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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与限制:苏维埃政权下农村小商品经济的历史考察

2022-06-23

苏区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商品经济苏维埃苏区

闫 磊

提要:苏区时期,鉴于小商品经济的“两重”性质,苏维埃政权肯定其积极的一面,提出了保护与鼓励的政策。同时,中国共产党认为农民投入到市场活动,是小生产者的商品生产,为防止新的资本主义剥削,苏区要以公有经济为主要方向,经过长期发展以逐渐对私人经济占尽优势并取得领导地位。具体途径是通过建立合作社组织,将传统、零散的家庭副业、挑担生意等整合起来,进而在国营经济主导下有序运行,但这一过程中仍要保护中小商业。国营经济主导的商贸系统建立后,农村小商品经济逐渐衰颓,这与苏维埃的商业政策并不相符。苏维埃政权在处理公有与私有、农业与商业的关系问题处于探索阶段,在不断调整中积累了有益经验。

小商品经济是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它不是指生产单位大小或商品率高低,而是表明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具有不同的性质,虽也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但生产的目的是为满足生产者本人及其家庭生活的需要,是为买而卖。无论是传统的农业社会,还是近代的半封建社会,小商品经济都是中国农村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农民生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施坚雅提出中国农村传统的基层“小市”是“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向上流动进入市场体系中较高范围的起点,也是供农民消费的输入品向下流动的终点”,对农村家庭“不可缺少”,因而每个家庭至少进入一个市场。在中国共产党建立的苏维埃革命根据地中,相当一部分农民家庭兼营着商贩生意,在定期的集市或通过走街串巷的方式,出售劳务和多余的产品,并购买不自产的日常用品,这是农村小商品经济的基本形态,也是农民维持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一种方式。张宏卿总结苏区农民从事的事业绝大部分都具有商业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强调在被卷入革命的过程中,不仅与其商业生活和营利意识能否获得即时性的满足有关,而且在于革命能否符合农民习性的方式赢得广泛的认同。

苏区时期,将传统零散的农村手工业生产、小商品经营改造成合作社集体形式,并建立起国营经济主导的商业市场,是苏区经济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中国共产党的这一方针借鉴了列宁在苏俄的实践理论,即正确估计个体农民和小商品经济的两重性,把小商品经济成分改造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形态。这种社会主义过渡形式的经济建设,必然会消解农村传统的商品市场,也会改变原先农民家庭的收入方式和消费习惯。因此,国有经济与合作社组织的建立,对农民而言既意味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一定程度上也是一场家庭革命。既往学界对苏区经济的研究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将国营、合作社、私人经济三方面分类考察,二是具体考察苏区的商业、金融和家庭手工业等。综述而言,对苏区农村的小商品经济以及市场波动对其的影响关注较少。爰此,探究苏维埃政权与农村小商品经济间的关系,换言之,中国共产党如何调整商业政策来掌握和提振基层市场,以及合作化(或集体化)背景下农村小商品经济的具体境遇,是本文的主要问题意识。

一、苏区初创阶段农村小商品经济的实态

中国共产党创建农村工农武装割据之初,经济来源主要依靠打土豪和向富农征收所得,内部建设以土地分配为主,游击战争状态下暂未能顾及农村的基层市场。另从武装起义的角度出发,没收商铺、破坏商路等做法也可打击地主和资产阶级,摧毁反动统治的基础,促进革命成功。但弊端在于商品经济的受挫直接影响到群众的日常生活与经济来源,进而关乎着苏维埃政权的稳固。因此武装暴动后,苏维埃领导机关一面没收豪绅地主和大商人的物资,一面实行统一分配,以此方式来克服困难。如1927年10月至1928年3月的赣西南万安暴动,起义群众采取“断绝敌人交通”,烧毁商店房屋,阻遏一切商品流通的围困策略,加之敌人一度反扑后又再度清洗,以至“商店关门,工人多已回家”,从而发生“食盐洋油发生恐慌”,群众基本生活用品短缺的情况。对此,1928年1月万安县苏维埃政府建立后,立即“调查土地,废除债务并焚烧债务契约”,“没收豪绅反动派之粮食衣服什物等”分配给工农兵群众。对油盐等日常用品先将没收,然后“分由各区组织临时消费合作社,供给民众之需要,并一面设法至外地购买”。可以说,“取之于敌”再“用之以民”,是中国共产党初创苏维埃根据地之时解决供需问题的主要途径。

待苏维埃政权渐趋稳固之后,万安传统的商业活动立即有所恢复。除赤白区之间的贸易“无形停止”外,内部各乡市镇的中小商人“尚能照常营业”。尽管如此,商人对于新生政权仍然信心不足,持疏远甚至反对的态度,“唯有商人与苏维埃不发生关系,且不满意苏维埃。”对比而言,广大农民群众则十分拥护,但苏维埃政权最初在土地分配上也遇到一些困难,张世熙的报告认为主要是自耕农提出的“土地的肥瘠如何分配”的问题。

万安暴动是中共初创工农武装割据的一个缩影,暴风骤雨的革命斗争对本就抗压能力弱的小商品经济必然有很大冲击。但苏维埃政权没收大商业资本,开展土地革命等政策,客观上减少了市场竞争,刺激了内需,有利于中小个体经济的发展。在海陆丰苏区,1928年春实行土地分配与没收大商人的财产后,农民购买力“强大起来”,同时“中小商人的营业更兴盛起来”,基层市场相当活跃。结合万安的情况可以看出,通过武装暴动建立苏维埃政权后,红色区域内的中小商人很快能恢复部分商业活动,反而是土地分配上难以面面俱到,充分体现出农村小商品经济的灵活性。

不过,此时苏维埃政权初建,财政来源大部依靠征收,适当的经济方针与商业政策尚在探索当中,尤其是内外商贸停顿引起的物资紧张状况,仍是各地的普遍问题。张世熙汇报,万安苏维埃“用费及军费,开支甚少,均由没收及征发的款项充之”,但“其他财政事项,尚无头绪”。杜修经于1928年7月向湖南省委报告湘赣边界的情况时,指出因经济被封锁后,“油盐布匹药材等不能输入,农产品不能输出,农民感到苦难,不能耐久奋斗。”进而认为“小范围的苏维埃区域之建立为不可能。”对此,中国共产党即时意识到商品流通的重要作用。1929年2月,杨克敏观察到湘赣边界原本是一个“小农经济区域”,百姓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日常生活程度颇低”,普通人“有一元多钱就可度过一个月。”但即便是在这样的闭塞地区,商品经济仍然不可或缺。他指出红军到达边界后,“经济唯一的来源,全靠打土豪,又因对土地革命政策的错误,连小资产阶级富农也在被打倒之列”,“大破坏之后,没有注意到建设问题”,以至发生“经济恐慌的危机,造成乡村全部的破产。”原因在于商品不能往来后,农副产品和手工业品如丝、木、茶油、花生等不能贩出换钱,而盐、棉花、布匹等日用品亦无法买得,因此物价飞涨接近于上海,“生息停滞,有溃败而不可收拾之势。”尽管边界政府组织了竹木委员会等设法补救,但杨克敏认为要根本上治愈边区经济问题的致命伤,“尚须经过相当时期的奋斗与良好的经济政策。”

此外,商贸停顿减少了许多农民的收入,进而也直接影响到土地分配的实际效果。1929年10月,谢运康就闽西情况向福建省委汇报指出:农民分田后,谷子增加了很多,但“经济不能流通,因之尽量将来粜出”,导致米价低落,虽苏维埃政权明令禁止,“但一般农民仍是暗中减价出售”,因为一切日常用品均靠米钱换得,农民对于土地的获得感自然大为减少。并且中共选择武装暴动的地区相当一部分是山多地少的偏远农村,粮食作物无法满足生活所需,农民不得不靠贩卖山货和兼营手工业品在商品市场中换取钱粮。地处闽西南的永定县是为典型,该县的“条丝烟每年运销各省,为永定唯一大的经济来源”,木头纸也为大宗,这些土产工业是农民换取日用品和贴补家用的重要来源。在赤白对立、商路不通后,对当地农民的打击可想而知。

为纾困经济,各地苏维埃成立了行业委员会等组织,将山林矿产等资源收归政府,统一生产和分配。但这样一来部分农民和中小商人也就毫无利润,积极性大为降低,滕代远认为这是手工业者的“惰性特别”使然。在湘东,谢觉哉介绍到醴陵成立苏维埃后“实行城市经济封锁”,“乡村商店不免停闭,食盐布匹缺乏”;尽管苏区内部实行共耕、共消费的政策,不仅土地共耕,农具共用,手工业者也组织成委员会和合作社,集体做工来供给家庭所需。但仍不能自足,还需“从别处打通经济以救恐慌。”也就是说,集体生产与按需供给的政策在满足内需上效用不足,无法取代原先商业市场在沟通城乡上的作用。

对比而言,此时期东固根据地呈现出另一番景象。毛泽东在1929年4月的《前委来信》中总结到:“依两年来的经验,在全国至少有一省用总暴动方法推翻统治阶级以前,小区域苏维埃政权公开的割据,是有害而无利的。”原因在于“不仅不能解脱群众若干的经济痛苦,农村城市的经济基础一齐毁坏完了——即此问题亦是使群众失掉而有余。”他指出东固“另是一种形式”,驱逐反动势力后,“权力完全是我们的”,但政权机关是秘密性质,从而“邮路是照常的,商业贸易是照常的,边界所受的痛苦此间完全没有。”换言之,东固采取了公开的武装斗争和秘密的政权割据相结合的特殊形式,商品经济几无受到冲击,也有利于根据地的发展。

东固案例并非表明公开的苏维埃政权与商业贸易不能并存。客观上而言,苏维埃政权实行的取消土地债务和消灭剥削等措施,是有利于小商品经济发展的。主要还在于这一时期中共认为农村作为生产区域,通过工农政权有计划的内部调剂可以平衡供需。即中国的农村是“地方农业经济”,可以脱离城市的资本主义经济而独立存在。而实际上,以永定为例,近代中国“乡村对城市形成了严重的经济依赖关系,它使农村和农民成为了城乡关系发展变化的受害者。”具体到农村的小商品经济和城市市场经济的关系上,则表现得更为明显。

二、恢复与提振:中共六大路线与苏区农村小商品经济的发展

1928年6月,共产国际代表布哈林在中共六大上强调中国革命现阶段是资产阶级的民权革命。他指出将土地、工厂、商品等平均分配“绝不是社会主义”,而是要“研究在这个国家中是否已有了物质的经济的最低限度的前提,使工人得到政权以后可以继续前进而组织自己的经济,”才可以谈社会主义革命的问题。这种最低限度的条件,在俄国存在,而对中国则表示“很大的怀疑”。因此,俄国经验切不可“呆板的搬到中国去”。俄共(布)在“打倒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势力之后”,“是不动摇他的经济基础的”。在中国的苏维埃区域中,烧毁城市、没收店铺和破坏商业关系等做法是“糊涂的政策”,因为“我们自己还不能组织任何生产,就是要用我们自己国家的机关去经营商业,也还是将来的事。”因此,在商业政策上,需要十分谨慎。尽量引导工农群众争取提高工资、监督权等,而不是将一间商铺没收后再分配,产生出更多的小商业者。组织合作社和国家商业机关,要保证能够代替“这些小商人”的作用,“维持商品的供给”,否则“应当给他以相当的自由”。

在共产国际指导下,中国共产党明确了经济建设和商业政策的方向。中共六大在《土地决议案》中提出“市场经济的制度已经成为统治的制度,已经笼罩一切(农民的出产品必须卖出一部分,得了钱再能买其他消费品——洋油、火柴、布匹、盐等)。”中国农民同时受到地主、高利贷者和商人的三重压迫,但现时富农经济还很少,“主要是反对地主”。农民革命“客观上是力争农业经济的资本主义发展”,从自由的农民“变成资本主义式的小农经济”“开辟农村之中资本主义的自由的比较快的发展。”当然,这样做并非是要走农业资本主义的道路,而是要在革命过程中“赶快准备过渡到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准备各种条件去消灭私有的资本主义市场代之以有组织的经济。”在“国有的城市大工业领导之下”,建设集体的、合作社的农村经济,“准备社会主义发展的条件”。要言之,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中共六大肯定了农村商品经济的积极一面,认为其可以在苏维埃的监督下先鼓励后引导。同时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直至代替并消灭土地私有制和商品经济。

收到六大决议后,各地苏维埃政权很快改变了之前打倒城市商人、打击商业的做法,着手在政府的管理下,恢复农村小商品经济,以畅通城乡贸易。1929年9月1日,陈毅向中央汇报红四军的情况时,即说明采取了“扶助工商业发展之条件下举行的经济的没收”,“款项由商人代表自行摊派”的政策,介绍到此举深得商人拥护。9月28日,中央在回信中对这一办法表示赞扬,并指示要维护“工农经济流通与贫民利益”,在城市应实行“政治没收”,但“不举行经济没收”。同年7月,中共闽西一大的《政治决议案》中,指出只要不打击小商人、小手工业者,“他们对革命是同情的,”龙岩、永定等处在“保护商店的口号之下,取得了商人普遍的好感,是最近几个月来的证明。”对此前烧抢商店的行为,大会反省到“这是流氓无产阶级意识领导的错误。”总的来说,在正确的经济政策下,闽西根据地粮食不缺,日用品也可以维持。1929年12月,中共鄂豫边区一大还明确指出:“豪绅地主的商店不没收,采用估价罚款的办法”,“对中小商人和富农经济”也“绝不能妨害”。

在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组织创建之初,苏区政府也力行对商品经济的保护与鼓励政策,就地位而言,一定程度上前者是后者的补充和助手。早在1928年初,中共广东省委即指示海陆丰苏维埃,“一定要对小商人相当让步”,利用他们活跃市场,因为国营商业在“目前还很困难做到”,要建立起“如苏俄一样的以单独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当然是不能够的。”1928年底,中共江西省委二大决议,苏维埃区域要根据当地群众的迫切要求,首先切实保护小商品经济,维持农民生活所需,再“依据当地的客观政治经济的环境颁布苏维埃政纲”,开办消费合作社等集体组织。闽西一大决议只将土豪地主的公山、山场予以没收,“农民自力种植者不没收”,竹、茶等山场也酌量分给田少的农民,另山林产品由乡政府统管,竹茶之类则“低税出租”。该建议意在保证农民家庭副业、手工业生产的原料,使小商品生产不致中断。

农村小商品经济是城乡结合、工农结合的纽带。在中共六大路线指导下,苏区政府对城乡贸易和农村商贩生意实行恢复与鼓励政策,小商品经济对疏通农村市场和巩固苏维埃政权有相当积极的作用。进而,中国共产党调整阶级政策,认识到中小资产阶级、商人在不侵犯他们利益前提下是“同情革命的”。毛泽东指出红、白政权对抗“成为两个敌国”后,“几乎完全断绝贸易,”以至于贫农阶级忍受了巨大痛苦,中等阶级走向反革命。对此,他敏锐地指出“拿不住中间阶级”就是根据地“最困难的问题”。而在六大转变政策后,中小商人对苏维埃的态度为之一转,农村中小商业很快恢复,苏区日用品紧张的局面得到缓解。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商品市场“开始恢复发展”后,“商业经济的垄断者”转移到“中小商人、富农手里”,城乡“剪刀差”现象并未消除。随着国营经济与合作社组织的逐步发展,如何处理与私人经济的关系,特别是如何看待农村小商品经济,成为苏区政府阶级政策和商业政策的一大考验。

三、进退失据:第二次“左”倾错误对苏区农村小商品经济的影响

从中共六大以来至1930年初,苏区政府不仅对农村小商品经济实行了很大程度的放宽政策,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苏维埃政权也可与大地主、大商人达成暂时的妥协。1930年3月24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的决议案规定,各级政府“不可自由没收商业资本,没收来之土豪存款或股本,须斟酌该店情形酌予分期摊还,以资周转。”另外,除保护本区商人货品出口外,也要“保护外来客商”,“非得县区政府批准,不得借口土豪自由筹款”,“以免外商裹足不前”,以此促进苏区内外的商品流通。在出产大宗竹木的赣西南安福县,苏维埃政府一度与逃到吉安的地主达成协议,买方在吉安出50元给竹木的所有者地主富农,到安福取货时再付另外50元,这样“地主、政府各得一半”。

当然,以上措施可看作是为保障苏区基本经济生活的权宜策略,即利用城市市场调节农村经济。中共认为从长远出发,苏维埃政府的财政收入,还是要靠稳定的公有经济及与之适应的财税制度。苏区最初制定的税收条例,一面坚决取消牙行这类的中间商人,改由政府直接向市场征税,另一面则尽量不触及底层的中小商业者。各地苏维埃制定的商业累进税中,基本原则和目标是重担归于剥削者,例如,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的征税起点为年红利200元,这样一般的中小商人和兼营商业的农民几乎不成为征税对象。在同时期的赣西苏区,也对小贩征收极低之税(集圩营业者)。而且,1931年1月中央苏区建立后,商业累进税还未开征。

总体来看,苏区公有经济在起步阶段,与私人经济的关系是各行其道,兼容互通,农村的中小商品经济也有所恢复。但承前文所述,苏维埃政府也要防止中小商人和富农把控市场,进而产生新的剥削。到李立三领导中央时期,苏区在“左”倾思想指导下骤然调整经济结构,脆弱的农村商品经济也再度受到摧残。

1930年6月,中共中央通过李立三起草的《新的革命高潮与一省或几省首先胜利》的决议案,第二次“左”倾错误开始在党内推行。立三时期在商业政策上的“左”倾主要表现在大力推行公有和集体经济,加大打击富农的力度,以取消资本主义经济,创造社会主义革命的前提。因此,中共六大以来实行的商业政策立即收紧,各地苏维埃也随之调整了税收政策,旨在防止富农经济的新生和发展。1930年7月,中共闽西二大召开期间,省委代表发言指出要加紧反富农的斗争,大会经过讨论后,按照“准备社会主义条件,争取社会主义前途”的总路线,认为建立由贫雇农集中资本、共同耕种、按人分配的“集体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可以防止富农的经济发展”,也可打消贫农、中农“想做富农的企图”。并且一切山林均由政府没收或管理,“营业者本人概不分田,已分者收回。”1930年8月,赣西南特委也要求,将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即建设生产消费合作社、集体农场和银行等,作为迫切重要的工作。在“左”倾路线的指示下,苏维埃政府力图将生产资料全部集中从而实行集体生产,避免农民因从事商业活动而耽误农产以及走上资本主义道路。显然,这一做法直接借鉴了苏联集体农庄的模式。

立三时期集体化与合作社的加速推进,加之各地发起攻打城市的武装暴动,造成城乡贸易几乎断绝,从事手工业品贩卖和其他生意的农民深受冲击。1930年11月,毛泽东在东塘等处的调查中发现,做工(染布、木匠、裁缝等)和织布是当地农民“用以补足食用不够之大宗来源”,但“现在布没有多少织了,工也没多少做了。”另在同时期兴国永丰区调查中,绝大部分商店是由农民兼营,专营小商店者仅占百分之三,在乡村又有百分之四十的贫农、中农“以农为主,以商为辅”,“做点肩挑生意补足生活”。但在革命过程中,“本钱五十元以上的商店(其实多数均是小商店)”,受到严重打击,毛泽东承认这是“当地过左政策的结果。”不过,打击富农有着现实的必要性,此时期的多地调查中,毛泽东就发现相比于贫雇农,富农经商有本钱和旧社会关系等优势,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民靠“力作致富”或小商业致富升为“新发户子”,极易成为半地主半资本家的剥削者。

农村小商品经济受到压缩的同时,苏维埃政府认为可以通过重新分田来改善农民的生活,弥补兼营买卖和家庭副业的损失,但效果不尽人意。在毛泽东兴国调查的钟得五家庭,革命前,钟本人靠着打工和家里出售杂粮、柴火等有一百多小洋的收入。革命后虽二十一石租谷(折钱六十多元)不用再交,四十元的借款利息不用再还,但由于转业和停止了兼营生意,革命前后的家庭收入差不多。兴国调查中还有些家庭因失业而生活水平不如从前。从物价方面来看,革命过后苏区内的土产价格如谷、肉、柴等大幅度下降,而外来商品盐、布等项则“大贵特贵”,可谓得失相随。

对于立三时期的经济政策,共产国际表示了明确的反对态度。先是1930年7月23日,共产国际执委会政治秘书处通过关于中国问题议决案,要求中国苏维埃在经济政策上“应当避免过早的办法”,不要实行集中供给和限制商品流通,甚至于可以“放任商业的自由”,“暂时不要禁止土地的买卖”。不久,米夫批评中国苏区内建立国营农场、禁止自由经商、集中供应和规定价格等措施,是“左”派幼稚病的表现和跳跃未完成阶段的做法。1930年8月份,共产国际东方部作出《关于中国苏维埃政权的经济政策》,再度强调了经济政策要“建筑在严格的估计目前资产阶级民权革命阶段的条件上”,用命令的方式将工业、手工业收归国有实行社会主义是“不适宜的”,对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商业自由也不应有任何的限制。因为最主要的两个事实是:即便在中国最落后的地方,农民平均要出售百分之四十的生产品,也要购买同等比例的需要品;另一个,中小商品在苏区内占“居大多数”。因此,苏区“一有可能,便应该恢复商业自由”,税收制度也应该遵循“重担移在最有财产的阶级身上”。

第二次“左”倾错误结束后,中共再度调整商业市场政策,按照共产国际的指示,总的方向是要回归到六大路线上。不过,进入1931年,苏区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有经济与合作社组织逐渐成为经济建设的重心。

四、鼓励与限制:六届四中全会后农村小商品经济的转衰

六届四中全会后,以王明为首的新的党中央纠正了立三时期禁止一切贸易等“左”的做法,商业政策有所回调。1931年9月,欧阳钦在中央苏区的报告中提到,“因为策略的改变,允许自由贸易”,商业与农村的圩场经济得以渐渐恢复,第三次反“围剿”胜利后,苏区经济完全被封锁,虽工业品非常缺乏,但食盐等日用品还能买到,只是价格“要比上海贵一倍”。在新发展的苏区,“均执行我们的经济政策,商业没有多大的破坏,市场的情形比较好。”报告还指出合作社已“普遍的建立起来,并且在苏区内商业上占了中心的位置。”可以见得,以合作社形式的集体经济在中央苏区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商品供应和物价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对此,中共认为组织大规模的国营经济并对私人经济实行监管是解决之道。

1931年12月1日,“一苏大”作出《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其中对于资本家的企业和手工业,仍“保留在旧业主手中”的,“由工人监督生产”“尚不实行国有”;商业方面,“不应干涉经常的商品市场关系”,在严防投机和垄断的条件下,保证商业自由并监督对外贸易;同时,苏维埃要极力发展合作社组织,给予财政、税收和其他政策的帮助。总体上,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规定国营、合作社和私人三种经济类型要共同发展,尤其对商业贸易实行鼓励、保护政策。但在落实层面,如何处理彼此间关系,则又深受此时期阶级路线的影响。

得到政策的支持,灵活、分散的农村小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再有第三次反“围剿”胜利后,苏区范围扩大和交通便利等有利条件,农村的挑担商贩也活跃起来。江西苏区报告到:“农民又能自由挑货做小买卖了,”经济来源增多,“生活得到相当的改善”。对比而言,合作社组织的发展却有些滞后,大部分是政府出资或通过没收反动商铺建成,尤其是消费合作社在“商品的流通以及要免除中间人的剥削的意义也小。”这与达到合作社对私人经济占尽优势并取得领导地位的预期还相差较远,另考虑到从事经商的农民往往只顾自身利益,流动私人商贩的社会关系难免复杂等缺点,苏区逐渐有意识地强力推进合作社组织的发展。

从1932年春到1933年,苏区一方面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商业税,一方面加紧建设和发展合作社组织。1932年4月12日,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的决议》,明确“合作社组织为发展苏维埃经济的一个主要方式”。实际推进中,合作社在经济建设中具有凌驾地位。同年8月16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制定《关于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对大部分商品和手工业按照甲、乙、丙、丁四类分别收取百分之三十、二十、十五和五的营业税。到1933年4月28日,苏维埃中央政府成立国民经济部,旨在有效整合与统一管理苏区的内外贸易。特别是1933年8月,中央苏区召开了南、北部两个经济建设大会,是苏区合作社发展过程的重要节点。会议强调要“立即在乡进行普遍的经济建设宣传,特别是发展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毛泽东在南部经济建设大会上指出,目前苏区“合作社的发展还只在开始的阶段”,必须加紧经济建设,将进出口贸易“管起来”,减少中间商人的盘剥,保障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

在苏区政府的推动下,中央苏区国有经济主导下的商业系统迅速建立起来,统购统销基本上取代了小商品经济。同时,消费、粮食和生产合作社在社员和社数上于数月间成倍增长,苏区经济的集体化程度不断提高。苏维埃主导的商贸体系在内部调剂上有一定效果,但严重阻滞了对外贸易,特别是苏区的土产不能卖出,造成入超远大于出超,以至于不能换回充足的现洋来稳定苏区物价,连带发生金融危机。对此,共产国际在1933年3月就致电中共中央,建议“恶化的经济状况迫切要求进一步明确和修正我们在发展和鼓励生产、活跃市场和商品流通方面的经济政策和专门措施”,在税收政策和劳动政策上要体现“鼓励手工业生产和贸易活动”。

应该说,苏区对商品经济一直秉持了保护和鼓励的政策原则,多次出台了“保护商人”、“允许自由贸易”的条例法规。例如1931年8月,闽西杭武第六区发生了擅自扣押商人货物实行拍卖一事,苏维埃政府对此严厉批评,认为这是实行自我封锁的“自杀政策”,强调“苏维埃政府是允许商人在苏区内营业自由的”。关于农村副业经济,苏区政府也尤为重视。1932年5月,江西省“一苏大”在《财政与经济问题的决议案》中指明“茶油、纸业、夏布、木料”等特产甚多,农民经营“这类经济的发展”,不仅可以加强苏区的经济基础,充裕财政,也“可以供给发展革命战争之用”,严肃批评“有的乱收小贩或挑担的税,实等于收苛捐杂税。”

但在革命理念上,中共认为发展苏维埃经济的主要方式是合作社。1933年5月10,张闻天发表《论苏维埃经济发展的前途》文章,集中表达了对公有和私有两种经济形式及其关系的看法,指出在苏维埃经济内部,存在着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倾向的斗争,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在经济上保证无产阶级的领导,造成非资本主义(即社会主义)发展的前提和优势。”因此,要尽一切经济力量来发展生产、消费合作社,特别要注意帮助小手工业的联合生产。关于小商品生产,张闻天指出“苏区经济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农民的小生产的商品经济占绝对的优势,”苏区应保证商贸自由与通畅,并容许私人资本主义在手工业方面的发展,但“苏维埃政权不是资本主义的崇拜者,”消费合作社和粮食调剂局等要在商贸市场中起主导作用。他引用列宁的话:“农民经济是站在走向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十字路口”,因此,要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下“向社会主义发展”。

在政策、资金等的全方位促进下,苏区生产与消费合作社大体占据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全部环节。基本流程为:消费合作社作为集散的中间机构,向生产合作社和村民收购农副产品和手工业品,再通过对外贸易局交易来白区商品,反过来再由消费合作社将日用商品投放至国营商店,低价售与村民,这是苏区商业交流的主线。另有极少数村民自行在苏区和白区间往来贸易,仍保存有少量的个人商店,但对调节市场的作用微乎其微。

整体而言,在公有经济压倒性优势下,处于商业链条底端的小商品经济不断式微,依靠兼营买卖而生活的农民,在失去市场的情况下其土产和手工业产品难以出售,副业生产积极性也就大为下降,进而大量的手工业者也因此失业,农村私商与个体经济大量消失。据1934年1月毛泽东的统计,木匠和泥水匠的失业率为百分之三十,裁缝则高达百分之百。另据1933年11月在才溪乡的调查,发现“卖‘外货’的私人商店,除一家江西人开的药店外,全区绝迹,”只在圩日有个别私人卖盐,“土产如豆腐等,私人卖的还有”。

可是,副业生产与兼营生意毕竟是农民生活来源的一部分,在苏区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集中生产和分配消费的方式必然难以满足群众多种多样的需求。从阶级斗争角度讲,中共按照共产国际的多次指示,经济政策上打击的对象是投机商人,以减少乃至消除大商人、地主利用资本对农民的剥削,并非一切的商贩活动,特别是对农民从事小商品买卖等活动,一直以鼓励和保护为主。此外对于党员干部的经商活动,中共也明确提出要公私分明。1934年4月,李维汉刊发《必须将阶级异己分子和不可靠的分子从组织中清除出去》文章,指出“我们党不禁止党员拿自己的生产品去作贩买,”允许靠劳动去维持日常生活,“这种禁止是不能够的而且不对的,”但提醒要特别注意甄别混入党内的地主富农,利用经商实行剥削,利用权力和公款作投机生意的蜕化分子是“不能容留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农民群众,利用私产做点小生意是政策允许的。公有经济的目的在于消灭剥削和投机,对本身也从事劳动并不存在剥削的小商品经济而言本不在打击范围之内。

1934年1月,毛泽东在“二苏大”上总结前一阶段的经济路线,指出国营经济“在目前只限于可能的和必要的一部分,”“我们对于私人经济”要“加以提倡和奖励”,“私人经济,不待说,现时是占着绝对的优势,并且在相当长的期间内也必然还是优势,”因而国营经济与合作社经济“应该是与奖励私人经济发展,同时并进的。”这说明,毛泽东重新审视了国有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关系,认为后者占据优势并将长期存在是历史的必然性。这里的私人经济既指农业生产,也包括农民的小商品经济。1934年7月,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进入最紧张的时刻,张闻天在《斗争》发表文章,尖锐地指出在苏区党内存在着“左”倾观点,在经济政策上,极“左”主义者过度打击富农,扩大阶级斗争的范围,任意没收店铺和商品。此外,苏维埃应该“利用每一个商人的线索来输出我们的生产品和出入我们的必须品”,极“左”革命家却到处阻碍商品贸易,以反对投机为口实封锁口岸,禁止商品流通,“实际上,这等于帮助了帝国主义国民党的经济封锁。”这深刻反映出苏维埃商业政策与“左”倾实践的背离情况。

结语

农村小商品经济具有分散性、灵活性和自发性等经营特性,大部分能够满足农民千差万别的需求,在城乡物资互通中也扮演着难以替代的角色。在苏区农村,农业生产之外从事些挑担生意,是家庭经济的重要来源,因而绝大部分商业是由农民兼营。在一些人多地少的苏区,商业收入还是农民维持与改善生活的主要方式。1930年11月,中共鄂豫边特委报告中即指出,边界特区的南部因人多地少,农民广为从事各种贩卖事业,“农产品收入固然不够,但是商业收入较多,”这部分“农民生活较好一点”,而其余未参加商业的农民,“生活仍然很苦”。这也充分说明了小商品经济对农民家庭的重要作用。

应该指出,建立国营和集体经济在苏区具有客观必要性,要承认这一经济形式的积极作用。就苏区经济政策而言,既鼓励商业贸易,维护农村的小商品经济,也要建立合作社组织防止农民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打击投机商人的剥削,也是正确合理的。但在“左”倾路线下,实践上暴露出许多矛盾和问题,公有经济与私人经济呈现出此长彼消的状态,国营商业机构和合作社延伸到商业市场的各个环节,农村商贩与手工业者不得不放弃做买卖的营生,从而导致小商品经济的衰颓。在中央苏区后期,中共领导人重新审视了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的关系,反省并逐渐认识到“左”倾思想对苏区商业市场带来的危害,指出商贸停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策无法正确的贯彻落实。正如黄道炫指出的“苏维埃的商人理论与和实际执行之间有一个很大的落差,苏区商业一度陷入极度萧条的境地”。中国共产党在经济路线上的纠“左”思想,也反映在阶级路线上。总之,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调整商业政策中,对农村小商品经济有了更为全面而清晰的认识,为此后抗战时期根据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实施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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