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法律咨询
2022-06-20
成年子女还能追索抚养费吗
问:
小婷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21年9月小婷进入一所护理中等专业学校就读。同年底,王某以女儿已成年为由中断给付抚养费。小婷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支付抚养费。请问,小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小婷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阶段的中专学历教育,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无法维持正常学习生活,故其要求父亲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父亲应按约定继续给付小婷抚养费的期限至其中专毕业时止。
前妻让年幼的女儿同保姆单独居住,怎么办
问:
2021年3月,我与妻子龚某经法院判决离婚,10岁的女儿被判给了龚某,我可以每周探望一次。半年后,龚某再婚,就对女儿不那么上心了,后来她找了全托保姆陪同女儿在家里居住,保姆负责接送女儿上学放学,她则搬到男方的住处生活。鉴于龚某未能全力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我的抚养条件也不比龚某差,所以就提出把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我,不料被她一口回绝。接着,我又征求女儿的意见,但女儿也不愿意。请问,我若就此提起诉讼,法院会支持我的诉求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尽管龚某没有尽心尽力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但由于女儿仍愿意随母亲龚某生活,因此法院应当尊重其意愿,无法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本案中,龚某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忽视了亲自养育和亲子陪伴,可以说是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和监护职责,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性格养成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法院应考虑向龚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命令其纠正错误做法,与女儿同住,亲自养育与陪伴女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哺乳期内孩子父亲能起诉要求离婚吗
问:
我与汤某于2020年国庆节登记结婚,儿子出生不久,我们就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在孩子八个月时,汤某搬到单位,开始与我分居,并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法院会判决我们离婚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条规定针对的是诉讼离婚的情形,即在本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男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不受此限。
妻子拒绝生育又起诉离婚,能否要求其赔偿
问:
我与周某2011 年春结婚时,周某系再婚并与前夫育有一女,其女儿与我们一起生活。婚后周某一直未怀孕。后我得知周某已做绝育手术,便要求她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她不同意,只是口头承诺会与我白头偕老。于是我不再要求周某生育,还表示愿意视其女儿为己出并予以抚养。2021年春节过后,因我们感情出现问题,周某提出离婚。我认为:是周某当初承诺与我共度一生,我才未坚持让其生育,现在她违背承诺,导致我至今无子女,她应赔偿我10万元损失。请问,我的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即享有生育的权利,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同理,夫妻双方都有婚姻自主权,即便先前有承诺也因该承诺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而无效。因此,你要求周某赔偿10万元损失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离婚时,曾经的嫁妆归谁
问:
我与赖某结婚时,父母向我的账户转了18 万元作为嫁妆。婚后因受各种因素影响,我们感情不和,结婚1年后就分居了。现在我们双方决定协议离婚,但在我的嫁妆归属问题上认识不一。我认为嫁妆是父母给我的,应该算作我的个人财产,与赖某无关。而赖某认为我的嫁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请问,离婚时,曾经的嫁妆究竟归谁?
答:
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是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以及有无特别约定加以区分。具体分以下三种情形来确定:
第一,嫁妆如果是在登记结婚前交付的,则无疑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且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如果是在登记结婚后交付的,则属于婚内赠与,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外,其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领取结婚证后交付的嫁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只是赠与女儿的,则嫁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的,则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无论是领证前交付还是领证后交付,如果夫妻双方对该嫁妆的所有权归属已有书面约定,那么在离婚时就应当依书面协议来确定嫁妆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你可以对照上述若干情形,来判定父母所给的嫁妆究竟是你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就嫁妆的归属无法协商一致,那么你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由法官来审理认定。