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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析视角下涉黑涉恶罪犯犯罪行为分析及改造对策

2022-06-24陈宝利杨振书

中国监狱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防御机制罪犯监狱

陈宝利 杨振书

(山东省鲁南监狱 山东日照市 276800)

一、情况调研:以鲁南监狱在押涉黑涉恶罪犯为标本科学开展基本情况调查

(一) 调查目的

依据循证矫正理论,监狱有效改造罪犯应当分析罪犯的犯罪原因,筛选与犯罪行为关联性最大因素,据此明确矫正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设定矫正方法,从而提升罪犯改造质效。

本文以山东省鲁南监狱收押的240余名涉黑涉恶罪犯为数据标本进行多维度分析研究,研判涉黑涉恶罪犯的犯罪心理、行为特征等,思考当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教育手段,以期能够为监狱开展涉黑涉恶类罪犯管理教育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调查方法

坚持问题导向,以自评问卷的方式对在押涉黑涉恶罪犯进行犯罪原因调查。该问卷包含了好逸恶劳、成瘾(毒品、酒精、网络、赌博)、贪欲、法律意识淡薄、生活困难、性格问题、报复心理、婚姻家庭问题、交友不慎、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对政府不满等筛查项目。调查过程中,由各监区统一组织涉黑涉恶罪犯按要求填写问卷,指导罪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本次犯罪的主要原因(可多选),民警通过查阅档案、面谈方式核实情况,尽量减少统计误差。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助推涉黑涉恶罪犯认罪悔罪和积极改造。

(三)调查结果

涉黑涉恶罪犯呈现的社会人口学和犯罪学特征如下:

1.年龄

24岁及以下的涉黑涉恶罪犯占12.2%;25~34岁涉黑涉恶罪犯占48.7%;35~54岁涉黑涉恶罪犯占37.1%;55岁及以上涉黑涉恶罪犯占2%。25~54岁年龄段是涉黑涉恶犯罪主体。

2.文化程度

文盲半文盲占涉黑涉恶罪犯总数的10.5%;小学占42.2%;初中占40.4%;高中及以上占6.9%。涉黑涉恶罪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93.1%。

3.民族

90%涉黑涉恶罪犯为汉族,10%为少数民族。

4.所受刑事处罚

涉黑涉恶犯罪团伙中的成员多次受到政法机关打击处理,且团伙中的骨干分子大多是刑释人员和惯累犯,有一定的犯罪经验。曾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宣告缓刑的占42.1%;入监服刑二次以上的占24.2%。在押的涉黑涉恶罪犯中刑期5~10年(含)的最多,占29.9%;刑期 10~15年(含)和3~5年(含)的列第二、三位,分别占20.5%和17.7%;刑期3年(含)及以下、15~25年(含)以及无期、死缓的均未超过总数的10%。

5.被捕前居住地

在农村、城市(地级市)、县城和城镇郊区(乡镇)的涉黑涉恶罪犯分别占52.5%、23.9%、12.1%和11.5%。

6.职业

有一半(占50.5%)的涉黑涉恶罪犯为农(牧、渔)民,无业的涉黑涉恶罪犯占到38%,两者接近涉黑涉恶罪犯总数的90%;列在第三、四位的是个体、公企人员,分别占4.8%和4.1%。

7.婚姻状况

未婚的涉黑涉恶罪犯超过一半,达到53.1%,离婚的涉黑涉恶罪犯占7.8%。

8.社会危害性

涉黑涉恶罪犯犯罪罪名多,刑期长,社会危害大。涉黑涉恶罪犯通常都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聚众斗殴、绑架、抢劫等罪名。一名罪犯有三四个罪名的很常见,其中最多的达17项罪名。

9.犯罪地域

有20%的涉黑涉恶犯罪属于异地犯罪;多数是本地作案(宗族势力为纽带)。犯罪地点发生在城市的(地级市)最多,占36.7%;发生在农村、县城和城镇郊区(乡镇)的相差不大,分别占23%、22.3%和18%。

10.经济基础

涉黑涉恶罪犯均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资金雄厚。对刑释后的生活着落及家人生活,过度地相信他们的“组织”会照顾好,以“义”拢心,以“钱”聚心是涉黑涉恶类犯罪的明显特征。

二、分析研判:以调查数据为基础客观真实地进行科学分析研判

(一)涉黑涉恶罪犯的犯罪原因分析

表1:涉黑涉恶罪犯的犯罪原因统计情况

数据统计显示(见表1):法律意识淡薄是大多数涉黑涉恶罪犯的共性犯因,自评此项犯罪原因的人数最多,占比62.79%。涉黑涉恶罪犯自评交友不慎的占比34.99%、毒品成瘾的占比23.54%、好逸恶劳的占比17.56%、生活困难的占比25.49%、对政府不满的占比5.63%。主要犯罪形式是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等,反映出多种犯罪成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特点,可见涉黑涉恶罪犯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

(二)涉黑涉恶犯罪组织基本特征的数据统计与分析

1. 组织特征

鲁南监狱在押的涉黑涉恶罪犯分属于24个涉黑涉恶组织团伙,组织成员在6~20人之间的占比73.1%,这是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的适宜规模。少于6人或超过20人的涉黑涉恶犯罪组织数量明显减少。

2.经济特征

24个涉黑涉恶犯罪犯罪组织中,9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均组建公司。恶势力犯罪团伙中有3个犯罪团伙组建公司并把持乡村一级组织,其余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宗族势力及地域为纽带。涉黑涉恶类组织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胁迫被害人提供、高利贷获利、合法经营所得。涉黑涉恶犯罪涉及的资产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及的财产数额都在百万元以上,有的几千万甚至过亿;而涉恶类犯罪团伙财产数额50万及以上、50万~20万、20万及以下分别占总数的22.8%、26.9%和8.5%,主要是依靠暴力、非法手段获取财产。

3.行为特征

涉黑涉恶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手段多使用暴力行为,使用管制刀具、钝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具有极强的暴力属性。涉黑涉恶类所涉及的罪名排在前面的依次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有的涉及行贿、非法拘禁等罪名,表明涉黑涉恶犯罪已经有恃无恐。

4.非法控制特征

涉黑涉恶犯罪非法控制重大影响的行业最主要的是放高利贷,次之是开设赌场;有的还利用KTV等娱乐场所进行“黄赌毒”交易;有的涉及采矿业、建筑业、运输业。在经济发达地区从事放高利贷、经营赌场,在乡镇周围涉黑涉恶犯罪组织一般把持的是农牧业、畜牧业、批发市场,甚至利用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

(三)当前涉黑涉恶犯罪新的特点

1.向基层政权侵蚀苗头更加明显

一些涉黑涉恶犯罪组织利用家族势力,拉拢闲散人员,通过“拳头”、恶名、贿选等方式操纵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对政权安全的危害不可低估。

2.向新的行业领域渗透愈加突出

涉黑涉恶犯罪组织涉足行业领域不断增多,从矿山、建筑、娱乐等传统领域向专业市场、交通运输、金融借贷、互联网等民生领域和新兴行业渗透更加明显。

3.向隐蔽化发展趋势越发显现

为规避政法机关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组织“合法化”、头目“幕后化”、成员“雇佣化”特点凸显,发现和打击难度加大;而且更多通过跟踪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特别是“套路贷”型涉黑涉恶犯罪持续高发,并演变为“校园贷”“车贷”“裸贷”等多种形式,吸收法律工作者、金融从业者等专业人员参加,犯罪专业化程度更高,蔓延速度更快,社会影响恶劣,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危害更大。

4.向成员多元化发展快速

成员不再单一化,服过兵役、受过高等教育、政府公职人员等成员增多。这些人员的加入使涉黑涉恶犯罪组织的犯罪思维模式、犯罪方式和手段、犯罪路径都发生变化,直接使用暴力手段减少,更多是通过设立的合法企业、公司等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再局限于所在区域,流动性更强、地域性更广、隐蔽性更深。

5.向智能化信息化发展迅猛

涉黑涉恶犯罪组织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发展的便利条件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有的使用手机定位追踪系统,定位绑架勒索受害对象;利用QQ群建立高效快捷的集中行动与指挥系统;利用自己的伪基站,发送虚假信息,实施违法犯罪;利用合法的外衣参与洗钱犯罪等。

(四)当前涉黑涉恶罪犯的服刑表现

1.适应性、虚伪性,伪装性强

大多数涉黑涉恶罪犯认罪服法,能较好地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较少有与管教民警发生矛盾。但也有极个别罪犯内心深处并不认罪服法,而是积极伪装,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特别是其中的组织领导者,见多识广,智商较高,自我约束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较强,深知在监狱服刑是“身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也有个别罪犯迫于政府压力、法律和监规纪律的威严,把自己伪装起来,表现出认罪和顺从,尽量不与监狱民警发生冲突,而内心深处并不认罪悔改,甚至装病、伪病躲避改造。

2.通信多、会见多,腐蚀性强

从调查统计的数据看,涉黑涉恶罪犯的通信、亲情电话明显多于其他类型的罪犯。涉黑涉恶类罪犯入狱后,其亲属会千方百计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去申诉,拉拢腐蚀监狱民警,让其给予涉黑涉恶罪犯关照。监狱民警如果抵制不住各方面关系的压力和金钱的诱惑,就有被拉下水的危险。

3.反社会性、纠合性强,改造难度大

在监狱内其他类型的罪犯对涉黑涉恶罪犯存有一种“敬畏”心理,个别罪犯希望涉黑涉恶罪犯能够照顾、保护自己,因此会主动投靠、巴结涉黑涉恶罪犯。这种情况下,监狱内容易形成一股看不见的暗流,形成牢头狱霸,从而威胁监狱的安全稳定。出狱后,他们会很容易纠合在一起,继续违法犯罪,很多涉黑涉恶势力就是刑释人员纠合在一起形成的。为此,加强对涉黑涉恶罪犯的管控和政治改造尤其重要。

三、致因探究:对涉黑涉恶犯罪行为主体的精神分析

(一)本我的快乐追求和超我的制约失效

本我无意识对快乐的肆意追求。无意识处于心理结构的深层位置,包括原始冲动和本能。人最本能的冲动就是追求快乐,被压抑的本我通过各种方式得以释放后,个体才会得到快乐的感受。

超我处于人格结构的最高层,从自我中分化出来,是人格中最道德的部分,它按照至善原则指导自我去限制本我〔1〕。超我的弱化使人的本能不再被压抑,超我在人格结构中扮演着监察者的角色,主要是管制和约束不被外在社会规则所接纳的来自本我的原始冲动,制约和控制自我的行为。只有当本我、自我、超我三者保持平衡,人才能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健康地发展。如果三者之间的冲突不能有效的调和,会使个体人格不完善,个体的内部自律和自觉就会缺失,忽视软性道德要求,以侥幸心理肆意妄为,走向违法犯罪的边缘。

涉黑涉恶罪犯在走向犯罪道路之前,其掩饰的社会自我将内心的享乐欲、自私欲等本我冲动和将社会的准则内化了的超我进行了有效的调和,使三者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然而本我冲动在潜意识之中并不会消失,相反一旦有机会,这些不被社会所允许的被压抑的欲望就会以某种方式寻求满足。例如罪犯林某,福建籍,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盗窃、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由福建某监狱调入鲁南监狱服刑。该犯是一名复转军人,在海军某基地服役8年,为首长开车5年。自认为作为首长司机有一种无形的光环加在他的身上,并沉浸在作为首长司机所带来的名利之中,逐渐自我膨胀。在他潜意识当中,认为自己作为首长司机,应该有与普通士兵不一样的待遇,超我的制约放松,积压在心底的本我冲动变得越来越强大而毫无顾忌地寻求满足。退伍转业后面对贫困的家庭环境,工作四处碰壁,社会现实并不能随时满足其欲求,心理逐渐失衡。于是该犯就联合其姐夫和族人,用非法暴力手段攫取钱财。开始小打小闹,随着目的不断达到,内心的欲望不断得到满足让他欣喜若狂,为自以为高明的手段洋洋得意。因为本我欲望的满足和侥幸心理强化了犯罪动机,这时超我就被抛弃,一次次侥幸成功得手后更是坚定了信念。本我和超我的力量相差越来越大,本我慢慢地用自我习惯的方式去实施犯罪以寻求即刻的满足,由此陷入一种恶性循环而难以自拔。而被害者迫于某种压力一般都不会轻易报案,这又为他继续实施犯罪增添了动力。

(二)心理防御机制的不合理动用带来负面影响

心理防御机制是我们缓解内心焦虑的一种心理倾向,合理地运用它能有效应对外在威胁、缓和心理压力。“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无法应对、意料不到的事情都会触发个体的焦虑。”〔2〕为了防止和缓解个体内心的焦虑,人们往往会建立一种心理防御机制。防御机制是每个正常人所具有的自我保护方式,但是个人在为了维护自尊、消除内心冲突、缓解痛苦或恢复心理平衡等都会不自觉动用不成熟的心理防御机制,不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采取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手段,导致犯罪行为中最常见的是攻击性防御机制和负向转移防御机制。

正如前文所分析,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和社会低收入者会因收入分配不均或贫富差距而产生心理结构失衡,同时,负面情绪得不到排解,觉得自己与对社会的期盼相差太远,自信心和自尊心产生失落感。而他们压抑在潜意识之中的痛苦体验总要力图释放,于是就不自觉动用不成熟心理防御机制,自甘堕落,被黑恶势力趁机拉拢,挑动其内心负面情绪,在各种利益诱惑和驱使下,对社会、个人发起攻击行为,让他们内心的挫折感得以消除,并从中体验到一种成就感。

由于个体在智力、技能、性格、体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个体参与一个群体或者组织的犯罪,可以学习到单独犯罪时所不具备的犯罪能力,也会对组织其他人产生佩服、亲近和依赖的心理。例如罪犯刘某,犯抢劫、盗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该犯初中毕业后无所事事,在社会上混迹,行为自控力差,以至于染上较为散漫的不良习气。父母对其管教不严,长期接触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接触社会阴暗面,集聚一身不良的暴力习气;且在一定程度上受黑恶势力的影响,心怀对社会的诸多不满,习惯于用拳头说话,用暴力解决问题,组织成员的认可使得其心理有很大的满足感。正是这种原始的、非道德的心理冲动驱使他难以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而为了获得钱财或得到涉黑涉恶组织的认可而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因此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在达到自我的目的后,那种原始的欲望得到满足,内心的紧张感消除,以后便按照大致相同的方式去寻求本能冲动的满足。这种退化和执着强化了他犯罪的心理,也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到一个自我感觉极其满意的解释。

(三)集体无意识的错误性导引

“集体无意识”作为一种典型的群体心理现象无处不在,并一直在默默而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思想和我们的行为,尤其对人的精神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个人进入了群体之后,在“集体无意识”机制的作用下,在心理上会失去自我意识。聚集成群的个体,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会转到同一个方向,本身自觉的个性就会趋于消失,从而形成一种群体心理。当“集体无意识”在这个群体内积聚起来,结果便是黑恶犯罪的疯狂,这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精神瘟疫。个人的集体无意识被激活,人们的思维、判断、选择、行为等在非理性支配下成为不自觉的无意识活动。

由前文分析不难看出,物质诱惑和权力吸引是涉黑涉恶犯罪的个体根源。罪犯本身处于需求旺盛的年纪,而且自身一般都没有独立的经济实力。这种困境和矛盾对个体而言尤为痛苦。涉黑涉恶势力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好利用这一点,从经济上给予恩惠,物质上给予满足,个体在虚荣心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迷失方向,并感激不尽、甘心为组织出力。除了物质上的利益以外,个体还能获得权势感和成就感,在组织内部获得认同感或者尊重。使得内心深处的“集体无意识”内容在这种条件下受到激发,释放并作用到意识和行为当中。为了自我本能的满足,在涉黑涉恶势力组织下采用各种非法手段、方式实施犯罪活动攫取最大利益,他们会在内心深处炫耀所取得的成果,而不会想到这是不道德的,更是不合法的,是对人生的一种错解。

除此以外,还有很大部分罪犯对法律认知错误,认为“法不责众”,认为以有组织形式一起犯罪可以分散和减轻其犯罪后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达到目的后,罪犯开始还会担心事情可能败露受到法律惩罚,内心会极度紧张,但当涉黑涉恶势力将事情摆平时,他们的内心紧张被安抚,并会因此对涉黑涉恶势力组织产生依赖。在不知不觉中,罪犯便以这种习惯化的方式谋求自己的利益而难以自拔,越陷越深。

四、改造路径:科学实施改造的思考

(一)多层发力重塑涉黑涉恶罪犯健康人格

本我、自我和超我各自代表不同的心理需要、坚持不同的活动原则,三者协调不好就容易引发个体冲突。人格教育就是将本我的快乐原则与自我的现实原则统一起来,既能尊重个体本能,又要以社会规范进行行为约束,形成个性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健康人格。简单地说,就是要给予涉黑涉恶罪犯相关的政治、法律、道德、人文教育和亲情关怀,纠正原有的人格缺陷,防止其人格再进一步缺失和边缘化。

1.注重个体教育过程中生理需要和情感需要

监狱民警在对涉黑涉恶罪犯严格管理的同时也要进行言传身教的引导性教育,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以政治改造为统领,以“五个认同”作为政治思想教育的核心内容,以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重塑罪犯价值观,开展以“德、孝”文化为主要内容的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发挥文化改造的规范、自律、熏陶、导向作用,从传统文化中学习诸如安时处顺、顺应自然等思想,提升美德修养、陶冶情操,缓解内心焦虑,减少不理性行为,确保人格健全。

2.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对超我形成约束

道德和法律是超我形成的重要条件。首先,结合涉黑涉恶罪犯的成长经历和犯罪动机,引导涉黑涉恶罪犯剖析信仰缺失、欲壑难填、道德沦丧等自身原因,由外归因转变为内归因,提高涉黑涉恶罪犯认罪悔罪水平,使强制性的约束不断重复而内化为个人意识的一部分,实现超我对本我冲动的约束和控制。其次,“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超我是道德的内化,超我把外在道德规范内化后就会出现真正的良心。换言之,罪犯良心产生的根源是各种道德规范。教育引导涉黑涉恶罪犯从家庭、被害人等多个角度重新审视自己,修复与被害人、被害社区之间的关系,邀请被害人或亲属、所在社区代表在开放日参观监狱,由涉黑涉恶罪犯当面向各方表达忏悔并获得谅解的机会,请求宽恕,促使其自觉树立自律意识并规范自身行为。

(二) 减少罪犯不成熟防御机制的动用

动用成熟的防御机制,避免在人格中固定不成熟的防御机制。在现实社会中的每个个体身上,都或多或少存在各种不成熟的防御机制,这是正常的,我们需要做的是通过减少长期的不良慢性刺激来防止其固定在人格中。

1.强化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是个人心理防御机制成熟的必要成分,其包括归属于一个稳定的家庭或社会组织〔3〕。要用美满的家庭和亲情的精神支持、关爱和引导,来促使涉黑涉恶罪犯妥善处理压力、矛盾和焦虑,做好对本我、自我和超我的控制协调工作。注重感化教育,强化政治改造与解决罪犯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相结合,帮助罪犯解决子女失学、老幼病残亲属无人照顾等实际困难。完善刑罚执行衔接机制,建立监狱与社区、司法局“无缝对接”工作机制,加强对涉黑涉恶罪犯回归社会的监管和社区矫正,努力实现对涉黑涉恶罪犯刑满释放人员的“必接必送”,建立具有技能培训、就业推介、回归指导等功能的刑释人员安置基地,探索刑释人员过渡安置和后续监管机制。减少罪犯的仇视和对立情绪,达到帮扶一个教育一片的辐射效果。

2.增强防御机制

依据精神分析理论,主动地反复动用成熟的防御机制,可以使其固定在人格中〔4〕。所以我们要有意识地对涉黑涉恶罪犯反复运用心理矫治等成熟的防御机制来矫治不成熟的防御机制,促使其理性面对压力,不断提升自我适应能力,在遵守规范的基础上合理发泄本我冲动。在“5+1+1”教育改造模式的基础上对涉黑涉恶罪犯增加有针对性教育,可以尝试编撰《涉黑涉恶罪犯教育读本》,围绕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法律法规、主题教育等方面进行拓展。依法严格执行行为规范等日常管理制度,强化行为规范养成训练,以认罪悔罪教育促使涉黑涉恶罪犯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在增强其主体意识的同时缓解个人的负面情绪,有效减少不成熟防御机制的动用。同时,及时关注、沟通、回应罪犯话语和需求,使其不良情绪得到安抚,自然会减少不成熟防御机制的动用。

(三)对集体无意识进行积极引导

1.注重集体无意识及负面影响

原型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原始意象。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的即时性、自由性、多样化特征,都容易触发集体无意识中相应的原型,阴影原型释放使得个人身上最原始的本性显露出来并控制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涉黑涉恶罪犯在面对改造中任一事件稍有不公时,事件的某些方面会关联到个体内心中动物性的一面,内心深处的原型在特定条件下受到激发,进而促使了阴影原型的释放和运作,并在暗示影响的作用下延伸到群体的意识和行为中去,导致诸如“小病大养、无病呻吟”、消极劳动、打架斗殴、不服管理等反管抗改行为不断增加,甚至群发性行为频现。在制定集体无意识的应对措施前,这是必须弄清的运行规律。

2.注重思想教育引导作用

思想教育引导可以把易受暗示影响的群体转变成一个有共同正确信仰的群体。大禹治水疏而不堵,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扫黑除恶刑事政策教育和法治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黑板报等改造阵地营造强大的专项斗争氛围。深入讲解《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引导罪犯正确认识扫黑除恶的刑事政策调整,从严掌握涉黑涉恶罪犯的“减、假、暂”。有针对性地进行精准教育转化。根据涉黑涉恶罪犯的矫正需求设计专门的矫治项目,一人一策、针对不同的罪犯精准施策,“针对罪犯品格的缺陷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感化并且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化措施从而激发罪犯内在良知,明白何以为羞耻,可为不可为,使之成为健全的公民。”〔5〕努力探索监狱、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教体系。对罪犯的教育单靠一方的力量和方法形式,是无法完整地重新塑造罪犯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素质的。监狱改造罪犯需要家庭、社会的辅助和支持。监狱要积极开展“监狱开放日”活动,通过这个途径与罪犯家庭进行沟通,使罪犯家庭知道怎样用教育手段和教育思想去与罪犯沟通、教育。以正确的方向引导罪犯思维和行为,避免罪犯的集体无意识发挥负面作用并对涉黑涉恶罪犯的管理和教育造成不良影响。

实践证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如今,“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写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从专项斗争转向常态化打击,需要久久为功的法治保障、制度保障。“行之力则知愈进,知之深则行愈达”,一切伟大成就都是接续奋斗的结果,一切伟大的事业都需要在继往开来中推进。在全社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影响趋势下,涉黑涉恶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应形成一个完整完备的治理体系,我们要着眼于长效常治,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提升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不断巩固和深化专项斗争成果,推动平安中国建设迈上新台阶,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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