于临时应急的提编银在危机过后却难以停止,以致弊端日盛。从赋役制度发展的层面来看,均徭是徭役均平改革的初级阶段,而提编打破里甲限制重新编排的方式则使徭役均平的改革向前走了一步,出现了十段锦以及之后均平法的影子。同时,提编也是徭役折银中的重要内容,由于提编大多是里甲和均徭折银,无疑使徭役折银这一趋势更加明显。由于赋役折银的发展,均徭法之后又出现十段锦法、均平法,直到一条鞭法,役法改革逐渐深入,最终各种差役折银一体征收,提编作为均徭的加派征收,也消失在役法的改革之中。

综上所述,提编的产生是明代中后期财政匮乏后,为了应对日益膨胀的军事支出而实行的加派措施,其实行时间最早可追溯至嘉靖三十年(1551),最初主要用于京师边费。嘉靖三十四年(1555)左右,提编银逐渐用于平倭经费,实行地域也从京师、大同等地转向应天府、浙闽等沿海地带。与此同时,提编均徭也在地方事务中充当经费来源,诸如修城、疏浚河道等公共事务以及宗室、官府禄粮的支出也一定程度上需要提编银作为补充。提编的主要内容是均徭、里甲等役,但是并不是均徭里甲的所有内容均进行提编,大多是将力差的部分内容折银征收。提编在倭寇平息之后仍未停止,而是继续征收,从此前的军费逐渐转变为地方岁用,其性质也从国家统一征收的“国赋”转变为地方日常开支或者赈济经费,可见明朝中央政府在“南倭北虏”情境下所面临的巨大财政压力使其不得不将战时的临时政策变为长久之法以弥补财政不足,也反映出中央政府的权力逐渐下放,造成民间力量的逐渐兴起。提编的逐渐增加造成民众苦不堪言,产生大量逃户和逋欠,以至于其最终名存实亡。提编从征发银力二差逐渐转化为折银代役,是徭役折银的重要体现,也是明代役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明代中后期的中央及地方财政产生了重要影响。

猜你喜欢

明史
南炳文“迈注”之“迈”何许人也
《明史?艺文志》与《千顷堂书目》关于明代文集著录对比
《明史·志第三十七片段浅析》
论明史、明史研究及点校本《明史》修订
《明史》辨误二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