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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招拆招屡破贩毒迷局

2022-06-22张忠平谢丽娟

检察风云 2022年12期
关键词:沈某美沙酮蓝精灵

文/张忠平 谢丽娟

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毒品以及多重技术手段伪装的贩毒案件,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见招拆招,以专业破除贩毒分子设置的重重障碍,屡破贩毒迷局。

案例一 :“海归”的堕落

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出资人民币5000元给被告人蔡某某,由蔡某某联系其在国外的朋友,通过该朋友向微信名为“方某某”的人购买“大麻烟油”,所购“大麻烟油”以快递的方式从国外寄到上海蔡某某的住处。2018年11月29日,民警在蔡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该快递,在该快递内查获五支黄色油性液体的管状物(净重3.13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到案后,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案是一起“海归”为寻求刺激从境外走私毒品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蔡某某和周某某系情侣,自国外留学归来后在沪工作生活,因多次看见国外同学和酒吧内有人吸食“大麻烟油”,为满足好奇心、追赶“潮流”,蔡某某起意由男友周某某出资购买“大麻烟油”电子烟作为礼物。

检察官在近年的办案中发现,一些有海外求学、工作生活经历或从事模特、主播行业,喜好酒吧文化的年轻人中,悄然流行一种“抽了可以嗨”的电子烟。这种电子烟中实际含“大麻烟油”,使用普通的电子烟就可以吸食,门槛低且隐蔽性高,其有效成分为四氢大麻酚(THC),比传统大麻具有更强的成瘾性和危害性,四氢大麻酚在我国是被列入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新型毒品,长期使用会对人体的中枢神经产生兴奋作用,最终导致精神堕落,严重时甚至丧失工作能力,走私、贩卖四氢大麻酚均构成犯罪。

案例二 :闪送的代价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微信聊天联系,通过闪送快递方式,将二支“G-SPOT”透明液体(俗称“犀牛液”)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贩卖给邓某某(另案处理)。同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海市张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一支“G-SPOT”透明液体。经鉴定,上述三支“G-SPOT”透明液体共计净重8.74克,均检出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

经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犀牛液”又称“G点液”,主要成分是国家2015年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其中含有引发迷幻效果的5-MeO-DiPT成分,属于新型致幻剂,可以兴奋中枢神经,重复使用会成瘾,大剂量使用会引起精神错乱、思想障碍,类似妄想性精神分裂症。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其主观认知“犀牛液”是否为毒品提出了辩解,其自身无贩卖毒品的故意,检察官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分析,推定其主观明知“犀牛液”系毒品的事实。

此外,本案中值得关注的还有近年来利用闪送等物流新业态进行贩毒的现象,这类案件大多属于零包贩毒,涉及毒品种类既包括常见的冰毒,也有新类型毒品如“蓝精灵”“犀牛液”等。因闪送快捷、便利的特点,往往整个寄送流程在一小时内,在严格执行验视、实名认证及配备安检设施上有难度,必须加强对闪送行业的监管,防止毒品通过闪送流通。

吸毒贩毒难逃法律制裁 (图/视觉中国)

案例三:贪婪的代购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5月6日、7月4日与被告人蓝某某微信联系,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向其贩卖毒品“蓝精灵”各100粒,均通过快递送至上海蓝某某的住处。

2018年6月10日,蓝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毒品“蓝精灵”20粒,并通过闪送的方式送至陈某某指定的地点,被公安人员查获。当晚,公安人员在蓝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蓝精灵”70粒。经称重、鉴定,被查获的“蓝精灵”共90粒,共净重19.03克,均检出毒品氟硝西泮成分。

(2)对于永久型故障,不存在由于次级电弧特性引起的失真,并且断路器直接跳闸后在隔离相上感应出小的系统频率电压。

2018年7月27日,公安人员在沈阳市桃仙机场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200粒“蓝精灵”。经称重、鉴定,被查获的“蓝精灵”共390粒,净重81.28克,均检出毒品氟硝西泮成分。

经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蓝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经常往返于国内外,从事代购工作,在明知“蓝精灵”是管控药品的情况下,因其需求量大、价格成倍上涨,为牟利仍大量从国外购买“蓝精灵”,并向国内的蓝某某等人贩卖,而蓝某某又向陈某某贩卖,形成了跨地域贩卖毒品的网络。

“蓝精灵”作为一种新型毒品,其含有的氟硝西泮,已列入《精神药品品种名录(2013)版》二类药品目录,属于刑法中“毒品”的范畴。氟硝西泮具有催眠、遗忘、镇定、抗焦虑、肌肉松弛和抗惊厥的作用,其中催眠和遗忘的作用尤为明显,与酒精合用时可出现过度镇定、错乱等反应,危险性较大,甚至被用作性侵犯罪,又被称作“迷魂水”“听话水”等等。

从目前的办案实践来看,微商、代购涉及走私、贩卖氟硝西泮等管制类精神药品的案件时有发生。许多代购、微商明知该类药品属于违禁品,随意服用对人的身体有很大损伤,仍为高额利润铤而走险,最终身陷囹圄。需要提醒相关人员,我国对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管制,部分精神药品已经纳入毒品管制范畴,切勿随意邮寄、携带精神药品入境,更勿为牟利贩卖精神药品。

案例四:变“质”的药物

王某某于2017年12月8日15时许,在上海市某路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景某某贩卖装有红色液体的塑料瓶,王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某贩卖的液体净重85.83克,检出美沙酮成分。另查明,王某某系社区戒毒人员,他贩卖的美沙酮药水系其利用每周领取、服用美沙酮药水的机会,将美沙酮药水带出,进行存储后贩卖。

美沙酮是一种人工合成的麻醉药品,目前医学上常将其用于治疗毒品成瘾,但其本身也是强效鸦片类药物,在我国《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被列管。

近年来,国内多地发生戒毒人员利用喝美沙酮药水的机会,将美沙酮带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存储后贩卖的案件。本案也是一起犯罪手法类似的案例,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对服用美沙酮的监管。

案例五:互联网时代的毒品交易

2018年5月,沈某甲使用微信聊天软件与购毒人员约定好贩卖毒品种类、数量、价格,购毒人员通过网络向沈某甲支付毒资后,沈某甲通过快递、“某顺风车”等方式将毒品送至购毒人员处。其间,沈某甲将两小包毒品以总计人民币55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王某某,并快递至王某某位于松江区的住处;将一包毒品以5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沈某乙,并将毒品快递至沈某乙位于宝山区的住处;将两小包毒品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卖给购毒人员栗某某,并用“某顺风车”将毒品送至栗某某位于嘉定区的住处。

2018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苏州市沈某甲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26包白色晶体。经称量、鉴定,其中25包白色晶体重18.8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白色晶体重0.37克,含氯胺酮成分。

经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沈某甲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互联网支付毒资,利用快递和顺风车等交付新型毒品的贩毒案件,涉案毒品种类多,数量大,涉及多节贩毒事实。因此前贩卖的毒品均已灭失,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注重证据审查,特别是在毒资支付细节、毒品运送途径上仔细核对相关书证,使之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为毒品灭失型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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