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健身房猝死算工伤吗?
2022-06-22周斌
周斌
2 月21 日18 时56 分,字节跳动28 岁员工吴某在公司健身房内健身时突发不适,后被送去医院抢救,在抢救41 个小时后不幸离世。这条消息冲上热搜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 月23 日下午,字节跳动在内网发声明确认了这位员工猝死的消息。根据网传消息,该员工还有一名怀有身孕的妻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那么,吴某能否适用上述条款认定工亡呢?下面分享一个真实的判例。
【典型案例】 在公司健身房猝死被认定为工伤
刘楠原系庚图公司职工。2018 年12 月5 日13时许,刘楠在北京祥悦元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健身后,被健身房工作人员发现晕倒在更衣室,120 急救人员将刘楠送往积水潭医院(昌平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刘楠于2018 年12 月5 日15 时24 分死亡。
2019 年2 月15 日,庚图公司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4 月9 日,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庚图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其中,庚图公司职工姚某、崔某、黄某在笔录中陈述,刘楠与庚图公司签订的是标准工时的劳动合同,刘楠为软件开发工程师,工作地点为海淀区西三旗昌临801 号院27 号楼303。庚图公司原则上上班时间为早九点到晚六点,可以自行安排一小时休息(休息时间不固定),刘楠发病时间为2018 年12 月5 日13 时5 分,发病地点为祥悦游泳健身汇西三旗店更衣室。庚图公司职工姚某在笔录中陈述庚图公司与祥悦游泳健身汇西三旗店签有协议,其为公司员工提供健身场所。庚图公司职工崔某在笔录中陈述祥悦游泳健身汇西三旗店为庚图公司签协议的固定健身地点,员工可自行安排时间去健身,规定时长不超过两个小时,健身时间算工作时间。
2019 年4 月11 日,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其在行政程序中取得的证据材料及其调查核实情况,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刘楠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庚图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刘楠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楠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予纠正。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起上诉。2019 年12 月25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解析】 什么情况下可以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刘楠一案中,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刘楠事发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第二,刘楠事发时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
针对焦点问题一,刘楠与庚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适用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在遵循标准工时制规定及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对工作时间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刘楠与庚图公司在劳动合同的第五十七条中约定,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故庚图公司的员工手册作为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案中,庚图公司的员工手册中特别说明员工按照单位指定地方进行健身运动的时间计入八小时工作时间,且如员工用中午时间进行健身的,可不用领导批准,自行进行,在两个小时内为合理时间,这两个小时中除去在途时间30 分钟,剩余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庚图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符合标准工时制的要求且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刘楠事发当天8 点50 分到单位上班,中午12点18 分到达祥悦游泳健身汇西三旗店健身,13 时多晕倒在更衣室,刘楠的健身时间符合庚图公司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亦符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刘楠事发时应当属于工作时间。
针对焦点问题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因此判断是否为工作岗位,应当结合职工从事的活动是否与工作相关来判定。工作岗位,一般是指职工从事日常工作时所在的岗位,既包括职工日常的工作岗位,也包括受单位指派从事工作的岗位,不同的工作任务点之间的必经路段,以及单位为解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合理生理、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工间休息、活动等场所,即“工作岗位”是指在工作场所从事或履行与工作有关活动的空间以及为解决职工在工作中的合理生理、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场所。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进行约定,或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安排。
本案中,刘楠事发时确实未在其日常工作岗位内,但是如前所述,庚图公司已经规定员工在公司指定健身地点进行健身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庚图公司与祥悦游泳健身汇西三旗店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祥悦游泳健身汇西三旗店提供健身场所,作为庚图公司场地的延伸。庚图公司结合其行业特点、生产和工作特殊需求,鼓励员工通过运动恢复良好精神面貌,强健体魄,专门为员工提供并指定了特定健身场所。庚图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对工作时间进行相应规定及与健身场所签订协议的行为均旨在促使员工更高效、健康地进行工作,是与促进员工更好地履行其工作职责直接关联的行为。刘楠响应公司的号召,去庚图公司提供并指定的地点健身亦并未超出劳动者为恢复其精力和体力所实施行为的合理限度。因此,刘楠的上述行为应当视为与工作有关,其事发地点可以认定为工作岗位。
综上,刘楠应被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救治无效死亡。因此,刘楠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举一反三】 未经过审核批准就不算加班?
现在回到字节跳动员工猝死案。其实很简单:吴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就健身这段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时间。
2021 年来,在多起事件的推动下,大厂加班问题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以腾讯、字节跳动、快手为代表的公司也纷纷宣布取消996、大小周制度,要求员工准时下班,执行健康的作息制度。
不过实际情况可能并没有这么简单。据报道,有字节跳动员工向媒体透露,相关制度施行后,公司只是不批加班了,但工时依旧维持在此前的水平。
现实生活中,是否未经过公司审核批准就不算加班?其实,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能否定劳动者加班事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发布的加班通知,或主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固然可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安排的“指令性”加班,同时在工作时间确实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经劳动者提出,且用人单位审批同意,亦可构成经用人单位批准的“非指令性”加班。
当然,现实中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未必都掌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直接证据,如果用工单位实行考勤制度、加班审批制度的,仲裁或审判机构一般会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考勤执行情况。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需经批准的情况下,劳动者称其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否认的,劳动者应对经过批准的加班工作的内容进行举证。
假设2 月21 日快下班时,吴某的老板对他说,你快把资料整理一下,明天一早交给我,而他需花五个小时才能整理好这些资料,他实际上也已经延长了工作时间完成老板交办的任务,那么不管公司有无经过加班审批程序,只要有证据证明是老板通知安排他加班的,那就应当视为加班。他在这段时间内适当休息健身或有可能属于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